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部门重复申请专利行为的法理剖析与遏制对策

2024-12-04 00:00:00杨利剑苏林马文清
中国军转民 2024年12期

【摘要】专利作为单位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其申请日益受到重视。然而,部分申请人为了追求专利数量,利用国防专利与普通专利的审查主体差异,对相同技术方案进行跨部门重复申请,这种行为不仅导致专利权的重复授权,还涉嫌定密不当。本文深入剖析此行为的法律性质,并提出针对性的遏制对策。

【关键词】国防专利|普通专利|重复申请|法理剖析|遏制对策

近年来,随着科技领域的不断突破与进步,我国专利申请量持续处于高位运行状态。在此蓬勃发展的背后,专利申请的质量关切日益显著,尤其是跨部门重复申请专利现象,已成为影响专利制度健康运行的一大隐患。本文旨在通过法理剖析,探讨跨部门重复申请专利行为的性质与影响,并提出相应的遏制对策,以期维护专利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一、跨部门重复申请专利的成因及问题

在政府部门推出专利申请资助与激励政策,以及部分单位实施专利申请考核机制的背景下,这些举措虽旨在促进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却也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部分申请人对专利数量的过度追求。这种倾向性追求催生了一系列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其中一种典型的行为是,部分申请人采取策略,将相同技术方案并行提交普通专利申请与国防专利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普通专利的受理和审查工作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而国防专利的受理和审查则由国家国防专利机构(即国防知识产权局)负责,但普通专利和国防专利的专利权均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这一分工使得国防专利和普通专利在审查主体上存在差异,为部分申请人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申请人利用审查主体差异,在先向国防知识产权局申请国防专利,在后将相同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普通专利,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审查部门无法检索国防专利信息,导致相同技术方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复授权。

此外,这种将相同技术方案同时提交至两个部门进行审查的行为,还隐含着另一不容忽视的后果:它导致两个独立审查体系内的审查员均需对该技术方案进行重复性审查。在当前专利审查周期持续压缩,而审查员肩负繁重审查任务的大环境下,这种双重审查无疑是对宝贵审查资源的一种无谓消耗,不仅加剧审查系统的压力,影响审查效率与质量,还可能对专利制度的整体健康运行构成潜在威胁,削弱其促进技术创新与保护知识产权的核心功能。

二、跨部门重复申请专利行为的法理剖析

当同一申请人选择先后在国防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技术方案既申请国防专利又申请普通专利时,这种行为已然超越了保护创新的初衷,成为了一种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它不仅导致了专利权的重复授权,还引发定密不当问题,从而涉嫌违反多项法律规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该条款的目的在于禁止同一申请人就相同发明创造获得一项以上的专利[1]。对于该条款,当前学术界的研究多聚焦于普通专利申请范畴,主要探讨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两份以上专利申请的情形。相比之下,本文则着重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防知识产权局提出两份专利申请”的视角进行讨论,即部分申请人利用“国防知识产权局受理审查国防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审查普通专利”这种审查主体差异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部门无法检索国防专利”的情况,就相同技术方案,在先申请国防专利,在后申请普通专利,意图通过“双重申请”骗取两项专利权。此等行为滥用了专利审查制度的缝隙,试图规避法律精神,不仅公然挑战了专利法“一发明一专利”的基本原则,更在深层次上侵蚀了专利制度的公正基石与权威形象。

(二)违反《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

为坚决打击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8月发布《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并于2017年2月进行修订。为适应新形势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1月20日施行《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局令第77号),该规定明确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包括“所提出的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要素简单组合形成的”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者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恶意分散、先后或者异地提出的”等情形。与上述规定列出的这些情形相对比,本文所探讨的同一申请人将相同技术方案既申请国防专利又申请普通专利的跨部门重复申请专利行为,正是上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典型表现,应当受到严厉打击。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防专利条例》明确指出,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与普通专利相比,国防专利的独特性在于其与国防相关且具有涉密属性。所有国防专利申请均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涉密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其定密和解密过程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申请国防专利时,申请人需要对国防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定密,并向国防知识产权局提交密级证明材料。此后,申请人跨部门将相同技术方案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普通专利,考虑到普通专利的公开性,这一重复申请专利行为表露出申请人对相同技术方案既定密又公开,必然涉及定密不当问题,甚至可能导致涉密国防专利信息的泄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因此,本文所探讨的跨部门重复申请专利行为涉嫌定密不当。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或者未履行解密审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申请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遏制跨部门重复申请专利行为的建议

针对跨部门重复申请专利行为,本文提出以下遏制对策:

(一)完善问题发现机制

在问题发现环节,国防专利审查员扮演着关键角色。当检索到在后类似或相同申请时,审查员首先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申请是否属于异常申请从整体上进行分析并做出预判,预判申请是否属于异常申请[2],并报告国防知识产权局。

(二)细化问题处理措施

如果发现申请人委托不同代理机构将相同技术方案既申请国防专利又申请普通专利,则申请人作为责任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并考虑采取如禁止预审等额外措施。

如果发现同一代理机构故意将相同技术方案既申请国防专利又申请普通专利,则申请人、代理机构及代理师作为责任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等法律规定,对涉及此类行为的人员和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三)强化监督管理

跨部门重复申请专利行为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专利法律规定。因此,国防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加强对此类行为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应立即跟进处理。

(四)落实减少财政资助的政策导向

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的增长并不能反映科技创新水平的任何实质性提升,如果政策引导的中心仍旧集中在专利数量的扩张上,那么在套利动机的驱使下,会有越来越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人员参与到非正常申请的制造行列当中[3],因此需要各地方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十四五’期间,各地方要逐步减少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在2025年以前全部取消。各地方要着力优化专利资助相关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强化专利保护运用,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要求,从源头上减少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产生。

(五)构建跨部门信息通报机制

国防知识产权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通过构建跨部门信息共享与通报机制,以确保双方能够及时共享非正常申请专利的信息。这将有助于强化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问题协商,防止重复授权问题的发生,共同促进知识产权领域的高质量发展。

(六)加大法律惩处力度

跨部门重复申请专利行为涉嫌定密不当,违反相关保密法律规定。对于这类行为,应当依据相关保密法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国防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通报申请人上级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并在相关场合进行警示教育,促使申请人强化保密意识,完善保密管理机制,避免定密不当问题的发生。

综上所述,跨部门重复申请专利行为不仅涉及专利管理问题,更与保密管理密切相关。因此,我们需要从专利管理和保密管理两条线同时入手,多管齐下,才能有效遏制这种重复申请专利行为的出现。

四、结语

跨部门重复申请专利行为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涉嫌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为了从根本上遏制这种行为,我们需要创新主体、代理机构、代理师、专利管理部门等专利申请链条上的所有参与者各尽其责,同向发力。本文从专利法和保密法的双重视角出发,对这类行为进行了深入的法理剖析,并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我们期望这些建议能为解决跨部门重复申请专利问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共同维护专利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中国军转民

参考文献

[1]梅奋永.重复授权问题思考[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9,16(02):103-106.

[2]吴旭东,时海涛.非正常申请专利的判断及处理[J].中国发明与专利,2020,17(01):113-118.

[3]王继君.发明专利非正常申请的识别与思考[J].中国发明与专利,2020,17(12):115-121.

(作者单位:国防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