摘" "要: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经济模式催发各种新就业形态,由此创造了大批新的就业岗位。由于在就业方式、工作任务、主体身份等方面与传统就业形态差异较大,健全新就业形态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以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外卖骑手为研究对象,梳理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社保参保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积极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的社保覆盖面,提升其参保水平,加强平安中国建设。
关键词: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社会保障;参保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 " " " "文献标志码:A" " " 文章编号:1673-291X(2024)23-0122-04
“新就业形态”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首次被提出,是在以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催生的平台经济、零工经济、循环经济、共享经济和数字经济等新的经济模式中生发出来的新的就业形态[1]。虽然出现时间短,但因为契合我国就业市场和形势的发展趋势,具备提高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率、扩大就业规模、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保障与维护基本民生等优势,新就业形态将成为新时代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新常态。新就业形态新在就业观念、就业领域、技术手段和组织方式等方面,与传统的就业形式在劳动合同、劳动场所、劳动时间、工资发放、劳动保障等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目前,新就业形态尚未完全转化成独立新形态[2],平台与从业者之间在劳动管理、劳动关系界定等多方面还存在争议[3],现行的社保政策还不能有效满足新就业形态的发展,从业者面临的社会保险问题较多,我国推动社会保障高质量发展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切实体现。
一、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社保参保现状及问题
新就业形态从业形式多样,外卖骑手作为新业态从业者的代表,具有共性调研价值。因此,以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外卖骑手群体为研究对象,通过问卷调查可以比较充分地了解从业人员的参保状况及参保需求。问卷包括人员基本信息、就业状态及参保情况三方面,一是主要考查汇总从业者性别、年龄、户籍、婚姻状况、学历等基本信息;二是主要了解从业者从业时间、雇佣关系、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时长、月收入以及存在问题等工作信息;三是调查社保参保情况,主要关注养老、医疗、工伤三种保险。调查问卷的时间跨度为2023年7—11月,以问卷星形式发放问卷227份,问卷有效率为94.4%。表1所示为本次问卷调查对象的基本信息统计结果,本文重点分析从业者参保情况。
通过问卷调查从业者的社保信息了解渠道、政策理解水平、参保必要性认知以及参保现状等内容,表2为相应的调查结果。
从调查结果可知,外卖骑手对社保的总体认知程度较高,现有的多样化社保政策宣传渠道功不可没,基本能覆盖从业者的信息来源,多数外卖骑手对参保必要性也有共识。
(一)参保难度较大
制约从业者参加社保的主要因素是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续接困难,且相对于传统从业人员,社保待遇水平偏低,要求缴费年限较长。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使得相对于养老保险从业者对工伤和医疗保险普遍更加重视,根据人社部颁布的统计数据可知,我国基本养老参保率达到90%以上,目前未参保群体中,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是重点人群。目前从业者主要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少部分人参加商业养老保险,但缴费时间普遍较短。医疗保险方面,从业者大多数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从调查结果可知,报销范围狭窄、可报销比例低和报销手续烦琐是医疗保险参保中的突出共性问题。工伤保险方面,虽然从业者参与意愿强烈,但受到劳动关系、户籍制度等多种因素制约,从业者工伤保险的参保难度较大,其中工伤认定难度大、缴费以及待遇支付的主体缺失等是关键制约因素。2020年7月,人社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推动提升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的进程,但试点城市的数量有限,亟须推广[4]。
(二)社保待遇给付水平较低
社保待遇给付是从业者参与社保最为关注的问题,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水平低在我国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问题中最为突出。我国现行社保制度针对传统就业方式设计,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不能参加较高社会保险待遇的企业职工社保,只能以个人身份参加待遇水平较低的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保险待遇的给付水平与企业职工差距很大。此外,对新形态从业人员影响最大的是以个人名义无法缴纳工伤保险,但由于劳动关系的原因企业不缴纳,这就导致这一群体需求最为迫切的工伤保险无法得到满足,只能个人承担全部工伤事故责任。
(三)社保经办体系尚不完善
新就业形态从业者面临频繁的工作地点和岗位变动,尤其在户籍所在地之外就业时需要进行社保的转移接续,我国社保统筹区划过于分散且针对新就业群体的社保统筹机制尚未建立,社保经办体系尚不完善,这就导致社保经办难度增加,从业者面临个人账户无法顺利转移的现实甚至出现断保,严重打击了从业者的参保积极性。在缴费基数方面,工资收入不稳定且与传统行业在岗职工的工资收入存在一定差距,使得缴费基数设定的不合理加重了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缴费负担。
二、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社保参保问题的原因分析
通过曹妃甸工业区外卖骑手个人基本情况、工作情况和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的调查分析可知,劳动关系不明确、户籍制度制约、现行社保制度与新就业形态不适配等问题是影响从业者参保的重要原因。
(一)劳动关系认定困难
新就业形态下“企业+个人”的用工方式转为“平台+个人”的新型用工模式,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地点、任务方式以及计酬方式等的改变,弱化了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特征[5]。因此,目前平台与个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模糊,社保纠纷出现几率大,且从业者很难依法维护个人权益。
传统模式下,确定的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前提,然而,目前我国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与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缺乏法律约束。2021年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在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与平台间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平台为从业者缴纳社保上的相关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社保责任主体缺位严重
由于平台雇佣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方式较传统用工方式更为复杂,且具有模糊、隐蔽的特点,显著增加了政府的监管难度,基于此,平台规避为从业者缴纳社保的责任非常普遍。此外,现有工会的组织形式及入会条件也使得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很难依托工会维权。
(三)从业者对职业风险综合认知度低
我国新就业形态的从业者多为中青年,资金积累的现实需求大,社会保障的长远规划无暇顾及,因此,从业者缴纳社保的意愿不高。社保的保障作用需要长期潜移默化的宣传,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对社保的保障作用、理赔机制等相关政策的认知并不明晰,一旦遭受职业伤害,自身承担责任是很多从业者的下意识选择。
三、提升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水平的对策
通过对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问题的梳理可知,提升我国相关从业者的社会保障水平,可以采用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建立与新就业形态相适应的社保制度、加强社保政策宣传等措施。
(一)通过法律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同标准
在劳动关系的认定时,应重视用工事实,弱化雇佣手续,采用劳动者获得社会保险基于劳动而非雇佣劳动的思路[6],新就业形态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形式及签订方式也应进行适应性改进,切实保障从业者的社会保障权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方式,既适用于以劳动者生命和健康安全为中心的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基准,也适用于以劳动收入为核心的劳动报酬、劳动福利基准[7],实际运作过程中应给予充分考虑。
为提升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率及水平,需进一步完善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与灵活就业人员有本质区别,应该明确界限,将两个群体分离开来,为各自参保做出针对性的规定。通过对司法解释的完善,为现行劳动关系的认定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政府应加强平台企业和外包合作商的日常监管及资质审查,加大对规避用工责任的监管和打击力度。此外,应充分考虑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跨地区流动特点,逐步取消其参保的户籍限制。
针对新就业形态的用工特点,应适当提高社保给付水平,减缓职业风险对从业者自身保障的冲击,可以通过采用降低缴费基数、总缴费额度关联社会保险金、增加补贴种类等措施提高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参保积极性。
(二)提升社保经办服务质量
从缴费途径、办理手续、缴纳方式和缴费基数等方面,提升社保经办服务质量。结合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现状,充分挖掘“互联网+社保”潜力,完善社保数据库,为从业者提供便捷的网上参保、接续、缴费、政策咨询、信息推送等参保服务。
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保,构建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在经办服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进行考核,切实提升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参保利益。社保经办机构需要定期开展业务培训,进行业务实操竞赛,促进经办人员的经办效率和业务水平;通过专业的服务礼仪培训,提升经办人员的服务意识,培养业务经办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合理处理能力。
通过缴费基数优化、缴费比例降低、缴费基数范围拓宽等政策有效提升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参保意愿。由于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收入受职业类型、工作环境等的影响,平均收入水平以职业群体进行考查的测算误差很大,不能反映实际收入状况。因此,缴费基数的统计应该考虑月工资加权计算的方式。实际操作中应充分考虑从业者经济承受能力低的特点,提供月缴、季缴、年缴等多样化的缴费方式,缴费基数以收入为准,通过缴纳方式与缴费基数的创新,切实体现对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权益保护。
应针对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工作特点,建立社保衔接机制。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流动性强,不同地区不同形式的参保要求为转移接续带来诸多不便,这对从业者的参保意愿造成很大负面影响,甚至会阻碍新形态就业市场的顺利发展。通过社保分段计算、累计相加的模式可有效提高转移接续业务的办理效率,主要针对统筹账户资金,对从业者不同种类、不同地区参加的保险缴费分别计算后,按不同年限比例加权累加计算保险待遇。每段缴费的具体待遇依据彼时所在地政策执行,缴费情况由当地社保部门进行网络登记管理,结算时凭借缴费记录在退休地办理。
(三)建立多元主体协同推进的参保制度
在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社会保障方面,政府、平台、工会以及从业者等主体应协同合作,在监管、保障、保护、维权等各层面有序推进。政府应积极采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有效提升数字政务能力,实现对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状态的精准监管。政府还需要创新社保政策的宣讲方式,充分利用新媒体,针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转移接续等常见问题,开发生动形象、形式多样的宣讲活动。此外,通过社交平台举办社保参保专项活动能有效提升宣传效率,增强从业者体验感,加强从业者对社保相关的法律、标准、流程等内容的认知程度。积极提高社保一体化平台的维权能力,设置维权通道,为从业者提供劳动纠纷等方面的咨询和援助,对接专门处理部门,积极改善从业者与平台企业发生纠纷时申诉难、响应迟的问题。
平台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保障从业者获取劳动报酬、获得劳动保护、参加社会保险等权利,并积极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考虑到平台企业难以承受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社保成本现状,不应简单要求平台企业承担责任,应该在平台企业的发展与社会责任担当之间进行机制创新,达到平衡。工会应创新运作机制,提升工会在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中的覆盖率及服务质量,尤其是加大工会的维权力度,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合法权利。作为从业者本人也应主动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主动参加相关的培训,积极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结束语
“建设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社会保障发展的总目标,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在提升我国就业质量、拓宽居民收入渠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从业者社保参保水平低的现实问题,为切实构建平安中国,提升从业者权益保障水平,提高人民幸福感,应积极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尽快明确平台与从业者的劳动关系认定科学标准,积极挖掘互联网技术在社保服务中的作用,提升经办服务水平,促进多元主体的协同合作,切实提高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社会保障水平。
参考文献:
[1]" "余少祥.新就业形态的特征、挑战与对策建议[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3(16):6-15.
[2]" "朱松岭.新就业形态:概念,模式与前景[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8,37(3):8-14.
[3]"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调研组.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更有保障: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及劳动权益保障情况的调研[J].中国工会财会,2022(6):53-55.
[4]" "温暖.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J].理论导报,2023(11):57-58,60.
[5]" "丁亮,张天.平台用工关系中的“经济从属性”:形成机理、外在表征与司法因应:基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分析[J].河北法学,2024,42(1):114-131.
[6]" "鲁全.生产方式、就业形态与社会保险制度创新[J].社会科学,2021(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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