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并将“创新联合体”一词写入《科技进步法》,确立其法律地位。作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各地正在加速推进创新联合体建设。河北中小企业数量多,但创新能力弱,成长性不佳,组建创新联合体有助于为中小企业集聚创新要素,吸引人才和资金,为中小企业发展成为“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搭建平台。以北京、上海、浙江、江苏等发达省市创新联合体建设为案例,分析适宜河北省情的创新联合体实施机制和运行模式,提出通过组建创新联合体助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路径,包括政府重视引导、扩大牵头主体范围、转变创新联合体组建动力,重视中小企业创新需求、优化内部运行机制、强化服务保障体制等。
关键词:创新联合体;中小企业;河北;高质量发展
中图分类号:F272" " " "文献标志码:A" " " 文章编号:1673-291X(2024)23-0041-05
当前全球政治经济环境急剧变化,我国经济正加速由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建设创新联合体是新时期党中央科技创新战略的重要部署之一,通过组建创新联合体,中小企业可以不断深化与其他成员企业内部协作关系,获得异质性信息、资源和协同优势,对于其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河北中小企业数量众多,但与江苏等省份相比,科技领军企业少,中小企业自主研发能力薄弱,转型动力不足,由此受到核心技术欠缺、产品竞争力不强等制约。目前各省市正加快构建创新联合体,浙江、江苏、上海、广东、北京等地已探索出较为成熟的发展模式,并利用创新联合体加速中小企业发展壮大。但河北对于创新联合体的关注不够,相关研究较少。因此,迫切需要打开创新联合体对于推动河北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黑盒子”,使中小企业成长为解决“卡脖子”的排头兵。
一、当前河北中小企业发展状况及困境
中小企业是大型企业的摇篮,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的基础力量。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和引导下,河北中小企业得到长足发展,数量不断增加,分布领域也逐步扩大。截至2021年,河北中小企业将近20万家,占企业总数99%以上,①但其中经营领域仍以小规模的传统行业为主,生产缺乏科技含量、能耗大,产品附加值和竞争力不高。河北省统计局数据显示,2021年河北科技型中小企业为9.6万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量仅202家,省级“专精特新”企业仅2 162家,②与“小而不凡”(规模虽小,但技术含量高)的江苏中小企业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推动河北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迫在眉睫。
目前河北中小企业发展存在以下问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技术创新激励不足
一方面,中小企业内部缺乏创新氛围。受企业制度和管理者水平等影响,大部分中小企业领导层缺乏市场意识,不重视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企业学习导向、创新导向以及激励制度不足,导致内部价值链断裂,创新意识匮乏、创新动力不足。另一方面,外部创新环境管理不足。创新投入和成本较大,知识产权和技术保护制度与管理的缺位,使中小企业在创新开展和技术交流上仍有顾虑。
(二)创新人才匮乏,人才流失较为严重
《2023年中国科技统计年鉴》数据显示,河北企业从事Ramp;D的科技人员数量为194 281人,远低于长三角、广东、福建、山东等省市,且科研人员绝大多数任职于大企业,真正在中小企业进行科研创新的人员更少,中小企业科技人才短缺较为严重。省内中小企业对人才吸引力较弱,受地缘位置等外部因素和中小企业知名度、工作待遇、成长预期等内部因素的叠加影响,高端人才对加入中小企业兴趣不高。
(三)融资成功率低,融资渠道单一
一方面,中小企业自身存在局限性。其资产薄弱、规模有限、缺乏抗风险能力等不足,导致中小企业缺少信用积累。另一方面,河北科技融资体系不完善。对标山东、江苏等省份已经建立了“投”“贷”“保”为重点的多层次、多元化的科技投融资体系,河北省仅在贷款方面给予支持,在保险和投资方面缺乏相应政策,融资渠道单一。
(四)合作层次不高,缺乏中介服务机构
由于规模不对等,中小企业在产学研平台建设时,服务意识、组织能力均有所欠缺,导致合作形式涣散,影响辐射力小,中小企业创新潜力未被有效激发。另外,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方面,河北数量少、专业性不佳,大部分服务机构在技术转移、知识产权代理、科技成果孵化、人才服务等方面能力不足,导致中小企业创新成果无法精准对接市场需求。
二、组建创新联合体对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意义
(一)整合创新资源,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创新要素支持
一方面,创新联合体以龙头企业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和成果转化的主体,通过知识溢出和技术扩散,牵引、辐射中小企业,形成融通创新投入格局,不断提高研发创新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可改善企业重生产轻研发的现象,为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提供动力。另一方面,中小企业通过加入创新联合体并充分利用这一创新平台,可以不断深化与成员企业的协作关系,发挥协同优势,获取异质性信息和资源,在技术等层面开展协同攻关,整合创新资源。同时技术攻关成果也将优先应用于产业链,加快关键技术和关键材料的更新换代,提高产品竞争力。
(二)集聚生产要素,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资金和人才支持
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同组建创新联合体,表明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经营能力得到水平较高、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的学研机构认可,能够向投资方、合作方、产品需求商等释放信号,表明该中小企业为可靠的合作伙伴,其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减轻外部资源持有者的顾虑,提振投资者、合作商信心,带来融资机会,缓解融资约束。创新联合体是产教深度融合的载体,与国家实验室、科学院拥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以及市校人才政策的叠加优势,能够为人才提供进步空间和广阔的职业发展平台,加入创新联合体有助于中小企业在招聘时扩大知名度,帮助中小企业吸纳留住人才。
三、河北创新联合体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创新联合体数量少、规模小、辐射能力不强
江苏大力支持集成电路、新材料等战略新兴产业建设,目前已有10家创新联合体,由创新型领军企业以及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共同牵头,联合136家产业链上下游创新主体,创新联合体成立后陆续承担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目前已累计承担152个①,展现出强大的创新资源集聚效应。近年来山东在组建创新联合体方面也持续发力,充分发挥产业优势,在工程机械智能装备、中药产业、超高层物业、医院物业服务产业等领域成立创新联合体,加速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而目前河北仅有半导体产业、氢能产业两个大型创新联合体,钢铁、医药等优势产业创新联合体尚未形成,安瑞科、石药、神威等龙头企业引领和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创新能力较弱。在创新联合体的数量和产业链覆盖范围等方面,与江苏等省份仍有差距。
(二)牵头主体范围小,领军企业力量有限
上海、北京、江苏等省市在组建创新联合体时,将龙头企业、重大创新平台、高校、科研院所作为牵头主体,有效扩大了创新联合体的覆盖辐射范围。而目前河北创新联合体牵头主体仅限于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创新平台等并不包含在内。同时,河北领军企业在牵头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方面力量有限。一方面,河北具有行业示范作用的领军企业数量不多。河北省科技厅数据显示,2022年河北认定科技型领军企业20家,而2022年浙江认定科技领军企业31家,2023年认定40家,山东2022年认定科技领军企业200家,江苏2022年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160家。同时河北缺乏像华为、海康威视、阿里巴巴、腾讯等业务范围广、创新实力强、产业链条长的行业“领头雁”,科技领军企业的综合竞争力与江苏、浙江等省份存在差距。另一方面,河北部分科技领军企业整合资源动力不足,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周期长、风险大,特别是生物医药、集成电路和人工智能领域,敢于尝试又有能力的领军企业数量较少。这导致河北创新联合体数量不多、辐射范围不大。
(三)创新联合体对于中小企业的创新需求重视不够
目前创新联合体组建逻辑主要有两种,一是以北京等省份为代表的创新联合体,主要攻克领军企业的需求,以单个项目为周期,形成从领军企业需求到成果应用的闭环,旨在打造强链工程。二是以浙江等省份为代表的创新联合体,重视中小企业需求,为保证创新联合体持续稳定发展,构建“项目群”,以期为重点产业领域的技术升级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由于浙江以民营企业为主,同时中小企业较多,领军企业较少,创新联合体的组建以达到“稳定的长期运行”为主要目标,不局限于攻克领军企业创新难点堵点,而是聚焦省内重点领域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研发需求,布局科技资源。而目前河北省创新联合体建设主要参照北京,过于重视领军企业的创新需求,但北京领军企业数量多、实力强,拥有小米科技、旷视等众多行业领军企业,突破领军企业创新堵点将极大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发展,而河北中小企业数量庞大(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领军企业相对少,二者实际情况不同,河北无法完全照搬北京经验。
(四)创新联合体内部运行机制尚不健全
一是创新联合体内部缺少政府专员。创新联合体是政企结合、产研融合的科研攻关组织,在成员选拔、制定工作指引、创新主体沟通等方面均需要体现政府作用。当前在各地创新联合体实践中,浙江、北京、上海等地均从科技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派出项目专员或成立工作专班,统筹管理创新联合体攻关组织和建设运行。反观河北创新联合体中政府相关部门参与度不够,无法充分发挥政府与创新主体的共治效应,导致部分创新联合体内部合作不紧密、缺乏联动,运行机制低效等问题。二是商业秘密保护不到位。在开展技术攻关的过程中,会涉及关键技术探讨,有可能导致核心技术泄露。而有资源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本应最有动力迈向联合,但由于目前创新联合体内部商业秘密保护不力,中小企业害怕“技财两失”,对加入创新联合体有所顾虑。
四、先进省市创新联合体建设经验
(一)牵头主体多样性
与浙江、安徽明确规定创新联合体牵头主体为企业不同,上海、北京、江苏等省市则更为强调牵头主体的多样性,除行业龙头企业外,知名科研院所和国家及省级重大创新平台也可以作为牵头组建主体。江苏除微康生物、法尔胜、华进半导体、苏大维格等行业领军企业牵头组建的创新联合体外,还充分利用大院大所的创新资源,探索科研院所担当牵头主体的机制。江苏省农科院在现代农业领域牵头组建“江苏省高品质番茄育种”等六大创新联合体,围绕绿色生产、智慧农业等领域,聚焦产业关键共性进行技术突破。在江苏、北京带动下,近年来天津、云南等省市也逐步扩大牵头主体范围,2023年8月中国地质调查局天津地质调查中心牵头组建“地质海洋与生态”创新联合体,2024年4月云南省农科院热带亚热带经济作物研究所发起云南咖啡创新联合体,通过科研院所和重大创新平台,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二)组建动力因地制宜
各地建立创新联合体旨在攻克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推动科技成果尽快实现产业化,但创新联合体的组建动力与地方情况和发展战略密不可分。北京领军企业数量多、实力强,创新联合体组建过程中更重视解决领军企业的技术难题和实际需求,以达到集聚创新要素,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目标。浙江以民营企业为主,中小企业较多,创新联合体的组建则是从培育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出发,凸显政府引导作用,主要聚焦省内重点领域研发需求布局科技资源,以向中小企业和整体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为目标。可见各省创新联合体组建动力,要根据创新资源差异和产业基础等因素因地制宜。
(三)运行机制更为具体
在管理方式上,浙江、北京、江苏等先进省市均从科技局等政府部门派出专员或机构参与创新联合体的组建,为创新联合体的运行和管理“保驾护航”。浙江成立创新联合体管理协调机构,由科技部门派专员参与建设,避免“有名无实”的风险。北京则在浙江的基础之上,聘请行业内高层次领军人才为技术顾问,实行“行政+技术”双总师负责制,带领创新联合体开展重大科技项目攻关。苏州市建立科创办作为市政府对创新联合体的派出机构,发挥协调引导作用,解决此前存在的管理机构多、管理力量分散等问题。在制度建设方面各地纷纷探索解决研发过程中存在的条块壁垒、信息沟通以及创新成果的转化、分享等方面问题。广西创新联合体筹划建立议事协调机构,完善沟通联络机制。江苏产研院建立商业机密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等,推动科技成果安全、高效转移转化。
(四)政府支持多元化。
各省市分别通过成立工作专班、量化任务指标、提供资金支持等手段激励各地推进创新联合体建设,并保证其稳定运行。北京设立工作专班,管理创新联合体日常工作;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政府、浙江省政府自我加压,将创新联合体组建成效作为重点工作和领导干部考核依据,量化任务指标,整合各方资源强力推进。江苏、广东等省份打造多元化的经费投入机制,浙江将省级财政经费投入科研项目,并鼓励创新联合体积极争取承接国家课题和项目,获得经费支持,同时成立创新联合体发展基金会,鼓励社会捐赠,用于前沿基础研究和科学装置建设。广东也组建了创新联合体基金,由省级国资平台下属公司管理,投资政产学研用要素。
五、河北利用创新联合体助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路径
(一)政府要加大重视引导力度,实现创新联合体“数质”双升
一是政府要分领域加快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对于钢铁、医药等具备一定竞争力的优势产业,可凭借尖端技术项目投标等方式推进河北标准“走出去”,提升该产业在全球的话语权。对于能源装备、环保科技等新兴领域,政府应躬身入局、慧眼识珠,选拔一批研发投入高、创新意愿强的高科技“潜力股”,如中科朗博、安瑞科等位于行业发展前沿的高新技术企业,努力为组建创新联合体找好优质“领头羊”。对于数字经济、航空航天等未来产业领域,政府要当好领路人,瞄准全球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前沿提前布局,给予政策支持、财政补贴,引进高端人才,激发创新活力与动力。二是更好发挥石药集团、神威等省内领军企业以及河北钢铁等国有骨干企业的牵引带动作用,鼓励引导企业开展产业集成创新试点,支持运行绩效好的创新联合体建设科创基地,并通过协助搭建共同创新平台、投资等方式,推动创新要素在空间上集聚,在行动上协同。三是政府要自我加压。借鉴上海、浙江等地经验,将创新联合体组建作为地方年度重点工作,量化任务指标,明确考核内容和标准、奖惩措施、结果公示办法等,激励各市县加快创新联合体建设进程。
(二)扩大牵头主体范围,探索新型创新联合体组建模式
一是借鉴上海、北京、江苏等省市经验,将创新联合体牵头主体由龙头企业扩大到科研院校和创新平台。省级科技部门可根据省内各大科研院校、科研机构、创新平台的研究特长,在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项目中选择相应课题,通过“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校、科研机构、创新平台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二是积极响应科技部《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鼓励引导省内创新能力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揭榜攻关,以“聚沙成塔”的创新联合体模式循序推进,解决河北领军企业数量少、带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动力不足的问题。三是探索组建跨区域创新联合体。目前长三角地区由科大讯飞牵头,联合南京大学、上海浙江大学高等研究院、德清阿尔法创新研究院、合肥智能语音创新发展有限公司,汇聚“三省一市”创新资源,组建“AI+”创新联合体。河北应借鉴长三角经验,实地调研,探索推进河北省内以及京津冀创新联合体建设,打破区域壁垒,推动产业链上下游深度融合,让优秀企业创新活力可以在全省以及京津冀内流动,打造原始创新策源地和新兴产业集聚地。
(三)转变创新联合体组建动力,重视中小企业创新需求
河北省领军企业少、中小企业多,应借鉴浙江省组建创新联合体模式,关注中小企业需求,促进创新联合体壮大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一是转变创新联合体组建逻辑,从攻克领军企业需求转变为围绕省内重点领域或产业链关键环节直接提出攻关需求,布局科技资源。在研发机制方面,以创新联合体持续发展为主线,构建项目群,保障创新联合体长久运行。二是各市科技部门大力支持中小企业搭建创新平台,开展共性技术研究,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根据国际产业发展动态趋势,梳理省内中小企业落后产能目录,有针对性地限制落后工艺,倒逼企业加快技术研发创新。三是政府部门兼顾内部成员合理利益诉求的同时,要给予中小企业更多的关注,完善成果转化、产权归属、收益分配、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并建立竞争回避原则,创造良好合作氛围,打造高质量合作网络,使成果产生正向外溢,惠及中小企业。四是中小企业自身应积极与行业龙头企业沟通交流,主动参加创新联合体内部组织的活动,深化企业间协助关系,获取异质性信息和资源。
(四)优化内部运行机制,为创新联合体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夯实“有为政府、有效市场”的创新联合体融合基础。一是强化“有为政府”的作用。借鉴浙江、北京经验成立创新联合体管理协调机构、工作专班跟踪创新联合体的建设进程,厘清政府职能定位,整体把控创新联合体的组建。科技部门须派遣专员,履行监督、管理、协调责任,避免创新联合体“有名无实”的风险。创新联合体内部须成立技术委员会,聘请相关领域顶尖的科学家、工程师,为相关技术决策把关。二是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紧密结合。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原则,由政府专员、产品目标客户、领域权威专家、成员单位技术专家组成项目监理团队,共同决定创新联合体运行的重大事项,但在技术路线制定、攻关任务分解、攻关成效考核和经费使用等方面,尊重市场规律给予牵头企业更大自主权。三是做好跟踪评估。建立有效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包括项目任务执行情况、内部管理、成员合作等方面,在把握创新联合体稳健运行情况下,边实践、边总结、边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和改进。
(五)强化服务保障机制,为创新联合体创造良好发展平台
一是丰富创新联合体融资渠道。一方面增加财政补贴形式,在科研资金、税收激励、专利审查等方面给予创新联合体以定向政策支持,对纳入政府重大攻关范围的研发可进行事前、事中补贴,事后奖励。另一方面通过减税降费等激励措施,鼓励天使投资基金、社会资本、众筹参与创新联合体建设,鼓励通过专利质押等方式缓解融资困难,打造多元化投融资体系。二是创新人才联合引进思路。鼓励成员企业与省内外高校、行业领军企业、行业协会等构建高层次人才培养平台,依托创新联合体,举办大学生直通车招聘活动,搭建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桥梁,聚力推动人才工作市场化发展;鼓励省内外高校教师和科研机构从业者深入成员企业兼职、挂职,激发人才潜力,加速人才集聚。三是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审查创新联合体有关专利,提高专利确权和维权效率,推动成果转化。四是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借鉴上海宝山医疗器械创新联合体经验,邀请第三方机构充当创新黏合剂,保管创新联合体运行中产生的零散创新成果,服务产业链上下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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