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司机自编身份高调行骗

2024-12-18 00:00陈刚
检察风云 2024年23期

“出门在外,身份是自己给的”,这本是互联网上的一个“热梗”,却成为郑某某的真实写照。他通过虚夸自己的人设,把自己包装成某发包工程企业的负责人,进而以打点关系为由,向意欲分包工程的另一企业老总索要50万元的中介费用,在公关失败、分包计划落空后却拒不退还中介费,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虚夸人设觅得新“女友”

1973年5月出生的郑某某是辽宁省沈阳市人,已婚。郑某某只有初中文化,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在职场的发展,导致他的人生长期处于低谷。郑某某早年在沈阳,结婚不久后,只身来到广西梧州。

相关证据显示,郑某某的真实身份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梧州分公司”)的一名外聘司机。

为了在日常社交中提高所谓的“层次”,郑某某在向陌生人介绍自己的时候,不仅成功地把自己“入职”到了梧州分公司,还大言不惭地自称是该分公司的副总经理。

郑某某这种通过虚夸人设抬高自己的策略果然奏效,不仅结识了很多拥有社会地位的朋友,甚至收获了一份甜美的爱情,还因此结识一些商界有身份的人。张某和广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某建设公司”)老总莫某,就分别是郑某某因此结识的私交甚好的异性朋友和企业老总。

2022年12月5日,张某在一个偶然的机会里结识了郑某某,二人第一次见面就互加了微信。此后,两人一直保持联系,经常在一起吃饭聊天,郑某某自称是梧州分公司的副总经理,这让张某仰慕不已。老道的郑某某不失时机地对张某展开爱情攻势,两人很快就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

机缘巧合结识工程商

张某与广西某建设公司的财务人员黎某相熟,2023年3月的一天,黎某随广西某建设公司老总莫某来到梧州,邀请张某赴宴,张某遂邀请郑某某一起参加。一向喜欢吹牛显摆的郑某某自然不会放弃这一难得的宣传自己的机会。来到预订包厢后,郑某某在自我介绍时虚夸人设抬高自己的身份,这一次郑某某口中的自己又提升了一个等级,其向两位客人自称自己是梧州分公司的负责人。

酒过三巡,郑某某与莫某和黎某谈得十分投机。在闲聊时,郑某某有意无意地提及其所在的梧州分公司有个工程项目是梧州市龙圩区某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案涉工程项目”),目前资金已经到位,预计项目在2023年6月底开工,且急需分包商承包。

莫某当即表达了广西某建设公司想参与分包的意向,郑某某一听,拍拍胸脯向莫某保证,他可以帮助其拿下该项目。

相关证据显示,案涉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是段某,正是郑某某当时开车服务的领导。客观地说,郑某某牛皮吹出去以后,着实也为帮莫某中介分包工程的事动了一番脑筋,还把段某介绍给莫某认识,但具体推进过程他就插不了手了。

郑某某清楚,自己这个冒牌的“负责人”无力帮助莫某分包案涉工程,要帮莫某促成分包,必须要段某点头才行。然而,段某的证言却证实这事他自己说了不算——其事后证实称,案涉工程项目确实是梧州分公司的项目,但当时因故处于停工阶段,如果要分包出去,只能通过走招投标的方式决定。

郑某某也许是聪明反被聪明误,他只是了解梧州分公司有这个工程项目,以及段某是该项目负责人等基本信息,至于这个工程当时是否需要分包、分包需要走招投标的程序等情况他并不清楚。

郑某某也许幼稚地以为,既然段某是该项目负责人,那么只要段某点头同意,这事就可以搞定,其就可以介绍莫某分包到该工程项目。那么,如何才能让段某同意呢,郑某某想到的不是走正道,而是通过利益输送,指望通过给予段某好处的方式帮助莫某拿下项目。

莫某结识段某后,也向段某表达过其名下的广西某建设公司想分包案涉工程项目的事。然而在此过程中,郑某某却瞒着段某,直接联系或通过张某联系莫某、黎某,要求两人至少筹集50万元现金的居间费,并明确此款的用途是经由他送给段某,并承诺如办不成则全款退款。

2023年6月21日17时41分许,莫某在梧州市长洲区某小区楼下附近,将其与黎某凑齐并用红色塑料袋装着的现金50万元交给郑某某。18时10分许,郑某某来到段某住处,将其中20万元放在红色塑料袋里,并交给段某。然而,令郑某某感到意外的是,段某并不吃他这一套。起初因为郑某某没有讲清楚红色塑料袋里装的是什么,且丢下袋子就匆匆离开,段某还没来得及当场拒收。但后来当段某打开袋子,发现里边是现金后,就坚决要求退还。18时41分许,段某对该红色塑料袋装着的20万元现金拍照后,便悉数退还给了郑某某,同时将其退还该20万元的相关情况告知莫某。

郑某某或许心想莫某把装有50万元的红色塑料袋交给自己,自己随后将其中20万元装在红色塑料袋里转交给段某,由于红色塑料袋里装有多少现金莫某并不清楚,因此即便他在转交段某时截胡了其中30万元,莫某也并不知情——因此只要段某收下红色塑料袋,他就可以向莫某声称自己已经完成了50万元打点费用的转交任务。事后事情能否办成就跟自己没有关系了,即便事后莫某找到自己,他也可以“自证清白”,说得清楚。

然而事实证明,郑某某的“如意算盘”打错了。当段某拒收其转交的红色塑料袋,并把袋子翻了个底朝天,将其中20万元拍照片发给莫某时,郑某某的把戏就被揭穿了。

财迷心窍的郑某某却并没有就此罢手。在莫某、黎某向其索要款项时,其尽力躲避,最终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竟然用其中10万元款项购买新车,还驾驶新车返还老家沈阳,更将莫某、黎某和张某、段某的电话全部拉黑,玩起失踪。

高调行骗终受法律严惩

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12月11日提起公诉。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洲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归案后的被告人郑某某仍然百般抵赖,其在庭审中辩解称,其系从其女友张某口中获悉莫某想在梧州分公司承包工程项目,并想送钱给段某确保合作,后莫某于2023年6月21日将一个装有东西的红色塑料袋交给其,让郑某某送给段某作为端午节礼物。郑某某表示自己只是转手,没有打开红色塑料袋,不知道具体金额,且自己也没有实际拿过莫某的钱,故其不构成诈骗犯罪。

针对郑某某的这一无罪辩解,公诉人指出,从事实角度看,经查,根据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郑某某在莫某、黎某筹集到40万元后,通过张某催促被害人莫某、黎某在当天下午下班前凑齐尚缺的10万元。郑某某收到装有50万元现金的红色塑料袋后,即将其中20万元交给段某,并遭段某拒收。据此,综合被告人催促被害人凑钱和案发的时间、地点、经过、现金照片、交付红色塑料袋物品的外貌特征等情况,应认定该红色塑料袋中装的是现金而非香烟、茶叶。结合被害人的银行取款凭证、被害人向被告人催还50万元经过的录音资料,以及被告人提前准备后突然驾车逃回沈阳并拒绝与被害人联系等情况,应采纳对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主观目的和占有50万元钱款的客观事实。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对被告人提出其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和理由未予采纳。

2024年3月29日,长洲区法院对外公布本案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被告人郑某某退赔被害人莫某、黎某50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郑某某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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