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清代官私书籍出版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界限,而是存在“官私互动”的现象。官修书籍的商业出版与私修书籍的官方出版共同促进清代书籍出版事业的繁荣,影响着清代政治生活的发生、王朝体制的运行、知识系统的形成和传播,以及国家和地区的文化认同。与此同时,清代官方有诸多基于政治目的而实行的对私修书籍出版的管控行为。“官私互动”的现象,展现了清代出版的复杂、多元与融合特性,同时也展现了王朝体制下书籍出版的政治性。
[关键词] 清代出版 官私互动 官修私印 私修官刻 私修官控
[中图分类号] G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853 (2024) 06-0111-07
Exploration of the Phenomenon of “Official-private Interaction” in the Book Publishing Industry in the Qing Dynasty
Gao Xuejiao
(School of Ethnicity and History,Ningxia University,Yinchuan,750021)
[Abstract] There is no insurmountable boundary in the publishing industry of official and private books in the Qing Dynasty, but a phenomenon of “official and private interaction” exists. The commercial publication of official books and the official publication of private books have jointly promoted the prosperity of book publishing in the Qing Dynasty. It also affects the occurrence of political life in the Qing Dynasty, the operation of the dynasty system, the formation and dissemination of knowledge systems, and the cultural identity of regions and countries. Meanwhile, the government of the Qing Dynasty has strong control over the publication of private books out of political purposes, which is referred as “private official control” . The phenomenon of “official-private interaction” shows the complexity, diversity and integration of the publishing industry in the Qing Dynasty, and also demonstrates the political nature of this industry under the dynasty system.
[Key words] Publishing industry in the Qing Dynasty Official-private interaction Official-private printing Private-official engraving Private-official control
清代作为“中国出版书籍的盛世”[1],书籍的出版数量、质量与规模都超越前代,这一出版盛世的缔造,既离不开由官方力量主导,旨在实现确立正统、稳固统治、治道合一等政治目的的官方书籍出版,也离不开由私人力量主导的类别庞杂、百花齐放的私修书籍出版。在看似泾渭分明的官私书籍出版,事实上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两者之间常常会发生互动与交集。清代官方书籍出版有时需要依靠私人主导的商业出版以求在基层社会产生更广泛的影响,“谋利而印”的商业出版也会借助官方的出版成果谋求更大的利益。同样地,当私修书籍出版的成果有利于维护统治之时,其成果也会被采择、利用、容纳进官修书籍当中,官方会借用一定的政治手段将私修书籍出版成果改换身份“据为己有”。不过这一切都是建立在私修书籍出版有利于统治的前提下,当统治者一旦认为某些私修书籍有碍统治时,则会毫不犹豫并持之以恒地严厉打击此类出版行为。本文即从“官修私印”“私修官刻”“私修官控”三个角度出发,探究清代书籍出版中的“官私互动”现象,通过案例列举与原因分析结合的方法,探究“官”与“私”因何又如何互动交融。
1 “官修私印”—官修书籍的商业出版
清代官修书籍体量庞大、类别丰富,大致可分为实录、圣训、御制、方略、典则、经学、史学、仪象、志乘、字学、类纂、总集、目录、类书、校刊、石刻16类[2]。这其中既包括历朝编纂的政书方略和典章制度,也包括清代皇帝钦定、敕撰以及御纂的著作。这些官修书籍的编纂出版与流通传播始终为清代皇权服务,共同影响着清代的政治生活,影响王朝体制的运行、知识系统的形成和传播,以及地区和国家的文化认同。
清初入关前,官方负责出版书籍的机构是内三院下属的内国史院,刻印能力有限。入关初始,则继承明代内府经厂的刻书传统,康熙朝时礼部、翰林院等机构也刊刻了部分官修书籍,直至武英殿修书处成立,基本取代其余机构,成为专门出版官修书籍的政府机构。武英殿出版的官修书籍,除供给宫廷内部流通所需外,既通过官方流通渠道颁发或赏赐给个人或者机构,也通过自负资费的商业刷印和有固定流通渠道的商业售卖等途径流通出去。例如通过预购的方式售卖给官员,“根据殿本所用纸墨工价等成本标明价格,满汉官员以所在衙门作为预定部门,汇总预购殿本的名称、数量,呈送武英殿照数刷给,书款则从官员俸禄中直接扣除”。或者将已经刷印好的书籍发交五城书铺、琉璃厂书肆以及书商售卖流通,售卖对象主要是民间士子、普通百姓。此外,官修书籍还可通过武英殿主动售卖以及各省请买等方式流通到全国各地,但“各省的流通数量是不均衡的,与不同地域的交通便捷程度、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密切相关”[3]。晚清宫廷内府刻书衰落,由地方督抚发起,再由中央敕谕,各省积极响应而设立的地方官书局取而代之[4]。
除了中央出版机构负责的商业刷印和商业售卖外,地方上也存在官修书籍的商业出版现象。这主要是因为中央颁发地方的官修书籍数量有限,因此,品级较低的职能部门和官员以及民间倘有所需时,就需要地方政府及民间商业出版活动的补充,朝廷允许并鼓励此类商业出版活动的存在,并为此提供政策上的支持。
地方政府及民间的商业出版活动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情况指各省布政司以中央颁发的书籍为刻样进行翻刻,将翻刻刷印的书籍颁发给本省所属各级衙门、学校和乡村。这在清代社会有相应的“惯例”沿袭,每次中央颁发的书籍一般都会多给布政司两部,以备地方翻刻以及坊间私人刷印。例如雍正七年(1729)颁发清汉文《大清律集解》,各省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布政使、按察使衙门各发一部,每省再发汉文律例二部,许坊肆刷印。乾隆八年(1743)四月,《大清律例》的定本正式“颁行天下”,分别颁发给京城各衙门及各省衙门,至于数量众多、品级较低的道府州县衙门,“若皆从京颁发,不胜其烦”,故照雍正七年(1729)之例:“所有各省道府州县,每省各另发该布政司衙门二部,令其照式刊刻刷印转行分发,并许坊肆刷印。其远小省份,存公无几,无资刊刻者,该布政司转行道府州县,令各备纸张刷价,汇交该省提塘,该督抚移咨刑部,听其自行刷印”。并且,若有在京官员未蒙颁发者,“有情愿自行刷印者,亦准其自备纸张工价,赴馆自行刷印”[5]。乾隆七年(1742)颁发《洗冤录》也是如此办理,“每省另发二部,令布政司照样刊刻转发,并许令坊肆刷印”[6]。乾隆十一年(1746),《御制律历渊源》颁发群臣后还剩余二十八部,令转交钦天监“酌量省分,大省给发二部、小省给发一部”,其后钦天监分别颁发给各省的书院,其中顺天府、安徽、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各两部,其余各省各一部以备士子观览学习。安徽诸省之所以多颁一部是因为这些省书贾云集,多给一部“以为书坊翻刻之用”,可以促使《御制律历渊源》广泛流通传播,坊间刊刻时可借用书院之书“敬谨校对,毋致损坏”[7]。
另外一类情况指官修书籍由民间坊肆或地方士绅等直接出资的商业出版。以律例为例,现有研究表明,没有明确证据显示地方上有覆刻《大清律例》的情况出现,且“目前未见有翻印版的存在”[8]。这主要是因为官方出版的律例实用性不足(例如内容简单,缺少可供参考的案例;版式设置不佳等)、时效性不高(殿本刊刻慢,更新不及时,无法满足市场对新版法律书籍的巨大需求),因此,民间有更为便利也更易获取的“坊本律例”通行。坊本律例并非官方版本的简单复制,而是出版商与私人编者重新定义律典印刷范式后的产物。编者通常是具有丰富诉讼经验的幕友,他们会在官方出版的律条原文基础上增加私人注释及其他额外内容如则例、成案、诏令等,改变官方版本的印刷格式和内容组织方式。由于这类形式的律例文本更实用更有效,所以担负司法行政之责的官员往往会对坊本律例的出版活动给予经济支持,并且还会为坊本律例撰写序言以吸引读者,并确立其权威性。由于坊本律例更受官员士子以及幕友、讼师的青睐,导致官方出版的《大清律例》在书籍市场毫无竞争性可言,几乎不见民间翻刻本的存世,坊间书肆的购书记录、私人藏书目录也不得见[9]。也有学者的研究显示,福建四堡地区邹氏、马氏的书坊在鼎盛时期(18世纪末19世纪初)刻印过《学政全书》《大清会典》等官修政书,说明官修书籍仍然能够借商业出版流通到内地乡村和边疆地区[10]。比较而言,清代官修经书注本的商业出版,在规模和影响上要更大。清代官修经书注本是清代科举考试的权威经学注本,编撰质量高、内容翔实,且以钦定的方式别异同、决嫌疑,所以在知识界与民间广泛传播。但“官修注本卷帙浩繁,印制成本较高,不利于流行;其内容也过于详尽、材料繁杂,不便于初学”[11],因而民间基于谋利的商业原则会不断删改官修注本,将其制作成更适合科举考试的参考注本出版流通。
相关案例说明,虽然官方允准私人自愿出资翻刻或刷印官修书籍,但实际效果并不显著。商业市场更青睐官修书籍的“改良版本”,而非官修书籍本身。探究这种现象的深层原因,无外乎以下两点:第一,民间需用的官修书籍往往是官方政典、经史巨著,这类书通常卷帙浩繁,体量庞大,且版刻装潢上佳,民间的商业出版“谋利而印”,多无法承担如此高昂的出版成本。第二,官修的政典、经史著作往往缺少相关的注释说明,对读者的知识水平要求较高,因此,在民间社会的受众较少,所以商业市场上就出现了诸多官修书籍的注释本、改编本、删节本等,这些改良版本更适合读者阅读,出版者在改编内容的同时也会相应改变书籍版式,使之在便于阅读的同时更节约成本。
2 “私修官刻”—私修书籍的官方出版
清代官修书籍承载着官方意图,有助于王朝治理教化、民族认同意识建构、历史记忆塑造等。当私修书籍同样具备这些功用有裨治理时,官方亦会审时度势,将私修书籍成果采择、容纳进官修书籍当中,甚至会通过政治力量促使私修书籍的身份发生转换,由“私”转“官”,再借官方出版令其广泛传播,以达到官方希冀实现的政治目的。
以清代题名“纳兰成德辑”的《通志堂经解》一书为例。是书收录以宋元两代为主的经学著作140种,均为经学史要籍,且多为甚少流传的稀见之本,故这部书对宋元经解文献的保存与流传意义重大。《通志堂经解》于康熙十九年(1680)刻成,虽然题名“纳兰成德辑”,但实际上这部书是徐乾学为结交纳兰成德之父权臣明珠而代辑代刻的。乾隆朝时,乾隆命增补《通志堂经解》并为其御制序文,纂修《四库全书》时也将其收录在内。乾隆五十九年(1794)将该书刊刻刷印并颁发各省督抚。各省督抚在接到赐书后纷纷上书谢恩,但众臣皆未能把握乾隆为此书御制序文并颁发群臣的深心,大多数人都照惯例对《通志堂经解》一书以及乾隆多溢美之词,只有时任漕运总督的管幹珍在奏折中特别揣摩了乾隆作序颁书的良苦用心,称乾隆此举是将徐乾学“邀誉逢迎”之举剖析原委,昭告天下,“于阐扬经义之中即寓甄别党私之义”,如此一来可以“嘉惠艺苑,整饬官场”[12]。乾隆对管幹珍的这番回应十分赞赏,朱批称:“所见是”。不仅如此,乾隆还就此事特谕军机大臣,对管幹珍大加褒扬。称其“独能见及于此,言简意赅,所见尚是”[13],故特将此谕令各督抚知晓。
另外一种私修书籍身份转换为官方身份更为彻底的例子是清代的荒政书籍《康济录》。《康济录》是清代历史上第一部由私人编纂进献而经统治者钦定赐名,并经官方删润出版且广泛颁发的荒政书籍。乾隆即位之初,曾命翰林科道官员轮流奏呈经史讲说以资披览,乾隆四年(1739)十月二十日,吏科给事中倪国琏向乾隆进呈已故同乡钱塘县监生陆曾禹所著的《救饥谱》以为经史讲义。倪国琏称是书“前列经史,后加论说”,内容“编辑详明,似尚有可取者”,故辑其要旨,进呈御览。乾隆对此书颇为满意,命南书房翰林将《救饥谱》“详加校对,略为删润”[14],赐名曰《康济录》。
《康济录》系统搜集并总结了历史上经过实践的救荒之法及经验,主要分《前代救援之典》《先事之政》《临事之政》《事后之政》四卷,分别记录前代救援的史料、事先对灾荒的预防、灾荒中的救荒措施以及灾荒后的善后工作,并详载现行荒政则例与律例,整体结构安排合理,资料丰富,内容详尽,措施具体,“其中既有对曾经在实际生活中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的积极肯定,也有对长期沿袭的某些错误观念和方法的批评与纠正”[15]。乾隆帝意图使《康济录》成为官员救荒赈济的指导书籍,所以将其刊印并广泛颁发群臣。乾隆五年(1740)九月到次年二月间,有近50名总督、巡抚、按察使、布政使及学政题奏或请上级代题谢恩颁赐《康济录》,称《康济录》为“救荒之善政,治世之良规”[16],或是“臣工赈济之良谟”[17]等。一些地方官员在接到颁赐的《康济录》后有主动请求刊布之举。如乾隆五年(1740)十月初十日,河南巡抚雅尔图奏请由地方刊布《康济录》分发道府州县[18]。乾隆朝纂修《四库全书》之时,《康济录》亦被收录在内,馆臣称该书为“乾隆四年御定”,称“臣等校录之下,仰见勤求民瘼之心,与俯察迩言之意,均迥轶千古也”[19],用赞扬之语将《康济录》的私修身份转化为经统治者钦定的官方定本。
《康济录》自此成为清代官方认可并推广的荒政之书,此后官方与民间多有利用,如乾隆五十八年(1793),魏礼焯翻刻乾隆五年(1740)殿本《康济录》, “将原书发刻”,并“即日刷印百部,禀呈抚臣分发州县,以便取法”[20]。《康济录》还曾在乾隆朝流播至日本,日宽政六年(乾隆五十九年)《康济录》在日本重刻。道光元年(1821),直隶、天津、静海、沧州、宁河、宝坻等处及山东近河近海地方都出现蝗灾;六月,吏部右侍郎王引之上奏“请饬武英殿将钦定《康济录》‘捕蝗必览’一册进呈御览,并刷印颁示直隶、山东地方大员,仿照捕蝗十宜,设法捕扑”,如此一来,“则可以收捕扑净尽职功而免胥吏骚然职苦矣”[21]。同治三年(1864),左宗棠利用湖北书局重刊《康济录》以资利用。1933年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还重印《康济录》作为内部参考资料使用,蒋介石为重印版《康济录》作序[22]。
3 “私修官控”—官方对私修书籍出版的干预与控制
皇权社会的图书编辑出版无法回避来自政权的干预和影响,封建主义集权达到顶峰的清代更是如此。尽管清政府没有专门的图书市场管理机构和十分明确的市场交易规则,但是对私修书籍的出版及流通的控制干预从未断绝。例如顺治朝严格禁止“琐语淫词,及一切滥刻窗艺社稿”的行为,违者从重究治。康熙朝“严绝非圣之书”的出版流通。所谓“非圣之书”,是指那些不符合统治需求,但又在民间广泛流传的书籍,一般多为小说、戏曲等。康熙二年(1663)命朝廷内外科道督抚题参“私刻琐语淫词、有乖风化者”,需“访实何书,系何人编造,指名题参,交与该部议罪”。康熙二十六年(1687)议准,经查“书肆淫词小说刊刻出卖共一百五十余种,其中有假僧道为名,或刻语录方书,或称祖师降乩”,这类书蛊惑人心,要严格禁止其流播。还有“私行撰著淫词等书,鄙俗浅陋,易坏人心”,要“一体查禁,毁其刻板”。如果民间仍然违禁不遵,“内而科道、五城御史,外而督抚,令府州县官严行稽察题参,该部从重治罪”,进一步加大了所谓“淫词小说”的监管范围。康熙五十三年(1714)更是明发上谕,明确禁绝“淫词小说”的原因及原则。上谕称“治天下以人心风俗为本”,而“欲正人心,厚风俗,必崇尚经学,严绝非圣之书”,但是“近见坊肆间多卖小说淫词,鄙亵荒唐,渎乱伦理。不但诱惑愚民,即缙绅子弟,未免游目而蛊心。伤风败俗,所关非细”,所以要严加限制,将“仍卖小说淫词者,从重治罪”[23]。
雍正朝进一步加强对私修书籍出版的控制强度,既有因重要政治案件而发生的书籍禁毁,也有常规化的书籍出版管控政策。如雍正二年(1724),年羹尧手下幕僚汪景祺著《西征随笔》,书中内容包括若干清初政治军事史事及地方风土人情、异闻奇趣。年羹尧获罪抄家时,《西征随笔》 被抄出,书中对年羹尧大加吹捧,悖谬狂乱至极,雍正帝下令将汪景祺照大不敬律斩首,《西征随笔》自被查禁。雍正朝常规化的书籍管控主要针对小说戏曲。例如雍正二年(1724)禁止民间市场买卖淫词小说,针对官民刻印小说的相关惩罚也颇为严厉。“凡坊肆市卖一应淫词小说,在内交与都察院等衙门,转行所属官弁严禁,务搜版书,尽行销毁”。倘若有仍行刻印售卖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市卖者杖一百,徒三年,买看者杖一百”。
乾隆朝书籍出版管控政策空前严厉。首先是乾隆朝前期各类文字狱案件、政治案件导致的书籍查禁。几乎所有的文字狱案最后都会导致牵涉其中的书籍禁毁。其次是因纂修《四库全书》而兴起的书籍查禁热潮,这是继征书之后进行的一场禁毁“违碍”“悖逆”书籍的活动。从乾隆三十九年(1774)八月开始,乾隆五十八年(1793)结束,所禁书籍包括“野史稗乘、文集笔记、奏疏杂纂、石刻碑、剧本曲本、郡邑志乘、天文占验之书”,甚至包括“御批”书籍[24]。与此同时,乾隆朝也有针对私修书籍出版的常规化审查,严禁“淫词小说”,杜绝经书删改不全之本或时文选本的流通,只不过在纂修《四库全书》查禁违碍书籍的大风潮之下,常规化的书籍出版管控略显平淡。
清末的私修书籍管控依然延续清中期的轨迹,严厉查禁所谓“淫词小说”的出版,并对与科举相关的举业经书出版严格限制。其次,清末官方的私修书籍出版管控面临新的挑战,新式书籍不断涌入国内,不符合统治需求的新式书籍报刊也不断被查禁。“1903年以前,清政府依据意识形态标准查禁的报刊书籍主要是宣传康梁变法思想的,1903年以后,宣传革命思想的报刊书籍成为清政府查禁的重点。”[25]清末维新派康有为的《新学伪经考》《孔子改制考》,梁启超的《变法通义》《自由书》《中国魂》,谭嗣同的《仁学》等宣传维新思想的书籍均遭到查禁。邹容的《革命军》虽在海外出版,但因其宣传革命,于1905年起禁售禁阅。陈天华的《猛回头》《警世钟》在1906年被列为禁书。
总体来说,清代官方对私修书籍出版的管控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杜绝淫词小说等娱乐性书籍、宗教读物的出版,试图通过此类书籍的查禁从根本上杜绝大众阅看那些在官方看来较为“低俗”的通俗娱乐书籍,这些书籍的阅读于风俗人心无益,且足以腐蚀朝廷正统权威引导下的官方美学,有的甚至还会对儒家社会秩序产生威胁,直接激发出民众的逆反之心。二是杜绝对正统儒学加以提纲式、汇要式加工的私修书籍出版,这些书籍一般包括服务于古典学问速成和科举应试基础的资料汇编,出于便捷,为追求“泛览化”“快速化”阅读而生,质量无法保证。官方认为此类书籍“操觚者易于检寻,注书者利于剽窃,转辗裨贩,实学颇荒”[26], 目的是杜绝士子投机取巧,对经典的经史著作不精心研读的现象。三是禁止与政治事件相关的违碍书籍出版,对已出版者予以销毁查禁,这在文化钳制与管控最为严格的清代中期较为常见,清末传播革新思想的新式书籍、报刊出版亦有诸多限制之举。
4 结 语
清代统治者通过行政治理与文化治理结合的方式对国家施行有效的统治。有清一代,文化治理的形式与方式多样,对承载思想文化意识的书籍的控制与利用是极具特色的典型代表。统治者利用官私书籍的编纂、刊刻、流通、传播以及管控、禁抑、删改、销毁等方式,利用政治权力给予官私书籍出版以支持或限制,从而对治下臣民实行规训、控制、引导,借此塑造符合统治需求的价值观。在这个过程当中,官私书籍出版存在明显的“官私互动”现象。居于庙堂的官修书籍为了更广泛的流通传播需要借助市场力量,进入商业出版的领域,使其影响广及江湖,因此可以看到官修书籍既在中央层面存在商业刷印和商业售卖的现象,也在地方上存在商业出版的现象,虽然商业市场基于成本控制、便于利用等原则更青睐官修书籍的“变体”,但作为“本体”的官修书籍仍然随着变体的出版流通而参与到商业出版当中。与此相对应的是,私人纂修的私修书籍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被官修书籍接纳、利用,从而完成由“私”到“官”的身份转换,进而借助庙堂之力在更高层级的社会、更广泛的范围内产生影响。当私修书籍的出版与流通传播危及王朝统治时,官方则会利用政治权力对此强加干预,无论是在统治强盛或统治式微时都毫无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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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23-09-25;修回日期:2024-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