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不正当竞争;侵权主体;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例一:井某某与湖南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蒋某
某食品店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一审:(2022)湘0104民初21469号
二审:(2023)湘01民终4732号
(一)基本案情
井某某主张系涉案“红豆,糯米方糕效果图系列1”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同时系沈阳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井某某发现湖南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生产、长沙市岳麓区蒋某某食品店(以下简称蒋某某食品店)销售的雪糕产品上使用了与其作品近似的图案,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版权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被告则认为,井某某主张的涉案图样没有独创性,不是艺术领域的表达,不构成美术作品,且其外观设计保护期限已届满,该设计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使用。被诉图案与井某某的图案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图样与原告作品有明显区别,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法律并不禁止权利人在同一客体上享有多种民事权利,双重保护并不等同于重复保护,一项设计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后,该设计中蕴含的独创性表达仍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经比对,被诉图案与井某某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故食品公司使用涉案图片作为其产品外包装并销售该产品的行为构成对井某某就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蒋某某食品店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井某某就涉案作品享有的发行权的侵犯。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和知名度、食品公司使用涉案作品的方式、上诉人为维权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等因素,尤其考虑到上诉人将包含涉案作品在内的包装袋设计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保护期已届满,食品公司使用涉案作品作为包装袋的一部分,该使用方式与外观设计产品相同,其一定程度上是基于对于外观设计公示的信赖,主观恶意不高,故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6万元(含合理费用)。
(三)典型意义
作品独创性的判断一直是司法实践和理论界中最具争议的话题。本案详细论述了作品独创性和作品类型的判断,明确了独创性包含“独立完成”和“创作性”两方面的内容,不仅要求作者独立构思创作,还要求该作品内容能体现作者个性化的选择和编排,外在表现与公有领域的相关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差异,至于差异程度则由作品类型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具体在区分美术作品和图形作品时,应以该作品是否具有审美意义的艺术性为基础,以表达对象所属领域作为判断标准,具体可以结合该作品所具备的功能、创作者的主观目的、是否能够依据该作品制作工业产品等具体情况予以综合分析,为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意义。
另外,本案还明确了一项设计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后,该设计中蕴含的独创性表达仍可受《著作权法》保护。在专利失效后,设计图案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权利人仍可选择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重点考虑被诉作品的使用方式,当侵权复制品为某种产品包装图案,不能直接将产品利润作为因侵权行为的获利,侵权获利更多地表现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成本,即作品许可使用费。
案例二:北京天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湖南百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审:(2023)湘0105民初10342号
(一)基本案情
北京天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某公司)经取得涉案电影《我的同桌是学霸》的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在授权期限内享有涉案作品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2022年4月21日,天某某公司的取证人员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搜索“tradehn.com”,ICP备案查询结果反映该网站域名的主办单位为湖南百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某公司),备案号为湘ICP备16012178号-2,审核通过日期为2016年7月28日。进入网址“tradehn.com”,网页页面显示为“土豆影院”,网站内容为提供电影、连续剧、综艺等各类视频,该网站显示有涉案电影《我的同桌是学霸》,操作点击可以播放涉案作品。
百某公司于2016年开始使用涉案域名,于2017年4月23日通过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注册了涉案域名。百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的域名到期后,通常有30天的续费宽展期。错过了续费宽展期,就会进入域名赎回期。百某公司提交的《阿里云服务协议》、发票、阿里云域名控制台操作记录、阿里客服回复等证据证明,案涉域名于2021年3月31日到期后(天某某公司取证前),被告未续费且超过赎回期未赎回。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本院无法认定侵权行为发生期间,案涉网站由被告进行运营、管理,即被告为案涉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原告仅依据ICP域名备案来确定被告为本案侵权主体依据不足,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构成侵权并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天某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伴随着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互联网环境中的版权侵权行为数量日益增加。然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而非许可制度,因而现实中可能存在域名过期或者未继续使用而备案主体未及时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等情况,从而导致实际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和ICP备案主体不一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明确,ICP备案信息仅能作为确定实施侵权行为主体的初步证据,但并不属于不可反驳的事实信息,法院应当综合考虑ICP备案主体提供的证明域名服务商合同续约情况、后台操作记录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现有证据能否达到足以排除备案人非实际使用者的程度,确定实际的侵权主体。本案的审理,对于确立审查认定网络侵权主体的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方面的裁判规则,合理确定互联网新业态主体的法律责任,避免实际侵权人利用现行的ICP备案制度及域名交易规则的漏洞实施侵权行为,加强网络环境下版权司法保护,满足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背景下产生的新业态领域内的司法需求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周造彦、张勇、申正侵犯著作权罪案
一审:(2022)湘0103刑初761号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快诺迅汇(长沙)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诺公司)提出控告,其研发的“快诺迅汇供应链ERP软件”被周造彦、张勇恶意侵权。经长沙市公安局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支队立案侦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立案受理被告人周造彦、张勇、申正侵犯著作权罪一案。经查,“快诺迅汇供应链ERP软件”系快诺公司自2013年开始开发的面向钢铁行业进行物质、资金和信息资源集成一体化管理的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共有1.0、2.0、3.0、4.0、5.0五个版本,其中1.0版本和5.0版本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获得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证书。被告人周造彦、张勇、申正原系快诺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复制、下载“快诺迅汇供应链ERP软件”的全部源代码及设计资料。从快诺公司离职后,被告人周造彦指使被告人张勇成立湖南为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其非法获取的软件源代码修改软件界面和名称,包装成新的钢铁贸易ERP云服务软件,命名为“钢易云”并部署在腾讯云进行销售,销售范围涉及湖南在内的10多个省市、50多家钢铁贸易商。截至2022年6月,销售金额163.92万元,违法所得92.06万元。
经湖南云电司法鉴定所鉴定,部署在腾讯云的“钢易云”源代码、被告人张勇使用的计算机及其coding账号内的“钢易云”的源代码、湖南为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版权登记的“钢易云”软件源代码,均与快诺迅汇供应链ERP软件源代码,在代码结构、逻辑、功能、命名规则上基本一致,可以证明双方代码具有同一性,都是基于同一个版本的完整代码基础上进行了部分新增、修改,具有同源性。
(二)裁判结果
2023年4月19日,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周造彦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张勇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判处申正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周造彦、张勇、申正违法所得12万元、12.4万元、10万元,同时被告人周造彦、张勇、申正所在公司湖南为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内的资金57.66万元作为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该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钢铁贸易行业的计算机软件版权侵权案件。权利人快诺公司开发了“快诺迅汇供应链ERP软件”,为钢铁贸易企业提供物质、资金和信息资源集成一体化管理服务。侵权人原是该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复制、下载权利人享有版权的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及设计资料,修改、包装成“钢铁贸易ERP云服务软件”进行销售,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该案的顺利侦破与判决,有效保护了版权人的合法权益,震慑了利用职务便利侵犯计算机软件版权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