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个“历史答案”的关系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24-11-30 00:00马拥军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5期

摘 要:与以原子式个人之间相互对立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民主不同,社会主义民主不仅是以联合、团结、凝聚为基础的民主,而且是以共产主义作为前进目标的民主。毛泽东在“窑洞对”中提出的跳出历史周期率的“第一个答案”,即民主,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人民监督政府”,另一方面是“人人起来负责”。它所指向的,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毛泽东在后一方面的尝试遭到挫折使人们认识到,人民当家作主只有与作为先锋队的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相结合,才能实现。为此,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和保证党的先锋队性质,就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道路的关键环节。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有纪律的、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代表全体中国人民和整个中华民族的、能够不断实现自我革命的党。党的先锋队性质只有通过不断的自我革命才能保持。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党的自我革命构成跳出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比较起来,在革命战争年代,党的自我革命的自觉性比较容易保持,纪律建设则起到辅助作用;而在和平建设时期,纪律建设的必要性大大提高,需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中国共产党通过自我革命保持自身先锋队性质提供纪律保障,同时还要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统一。因此,认真研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民主;“第一个答案”;自我革命;“第二个答案”;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民主

自从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上提出跳出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人们不仅对“第二个答案”的含义和历史意义进行了探索,而且对“第一个答案”和“第二个答案”之间的关系作了大量研究。学者们通常认为,“自我革命作为党跳出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与第一个答案通路一致、相互促进、内在统一”,[1]“自我革命在两个答案中更具有决定性作用”,[2]“以人民监督为主要内容的‘第一个答案’其效用性必须与‘第二个答案’紧密结合才能充分体现出来”。[3]有学者进一步从“历史之问,领袖之答”的角度,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人破解历史周期率的思想与实践”作了概括和总结。[4]遗憾的是,这些研究都没有站到“三大规律”即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高度来看待“第二个答案”。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研究《条例》形成和修订的历史必然性,有助于我们从“三大规律”的高度把握“第二个答案”的世界历史意义。

一、“第一个答案”:探索社会主义

民主与法治的统一

在“窑洞对”中,中国共产党给出的跳出历史周期率的“第一个答案”是“民主”。

从“窑洞对”的双方来看,一方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毛泽东,另一方是居于国共之间、代表中间势力的国民参政员黄炎培先生。在同毛泽东的长谈中,黄炎培提出,中国历史上的历朝历代都没有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周期率的支配。他想知道,中国共产党希望找出一条怎样的新路来跳出这一周期率。毛泽东的回答是:“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5]60-61对话的历史背景是抗战胜利前夕,当时国共两党都在争取中间势力。国民党的独裁统治和共产党在解放区的民主实践形成了鲜明对比,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在这种情况下,毛泽东的回答无疑具有极强的说服力。

毛泽东曾谈到中国共产党人在革命中战胜敌人的三大法宝,即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6]606那么,“民主”可否由此仅仅被视为建立统一战线的手段呢?

只要对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作一番认真考察,我们就可以看到:事实绝非如此。

一旦涉及“民主”问题,几乎没有比毛泽东更为认真的人了。他带领中国共产党,不仅在新中国成立前就做到了“让人民来监督政府”,而且在新中国成立后还试图让群众“人人起来负责”。正是后者,表现了他的彻底的人民民主思想,而这也正是新时代“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源头。

改革开放之前,除了毛泽东,中国历史上还没有其他人敢于把让群众“人人起来负责”落到实处。然而,也正是这一点,使毛泽东“此后的探索”“走了弯路,经历了严重曲折”。[7]对“人人起来负责”的极端重视,让毛泽东片面地突出了“人民当家作主”,而相对忽视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至于把依法治国的思想贯彻到党内,形成《条例》这样的依规治党制度,就更谈不到了。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初就突出强调党的纪律,但一直到1997年党内才形成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其主要原因,就在于革命战争年代对这样的条例的需求并不迫切。大浪淘沙始见金。当时,想升官发财的人都往国民党跑,只有甘为革命奉献和牺牲的人才愿意加入和留在中国共产党内。因此,只需要把纪律约束作为辅助手段,就能使中国共产党保持其先锋队性质。这就使得,跳出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即党的自我革命虽然一直构成中国共产党民主实践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在理论上难以实现主题化。当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自我革命的环境发生了改变,此时若没有这样一部条例来确保自我革命的底线不被突破,就有可能使党发生蜕变、最终失去民心,导致苏东剧变式的悲剧。

中国共产党在民主探索方面走了“弯路”、经历了“曲折”,恰恰是由于在一段时期里没有解决好自我革命的方式问题,试图以阶级斗争的方式、外部革命的方式来解决党内政策分歧,对党进行改造。党的领导一旦被破坏,“人人起来负责”的努力一旦与“踢开党委闹革命”联系在一起,社会主义法制就必然被破坏。遗憾的是,对这些问题,人们往往以其“敏感”性为借口,千方百计予以回避,尽量不去触碰。其实,无论是党的文件,还是原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编写的党史文献,对这些问题都有权威的论述。特别是党的三个历史决议,即《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及体现这些决议精神的著作《中国共产党的一百年》,已经给出了定论。学者们需要做的工作,就是以此为根据,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党的创新理论体系化学理化的要求,进一步阐发好党的创新理论中包含的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只有这样,跳出历史周期率的“两个答案”之间的关系,才能得到准确的阐发。

在古希腊时代,柏拉图就已经研究了六种政体,即三种合法政体——君主制、贵族制、共和制,和三种非法政体——僭主制、寡头制、民主制。对柏拉图来说,重要的不是民主不民主,而是是否合乎法治。在他看来,法治远比民主重要得多。近代民主主要是资产阶级民主,它所涉及的一切,包括自由、平等、公正、法治,都是从理想的“人”即理想的资产者的立场来看的,正如古典古代的民主都是从理想的“人”即自由人或奴隶主的立场来看的一样。近代的“人权”实际上是理想的资产者的权利。因此,虽然古希腊的国体是奴隶主专政,而近代的国体是资产阶级专政,但柏拉图对六种政体的划分仍然适用于近代民主。民主与否,一直是与法治联系在一起的。

从资产阶级社会单个阶级的阶级民主,到资本主义国家全体公民的大众民主,资产阶级民主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时代,民主还仅限于资产阶级,无产阶级尚未获得民主权利。无论是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还是实行民主共和制的国家,其民主本质上都是资产阶级专政条件下资产阶级单个阶级的民主。以英国为例,中世纪贵族通过《大宪章》限制国王的权利,近代资产阶级通过资产阶级宪章限制国王和贵族的权利。无产阶级在此基础上,在19世纪上半叶,要求通过《人民宪章》给无产阶级政治权利。然而,宪章运动却被无情地镇压下去了。在当时,无产阶级只有通过暴力革命才有可能获得民主权利。《共产党宣言》提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8]52《共产党宣言》发表后,恰逢1848年革命爆发。法国工人抓住时机,宣布成立“社会共和国”,逼迫资产阶级给无产阶级政治权利。但到后来,这些权利被重新剥夺了。法国资产阶级的借口是:国家就像股份公司,只有股东才能给公司投票;同样,国家是为纳税人服务的,因此必须有财产资格的限制。穷人连自己都不能养活,更谈不到给国家纳税,凭什么要求民主权利?

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等著作中,马克思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国体问题,从而把无产阶级民主与资产阶级民主在国体方面的区别凸显出来。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进一步研究了巴黎公社的政体问题。这属于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民主问题。马克思对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体形式的基本设想是:废除官僚制度,由人民群众直接掌握政权。这也就是毛泽东所说的“人人起来负责”。十月革命后,俄国建立了巴黎公社式的政权形式——苏维埃。基于当时俄国的落后状况,苏维埃本身是工农兵当家作主的民主形式。列宁晚年试图通过设立“工农检察院”进一步落实人民群众对国家的管理权。可惜,随着列宁的逝世,这一问题被搁置了。苏联的苏维埃制度逐渐为苏共的官僚制度所取代。苏共垮台和苏东剧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人起来负责”的制度名存实亡。苏共失去自我革命的能力,成为官僚政权的核心。而官僚政权日渐脱离群众,最终使党被群众所抛弃。

只要正视历史,我们就不得不承认,因为社会主义制度无一例外都是在相对落后的国家建立起来的,所以官僚主义始终是社会主义民主最顽固的敌人。只要克服不了官僚主义的痼疾,对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的政体形式的探索就不可能最终获得成功。

早在“文化大革命”之前,毛泽东就高度重视苏联政权建设的经验教训。他带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不仅完成了彻底的民主革命,特别是颁布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彻底粉碎了束缚人民群众的“四条绳索”,即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权、族权、神权、夫权,而且在此基础上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他不仅认真研究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关于“过渡时期”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高度重视执政党建设,还试图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建立一个“人人起来负责”的政体形式。遗憾的是,“由于我们党的历史特点,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在观察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新矛盾新问题时,容易把已经不属于阶级斗争的问题仍然看做是阶级斗争,并且面对新条件下的阶级斗争,又习惯于沿用过去熟习而这时已不能照搬的进行大规模急风暴雨式群众性斗争的旧方法和旧经验,从而导致阶级斗争的严重扩大化。同时,这种脱离现实生活的主观主义的思想和做法,由于把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中的某些设想和论点加以误解或教条化,反而显得有‘理论根据’”。[9]119-120搞阶级斗争扩大化,就等于否定了新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形式,把它与“无产阶级专政”分割开来,并以“无产阶级专政”代替了“人民民主专政”。尤其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毛泽东主观上试图确立“人人起来负责”的政治制度,为此不惜把建国以来形成的党、政、军、人大、政协五套班子作为官僚机构彻底打碎,在“大民主”的基础之上建立“革命干部、军队代表、群众代表三结合以及老中青三结合的革命委员会”作为省级以下常设的政权形式。这在毛泽东看来是“直接依靠群众”,但“实际上既脱离了党的组织,又脱离了广大群众”。[9]108今天回过头来看,“革委会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结束了‘文化大革命’前期的无政府状态,承担起组织工农业生产和社会管理的责任,对恢复某些日常工作、稳定社会秩序起了一定作用。但是,革委会是在‘全面夺权’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建立过程又是各派造反组织争权夺利的过程。革委会体制的弊端及其成分的严重不纯,加之它在各项工作中贯彻执行的‘左’的方针政策,不能不给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继续造成很大损害”。[10]566

那时为什么会犯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我们混淆了国体与政体。“作为一个执政的无产阶级政党的领袖,毛泽东极为关注艰难缔造的党和人民政权的巩固,高度警惕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并努力探索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这是十分可贵和富有远见的。他为消除党和政府中的腐败现象和特权、官僚主义等脱离群众现象所做的坚持不懈的斗争,也一直赢得党和人民群众的拥护、支持。”[10]556毛泽东不仅高度重视政权建设,而且对日常生活的民主改造也提出了独到的见解。他强调“工人是企业的主人,要实行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和技术人员、工人、干部‘三结合’”。[9]136“但是,由于对社会主义认识上的失误和对社会主义社会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认识,毛泽东对党和国家政治状况的错误估计这时已经发展到非常严重的程度。”[10]556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建立之初,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新民主主义国家;1956年底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后,中国已经成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此时国体的性质已经发生了改变。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统一角度来看,此时的“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在国体上已经成为一回事,其区别主要是政体的区别:在当时的中国,在工业化没有完成、现代化没有实现以前,社会主义政权只能采取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组织形式,不能采取无产阶级单个阶级对其他阶级实行专政的形式。与此相反,马克思、恩格斯理想中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由于资产阶级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敌对的阵营,分裂为两大相互直接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8]32其国体形式是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专政,而政体形式则需要进一步探索。①毛泽东不仅在对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的探索上遇到了挫折,而且在“天下大乱,达到天下大治”思想的指导下,在日常的民主程序的探索上陷入了更大的困顿。他把直接民主混同于“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在人民掌权的情况下,试图不断地通过“天下大乱”的方法达到“天下大治”,“这既违反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又违背了中国实际,是完全错误的”。[10]555

历史证明,“消除党和政府中的腐败现象和特权、官僚主义等脱离群众现象”不可能通过“以阶级斗争为纲”,尤其是通过群众运动的方式来实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五大班子”得到恢复。针对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党提出了包括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内的四项基本原则。反腐败和反特权、反官僚主义走上了制度化轨道。邓小平在谈到反腐败问题时指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11]379正如柏拉图一开始就认识到的那样,人民当家作主必须与依法治国结合起来,才能成为好的政体。评判任何国体下的政体,都必须以对法治和非法的区分作为前提。只有一种国体向另一种国体更替才需要采取阶级斗争甚至暴力革命的形式。中国连社会主义改造这种国体变革都采取了和平的方法,社会主义的国体建立以后的政权建设就更不应该采取“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方式了。相反,既然要解决的是人民内部矛盾而不是敌我矛盾,中国的民主建设就必须与党的领导、依法治国结合起来,这样才能避免出现混乱。这正是从毛泽东本人提出的“人民内部矛盾”理论所必然得出的结论。由此我们就能够理解,为什么改革开放后我国首先朝着法治化的方向努力,为什么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创立过程中,先有习近平法治思想,然后才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

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本身就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一环。

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根本区别,不在于要不要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结合,因为社会主义国家讲人民当家作主,资本主义国家从表面上看也讲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固然要求依法治国,资本主义也要求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区别,是基于社会主义的国体与资本主义的国体之间的根本区别,而不是基于政体上的那些细枝末节的差别。

社会主义国家不仅预设了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而且预设了工人阶级及作为其先锋队的党的领导。正4ubiKFC6sWBc3fPhf/WCa4Gd+AIL0gX0oNvMNOi6eEM=是工人阶级及党的领导,使得“人民”成为名副其实的有机整体。相反,资本主义国家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资本主义民主本质上是“钱主”即有钱人当家作主。不管资本主义国家如何鼓吹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都不能掩盖其领导阶级是资产阶级这一事实。资产阶级鼓吹“原子式个人”的相互敌对,因此在资本主义国家无法形成作为有机整体的“人民”,只能形成建立在阶级对立基础上的各种不同利益集团。

无论是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无产阶级专政”,还是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都是人民当家作主。它们都区别于资产阶级专政。从国体的区别上看,问题就在于何为“人民”——它是由自私自利的“原子式个人”通过“否决式政治”不得不捆绑而成的利益共同体,还是由“社会的个人”通过自觉的联合、团结、凝聚而形成的命运共同体?前者依靠的是代表不同利益集团的宗派性政党或“民主党派”,后者依靠的则是代表整个命运共同体的作为先锋队的党。有什么样的政党,就有什么样的法治。

中国共产党不仅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而且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当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本质的特征。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它本身来自中国共产党的民主集中制。那么,在中国共产党内部,是不是同样必须遵循民主、法治和集中统一领导相结合的原则?让我们从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考察。

二、从“第一个答案”到“第二个答案”:彰显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本质特征

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什么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道路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开辟出来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道路同西方国家的民主道路完全不同。从表面上看,经过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先进资本主义国家逐渐取消财产资格限制,给了工人阶级政治权利。到20世纪20年代,英美等国家又给了妇女政治权利。美国到二战后最终给了印第安人政治权利。这样,资产阶级民主就由资产阶级单独一个阶级的阶级民主发展到所有公民在形式上都可以享有的大众民主。到21世纪,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甚至以“民主国家联盟”自诩,把社会主义国家称为“极权国家”或“专制独裁国家”。这是一种故意混淆国体与政体的原则区别的做法。实际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并没有获得“无产阶级民主”。他们获得的是资产阶级民主。他们得到的所谓“民主”权利不过是资产阶级民主权利。离开资本,这种民主就不可能存在;而对于没有资本的无产者来说,这种“民主”权利毫无用处。这正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民群众政治参与度不高的根本原因所在。他们发现,无论如何努力,他们的意愿都不可能在这种国体形式中得到体现。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仍然是资产阶级专政这一国体下的政体形式。它以分散、分裂、相互对立的原子式个人为基础,以资产阶级社会为基础,而不是以社会的个人之联合、团结、凝聚为基础,不是以社会主义社会为基础。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工人通过结社而达到的革命联合代替了他们由于竞争而造成的分散状态。”[8]43同时,作为先锋队的共产党能够始终站在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前列,“始终代表整个运动的利益”,[8]44为全世界无产阶级探路、开路、领路。因此,向未来共产主义社会过渡时期的无产阶级民主具有两个根本特征:一是通过联合、团结、凝聚实现阶级团结,由此形成以社会的个人、阶级的个人为基础的“人民”整体,最终形成全世界无产者的国际联合;二是通过作为先锋队的党的领导,迈向以“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为特征的共产主义社会。与此相反,资产阶级民主则以每个原子式个人的自私自利作为基础。这些个人为了谋生,不得不被捆绑在一起,因此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表现为相互敌对的人们根据其利益差别结成不同利益集团,然后这些利益集团相互达成妥协,由此造就一个各种利益交错的“政治国家”那样的混合物。在资本主义民主中,只有不同的个人和由这些个人构成的利益集团,不存在作为有机整体的“人民”——在理论上,它不过是一盘散沙;在现实生活中,它不过表现为不同利益集团的相互妥协。因此,在资产阶级的政治国家中,“人民”是一个虚假的共同体。由于每个人都是自私自利的,都有各自不同的利益,有的想往前,有的想往后,有的想往左,有的想往右。资产阶级多党制的结果,是资本主义民主没有固定不变的方向。究竟往哪走,形式上完全得看选票数量。所谓“少数服从多数”,意味着投出来朝哪走就朝哪走,走到哪算哪。之所以说是在“形式上”,恰恰是因为这并不是实质。资产阶级民主排除了“一直往前走”这种可能性。因为如果一直往前走,人类必然迈向共产主义社会。为了防止这一点,资产阶级通过种种具体限制,保证只能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转圈圈。于是,通过资产阶级的大众民主这种现代政体,整个资本主义社会就被资产阶级变成一个走不出来的迷宫。资产阶级幻想通过这种政体形式,保证资本主义制度的永世长存。

资本主义民主的两个特征——原子式个人和宗派式政党,正是为巩固资产阶级的统治而确立的。因为只有让无产阶级作为原子式个人,而不是联合、团结、凝聚的整体,手中握有资本的资产者个人才能牢固维护其阶级统治;只有把无产阶级政党由先锋队组织变为靠拉选票、讨好群众才能存在的选举型政党,才能让人民群众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并被资产阶级各个击破,从而陷入资本主义的迷宫,时而在左翼政党带领下往前走,时而在右翼政党带领下往回走,最终来回折腾。多党制、三权分立中的对领导人任期实行限制的制度设计,恰恰是为了保证资产阶级整个阶级的统治,保证国家政权始终掌握在资产阶级的某个派别手中而不是落入作为先锋队的党和组织成为有机整体的人民群众手中,保证不会让人民群众在作为先锋队的党的领导下走出资本主义的迷宫。

马克思、恩格斯在世时,世界第一大马克思主义政党是德国社会民主党。因此,最先被瓦解为原子式个人的不是德国工人阶级而是受马克思主义影响不深的英国工人阶级。英国工人阶级深受改良主义影响,是全世界第一个资产阶级化的无产阶级。恩格斯逝世后,当时曾受英国改良主义影响的德国社会民主党领导人伯恩施坦,就开始背叛马克思主义,放弃共产主义目标和无产阶级的国际联合原则,放弃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锋队性质,引导德国工人阶级逐步向分散、孤立的原子式个人转化。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成立后,其多数派即布尔什维克的领导人列宁,同德国社会民主党的左派领导人罗莎·卢森堡等人一起,开展了反对第二国际修正主义的斗争。遗憾的是,这种斗争未能阻止德国社会民主党主要领导人的背叛。在德国社会民主党的带领下,第二国际的各国社会党纷纷放弃了自己的先锋队性质,转化为适应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选举型政党、改良主义政党。为了能够在资本主义制度的范围内掌握政权,它们不再把推翻资本主义制度本身而把改良资本主义的个别缺陷作为自己的任务。按照《共产党宣言》第三章提出的标准,社会党堕落为“保守的社会主义”类型的政党。为了自己作为一个利益集团的私利,它们满足于在资本主义的迷宫里打转。

与此相反,布尔什维克不仅保持了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而且从社会党中独立出来,恢复使用“共产党”的名称,这就是最初的“俄共(布)”和后来的“联共(布)”或“苏共”。“俄共(布)”之所以变为“联共(布)”,恰恰是由于在原沙皇俄国范围内,各民族纷纷成立了苏维埃政权,并按照马克思主义原则联合成为一个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即“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简称。苏维埃本身就代表着联合、团结、凝聚起来的工农兵各阶级人民群众。列宁之所以成立以“共产主义”命名的第三国际,即“共产国际”,正是为了与走上修正主义路线的第二国际划清界限,突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锋队性质。

19世纪末最先传入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来自欧美和日本的第二国际马克思主义,当时被称为“大同学”。孙中山先生曾请求加入第二国际,被拒绝了。“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12]1471此即后来成为第三国际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李大钊最先是从日本学到马克思主义的。十月革命后他才成为列宁主义者。1911年中国社会党成立,李大钊起先不同意成立社会党;社会党成立后他任社会党天津支部的干事,但并不看好社会党。事实证明,中国社会党对中国政治几乎没有产生什么影响。在“南陈北李,相约建党”的时候,李大钊主张新党名为“中国共产党”,陈独秀接受了这一主张。中国共产党从建立起就加入第三国际,成为它的一个支部。因此,中国共产党不是一个“社会主义”政党,而是一个“共产主义”政党,即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同样,中国共产党建立人民政权之初,就将之命名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苏维埃共和国本质上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只是由于当时中国尚处于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而新民主主义革命是中国工人阶级(通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资产阶级革命,才没有被称为“中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中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从此,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才演化出社会主义国体下的政体形式。

中国共产党不仅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而且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把实现共产主义确立为党的最高纲领,从而为中国革命和建设道路指明了方向。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反帝反封建的最低纲领,明确了中国革命和建设道路的起点。作为中国革命和建设道路的开辟者,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最高纲领和最低纲领的统一。随着道路向前延伸,党的最低纲领的内容不断变化,最高纲领却始终是实现共产主义。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道路之所以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原因就在于中国的民主不仅是通过全体人民联合、团结、凝聚而形成的有机体民主,而且是朝向共产主义奋斗目标迈进的前进型民主。

然而,改革开放以来,尽管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但一些人丧失了共产主义信仰,特别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从物质生活到精神生活,都出现了不少问题。这说明,脱离法治的“人人起来负责”固然不可能,单靠法治,同样不能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得到贯彻落实。反腐败不仅要靠法治,而且要靠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一旦党的建设出现问题,随之产生的腐败现象就极易为国内外反动势力所利用。1989年的政治风波就说明了这一点。邓小平在向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作“政治交代”时指出:“在这次事件中,没有反对改革开放的口号,口号比较集中的是反对腐败。当然,这个口号在某些人来说是一个陪衬,其目的是用反腐败来蛊惑人心。但对我们来说,要整好我们的党,实现我们的战略目标,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①反对腐败并没有错,错的是一些人别有用心地借反腐败来反对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反观之,这也表明加强党的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因此,邓小平沉痛地说:“我们要好好地把自己的事情搞好,这次事件确实把我们的失误也暴露得足够了。我们确实有失误呀!而且失误很不小啊!”[11]312邓小平语重心长地嘱托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常委会的同志要聚精会神地抓党的建设,这个党该抓了,不抓不行了。”[11]314

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牢记邓小平的嘱托,始终把党的建设放在首位,创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此基础上,依法治国和党的建设、国家政治文明建设得到扎实推进。1989年8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1990年3月,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1994年9月,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1995年1月,十四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建立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登记制度、国有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1996年1月,十四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提出将选派部级干部到地方和部门巡视,负责了解省部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及廉政情况,直接报告中央纪委,并及时报告党中央。1997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8年7月,中央作出决定,要求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截至2002年,全国省部级以上机关共制定党风廉政方面的党内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2000余件。正如《中国共产党的一百年》所指出的那样,“这些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执行,为依法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重要依据”。“这是加强党的建设、政权建设和军队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发展,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3]863

党的十六大之后,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积极稳妥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结合不断走向深入。首先,在依法治国方面,到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这个法律体系,立足中国国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意志。它的形成,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有法可依,使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了重要保障。”[13]919其次,在人民当家作主方面,“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进一步实施。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初步建立”。[13]921再次,在党的建设方面,“面对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党坚持以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紧密结合治国理政实践,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加强”。[13]957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十六届中央委员会建立了政治局集体学习制度。随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迈出新步伐,基层党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取得新进展。2003年12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印发。同月,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把党内监督的重点明确为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为开展党内民主监督提供了根本依据”。[13]9662005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

总的来看,中国共产党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努力。《中国共产党的一百年》对此评价道:“经过坚持不懈的探索和努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效明显,为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党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保证。但是,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从严峻性看,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腐败现象趋于严重化,出现区域性腐败、系统性腐败、家族式腐败、塌方式腐败;从复杂性看,区域性腐败和领域性腐败交织,用人腐败和用权腐败共存,体制外和体制内挂钩,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同在,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盘根错节,形成了‘共腐关系圈’。不正之风和腐败严重损害党的肌体健康,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更加清醒地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坚持不懈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仍需要全党上下付出艰巨努力。”[13]973这段论述深刻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自我认识。事实上,没有清醒的自我认识,又何来中国共产党的自我革命?没有伟大的自我革命,又怎能推动伟大的社会革命?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制定和修订,鲜明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的自我革命意识。前文谈到,早在1997年2月,也即党的十五大召开之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就已经有了试行版;2003年12月,也即党的十六大召开一年之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正式版就颁布施行了。但是,“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说明该条例在很大程度上还未充分发挥作用。如何使这一条例真正成为确保党的自我革命的利器,就成为摆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面前的艰巨任务。

三、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守住自我革命的底线要求

按照党的第三个历史决议的说法,“由于一度出现管党不力、治党不严问题,有些党员、干部政治信仰出现严重危机,一些地方和部门选人用人风气不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盛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较为普遍存在。特别是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贪腐程度触目惊心。这‘七个有之’问题严重影响党的形象和威信,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引起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强烈不满和义愤”。[14]29有些地方出现“窝案”,即前面提到的“区域性腐败”“系统性腐败”“家族式腐败”“塌方式腐败”“领域性腐败”,导致群众对当地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失去信心。四风“盛行”和特权“较为普遍存在”的说法,体现了问题的严重性,这已经不是“极个别现象”或“个别现象”可以概括的了。尤其是司法队伍和人民军队中的部分领导干部出现问题,严重动摇了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改革开放以后,党坚持依法治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同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违法不究等问题严重存在,司法腐败时有发生,一些执法司法人员徇私枉法,甚至充当犯罪分子的保护伞,严重损害法治权威,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14]41这里的三个“严重”,其导致的后果必然是严重降低党的威信。“有一个时期,人民军队党的领导弱化问题突出,如果不彻底解决,不仅影响战斗力,而且事关党指挥枪这一重大政治原则。”[14]53在精神生活方面,“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潮不时出现,网络舆论乱象丛生,一些领导干部政治立场模糊、缺乏斗争精神,严重影响人们思想和社会舆论环境”。[14]43腐败现象的不断蔓延,已经影响到整个社会生活、影响到意识形态领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构成了严重的损害。

如何处理这些问题?显然,对于中国共产党这样一个党员人数众多的大党来说,仅仅强调理想信念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大有大的好处,大也有大的难处。人多力量大,但也可能让“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邓小平曾经特别指出:革命战争年代,入党是为了奉献和牺牲,“党员打仗冲锋在前,退却在后,生活上吃苦在先,享受在后。这样他们就成了群众的模范,群众的核心。就是这么个简单的道理”。“那个时候当个共产党员不容易。当个共产党的干部,比如当个连长、当个排长,行军时候一个人要背两三支长枪。现在有些共产党员不同了,他们入党是为了享受在先,吃苦在后。……所以现在我们提出,我们这个党要恢复优良的传统和作风,有一个党员要合格的问题。……我们党确实存在一个整顿的问题。现在,我们的党员有了三千八百万。如果这三千八百万都合格,那将是一支多么伟大的力量!问题是有一部分党员不合格,要在教育的基础上进行整顿。”“对党员的要求一定要严格。”[15]268-269“我们党现在确实存在一个整顿的问题。……三千八百万党员,相当一部分不合格。”[15]281要整顿,就必须树立底线思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就体现了这种思维。

中国共产党从建立之初就是一个纪律严明的政党。毛泽东把中国民主革命胜利的三大法宝概括为:“一个有纪律的,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武装的,采取自我批评方法的,联系人民群众的党。一个由这样的党领导的军队。一个由这样的党领导的各革命阶级各革命派别的统一战线。”他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就是我们的公式,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经验,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纲领。”[12]1480可见,毛泽东认为,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国体本身是三大法宝的集中体现,而在三大法宝中,党的领导是基础,党的建设又是党的领导的基础。党的建设的方向,是以伟大的自我革命推动伟大的社会革命。其中,党的纪律建设被提到了首位。

无论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的纪律建设在党的建设中都居于重要地位。但比较起来,和平建设时期比革命战争时期更需要纪律的约束。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那样,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所处的环境与革命战争年代截然不同,“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英雄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12]1438这个时候只有正面的教育就不够了,必须将全面的纪律约束提上日程。而一旦违反了纪律,能否以及如何进行惩处,就具有了决定性意义。

这样看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制定,是党坚守自我革命底线要求的必然之举。要“在教育的基础上加以整顿”,《条例》就必须既全面完整,又“长牙带刺,有棱有角”。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条例》从1997年2月试行,到2003年12月正式颁布,从规定了七类违反党纪的错误情形、共172条,发展到将违纪种类分为十类、共178条。《条例》试行版规定的七类错误分别是“政治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等;正式版规定的十类违纪行为分别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等。从形式上看,2003年颁布的《条例》不仅定性更准确,规定需予纪律处分的由“错误”变为“行为”;而且分类更完整、更细致,将试行版规定的“经济类错误”细分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这就使得《条例》更具有可行性,而不再仅仅作原则性规定。

但从结果看,这些规定仍然难以全部落实到位。党的十八大之前,党内违纪现象仍然“较为普遍存在”,“法不责众”的结果使对许多违纪行为的处理往往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甚至是“罚酒三杯”。贯彻落实《条例》的突破口究竟何在?这似乎是一个无解的课题。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坚强信心、坚定信念和世所罕见的高度政治智慧,成功地化解了这一难题。

首先,从具体事情做起,以上率下,破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魔咒。

古人说:“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不善禁者,先禁人而后身。”打铁必须自身硬。党的十八大刚刚闭幕不久,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就审议通过了《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11日,党中央印发这一规定。这是党的十八大以后制定的第一部重要党内法规。这八项规定,就同人民军队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一样,涉及的是中央政治局领导同志日常碰到的事情,非常具体,根本不可能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问题。八项规定出台后,得到了大部分高级领导干部发自内心的拥护。

那么,中央政治局以下的同志怎么办?会不会有人认为,反正自己也不是政治局委员,不过是一名普通的领导干部,这些规定不适合自己,跟自己没什么关系,自己该怎么来还怎么来?

只要研究一下此后的进程,我们就会发现:情况恰恰相反。中央政治局的同志做到了,就起了以上率下的作用。此后,这就不再单纯是“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而成为“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中央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各地区各部门陆续制定相应规定、细则,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16]993别说是省部级领导干部,就连乡镇党委书记也不能例外,每一个级别的领导干部都要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否则就会受到处分。

其他党内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也采取了类似的办法,从上到下,逐级压实。2016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规范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待遇等文件、《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会议指出,打铁还需自身硬,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做起,要求别人做到的首先自己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会议强调,要做好统一思想认识工作,抓好贯彻执行。各有关方面要细化落实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有关人员要自觉遵守。要加强督促检查,不打折扣,不搞变通,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其次,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破解“法不治众”的魔咒。

随着中国共产党党员队伍的不断扩大,“大党独有难题”日益凸显。1980年1月全国党员人数有3800万的时候,邓小平就讲有“相当一部分不合格”。到2018年1月,全国党员人数已经增加到8900多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有八千九百多万名党员、四百五十多万个基层党组织,我看能打败我们的只有我们自己,没有第二人。《红楼梦》第七十四回里,贾探春在抄检大观园时说过一句话:可知这样大族人家,若从外头杀来,一时是杀不死的,这是古人曾说的‘百足之虫,至死不僵’,必须先从家里自杀自灭起来,才能一败涂地。正所谓‘物必先腐而后虫生’!”[17]203且不谈后来不合格党员的比例有否增加,就是维持1980年时不合格党员的比例,其绝对数量也是惊人的。如果像改革开放初期那样采取对党员重新登记的办法,就可能把大批不合格党员推到党的对立面,从而造成严重的不稳定。因此,必须给大多数人一个纠正错误的机会。

按照邓小平同志的“政治交代”,问题就在于如何在“教育”的基础上加以“整顿”。对此,党中央要求广大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修改的党章,并认真对照检查自己的行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章对党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奋斗纲领和重大方针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党员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党的制度和各级党组织的行为规范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这些重要内容,全党同志都要全面了解和掌握。……要把检查学习和遵守党章情况作为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通过学习教育,使全党同志对党章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加强对遵守党章、执行党章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党章意识不强、不按党章规定办事的要及时提醒,对严重违反党章规定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全党共同来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17]9-10在此基础上,党区分各种违纪情况并分别予以处理,强调: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18]6就这样,通过区分各种不同情况并予以分别对待,“法不治众”的魔咒得到破解。

最后,修订《条例》,确立行为底线。

为什么党的十八大以后,党中央没有急于修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原因很简单,如果没有形成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氛围,而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者“法不治众”,《条例》再严密,也只会“挂在墙上”,无法“落到地上”。一旦破解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和“法不治众”的魔咒,《条例》的修订和重新颁布就提上了日程。2015年10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印发。该版《条例》仅有133条,把党章、党中央的纪律要求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的纪律规定整合为六项纪律,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条例》简洁而严密,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条例》不仅内容具体,而且对不同违纪行为的处理规范有效,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人人能明白,人人须遵守。

此后,《条例》的修订更加科学规范。党的十九大之后,再次修订的《条例》于2018年8月印发,共142条,除了增加“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和“两个维护”等重要内容,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得以体现,纪法衔接条款更加完善。党的二十大之后,党中央又一次修订《条例》,并于2023年12月印发。新修订的《条例》共158条,在总则中增加了“坚持自我革命”和“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的内容。新修订的《条例》牢牢把握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属性和时代特征,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加强了纪法衔接,充实了违纪情形,细化了处分规定。

通过研究新修订的《条例》,我们可以发现,如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强调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超越了西方三权分立、多党制和议会制的结合,《条例》对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强调,不仅保证了中国共产党的先锋队性质和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而且使党的自我革命形成了制度化的规范。比较起来,资产阶级的大众民主,以及后来从中发展出的新社会运动等“政治正确”的做法,本质上是为了模糊阶级界限而挑动群众斗群众,以便维持资产阶级的阶级统治。我国在“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大民主”则错误地搞阶级斗争扩大化,甚至把党内基于不同政策主张的斗争也当成阶级斗争,客观上为林彪、“四人帮”等野心家、阴谋家和群众中的造反派、“胡闹派”提供了可乘之机。毛泽东认识到“党外有党,党内也有派”“是正常现象”,说“我们共产党也是这样,你说党内无派?它就是有,比如说对群众运动就有两派,不过是占多数占少数的问题”。[19]612问题在于,党内派别斗争是党内不同政策主张的斗争,属于党的自我革命的范畴,不是阶级斗争,不应当用比解决人民内部矛盾还要激烈的办法来处理,更不应当用解决敌我矛盾的办法去对待。即使出现违纪甚至违法的行为,也应当按照党纪国法进行处置。第二个历史决议把毛泽东思想和毛泽东同志的晚年错误区分开来,恢复了社会主义法制;第三个历史决议则总结了建党百年来的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为《条例》的最新修订奠定了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陆续制定或修订出台各项党内法规,推动党内法规体系日趋完善。如果说,党内的收入申报制度比西方鼓吹的财产申报制度更为严格、更有效力,但毕竟财产申报制度资本主义国家也有。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则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创举。任何一个非马克思主义政党都不可能制定和实施这样的《条例》。《条例》使党的自我革命的法规体系形成了闭环,必将在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史、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参考文献:

何虎生.自我革命是党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J].人民论坛,2022(20).

董艳芳.跳出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新时代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研究[D].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2022.

杨德山,余国全.两个“答案”的比较研究——兼论“自我革命”论的重要价值[J].理论探讨,2023(1).

石仲泉.历史之问,领袖之答——中国共产党领导人破解历史周期率的思想与实践[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22(3).

黄炎培.延安归来[M].北京:国家行政管理出版社,2021.

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石仲泉.破解历史周期率的“两个答案”[N].浙江日报,2022-12-1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中国共产党两个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1.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中国共产党的一百年(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22.

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中国共产党的一百年(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22.

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1.

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中国共产党的一百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22.

习近平.论党的自我革命[M].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2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4.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第5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

[责任编辑 张 华]

Viewing the Regulations on Disciplinary Action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from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wo “Historical Answers”

MA Yongjun

(School of Marxism, Fudan University, Shanghai 200433)

Abstract: Unlike bourgeois democracy, which is based on opposition among individuals, socialist democracy is not only based on unity, solidarity, and cohesion, but also aims for communism as its goal of advancement. Mao Zedong proposed in the “cave-dwelling dialogue” that democracy, which includes two aspects, namely “the people supervise the government” and “everyone takes responsibility”, is the “First Answer” to breaking the historical cycle of rise and fall. It can only refer to socialist democracy. Mao Zedong’s attempts in the latter aspect were met with setbacks, which made people realize that the running of the country by the people can only be achieved by combining it with the leadership of the Rms1dfEXBW1MasUHTH2tWlId4kOMFPZiR2R4DncBEBg=vanguard party and law-based governance. Therefore, improving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and ensuring the vanguard nature of the Party constitute a key link in the path of socialist democrac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e CPC is a party with discipline, armed with Marxism, representing all the Chinese people and the entire Chinese nation, and able to realize self-revolution continuously. The vanguard nature of the Party can only be maintained through continuous self-revolution. It is in this sense that the Party’s self-revolution constitutes the “Second Answer” to breaking the historical cycle of rise and fall. In comparison, in the years of revolutionary war, the Party’s self-revolutionary consciousness was relatively easy to maintain and discipline construction played a supporting role; but in the times of peace, the necessity of discipline building has greatly improved, and the Regulations on Disciplinary Action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is needed to provide discipline guarantee for the CPC to maintain its vanguard nature through self-revolution and to promote the unity of socialist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 careful study of the Regulations on Disciplinary Action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will help us better understand the laws of the Party governance, socialist construction and human society development.

Key Words: Regulations on Disciplinary Action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democracy; “First Answer”; self-revolution; “Second Answer”; Party leadership; socialist democra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