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学合理的考核助力高质效办案

2024-12-18 00:00:00王延祥
检察风云 2024年23期

王延祥

王延祥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上海市检察机关“批捕办案能手”,二分院优秀公诉人,复旦大学法律硕士,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

最高检强调:取消一切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并不是取消所有考核,更不是不要管理、放任“躺平”。笔者认为这正是一个契机,对现有的考核制度进行调整和优化,以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促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高质效办案,不断提高检察管理科学化水平。

10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一体抓好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落到实处”召开专题电视电话会议。最高检党组决定取消一切对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不再执行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不再设置各类通报值等评价指标,不再对各地业务数据进行排名通报,一体抓好“三个管理”,是落实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构建更加科学合理、切合各地实际的检察管理制度,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广大检察人员树牢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切实把主要精力放到法律监督的主责主业、履职办案的本职本源、高质效办案的价值追求上来,更好地回应基层呼声,推进基层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压缩指标数量

检察机关的考核指标品种较多,包括检察业务指标、综合工作指标、公共目标指标等。指标设定的出发点是好的,旨在以考核方式既能提高办案质量,又能落实专项任务、强化检察管理、培养专业人才。但是,在考核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考核层级上层层加码。如,最高检设定了38项39个检察业务指标,但各地在落实中又增加了“本土化”指标。二是考核内容上名目繁多。如,各地在业务指标外又设定了各种综合性考核指标。三是考核方式上刚性较强,给基层检察人员造成了一定的压力。四是考核结果用途局限,考核结果主要用于院排名和被考核人员奖金发放。五是考核体系尚不能完全涵盖检察官的业绩,在提拔任用干部时,还需要考察其是否获得过市级优秀公诉人、办案能手等。为此,应当建立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考评机制,去除那些违背高质效办案本质要求的考核指标和方式。

首先,考核指标要控制总量。根据最高检“只减不增”的指标精简优化要求,应当对“属地化”指标进行系统梳理,删除不易客观反映办案质效的指标。对于考核指标,应当通过上级院备案审查制度。其次,考核项目“问计于民”。在考核项目的设定上,应当确保检察人员参与,充分听取检察人员的意见,通过座谈会、调查问卷等方式,听取被考核人员的意见,以保证考核项目贴近检察工作实际。再次,考核事项同类合并,对于近似和相似的指标可以同类合并,如,监督效果相同且履职方式相近的考核指标可以合并为一类。同时,对指标的合并与去留,还需要透析其后的法理基础。最后,多部门可以联合考核,以提升效率。

优化考核流程

为了提升考核质效,还应当聚焦过程精简,让检察人员轻装上阵,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在高质效办案和高质效监督上,办实事、促发展。

其一,简化考核程序。检察考核工作,除了需要报送表格和清单外,还需要提交对应的每一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笔者认为,对于宏观指标,只要提供简要说明即可;对于微观指标,尽量减少证明材料。同时,尽量推行电子材料,通过考评信息系统上传即可。其二,实行一考多用。一方面应当优化整合多部门、多条线、多项目的考核,推进“多考合一”,另一方面检察考核材料应当实现互联互通,实现“一考多用”,防止多头考核和重复考核。其三,降低考核频率。在考核时间上,有季度考核、年中考核、年度考核等。为把握考核实体效果,应推进考核“瘦身”,减少考核频次。其四,公开考核结果。对检察人员的考评过程、考评依据和标准、考评组成人员等事项,应当向检察人员公开,让其了解自身所处位置和长项、短板,查漏补缺并改进工作。

注重结果导向

检察考核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存在的问题,检验检察工作成效,以促进高质效办案。如果单纯以留痕多寡、上报材料数量为标尺,会助长形式主义。因此,进一步完善考核方式,应当由考材料、查痕迹,转向考成效、重实绩、看潜绩。

其一,考评机制应当符合司法规律。检察“产品”呈现为“四大检察”案件,不能简单地以计时、计件方式衡量。因此,应当坚持定性定量结合,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定性,即通过数据分析研判,发现检察工作整体性和趋势性问题,并提出前瞻性对策,发挥数据的校验功能;定量,即考察办案数量、办案时间、延伸工作等,发挥数据的评价功能。对于难以量化的检察综合业务,应当以办文、办事、办会的效果来认定。其二,考核指标、考核工作应当发挥导向和激励功能。其三,考核结果应当以外部正面评价为标准。外部正面评价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本院以外的检察机关,即上级检察机关和条线对本院的评价、其他检察机关对本院的总体评价和公认度;二是检察系统外部,即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感受度、获得感和满意度。其四,以精准“画像”推进结果运用。从检察官融合履职、组织需要、群众感受度的视角,对检察官进行全面性、精细化的“画像”。在考核广度上,除了办案以外,还应当涵盖全面履职的内容;在深度上,除了受案数、审结数、办理时间等基础性指标,还应嵌入案件类型、难易程度等数据设计。“画像”结果应当与干部选任、评先评优及追责惩戒相结合,以提升办案质效。

强化数字赋能

在检察考核工作中,应当在明确功能定位的基础上,深化人机交互,通过数据比对和碰撞,实现智能化和精准化。

第一,明确功能定位。数字化考核系统应当以检察人员全面发展和检察院整体实力提升为目的,数字化设备应当通过不断“深度学习”,提供平等高效、智能便捷的服务,提升算法的精确度;系统操作人员应当通过组织培训,深化人机交互,加强监督监管,以构建不受时空限制的检察考核网。第二,丰富应用场景。在设备智能化硬件提升的基础上,打通纵横两方面的业务条线壁垒,构建立体化考核载体和平台。在应用场景中构建层次化的指标体系,以促进高质效办案的核心指标为中心,以检察综合履职的基本要求为半径,使考核网络既能覆盖检察监督的方方面面,又能在检察网络中凸显检察生态的重心和要求,以类型化引领专业化,实现高质效办案的目标。第三,优化精准匹配。检察工作的职业伦理和法律技能具有特殊性,智能和数字设备应当在海量数据沉淀和算法基础上,以检察工作的专业性为逻辑起点,通过对海量数据信息的甄别,提炼出符合检察规范和法律逻辑的应用范式,通过精准识别,将源源不断生成的检察履职数据资源与考核指标的设置进行精准比对,强化人工智能和考核的匹配度。第四,动态迭代升级。检察工作的优劣,关键在于是否契合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此,应当对数字化考核应用中的模块,适时适度进行改造和优化,建立符合群众需求的法律指标,推进智能考核转型升级,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需要,引领检察办案和监督专业化。通过动态调整考核指标设置,实现“供给侧”和“需求侧”有机融合,既能够符合检察工作的发展愿景和检察人员的预期诉求,又能够将检察制度优势借助数字化赋能转化为“三个效果”相统一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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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沈析宇 17555627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