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是我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廉政建设,始终坚持反腐惩恶、高压惩腐,取得了一系列成绩。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要深化整治金融、国企、能源、烟草、医药、基建工程和招投标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笔者以国有企业工程建设领域几类常见违纪违法案件为切入点,分析办案思路、剖析风险成因、探讨防范风险的经验做法:
工程建设包含项目招标立项、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等各方面,过程中涉及监理、签证等多道环节,历来是腐败问题和廉洁风险的高发领域。国有企业工程建设领域廉洁问题是指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监察对象等在工程建设领域行使公共权力中发生腐败问题。从笔者实践来看,国有企业工程建设领域的违规招投标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违规关联交易案件最为常见和突出。
一是招标接受利益输送案件。大多表现为招标时受相关方利诱收受不当利益,利用职权对相关方实施偏向性指引或帮忙使其中标,发生收礼、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实践中要注意,此类问题的表现形式日趋多样、隐形变异,核查中要善用银行查询分析及谈话手段。如某案例中,项目经理徐某在南京某项目采购招标中,收受江苏某投标单位负责人所给200万元好处费,其利用自己招标负责人及评标评委职权,通过稍微打高该单位技术标得分的方式使其中标,相关文件及流程均正常,所收好处费亦为现金。核查中,纪委通过查询徐某家庭在涉案时间段的现金存储记录,发现其频繁大额存现,金额与行贿人所给钱款吻合,又通过多方面人员同时谈话的方式才锁定了徐某的违纪违法事实。该案最终徐某因涉嫌受贿被法院判处实刑。
二是各类串通投标案件。大多表现为投标时为能确保中标用非法手段输送利益,发生送礼、行贿、围标、串标、陪标等违纪违法问题。常见情况是以受贿人或串标相关人供述形成投标企业的问题线索,由相关监委或其他纪检部门移送给投标单位纪委,通常事实清楚、涉法涉诉,对企业和个人影响很大。实际办理中要注意串通投标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竞合”的情况。如某案例中,国企投标人与某地区大型民营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当地某项目,约定中标后将该工程部分分包给民营企业。合作中,该民营企业买通评标专家和招标办干部非法竞标,并标榜为该地区“潜规则”。国企业务人员得知后,不仅默许该“潜规则”,还与民营企业达成标前协议,约定后续分包中通过虚增工作量支付前期非法买标费用,同时还要求民营企业多返还部分钱款给自己私人账户。该案中要注意辨别所谓“潜规则”只是串标罪的表现形式,不影响结论定性。国企业务员要求多返钱款则是一种变相贪污行为,属职务犯罪由纪委监委开展核实。因此,实践中还要确定好案件管辖主体和起诉罪名。
一是超标准接待、违规购买礼品送礼金等案件。此类案件中当事人因无法正常报销,大多虚构招待费使用事由,采取拆分开具“连号”发票等形式违规报销。如某案例中,项目负责人为推进项目进程在高档餐厅用餐招待,因接待超标,该项目负责人在后一个月内将上述消费拆分开具4张发票。实践中要特别注意,真实发生“为公业务”而违规报销的,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违反财经纪律等处置。如某案例中,某单位领导因业务推广需购买香烟,但购烟费用无法报销,其虚构招待事项,用其他餐饮发票完成报销。如没有真实发生“为公业务”,用相关发票纯粹套取钱款的,要甄别判断是否为变相贪污。
二是接受项目分包的宴请、旅游、收受礼金等案件。此类案件中要区分是否存在请托事项,当事人是否以职务便利提供帮助。如某案例中,某项目负责人接受分包单位宴请、旅游、提供车辆服务等,实践中要核实该分包选用和款项给付并查询双方银行账户,确定是否存在利益往来和请托事项。若均正常,可以收受礼金、接受服务等违纪性质论处;若有异常情况,要甄别判断是否为职务违法犯罪。
该类案件大多表现为,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及其亲属)经办企业,与所在项目发生业务往来。办理时要特别注意核实相关领导对业务的审批情况,确定违纪违规情节轻重,甄别是否存在职务违法。如某案例中,相关领导干部的多名亲属担任多家工程类企业的股东或法人,与该领导所在项目发生业务800余万元。该领导漏报部分亲属入股的情况,有少部分业务经该领导审批。纪委查实相关业务符合市场情况,并查询相关银行账户排除职务违法犯罪后,以漏报个人事项和违规审批对该领导予以党纪立案,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其督促亲属立刻退出相关企业。
一是部分国企领导干部、项目管理人员对廉政风险的思想认识不足。一组国企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专项调研数据反映,受访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中仅37.4%的人感知到廉政风险存在,占比偏低。部分国企领导对如何抓项目廉政建设思路不清,特别对可能引发廉政风险的问题认识不深,风险意识淡薄。部分国企项目把党组织书记当作安置性岗位,其自身廉政管理意识不强,没有真正起到监督作用。
二是外部廉政环境复杂。诸多案件反映,工程建设受外部“潜规则”等因素影响较大,项目投标、合作方选取、分包指派等工作上国企处于天然弱势、存在被动。部分项目受甲方控制、项目“掮客”诱绑,发生违规投标,不正当输送利益。部分项目虚设费用、虚增单价,改头换面以咨询费、配合费等方式输送利益。特别是国有企业在各大区域市场工程项目中,由于审批环节多,监督管理对象范围广,现场从业人员来源杂,外部环境复杂,容易滋生腐败的“温床”。如何依法开展业务,免受“潜规则”影响,尚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
一是启用集采平台和信息化系统管理招标业务。进一步在国企内推行集中采购平台,逐步扩大平台服务外延,将工程建设相关的全部建材采购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对重点项目招标,严格要求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招标比选,公平公正、合法合理地开展相关工作。可以建立区域市场价格信息库,对传统工程项目的各道工序单价制定指导参考。另外,要推动法务、内控等部门介入审核把关,将廉政风险纳入考量。招投标竞价流程要留有清晰痕迹,能接受纪检部门事后核查及采集信息。
二是加大重点招投标项目的廉政监督力度。推进重点项目党风廉政监督员制度落地,对金额高、规模大的重点招投标项目,党风廉政监督上制定具体化、可操作细则。积极尝试党风廉政监督人员的奖惩考核措施配套、项目评优否决权赋予、优秀区域纪检工作者表彰等手段,提升人员积极性。另外,上级单位纪检部门可以定期对重点项目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关注招标项目中无合理原因中标的,以及区域“潜规则”较多、廉政风险较大的投标项目。对重点项目发生的廉政风险案例进行全面剖析、深入解读,对典型违法违纪问题在全系统通报曝光、形成震慑。
三是加大外部沟通力度,有效防范“潜规则”。加强项目团队与所在地方政府机构、业主单位的共建交流。发挥国企特色和全产业链优势,扎根当地、服务当地,为政府及业主提供一揽子重点难点解决方案,拓宽服务内容和营销渠道,用更高级、更先进的方式推动合作,有效规避和抵御“潜规则”带来的廉政风险。特别是用好党建共建等平台载体,与项目所在地的监督执纪力量建立联系,形成沟通顺畅的交流机制,遇到事件或问题能及时寻求和获取有关方支持、保持联动。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国企纪委可以组建党风廉政教育宣讲团,联合各部门和单位,定期开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专题宣讲。培训注重差异化,一方面甄别培训对象为党员或非党员,领导干部或非领导,依层级、工作年限、岗位经历不同体现内容差异;另一方面对年龄层次低、工作时间短、担任岗位重、风险感知弱的群体开展重点培训,对重点项目或廉政风险高发易发项目,提高培训频率。
二是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国企项目领导在从严监督廉政情况的同时,要加强常态化关心关爱,切实帮助项目人员解决工作、生活上的实际困难,排除后顾之忧。
三是鼓励各工程项目管理中,开展健康、积极、正向的文体拓展和宣传活动。管住“八小时内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廉洁问题,在工程建设领域表现有其特殊性,监督时除了要严明廉政纪律,更要提醒领导干部注意工作时间外的行为规范,增加谈心谈话力度、频率和针对性,及时教育引导有苗头倾向的干部回归正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作者单位:隧道股份纪检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