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红色杜卡迪在外滩风驰电掣,回家在十几万一平方米的滨江大平层俯瞰江景……在外人眼里,“95后”黄某就是一名妥妥的“富二代”,还是一名令人艳羡的短视频“网红”博主。但在看似光鲜亮丽的背后,却是黄某不断滑落的人生——3年间驾驶轿车、摩托车“专攻”劳斯莱斯、宾利等豪车,“碰瓷”21次。
黄某从小父母离异,由于缺乏管教,曾因抢劫罪、聚众斗殴罪被法院判处刑罚。服刑结束后,黄某与父亲生活在一起。尽管家中长辈一再叮嘱黄某父亲要管好儿子,黄某父亲却因生意繁忙而无暇顾及,导致黄某只能游手好闲地做一些外包的零工。2019年,黄某又因散布他人隐私被行政拘留五日。之后,黄某就去考了驾照,过了实习期后就开起了父亲的轿车,并购入了一辆摩托车,在某短视频平台做起了摩托车“网红”。
但黄某父亲发现,黄某驾驶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奇多。据黄某父亲回忆,“事故大部分都在夜里发生,具体哪辆车出的事故我分不清……理赔金额少的一般几百块,多一点的两三千块”。“我发现他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多了之后,问过他怎么老是有交通事故,他跟我说都是别人变道撞到他,他觉得自己不该礼让人家就开车撞了上去。其实,听完这些话我就有点怀疑他了,但因生意繁忙,最终不了了之。”
于先生是一名有着20多年驾龄的司机,任职于某建设管理公司。2021年1月的深夜,他驾驶公司的丰田埃尔法牌汽车行驶在2号车道上,准备向左侧1号车道变道。于先生通过后视镜观察左侧1号车道,发现1号车道上车辆行驶缓慢且与自己距离很远。于是,于先生慢慢向左侧变道,可没想到黄某的轿车突然加速冲了上来,与自己的车发生了碰撞,造成车左后侧损坏,对方车辆右前角损坏。
事故发生后,黄某十分嚣张地对于先生说:“你变道未让直行,你全责。你不认可也没关系,我知道你肯定是帮老板开车的,不认可的话车子要扣进去的。”在等待交警到达现场时,黄某还说:“我就故意撞你车,我陪你耗着。”可等交警到达现场后,黄某却一口咬定是于先生不当变道导致车祸的发生。于先生因为有公司业务在身,无法在现场耗费太多时间,于是明知黄某故意撞击自己的车辆,也只能自认倒霉地承担了全部责任,而后通过保险公司向黄某理赔。
无独有偶。2021年8月的某个夜晚,张先生驾驶劳斯莱斯牌轿车沿某高架路由西向东行驶,其行驶的道路一共有3个车道,当时,他正行驶在中间的2号车道上,准备向右侧3号车道变道。张先生通过后视镜观察右侧3号车道,发现车道上暂无车辆行驶,于是就慢慢向右侧变道。但猛然之间,一辆白色轿车瞬时加速从3号车道上驶来,与张先生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右后角损坏,对方车辆左前角损坏。彼时,张先生的老板正坐在后座,对这起突如其来的事故感到十分震惊和困惑,但因有急事在身,且后果相对轻微,就认可了全责。
类似的事故在2020年到2022年间屡次发生,黄某几乎每次都上演与变道车辆相撞的剧情。在某些事故中,对方驾驶员敏锐地发现,黄某的车“伤痕累累”,受损痕迹明显是老伤,十分奇怪。
除了热衷于驾驶轿车在交通事故中扮演“受害者”的角色,黄某还时常驾驶他在短视频中多次出镜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
2022年的一天,王先生驾驶特斯拉汽车从某酒店停车场驶出时,看到左侧有一辆摩托车向自己驶来,但车速并不快。王先生放慢了速度,可是摩托车仍然撞到了车辆左前门上。王先生质问黄某:“那么远的距离,车速还不快的情况下,你怎么会刹不住?”黄某称自己是新手,怕刹车太猛翻车。黄某还告诉王先生,摩托车倒地的时候压到了自己的脚。交警到场后认定王先生为事故的全责方,但王先生发现黄某走路正常,没有提出救治要求,甚至在交警开完事故认定书后自行驾驶摩托车离开了现场。
2022年8月,黄某再次制造了一起摩托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按正常流程进行理赔时,发现黄某此前已因发生交通事故被多次理赔,次数明显超过合理范畴,于是拒绝理赔。为了拿到理赔款,不甘心的黄某向法院起诉了对方司机和保险公司。没想到这一次,黄某将自己送进了牢笼。
2023年3月,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认为,黄某因交通事故被保险公司理赔的次数过多,存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嫌疑,于是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线索,遂案发。
2023年6月,黄某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经查,2020年3月至2022年8月间,黄某驾驶轿车、摩托车在本市多处道路采用故意撞击其他车辆的方式,造成对方车辆因变道、转向或逆向引发事故21次,对方司机无奈之下只得承担责任并通过保险公司向黄某理赔。
据黄某交代,在轿车事故中,他会预先想好车辆的哪个部位需要更换零件,下好订单后,再有针对性地发生事故;在摩托车事故中,黄某会预先换装可能会在事故中损坏的零件,拆除防摔装置,并购买用于定损的手机、头盔等,在“万事俱备”后驾驶摩托车外出“寻找猎物”。据统计,在对方车辆驾驶人自认或交警认定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后,黄某骗取对方车辆保险公司理赔款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
此外,黄某为了骗取理赔款,还伙同摩托车行老板和员工,在维修过程中出具价格虚高的“事故车维修登记表”作为凭据,骗取保险公司理赔的车辆维修款。
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9月,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黄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后判决生效。
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现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败坏了社会风气。
“碰瓷”的常见情形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诈骗类,即制造假象,采取欺骗、蒙蔽等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获取财物的情形,其突出特点是“骗”,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另一类是敲诈勒索类,即不仅制造假象,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及扬言侵害等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敲诈”,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
为依法惩治“碰瓷”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202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惩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以及定罪量刑等问题,对“碰瓷”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惩治,绝不姑息。
检察机关在此提醒,“碰瓷”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一些群众容易受其蒙蔽或胁迫而遭受经济损失。广大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提高防范意识,遇到类似恶意制造交通事故“碰瓷”的情况要保存好行车记录仪的录音录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注意辨别现场情况,发现问题后交由保险公司或交警部门依法妥善处置,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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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钰梅 zhangclaire08@163.com
检察风云2024年2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