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假期间突发疾病身亡谁担责

2024-12-18 00:00杨学友
检察风云 2024年23期

职工在家休假期间突发疾病身亡后,其妻子及一双儿女以职工身亡前的半年时间里每月平均加班超过100小时、长期高强度的加班缺乏充分休息造成其身体健康受损为由,要求所在公司承担违法用工侵权赔偿责任,法律支持吗?

员工休假在家突发疾病身亡

李某某于2019年入职某电子公司,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21年12月24日至2026年12月23日,工作时间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关于加班一项,合同约定:“实行加班审批制度,李某某需要加班,应向公司进行书面申请,经书面批准后方可加班,并作为支付加班工资依据,否则视为违反《员工手册》的行为,并不予支付加班工资。”2023年5月3日晚,在家休假的李某某在厕所被家属发现神志不清,家人立即联系120,急救医务人员及时赶到,但李某某抢救无效死亡。

急救中心出具的急救病历记录显示:据在场家属描述患者15分钟前在厕所被家属发现神志不清,旁人呼之不应,患者未能自行清醒,现场查人无呼吸、心脏活动,抢救30分钟后无效,宣布患者死亡,家属描述患者近1日有胸痛症状,患者未予以重视,未就医。急救中心事后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李某某直接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引起其前述原因的疾病及情况有长期熬夜加班、高血压。”

员工家属将公司告上法庭

“公司在李某某生前安排其长期超负荷加班,严重侵害了李某某的身体健康,公司无辞其咎!”年仅35岁的丈夫去世后,妻子张某某无法接受巨大打击,找到电子公司,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协商未果后,张某某与一双儿女作为原告将电子公司诉至某区法院,请求判令其按30%过错责任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计678517.80元。提出的主要理由为:李某某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引起其心脏骤停的原因是长期加班熬夜。而李某某在2019年9月26日入职之前的体检报告显示其无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李某某死前10个月期间长期加班,其中2023年3月与2023年4月的出勤记录及工资单显示,加班时间分别是每月157小时与每月140小时。正常出勤时间是早上8点至下午5点,但李某某生前经常加班到晚上10点或11点,白班夜班轮换,加班时间不固定,且总是在临近下班时才收到加班通知。电子公司安排李某某生前长期超负荷加班,严重侵害了李某某的身体健康,对李某某的突然离世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电子公司答辩称:李某某于2023年5月3日在家中突发心脏骤停导致死亡,其系在家中突发疾病,死亡结果和我公司没有因果关系。原告所述的李某某在电子公司处长期加班导致李某某的死亡结果,没有事实依据。李某某入职我公司以来担任的是操作工(备料),在每次的职业健康体检中,身体状况均是正常,表明李某某可以胜任工作强度。李某某的居住地距离上班地点为2.2公里,骑车约8分钟车程,表明李某某在加班之后到家也有足够的休息时间。我公司因为企业经营模式的特殊性,经常有临时性的加班任务,但是我公司的加班系自愿原则,在班组长提出加班需求后,员工可以进行加班,也可以拒绝加班,故我公司不存在强制加班的情况。而李某某没有拒绝加班,表明其主观上认为自己的身体状况是可以承受的,故我公司不存在过错。

电子公司为了证明李某某能适应公司的工作强度,向法庭提交了李某某2022年和2023年1–4月的考勤记录表,该相关记录表显示,事发前的2023年1月至4月份,李某某除每月的实际出勤天数仍大于其应出勤天数外,其中最高时出勤天数达每月30天,最低时的出勤天数也有每月22天。而原告提供的李某某生前工资明细也显示,其每月的工资中除2590元的基本工资外,其余绝大部分的工资都是来自于当月的加班费。此外,原告提供的李某某的微信工作群中的相关聊天记录显示,电子公司单位工作组长戴某等人经常临时在群里发送“延班”“今天延班”“今晚延班”等内容。

此外,法院开庭审理时,原告提交了李某某2023年4月16日购买的体检套餐截图,用以证明李某某因自觉身体不适预约了2023年5月4日进行相关体检。电子公司则提交了《员工手册》及加班申请单用以证明其公司加班需要员工申请,证明李某某系自愿加班,能承受相应工作强度。

公司须为员工长期加班负责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电子公司提供的李某某生前考勤记录表显示,李某某在死亡前一年中的实际出勤天数均高于应出勤天数,且每个出勤日的晚间均进行了一定时间的加班。李某某在死亡前的几个月,每月的加班时间均达到100小时以上,李某某的工作时间已明显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用人单位每周至少保证劳动者休息1天,加班一般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等相关规定。电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用工行为显然违反了相应的劳动法规,属违法用工。电子公司虽认为加班纯属自愿行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显示公司的加班需要书面申请,但前述证据并不能作为电子公司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有关用人单位对所雇员工应遵守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相关规定的依据。且原告提供的李某某的微信工作群中的相关聊天记录也显示,电子公司的加班、延班安排经常存在临时性,并非如电子公司所述的必须进行提前的加班申请。现电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生产特点已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或存在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情形,但其却无视受害人李某某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上限进行加班安排,显然是对李某某高强度加班的行为持放任和接受的态度,而这种情况并非偶然发生,且已持续较长时间。由此可见,电子公司放任受害人李某某长期加班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

至于电子公司安排受害人李某某超时加班的用工行为与李某某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李某某的死亡时间系在休假期间,而原告现提供的其他证据也难以得出李某某的死亡与电子公司的用工行为有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但根据常识,长期熬夜上班、高度疲劳的确会造成人体的损害和不适,而李某某又确实存在长期高强度的加班,缺乏充分休息的客观事实,故其死亡与电子公司超时安排加班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亦无法彻底排除。但李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相关体检报告已明确其存在相应基础疾病的情况下,其自身亦在感到身体不适后进行了体检预约,但未及时就医,也未能及时向电子公司提出更改相应工作安排的申请,其自身对自己的身体状况也缺乏足够的重视。故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由电子公司对受害人李某某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

2024年7月16日,某区人民法院发布判决结果如下:某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231172.60元。某电子公司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编辑:沈析宇 17555627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