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作者观念;个性化作者;宋代版权观念
一、引言
作品的魅力一部分来自文字的意象表达,一半则来自作者的灵魂注入。纵览中西方关于作者概念的研究,皆围绕作者身份与作者意识的主观能动性等方面展开,且遵循从现象到本质的逻辑顺序。西方关于作者意识的相关研究经历了从“作者中心主义”向“文本中心主义”的转变。我国古代早期则更侧重于从著述者意图的角度,追求著述者“立言于世”的普世价值。自宋以来,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著述的市场价值被逐步挖掘,作品商品化的趋势不断加强,著述者逐渐从“述”者向“作”者转变。
正是这一价值追求的转变为作者观念转型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契机,逐渐孕育出作者主体意识,并在古人生产生活等社会实践中逐渐从自发走向自觉。诚然,研究古代作者观念转变的意义不在于“就古论古”,而在于为我国版权历史体系找寻本土依据和文化支撑。为此,应当跳出“版权”的形式概念范畴,从历史文脉当中探究我国版权观念的发展脉络,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版权文化话语体系提供有价值的历史论据。
一、版权观念的潜在基础:从官方著述的视角考察
在我国古代封建制度背景下,官方著述始终贯穿于古代文学发展的始终。官方著述的“作者”也成为超越文本范围的概念,强调作者概念并不局限于文本层面,而是文化层面的创制与传承。换言之,由代表主流社会意识和中央集权权威的史馆、崇文院、国子监等官方编撰机构为整个国家乃至社会著书立说,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官方著述都在古代文学中占据主导地位。
发展至宋代,历书、经书、朝会内容、军事信息、边机、儒家经典以及律令等书籍的出版均受宋朝政府管控。由于上述书籍大都涉及时政、国家安全、朝政大事方面的内容,因而宋代对该类书籍实行严格的书禁制度。但出于利益的驱使,还是有盗版者铤而走险对官方著述进行出版。因此,为维护官方著述的权威性,宋宁宗时期出台了《庆元条法事类》,其规定“诸雕印御书、本朝会要及言时政、边机文者书,杖八十,并许人告。即传写国史实录者,罪亦如此”。
有学者认为,宋朝政府在保护官方出版物上所做的努力是为了控制思想的传播,以此达到巩固封建王朝统治地位的目的。典型如国外学者安守廉,其通过考察封建王朝对出版物的管理和限制的性质及目的,进而得出我国古代对著作的保护是“帝国为了控制思想传播以及维护皇权所做的努力”的结论。然而,宋朝政府出版的书籍中还涉及儒家经典等政治敏感性极低的内容,对该类著述的刊版进行控制既有管理之目的,也有防止出版者“分食利益”的考量。此外,在中央集权模式下,宋朝政府享有双重身份,其既是国子监等政府机构修撰的官方著述的名义作者,又是代表着最高权力的管理者,因此,其所进行的救济实践天然地具有版权保护和管理社会的双重性质,并进一步体现了宋代政府版权权利意识的初步觉醒。
综上,笔者认为,宋朝作为“政府主体”对“官方著述”的管控实践在一定程度为作者观念的觉醒和宋代版权观念的形成奠定了潜在的基础。
三、版权观念形成的内生动力:个性化作者观念的觉醒
在研究作者观念的转变对版权观念的影响时,要跳脱出文本主义视角,从著述者自我意识的视角重新审视作者观念的形成过程。如果说宋朝版权观念是在其政府对官方著述的管控与保护中初现雏形的,那么这种版权观念则在私人著述的兴起中得到进一步发展。先秦时期,史官文化占据垄断地位,社会文化的总池子以官方著述为主,社会文化的交流以及国家机器的运作,主要靠官方著述机构推动。直至春秋时期,“学在官府”的局面被打破,“学术下移”的现象逐渐明显。封建社会阶级之间的“鸿沟”不再不可逾越,普通人也可以通过读书改变其阶级地位,这为私人著述的出现奠定了思想基础。直至宋代,随着坊市合一、取消宵禁、发行纸币(典型如“交子”)等政策的施行,加之书写材料和印刷技术的不断进步,极大地促进了知识传播和文化普及,加速出版业不断繁荣发展,为私人著述的可及性提供了充分的环境条件和技术基础。
私人著述的发展与逐步兴起又进一步推动了文人关于“作”与“述”之别的思考。“作,起也。”从孔子“述而不作”的“因循而非新创”的作者观,到朱熹“作非圣人不能,而述则贤者可及”,再到司马迁‘《诗》三百篇,大抵圣贤发愤之所为作也”以及王充“著作者为文儒,说经者为世儒”的“儒生文人作者观”。“述而不作”的观念逐渐被打破,“作”逐渐从非圣人不能及向儒生人皆可“作”转变。一直到文化产业较为发达的宋代社会,文人墨客自由创作的思想观念蔚然成风,作者完成了从记录者到创作者、从学派风格到个人风格的转变,个陛化作者观念逐渐觉醒。
(一)门客制度与代笔现象
宋朝建立之初,宋太祖赵匡胤就立下了“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的祖训,此后宋朝便一直奉行“重文轻武,文德治国”的国策。随着文人创作热情的高涨,门客制度与代笔现象也逐渐成为宋朝社会流行的普遍现象,出现了臣代君文、子代父文、生代师文、僚代主文等多种代笔形式,其中,以幕僚带幕主文最为典型,甚至出现了以游幕为生的职业代笔者,当时代笔有发展成为一种新型职业的趋势。一般而言,子代父文、生代师文大多都会在文中明示,如《宋史》中记载的欧阳棐为其父欧阳修代草的遗表就是典型的例子。基于代书者在文中明示为代笔,因此很少会在作者问题上产生混淆。而幕僚代幕主则-怡-相反,文人墨客之所以为幕僚就是为了给幕主出主意、提意见,而后由幕僚将其思想以创作的形式表达出来,再署上其幕主的名字。也正是因为这种“卖文为业”的利益交换关系,使作者观念在幕僚为幕主代笔的情况中被进一步模糊和淡化。然而,无论是属于何种社会关系,也无论出于何种动机,代笔这一社会现象客观上还是扰乱了原本自然和正常的版权关系,并内化为推动古代作者观念强化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卷端署名规范化
在我国古代,知识分子以“三立”为基本价值取向,追求“立言于后世”,并将学问视为天下之公理,将自己视为公理的发现者,不争名夺利,因此先秦时的著作一般不署名。关于我国古代著述署名的相关研究,很早就有学者提出“先秦古书不署名”“古书不提撰人”的著名论断。至春秋时期,著述署名呈现出书名与作者合一的现象。这一时期,大多著述的成文形式是“述”者根据“作”者的口述将其整理成篇。后人则将思想创制源头的作者题为书名来表明其文化或思想首创者的地位和身份。如《庄子》《老子》《韩非子》等。汉代以后,作者名逐渐在著述上得以注明,卷端署名开始出现,并逐渐从“题姓氏于传之上”过渡至“并置姓名”,从“后人追题”过渡至“著者自署”。
随着个人创作能力的强化以及个人创作成本的降低,作品的风格、作者的个性这种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的作者标签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当中。因此,署名活动发展到宋代时已经基本上形成了在卷端署名的规范,但署名之形式和主体则更加细化。中国古代图书的卷端署名逐渐发展出多种形式。如南宋刻本《诗集传》卷端题“朱熹集传”以及《毛诗名物解二十卷》卷端署名“宋蔡,元度,集解”,都是单署著者名的典例。又如南宋嘉定六年(1213年)淮东刻本《注东坡先生诗》卷端署名“吴兴施氏,吴郡顾氏”以及南宋绍定三年(1230年)俞宅书塾刻本《乖崖张公语录》卷端题“门生朝奉郎尚书虞部员外郎致仕李畋集”都是在二次创作的书名包含原作者的情况之下,卷端只单署注者身份信息,署名形式经历了从单一到多元,从简单到详细的规范化发展道路。著述者“作”的身份逐渐得到认可,标识性身份特征也逐渐从书名中独立出来,署名逐渐成为社会识别“文人”的标志。此外,基于封建社会的制度肌理,宋代的署名也体现了一种版权意识,即作者通过署名来表征自己对作品的思想创制性劳动。这种署名权在当时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已成为文人之间相互尊重的一种默契。
署名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当时著作者所具有的强烈的个性化作者观念和朦胧的权利主体意识。署名从一种自发行为逐渐觉醒并变成一种意识自觉,反映出宋代士大夫高度的思想自觉,个陛化作者观念得以逐步显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个性化作者观念的出现与将商品和某个标志之间通过某种特定联系连接起来的商标有着异曲同工之妙。读者通过将创作者与其所创作的作品联系起来,并在两者之间建立某种稳定的联系,从而催生出个性化的作者观念。因此,无论是代笔的反向倒逼还是署名的正向推动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个性化作者观的觉醒,并转化为促进宋代版权观念形成的内生动力。
四、版权观念形成的外驱动力:个性化作者观从自发走向自觉
在古代,造纸术和印刷术的发明催生出一套文学艺术作品“产—销—用”的新型产业链条。作者通过创作作品或意在“立言于世”,或意在表达自己的个性,且由于文人墨客耻于“言利”的傲骨清节,作者很少以“自产自销”的形式将自己所著之作雕刻成版并贸易于市,而是由专门以出版为业的刻印出版者进行出版传播。其为获取巨额的经济利益,或选择在作者处得其缮本,或选择未经作者许可私自窃印,这就是古代作品创作—传播—利用链条的完整运作机制。在这个关系链条中,刻印出版者是古代版权关系产生和维持的媒介。正如学者所言,只有作者、传播者、读者都存在的情况下,版权才存在,版权才有意义。因此,在考察作者地位在版权关系中的流变时,应当将作者置于“创作—传播一利用”这一完整链条中。
(一)创作环节的外部激励
随着文学作品商品化趋势持续走高,文学作品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流通,具有比较明确的经济价值,此时润笔应运而生。“润笔”又称“润毫”“濡毫”,是由求文一方出于文学上的欣赏而给予诗文创作者的特定费用或物品赏赐。如赵士暕以“十缣”为酬请陈师道题《高轩过图》诗;又如宋末方回“市井小人求诗序者,酬以五钱,必欲得钱入怀,然后漫为数语”;再如苏轼曾应姚淳之请“作《三瑞堂》诗,姚送香八十罐为润笔”。虽然苏轼最后并未收受该酬劳,但该事件背后所体现的“润笔费”意识和时人的给受“润毫”的社会默契却是不言自明的。
宋代润笔费不仅是文人的重要收入来源,也是宋代作者个陛化意识和文人价值观转变的一个重要标志。一方面,润笔费的盛行反映了宋代文人职业化的趋势,文人通过文学创作可以获得经济收入,成为一种职业选择;另一方面,润笔费的盛行也反映了宋代文人价值观的转变,文人逐渐发现并重视私人著述所带来的经济收入。
(二)传播环节的外部冲突
文学艺术产品商品化的过程中,随着书籍刻印成本的下降,越来越多人加入到刻印出版者队伍中,这其中不乏有将原作品增删节略、改名换目、窜易首位的盗印者。盗印者之行径使得作者与著述之间的稳定联系被削弱,进而引发了作者、刻印出版者与盗印者之间的外部冲突。为抵制盗印者的翻刻盗印行为,宋代社会出现了诸如牌记保护、告示保护以及公据保护等版权保护措施。如在南宋孝宗时期的《东都事略》一书,书坊将其出版之后就添加了具有版权申明意义的牌记,牌记里明言: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
“已申上司,不许覆板”明确体现了官方在版权保护上的态度,即将作品出版权视为一种私权,决不允许盗印者侵犯。这一史料被认为是我国迄今发现最早的版权保护例证。对此,有观点认为,宋代版权保护措施主要是为了保护刻印出版者的经济利益。由于古代的版权关系是依托于有体财产交换的基础之上进行的,有别于近现代版权交易中依托于无形财产的版权许可、转让等。古代对于书籍的出让,一般视为“物”的买卖关系,而不是无形财产的转让。因此,不能单纯从刻印出版者有形的财产权利外观出发,全然否定该版权保护措施对作者权利的保护。刻印出版者的权利实际上应解读为“对其所雕刻之‘板’上所承载的有体物财产权利损害申请保护的权利”,而不是对于著述的独创性表达这一无形财产申请保护的权利。质言之,相关私人著述的保护实践在直接维护刻印出版者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在无形中兼顾了作者的权利。
反观之,也正是由于部分作者“欲毁其板”的诉求没有得到直接的制度反馈,从而反向强化了作者的版权意识,加深了对保护私人著述的重视程度。如宋代著名文豪苏轼在《与陈传道五首·其三》中写道:某方病市人逐利,好刊某拙文,欲毁其板,矧欲更令人刊耶!当俟稍暇,尽取旧诗文,存其不甚恶者,为一集。
由此观之,在经历了“欲毁其板”而不得之后,苏轼意识到“当俟稍暇,尽取旧诗文,存其不甚恶者,为一集”,即等到有空闲时,会整理自己的旧诗文,挑选出那些自己认为还不算太差的作品,编成一集。这表明自此经历之后,他更加珍视自己的作品并且更加注重发挥自身在整理或创作私人著述时的主体作用。
综上,在不断的被盗版事件和反盗版实践中,作者利益保护的形式不断丰富,作者观念也在这个过程当中逐渐从自发走向自觉。
(三)利用环节的外部反馈
伴随着中国古代作者自我意识的觉醒,作者与读者之间的关系也在社会文化大框架下逐渐搭建起来,作者的读者意识贯穿著述创作、传播、利用环节的始终。在中国传统观念中,知音往往具有很高的地位,如唐人刘叉《诗作》云:“作者无知音,作不如不作”,其中将其对知音的渴求和对读者的重视刻画得入木三分。读者和知音的有无决定着作者如何创作,中国古代文人作者已充分地认识到读者文学接受这一环节的重要性。具体到宋代,读者以探求“圣人之志”为旨归,强调读者在阅读时的独具慧眼和见仁见智。如宋代诗人严羽的《沧浪诗话》中的“诗评”部分谈到:“大历以前分明别是一幅言语;晚唐分明别是一幅言语;本朝诸公分明别是一幅言语。如此见方许具一只眼。”
严羽在这里提出了他对不同时期诗歌风格变化的见解,强调了大历以前、晚唐以及宋代诗歌各自独特的风格和特点,即只有能够辨识这些不同风格的人,才算是具有辨识诗歌的“一只眼”。对不同著述创作风格的辨识就是一个作者意识外化表达的过程,即读者通过在阅读中体会作者意志,从而在个人文化世界中搭建起与作者沟通的桥梁。
然而,由于读者个人文学素养以及生活背景存在差异,其阅读反馈也存在一定的异质性。南宋刘辰翁在一段论述中提出:“凡大人语不拘一义,亦其通脱透活自然。旧见初寮王履道跋坡帖,颇病学苏者横肆逼人,因举‘不复知天上空馀见佛僧’二语。乍见极若有省,及寻上句,本意则不过树密天少耳。‘见’字亦宜作‘现’音,犹言现。在佛即见读如字。则‘空馀见’殆何等语矣。观诗各随所得,别自有用。”
我们从“观诗各随所得别自有用”中可以窥见刘辰翁关于读者阅读反馈的观点,即他认为对诗歌的解读不必拘泥于文本,而是可以根据个人的理解和感受来进行解读。这种观点体现了一种开放和灵活的文学批评态度,强调了文学作品的多元价值面向和读者的主观能动性。这正是宋代读者对作者意志进行多元化解读的尝试,反映了读者的意见对作者意识形成和发展的深远影响。因此,一方面,宋代读者的反馈对作者的创作意识产生了显著影响,促使作者在创作时更加关注作品的情感共鸣效应以及个性化文体选择表达。另一方面,作者身份是作者写作风格及文体的一种象征,在读者购买、阅读、反馈的过程中作者的身份观念被进一步得到加强。当著述出版流通于市场之后,读者会自动通过作者署名将刊板发行书籍的文体风格进行分类,从而在种类繁多的书海中识别并挑选合适的书籍,个性化作者观念也在读者与作者情感连接与思想共鸣的文化肌理中进一步得到深化。
综上,宋代在私人著述的思想表达、内容传播、阅读反馈各环节的实践都从外部进一步加强了作者的个性化主体观念,也正因如此,宋代才成为作者真正实现观念自觉的时代。
五、总结与启示
权利,源于社会,存于关系。质言之,版权制度本质上是以“作者一作品”为主客体的版权关系以及在“创作一传播一利用”链条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纵观历史发展,我国古代版权观念在很大程度上融合于无意识的社会和文化实践当中,法律只不过是利用“著作”“作者”等标识性范畴将潜在的版权关系提炼并表达出来。
而早在我国宋代,在“创作一传播一利用”环节中各种内外部因素的推动以及作用下,作者观念的个性因素也于主客观两个方面不断显现,主观上逐渐内化为作者的主体意识,客观上也外化为署名等行动自觉。从历史意义来看,正是作者观念的转变为文人作者追求“各美其美”的个性化发展道路奠定了基础,也为版权观念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契机,从而实现中华文化“美美与共”的延续发展。从现实意义来看,作者观念转变不仅推动了宋代版权观念的发展,也为中国特色版权文化话语体系的构建拓宽了历史维度和理论支撑,其历史价值不言自明,它是赓续中华文脉、传承中华文化过程中的深厚底蕴与重要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