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举措护航企业行稳致远

2024-12-06 00:00:00武星林胡智奇
检察风云 2024年25期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行政处罚检察

一、情理与法理调和,依法办理涉企犯罪案件

2024年4月,山西介休某煤业有限公司发生瓦斯超限,该公司员工吉某某在瓦斯超限报警后,关闭了国家煤监总局安全风险监测系统上传脚本,并让张某某关闭井下三个正在报警的甲烷传感器,张某某在井下关闭其中一个甲烷传感器,并安排王某某关闭了另外两个甲烷传感器。井下人员及张某某、王某某全部撤离升井,未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调查并移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2024年8月,介休市公安局以吉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三人危险作业案移送审查起诉。介休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吉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作业罪。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将依法惩罚犯罪与帮助民营企业减少损失相结合,依法惩治危险作业犯罪,做到该严则严,切实维护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当宽则宽,结合三人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对涉案人员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并召开公开听证会接受听证员和人民监督员的外部监督,最终对吉某某等三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二、保护而非袒护,行刑反向衔接消除追责盲区

行刑反向衔接制度,是检察机关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衔接配合,共同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共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既保障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又完善了“两法衔接”配套措施,实现了对违法行为的“闭环处罚”,确保让违法者“罚当其责”“罚当其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刑事案件办结后,该企业其他相关责任人均已受到行政处罚,而该案嫌疑人被不起诉后尚未受到相应的处罚,刑事检察部门依据行刑反向衔接程序向行政检察部门移送该案线索。对于刑事司法程序中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移交具有相应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理,让违法者受到应有处罚,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避免“不刑不罚”,消除追责盲区。

三、治罪与治理并重,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涉案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存在较为突出的安全管理漏洞,介休市人民检察院举行检察建议公开宣告送达会,向山西介休某煤业有限公司制发检察建议书,提出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增强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完善内部监督问责机制,及时纠正违规操作,消除安全隐患,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工作和加强安全生产教育等多条检察建议,并通过以案释法,选取有典型意义的、社会影响大的安全生产典型案例,向被建议单位参会人员开展法治教育。被建议单位负责人表示,将根据检察建议并结合企业情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树牢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加大安全生产培训和警示教育,开展瓦斯治理,对涉案人员调整岗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以法之力,护企前行。介休市人民检察院将不断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用法治雨露浇灌营商沃土,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做实“检察护企”的生动诠释。

(作者:武星林,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胡智奇,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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