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主体协同视域下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背景、价值与保障

2024-11-26 00:00袁琮蕊
乡村论丛 2024年5期

摘要:加强乡村文化建设是党和国家一项重要工作。政府目前在乡村文化建设中发挥主要作用,多元主体参与不足,导致乡村文化建设效果不彰,为此应加强社会力量对乡村文化建设的参与。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不仅能够增加乡村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应,更有助于使政府、社会力量、村民等多元主体协同配合,共同投入到乡村文化建设之中,更好地满足村民的精神文化需求。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作用,政府应采取相应措施,完善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体制机制,增强对社会力量的扶持力度,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渠道,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考核与评估,从而使社会力量更好地为乡村文化建设提供助力。

关键词:乡村文化建设 社会力量 多元主体协同 公共文化服务

加强乡村文化建设是党和国家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乡村文化指存在于当代中国农村社区、以农民为主体的技术(物质)——价值观念体系。它既包括由政府或社会力量提供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也包括村庄自身所孕育的乡土文化样态。这意味着加强乡村文化建设需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协同配合,而社会力量在其中无疑占有重要地位。社会力量指除政府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之外的组织和个人,包括社会组织、非营利机构、企业和个人等。

党和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2017年开始施行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规定公共文化服务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2024年7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也明确要求,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机制。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推动多元主体实现有效协同,共同为乡村文化建设提供助力。因此,应采取相应政策措施,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功效。

一、当前研究现状及其不足

当前,与乡村文化建设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首先,是关于乡村文化建设的宏观研究,包括乡村文化建设的必要性、现状、当前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路径。也有学者重点关注加强乡村文化建设的某一具体方面。就加强乡村文化建设的意义而言,李美玲从政党、历史、人本、方法四个维度进行了阐述。尚子娟和陈怀平论述了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与乡村振兴双向赋能的内在逻辑。也有学者聚焦乡村文化建设的具体路径,李明等学者认为,实现乡村文化振兴应筑物质文化之基、铸精神文化之魂、强制度文化之根、固行为文化之本。沈费伟则从总体原则、理念构建、人才保障、经济基础、政治支持五个方面阐述了乡村文化建设的路线选择。

其次,是聚焦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文化建设。当前,乡村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于过度依赖政府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而其他主体,包括社会力量、村民自身等并未充分参与其中,这导致当前乡村文化建设未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学者们据此提出,应使多元主体投入到乡村文化建设之中。吕宾认为,应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农民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乡村文化建设“三位一体”新模式。韩鹏云和张钟杰主张实现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以突破乡村文化发展的治理困局。胡卫卫和赵子强以关中平原“横渠模式”为例,提出乡村文化建设应实现政府、市场和企业等多元主体间的协同。也有学者认为,应培养乡村文化建设的内生动力,强调村民自身应在乡村文化建设中发挥主要作用。

最后,是围绕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研究。学者们认为,社会力量应成为乡村文化建设的重要主体,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是克服当前乡村文化建设困境的重要出路。在此基础上,一些学者分析了当前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面临的困境,并据此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也有学者通过对具体案例的考察,分析了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相关情况。其中,社会力量参与乡村图书馆或农家书屋建设成为学者们关注的重点。

总体而言,学者们已初步认识到当前乡村文化建设缺乏多元主体的参与及协同配合,认识到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必要性,但既有研究仍存在两点不足。第一,缺乏针对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专门研究。部分研究尽管对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价值体现、具体路径、推动方式等问题有所涉及,但缺乏深入、详细的分析阐释,相当数量的成果以具体案例考察的形式呈现,其结论在普遍适用性上有所欠缺。第二,对于社会力量是否能够推动实现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乡村文化建设,如何推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与协同配合,怎样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作用等问题,学界尚未形成系统、严密的分析框架。

针对当前研究的不足,本文拟从多元主体协同角度对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进行考察。首先,分析当前乡村文化建设的现状和不足,论述多元主体协同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背景和必要性。其次,阐述社会力量的参与如何推动实现乡村文化建设的多元主体协同,即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价值。最后,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为社会力量更好地参与乡村文化建设提供保障。

二、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背景:多元主体参与不足

目前,政府是我国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供应者,社会力量参与不足,村民群体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意愿和能力则需要提升。多元主体参与不足导致当前乡村文化建设效果不佳,难以满足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需求,且与村民文化需求不相匹配,村民的精神文化需要难以得到有效满足。这是当前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背景,也是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必要所在。

历史上,政权力量长期未有效渗入我国乡村社会内部,传统乡村生活呈现出“乡村自治”“长老统治”“礼治秩序”“熟人社会”等特点,乡村秩序的维系主要以礼俗规范、道德伦理为遵循,并以传统士绅阶层为引导力量。由于乡村文化发挥着维系乡村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因此士绅阶层作为乡村社会公共权威,依托宗族组织引导村民自觉开展乡村文化生产与实践。可见,在传统乡村社会,村民是乡村文化的主要生产者、维护者和传承者,这为乡村文化的生长、发展及再生产提供了动力和土壤。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党的基层组织发展以及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国家政权和政党组织嵌入乡村社会,成为乡村社会秩序构建的主导力量。进而在国家政权主导下,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引领乡村文化的改造和建设,乡村社会完成了秩序重建、观念重组与文化重构,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改革开放后,尽管在“乡政村治”的基本治理格局下,国家不再直接干预乡村社会内部,但在压力型体制的作用下,乡镇政府以及落实乡镇政府文化建设任务的村委会、文化站等,成为当前乡村文化建设的主要力量。

与此同时,村民在乡村文化建设中的参与程度则明显不足。造成这一现象的直接原因,在于村民缺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意愿和能力,这由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共同导致。

首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传统的乡村社会逐渐解体。改革开放前,乡村仍然具有相对封闭、熟人社会的特征,传统道德和伦理规范仍在维系人与人的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确立,乡村社会的封闭性逐渐被打破。传统的乡村社会逐渐解体,由“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甚至“陌生人社会”转变。传统乡村社会的解体、村庄的“空心化”以及个体的原子化,不仅显著降低了村民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意愿,也导致乡村文化再生产的主体、组织、动力和机制缺位,降低了村民自主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能力。

其次,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相当数量的村民出现“重经济、轻文化”的心态。村民出于提高自身物质生活水平的愿望,物质利益开始成为首要的追求目标,成为决定现实行为的首要价值标准。不少村民认为从事文化活动难以获得现实的物质收益,是“浪费时间”“无意义”的行为。同时,在大量乡村人口迁往城镇的背景下,留守乡村者以妇女和老人为主,他们在谋生方面面临更大困难。受生活压力所迫,他们也缺乏足够的意愿和能力参与乡村文化活动。

第三,村民对乡村文化的认同程度显著降低。受城乡发展差距的影响,在城市的农村居民在追逐城市文化的同时,常常将乡村文化视为保守、落后的同义词。同时,随着现代传媒技术的出现,村民的文化需求从公共性转向私人性。以电视、电脑、手机为载体的影视、娱乐、短视频等在相当程度上满足了村民的文化需求。这影响了村民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意愿。

第四,受政权力量深入乡村社会,政府成为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主要提供者的影响,部分村民的认知出现偏差,认为政府理应承担乡村文化建设的全部责任,因而存在“等、靠、要”的搭便车心态。这种错误认知也是村民缺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意愿的重要原因。

社会力量对乡村文化建设的参与度同样不足。尽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成为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者,但在相关体制机制方面仍然存在明显不足。一方面,目前尚未出台专门针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文件、实施办法或者条例,导致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缺乏必要依据,限制了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渠道选择。另一方面,当前政策激励机制不够健全,缺乏具体激励标准与实施细则,社会力量难以切实享受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影响了其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积极性。

上述因素导致政府所供应的乡村文化产品和服务难以满足村民的现实需要。一方面,财政力量的有限性导致政府难以在乡村文化建设方面投入足够资金。另一方面,政府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与村民的现实需求不相匹配。压力型体制下,政府在乡村文化建设过程中,出现重指标轻内容、重数量轻质量、重同质性供给轻异质性分析等问题,难以适应村民文化需求日益多元化的现实,导致乡村文化政策“悬浮化”。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兴建的文化站、农家书屋等文化场所,经常闲置、荒废,少有村民使用。政府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与村民的需求不相匹配,不仅会导致村民精神文化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也会引发乡村文化衰落,乡村文化价值逐渐消失。这正是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背景,也是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必要性所在。

三、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价值:推进多元主体协同

当前,政府在乡村文化建设中发挥主要作用,多元主体包括社会力量、村民自身等在乡村文化建设中参与程度十分有限,这是导致当前乡村文化建设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这种情况下,扩大社会力量的参与具有提升乡村文化建设效果的重要价值。事实上,尽管当前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实践相对有限,但已产生了部分积极影响,通过促进多元主体参与协同的方式,使乡村文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效果。

首先,社会力量参与本身就意味着在乡村文化建设领域参与主体的增加,这对改善乡村文化建设效果意义重大。一方面,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有助于减轻政府财政负担,缓解乡村文化产品和服务供应不足的问题。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主要通过三种方式。第一种是直接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通过兴建、捐建乡村公共文化设施和资助项目、捐赠产品、提供赞助等方式参与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例如,浙江省温州市民间读书会在农家书屋举办公益文化活动。再如,山东省部分学者自发组织乡村儒学讲堂,在省内多个村庄为村民义务讲授儒家经典,助力实现乡风文明。第二种是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运营。近年来,乡村公共文化机构推行法人治理结构改革,专家、社会组织和企业代表进入理事会,参与决策并负责乡村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运营,这有助于解决乡村公共文化设施“重投入轻管理”的问题,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乡村文化建设中的功效。第三种是参与志愿服务。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志愿服务的领域和范围目前比较广泛,除依托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为村民提供讲解、宣传等志愿服务外,还开始进入非遗保护、线上宣讲、文艺演出等领域,并增加了针对留守儿童、孤寡老人、农民工群体的文化服务活动。另一方面,社会力量能够更加有效地满足村民日益多样化的文化需求,缓解当前乡村文化建设中“供需不匹配”的矛盾。村民文化需求反馈机制不畅通是导致当前乡村文化建设出现“供需不匹配”问题的重要原因。相比政府机构,社会力量与民众更加接近,更加了解村民的文化需求,因而在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方面更加具有针对性。同时,社会力量自身组成部分的广泛性决定了他们能够提供广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从而适应村民日益多样化的文化需求。

其次,就政府而言,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有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使政府更好地发挥自身在乡村文化建设中责任主体的作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规定,公共文化服务由“政府主导”,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应在乡村文化建设中大包大揽。因为,这不仅会增加政府负担,也无助于提升乡村文化建设的实际效果。政府应成为乡村文化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管理者和监督者。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无疑有助于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使政府的职责更加集中于服务、保障、管理、监督等方面,而由社会力量更多承担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任务。目前,已有部分地方政府将一些项目的运营或场馆整体外包,或是向社会力量购买部分乡村文化产品和服务,这都反映了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的趋向。

最后,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有助于提升村民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意愿和能力,从而为乡村文化建设培育内生动力。社会力量带动村民参与乡村文化建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有助于推动乡村文化产业发展。较低生活水平所导致的生活压力,以及对乡村文化缺乏认同是村民对乡村文化建设缺少参与的重要因素。而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无疑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尽管很多乡村拥有丰富的文化资源,但由于村民综合素质偏低、创新能力较弱、营销手段不足等问题普遍存在,乡村文化产业的发展严重受限。社会力量能够通过改进技术和管理、增强创新能力、开拓市场等推动乡村文化产业发展,进而推动实现相关产业垂直一体化发展或集群式规模化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同时,社会力量还可推动实现产业的融合发展。例如,郑州市龙湖镇泰山村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开发当地文化资源,建立起以休闲旅游、教育培训为主导的产业网,增加了当地收入。再如,山东省日照市引导企业进入农民画开发、销售领域,推动农民画产业链向纵深发展。乡村文化产业的发展使村民在改善自身生活的同时,体会到乡村文化的魅力,提高了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意愿和能力。第二,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有助于在乡村创建良好文化氛围,提升村民主动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积极性。政府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有限性和乡村人口大量流失,使得很多乡村文化活动匮乏,导致很多村民尽管并未脱离乡村,但已脱离乡村文化场域,不仅乡村文化的魅力和价值无法发挥,而且有可能让落后的腐朽文化等趁虚而入。社会力量通过提供乡村文化产品和服务,有助于使村民近距离感受乡村文化,增强对乡村文化的理解和认同,进而增强其主动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意愿。第三,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有助于培育乡村自组织。贺雪峰曾经提出,乡村文化衰落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乡村“缺乏组织的原子化”,这使得乡村难以抵挡城镇化、市场化大潮的冲击。因此“乡村建设最根本的当是基层组织建设”。要推动乡村自组织的创建和发展,便需要乡村能人等的组织和带动。正如罗家德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自组织的形成离不开民间领袖、精英的引导。事实上,在中国传统社会,士绅阶层是中国乡村自治得以实现、乡土文化得以自主生产的关键。改革开放后,乡村人口大量流向城市,使得乡村精英人才逐渐匮乏。近年来,各地增强了对乡村能人、返乡毕业大学生、返乡老干部等精英人才的重视程度,这一群体的数量有所增加。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建设有利于为乡村留住和培育更多的乡村精英人才。一方面,社会力量通过推动乡村文化产业发展,改善乡村经济状况,有助于让更多的乡村精英人才留在乡村,并发挥其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社会力量特别是高等院校、文化协会等能够通过人才培养、村民培训、技能传授等方式,为乡村培养更多的精英人才,进而带动乡村自组织建设,增强村民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意愿和能力。

可见,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不仅有助于使乡村文化供给主体多元化,还有助于推动多元主体通过适合自身的方式参与到乡村文化建设事业之中,从而形成多元主体协同配合、共同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良好局面,这既是应对当前乡村文化建设困局的良方,也是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价值所在。

四、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保障

目前,社会力量虽已参与到乡村文化建设的实践中,但在参与范围、参与程度方面仍然有限。同时,社会力量对乡村文化建设的参与仍处于自发、分散、无序的非规范状态。因此,为使乡村文化建设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为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提供保障。

首先,完善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体制机制。目前,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文件、实施办法或者条例仍未出台。这使得在一系列现实问题,如乡村文化建设中社会力量的供给权限、参与范围,社会力量在参与乡村文化建设过程中应享受的财税及其他优惠,社会力量在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法人治理中的权利和责任等方面缺乏明确细致的规定。这不仅限制了社会力量对乡村文化建设的参与渠道、参与范围,而且不利于社会力量与政府、村民形成有效协同。为此,政府应就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出台专门政策文件,各地方也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具体条例和实施办法,在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范围、权限、义务、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通过体制机制的完善,建立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使政府、社会力量、村民自身等主体在其中得以充分协同与配合,形成乡村文化建设新模式。

其次,增强对社会力量的扶持力度。由于受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限制,我国社会力量发育仍不够完善,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各类社会力量发展规模有限,多样化、专业化程度发展不足。这既体现在当前我国文化类非营利组织数量较为有限,又体现在文化志愿者服务组织的专业性有所欠缺。文化类社会组织的薄弱性制约了其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能力。因此,政府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扶持社会力量的成长,进而增强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意愿和能力。一是积极推动成立文化类社会组织。文化类社会组织数量不足,是导致社会力量在乡村文化建设中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政府应积极培育民间文化组织或文化社团等社会力量,为乡村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应提供基本保障。二是加强对社会力量的资金支持。社会力量,特别是民间社会组织、文化类社团等大部分财力有限。同时,文化类投资利润较低、收益回报周期较长,以及现有激励政策力度有限且难以落实等,也降低了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积极性。为此,政府应对积极投入乡村文化建设并且取得一定成效的社会力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和经费支持,并在财税以及相关费用等方面给予相应减免和补贴。三是帮助社会力量、特别是社会组织、民间社团开展人才培训工作。社会力量自身活动能力与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人才、从业人员息息相关。然而,社会组织和民间团体目前面临专业人才不足的困境。为此,政府可集中各方面优势资源,为社会力量从业人员提供专业培训和服务,帮助他们提高从业技能和综合素质,进而增强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能力。

第三,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渠道。有学者指出,当前我国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仍然存在“公有制偏好”的特点,政府向社会力量开放的公共文化服务资源较为有限,大部分优质资源仍掌握在体制内文化组织手中。政府在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时,也倾向选择文化事业单位、国有文化企业。政府应将相关资源适当向“体制外”社会力量倾斜,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渠道。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相关合作平台也是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渠道的重要方式。就基础设施建设而言,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情况存在明显地区差异性,导致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在于,不同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存在差距。基础设施建设较为完善的地区,能够为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提供明显便利。特别是在大数据和信息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情况下,文化的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已经成为乡村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渠道,政府不仅应完善乡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还应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向数字化转变,使社会力量能够以更加多元的方式参与到乡村文化建设中。就相关合作平台建设而言,信息交流不畅是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重要阻碍,很多社会组织、民间团体、企业乃至个人难以获得相关信息和标准,导致其即使有意愿也缺乏适宜方式和途径参与其中。为此,政府应推动建立相关合作平台,定期发布招标信息、合作标准、相关要求等,使社会力量能够及时了解乡村文化建设的需求,能够根据自身情况参与到乡村文化建设中,为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渠道提供保障。

第四,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考核与评估。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社会力量存在无序参与或低质参与的情况,也会给乡村文化建设造成负面影响。部分社会组织、企业、民间团体受自身专业水平限制等,不仅难以提供高质量文化产品和服务,反而出现低端模仿、简单复制甚至推出庸俗化产品和服务的现象。此外,部分社会力量在投入乡村文化建设时过多考虑自身私利。因此,政府必须加强管理和监督,引导社会力量有序、高质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一方面,政府应为社会力量进入乡村文化建设设定相应准入条件。例如,政府可制定社会组织专业资质评价标准,并通过公开招标、专家论证、平等竞争等方式,为相关文化项目选择资质较高、实力较强的承接主体,保证承接主体的专业性、针对性。另一方面,政府应全面、具体、科学的对社会力量进行考核,考核的基本内容既应包括设施建设、投资金额等硬性指标,也应包括人员素质、服务品质等软性指标。考核结果应将村民满意度作为重要参考。具体的考核内容细节还应根据文化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制定。在加强考核和监督的同时,政府还应制定相应负面清单,完善退出机制,对于在乡村文化建设中工作完成度较低,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及时终止其承接相关文化项目的资格。

五、结语

社会力量投入乡村文化建设,不仅能使乡村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应主体更加多元,还有助于推动政府在乡村文化建设中转变职能,以及带动村民自身参与到乡村文化建设中,使多元主体充分发挥协同配合的优势。同时,政府应为推动社会力量更加深入地参与乡村文化建设创造良好条件,并加强管理和监督,避免社会力量无序参与,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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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安全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