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至2021年案发,时任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垃圾管理所(文中简称“临潼区渣土所”)所长程军命,伙同他人或单独受贿共计364万元。2024年7月22日,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的他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判刑14年,并处罚金80万元。
2021年11月17日,临潼区渣土所所长程军命因涉嫌受贿被采取留置措施,2022年6月1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他被开除党籍、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程军命,1975年2月出生,大学学历。他任职的临潼区渣土所,主要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处置和监督检查,规划设置建筑垃圾倾倒场所。在组织调查过程中,他主动交代了组织没掌握的16宗受贿事实和部分行贿事实。2018年至2021年案发,程军命共受贿19起,其中伙同他人受贿189万元,个人单独受贿175万元,共计364万元。
建筑垃圾分为黄土、拆除垃圾、杂土三类,其中黄土可以进行回填;拆除垃圾需要送到有关处理部门进行回收再利用;杂土是黄土、拆除垃圾混合物,只能送至垃圾消纳场进行掩埋降解。2019年3月,程军命受侄子程某请托,为程某润办理某工程项目中的黄土消纳备案手续和车辆清运路线审批手续。2019年4月,程某润为感谢程某,按照约定给程某掌握的银行卡转入25万元,程某将其中的15万元取现送给了程军命。
2019年7月中旬,程军命与李某、杨某为(另案处理)商议,由程军命向临潼区建筑垃圾倾倒点控制人张某施压降低倾倒建筑垃圾费用,引车队来倾倒,获利后三人均分。此后,程军命与正在为临潼区某处低洼地办理黄土回填点审批手续的实际控制人张某商议,以低于市场价的每车200元收取李某、杨某为引来车队的倾倒费用。因程军命对其回填点有直接制约关系,张某不得不答应其请求。
2019年7月下旬,程军命帮助李某联系车队并办理清运线路审批手续,开始向该黄土回填点倾倒建筑垃圾,李某收取并管理车队倾倒费用,杨某为负责现场核对倾倒车数量。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程军命帮助该回填点办理手续并进行完工验收。其间,经张某同意,李某在张某经营的其他多处倾倒点倾倒建筑垃圾,倾倒时间持续至2020年7月底。程军命、李某共联系西安某田建筑垃圾清运工程有限公司等十家车队在上述地点共计消纳2.3万余车建筑垃圾。
2019年7月至2020年11月,上述车队人员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支付倾倒费用共计680余万元。2019年7月22日至2020年7月29日,李某、杨某为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方式,向张某支付倾倒费用共计460余万元。除去联系车队支出的费用外,李某、杨某为与程军命共计获利189万元,每人分赃63万元。
程军命以各种理由向多人索贿。2018年8月,程军命以有急事需要用钱为由向某黄土消纳点负责人李甲索要10万元。为了威慑李甲,他安排临潼区渣土所工作人员加强对该消纳场扬尘、卫生等方面的检查力度。李甲为了能继续经营,在临潼区某酒店门前送给程军命现金10万元。此后,经程军命安排,临潼区渣土所工作人员减少了对该消纳场的检查。
2018年底至2019年初,临潼区渣土所司机王某军多次向程军命表示想在临潼区消纳垃圾赚钱,程军命承诺帮忙。2019年10月、2020年6月,程军命以急需用钱为由,分别向王某军索要1万元、2万元,以上共计3万元,并承诺若有机会一定给王某军帮忙。
2018年至2021年,程军命帮助刘某俊任法定代表人的临潼区某鑫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办理70辆车辆建运号及20余次车辆清运路线审批手续。2021年5月,程军命以买房为由让刘某俊转给其50万元。2021年5月11日,刘某给程军命妻子万某荣转账50万元。
2019年,程军命应牛某胜请托,在土地部门未审批的情况下,违规审批了他申报的某村建筑垃圾消纳场。2021年7月前后,程军命以外出旅游为由向牛某胜索贿5万元。2019年6月至2021年11月,西安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临潼宝湾物流园项目的土方工程。2020年春节前,程军命以为该公司帮忙办理过临潼区清运路线审批手续为由,向公司负责人丁某涛索要10万元。丁某涛考虑到车队还要继续在临潼消纳建筑垃圾,后在临潼区渣土所门口送给程现金10万元。
此外,程军命还想方设法套取资金,贪污自肥。2017年6月,程军命将临潼区某垃圾填埋场平整项目申报为政府采购项目,并安排临潼区渣土所副所长李某卫通过增加填埋物费用的方式提高项目预算。在程军命的安排下,临潼区某工程公司中标,但实际由其侄子程某施工。2017年12月21日,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后,临潼区渣土所将项目资金116.2万多元全部转至临潼区某工程公司账户,该公司扣除税费后转给程某109.2万多元。2018年1月,程某扣除28.28万元工程款后,取现81万元交给程军命。程军命将46万元用于单位支出,35万元据为己有。
程军命将贪污和受贿所得用于购买汽车、购置房产、投资购买股权等。2018年9月26日,他把35万元贪污赃款用于购买一辆尼桑越野车,将该车辆登记在杨某为名下,购车款共计44.5万元,其余9.5万元自筹。2021年5月26日,程军命用105万元受贿所得购买临潼区某小区商品房一套,该房总价款165万元,其余60万元自筹;他还将104.56万元受贿赃款用于投资西安市周至县某镇渔场消纳场股权。其余赃款被他用于个人花销。
2022年6月14日,刘春来、周向东和程军命3人被通报落马。作为程军命的领导,刘春来、周向东被程军命的“糖衣炮弹”一一击倒。
程军命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一案调查终结后,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临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军命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通过隐瞒真相,提高项目预算,套取政府财政资金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鉴于被告人所犯受贿犯罪,有索贿情节,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对其受贿犯罪的主要犯罪事实当庭不予承认,故对其受贿犯罪不适用法律关于从宽的处罚规定;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贪污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所犯贪污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对其所犯行贿罪,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2023年12月26日,临潼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程军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7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币5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80万元;被告人贪污所得35万元及其孳息,予以没收。查封的尼桑越野车,依法处置折抵相应贪污赃款;被告人受贿所得赃款23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查封的被告人购买的临潼区某小区商品房一套,依法处置折抵相应受贿赃款;未追缴到案的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程军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24年7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杨某为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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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检察风云2024年2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