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式”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的路径创新

2024-11-26 00:00王进单燕
乡村论丛 2024年5期

摘要: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和派出机构,是乡村社会“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部分。在乡村矛盾日益多元化的背景下,在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工作过程中,人民法庭可以发挥其优势作用。但由于乡村矛盾的特殊性,人民法庭在乡村社会治理中面临多种现实难题。因此,需要结合乡村具体情况,探索适合乡村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克服治理困境,推动法治乡村建设。

关键词:“枫桥经验” 人民法庭 乡村治理 纠纷解决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不仅明确了乡村振兴要遵循的五大原则,还提出乡村治理要注重村民自治与社会治理、乡村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使乡村振兴做到有法可依,从而推动法治乡村治理建设。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发挥着化解基层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枫桥式”人民法庭是便捷人民群众诉讼、快速化解基层矛盾、提升基层法治化水平的法庭工作模式,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推动“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有机融合。

一、“枫桥式”人民法庭在乡村治理中面临的问题

人民法庭的职能主要包括解决纠纷、法治宣传、协同共治三方面,且三方面职能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目前,治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主要存在于这三方面。

(一)纠纷解决机制应对多元化乡村纠纷存在困难

我国现有的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诉讼和非诉讼两种,人民法庭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更加追求化解矛盾的效率。近年来,全国多地法院的调解结案率有明显提升,2023年1-9月,全国法院诉前调解纠纷1183.4万件,同比增长26.58%。其中,诉前调解成功782.2万件,同比增长30.1%,诉前调解自动履行率为94.52%。有10.4万家基层治理单位与人民法庭进行在线对接,就地解决纠纷119万件。网上立案1085.6万件,同比增长24.26%。根据数据分析可见,虽然诉前调解解决纠纷在基层治理中占比很大,但要注意不能对调解这一纠纷解决机制过分偏重,在“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实践中,应当在调解中推动诉讼程序,在诉讼中落实调解理念。

然而,在乡村治理中,农村的矛盾纠纷可能会出现民事刑事结合、民事行政结合的复杂情况。在调解无法解决矛盾时,诉讼程序的启动存在费用高、风险大的特点,且有些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受到传统乡土文化中“无讼”“厌讼”和“耻讼”的影响,导致在乡村治理中,有时提起诉讼的人被贴上了“惹事”的标签,被诉一方会觉得受到针对而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在当前的乡村治理工作中,法官数量不足也是乡村治理存在困难的一大问题。一个人民法庭通常要管辖几万人,而人民法庭的员额法官数量不足,了解农村和农民的法官更是少之又少。根据全国人民法庭信息网显示,截止到2024年9月,全国共有人民法庭12229所,法官19302人,法官助理8858人,已结案件308782件。法官数量的匮乏和乡村案件数量的居高不下影响了诉讼进程、问题化解效率和乡村治理效果。

涉农诉讼案件纠纷难以终局化也是一大问题。村民对纠纷的理解更注重自身权益的维护,在解决乡村民众问题的过程中,人民法庭的调解和裁判很难终局性的解决矛盾,因为在司法程序中,部分村民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比较片面,其要求本就不合理、不合法,难以得到法庭的支持。有些时候虽经过了实体审判,但当事人心理上的对抗并没有消除,作为同村村民,其矛盾很可能会长期存续。

(二)法治宣传功能发挥存在困境

在法治乡村建设中,由于大部分乡村民众欠缺法治意识,导致法治宣传功能发挥效果不佳,很多村民还是秉持传统观念,无法在情、理、法之间准确界定,对于通过提起诉讼等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不够信任也没有信心。甚至有些村民在权益受损时还是选择传统的激烈对抗方式进行维权,这说明法治的宣传力度还不够,村民对法律的信任存在不足。

乡村纠纷中情、理、法的冲突会大大影响法治宣传的效果。“枫桥式”人民法庭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和“走群众路线”的基层审判机关,代表的是国家法律权威,而乡村社会中存在礼教权威,二者的矛盾冲突表现在当法律规则和乡村礼俗规则存在较大分歧时,特别是法律运行影响到居民权益时,村民可能会存在对抗心理。因此,在乡村进行法治宣传时,会面临法理与村规民约、宗教礼俗、传统文化产生冲突等多种情况。

(三)协同治理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乡镇政府在管理乡村事务中占据着主导地位,而村民自治缺乏规范的制度,法治方式容易被忽视。因此,在加强村干部法治意识的同时,也需要开展法治监督工作。要想在乡村治理中强调法治化建设,需要在村党支部、村委会中进行法治宣传。人民法庭作为乡村治理的重要部分,可以在法治乡村建设中提供法治保障和法治引领。尤其是在基层纠纷解决中,人民法庭要发挥带头作用,调动其他部门的积极性,协同基层自治组织和基层执法部门共同治理,同时也要形成监督机制,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四)基层治理不够智能化、数字化

科技进步在推动人类走向数字社会的同时,也推动了法治数字化变革。“枫桥式”人民法庭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乡村治理实践中的体现,在数字时代背景下,随着传统乡村“熟人社会”意识逐渐削弱,村民更期待具有普遍适用性、稳定性、可预期性的规则,这就要求人民法庭在乡村治理时更要注重规则意识。数字时代的矛盾纠纷方式发生了变化,很多线上产生的纠纷通过线上、线下调解解决。目前,人民法庭处理案件过程中虽然部分运用了在线立案、在线调解等技术手段,但实质上当事人的权利并没有因技术的介入而获得更好的保障,数字化手段融入乡村还需要适应的过程。在基层治理中,需要跨区域的法治信息、及时的数据更新、高效的监测手段等,这就要求“枫桥式”人民法庭应追求智能化、数字化。

二、“枫桥式”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的功能定位

人民法庭作为国家机构,在运行过程中必然会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因此需要分析其问题成因,才能因地制宜在乡村治理中摆脱困境。

(一)人民法庭需找到其独特定位

在乡村治理中,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其任务是在复杂的乡村治理环境中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乡村和谐稳定发展。“枫桥式”人民法庭虽更注重调解,但不忽视诉讼,强调调解和诉讼的结合才能更高效的化解纠纷。人民法庭要立足于乡村社会纠纷的实际情况,寻找最为合适的解决方案,既要有国家权威性和专业性,又要兼顾村民所希望的便捷性,使其效率最大化,高效、迅速、公正地处理多种多样的乡村纠纷,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

(二)需提高村民的法治意识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民守法是基础性工程。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基础在于提高村民的法治观念。目前,人民法庭在乡村开展的法治宣传,往往以维稳为首要目的,而忽视了对村民进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寻求司法救济等法治教育。随着近几年乡村高速建设和发展,村民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元化,仅靠乡村自治来解决矛盾存在困难。因此,村民越来越多的主动寻求司法帮助。因此,人民法庭在乡村进行法治宣传时,不仅要帮助村民树立法律意识,还要鼓励村民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矛盾。

(三)人民法庭需发挥其引领作用

司法是人民寻求权益保障的最终途径,是保障公平正义的最终手段,人民法庭要充分发挥其引领作用,通过在乡村治理中以案释法、宣传案例,发挥法的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让广大村民认识法律、遵守法律。目前,乡村治理模式主要是政府主导、其他主体协作的模式。在乡村治理中,要明确司法权与行政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力,让村民参与监督,确保人民法庭的司法权独立行使,不受其他部门的干涉。

(四)需继续进行数字化乡村建设

目前,我国县域数字乡村已有较好的发展基础,基础设施建设水平逐步提高,县域乡村治理数字化快速发展。近年来我国乡村治理逐渐顺应数字化时代变化,数字技术运用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在“数字民主”建设方面,通过搭建线上信息交流平台,既可以提高村民与政府、人民法庭等国家机关的沟通意愿,也可以提高村民之间的沟通效率。通过数字化治理,可进一步加强政府、村民、企业与社会之间的联动,广泛收集民众意见,使各方主体互相了解,从而有效维护乡村社会秩序。数字化平台还可以更好的保障村民权利,村民可以更便利的了解政策通知、参与乡村事务、进行权利监督。

随着数字治理平台在乡村基层治理中的广泛应用,其数据信息互联共享的优势使村民能够及时获取信息,打破了政府与村民之间的信息壁垒。数字化平台可以将党务、政务、村务信息进行线上公开,方便村民获取信息,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这样既能提高村民的法治意识,又能保障村民参与治理的权利。通过将数字技术嵌入乡村治理,可以便利乡村基层政府工作,提高针对乡村公共事务决策的科学性,提升乡村治理的透明度、提高乡村公共服务的效率。

三、“枫桥式”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的路径完善

202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第六批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案例中的各人民法庭因地制宜,积极在基层开展实践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推动形成调解工作新格局方面,各法庭坚持党建引领机制,创新前端预防化解路径,落实考核机制,构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网络,加强深入调查研究机制,探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等。在这些重点工作中,各法庭又能结合其当地特色,因地制宜地推进建设数字化智能化人民法庭、落实双语服务、建设调解网格化等。本文从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强化法治宣传、完善协同治理几个方面入手,探索“枫桥式”人民法庭在乡村治理中如何发挥作用。

(一)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一部分,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具有司法公信力的判决让广大村民信服。但由于乡村纠纷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枫桥式”人民法庭在解决纠纷时不能仅依靠司法判决,而应当寻求既尊重乡村当地风土人情又符合法律依据、兼顾正式规范和非正式规范的处理方式,这就要求人民法庭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寻找最因地制宜的纠纷解决方式。

目前,“诉调对接”的多元解决机制已经开展,人民法庭可以通过设立“联合调解室”处理纠纷,既可以用于人民法庭进行司法调解,也可以开放由其他主体组织和解,促使村民依法且平和的解决矛盾与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乡村治理中,人民法庭还可以委托村中被广泛信任的人承担辅助调解工作,如村干部、返乡大学生、德高望重的长者等,发挥本土村民熟悉民情、了解民意的优势,可以弥补法官乡村社会经验的不足,正确引导村民以正规渠道表达诉求,减少村民采取激烈对抗方式维权的情况。目前“乡村调解”主要存在于邻里关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赡养抚养纠纷、债务纠纷等,未来可以拓宽乡村调解员的招募渠道,使调解范围不局限于乡村家事等。此外,人民法庭须准确界定调解和诉讼的使用场景和条件,不能过分倚重其中一项,要因时因地为每一案寻找最为合适的纠纷解决机制。未来“诉调对接”的主要任务集中在如何健全调解制度、完善“调判分离”和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等程序安排。

人民法庭可以发展乡村治理联络员,从事诉讼和调解相关工作。联络员由一些熟悉乡村村民情况的人员组成,具有熟悉环境的优势,在进行送达、调查证据和执行等工作中更为便利,使涉农纠纷快调解、快送达、快审判、快执行,同时还可推行“网格化共治体系”,对乡村纠纷进行常态化治理。

(二)强化法治宣传

目前人民法庭在进行法治宣传时,多数还是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向村民传递法律知识,引导村民树立法治意识,但目前效果不佳,要想和村民形成共鸣,还是需要乡村能人的力量,他们先学习吸收法律知识,再通过乡村内部的普及,使村民法治意识得到提高,为法治乡村建设打下基础。在办案中,人民法庭一方面要充分考量村民意见,形成畅通的沟通模式;另一方面,在法庭建设上要兼容当地乡村特色,从而更有力地弘扬法治精神。具体而言,人民法庭在进行庭审过程中,可以邀请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干部等担任人民陪审员,使人民法庭在裁判过程中,在面对需要运用村规民约进行论证时能够及时、准确、高效的了解村民们的真实诉求,进而在裁判过程中实现情、理、法的结合。这样既可以增强村民对司法裁判的认同感,在法治乡村建设中树立法律的威严,还可以让人民法庭更高效地将国家法治理念传播到乡村社会中,开辟法治乡村建设中人民法庭法治宣传的新路径。

(三)完善协同治理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强调,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因此,在乡村法治现代化建设中,要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法庭在履行自身职能的同时与其他部门展开合作,做到各部门各司其职、协作共治。

具体到实践中,人民法庭要寻求乡村党组织的支持,在面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时,应当协同党组织解决纠纷。人民法庭可以与辖区乡镇党委、政府建立合作机制,也可以与司法所、派出所、劳动局等部门合作,共同参与乡村综合治理。在过去的实践中,农民遇到法律问题通常习惯找司法所寻求帮助,而随着法治乡村建设的推进,村民可以寻求多种解决机制。人民法庭要坚持与村民联动,着力培养乡村法律人才,引领村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村民的法治意识,为法治乡村建设提供保障。

(四)提升智能化法治建设水平

依靠智能化法治平台进行智慧治理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基层治理中顺应大数据时代的有效经验。未来智能化水平的提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提高数字化平台覆盖率,加强基层党政机关、村委会和民众的信息共享和衔接机制,提高基层治理效率。二是加强跨区域联动,加强村与村以及城乡之间的信息共享,打造一体化智能指挥平台,解决之前跨区域信息难以互通的问题。三是推进智能化法治平台与时俱进,及时更新维护数字化平台,提高基层治理监督效率、满足群众需求,彻底解决村民到处跑腿办事的现象。

在进行数字化治理的同时,也要注意保障数据安全,一旦治理平台数据泄漏,农民利益以及乡村社会安定都会受到影响。因此,需要建立健全数据分级保护制度,维护乡村治理中的数据安全,保障村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要安排专门的技术部门定期对数字化治理平台进行维护,培养既懂农业农村又懂计算机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为数字化智能化乡村治理的数据安全提供人才支撑。

参考文献

[1]李浩,刘敏,方乐.论农村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J].清华法学,2007,(03):43-59.

[2]宫学芬.当前农村社会治理面临哪些新问题[J].人民论坛,2018,(09):74-75.

[3]乔文心.最高法公布2023年1至9月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N].人民法院报,2023-10-25(003).

[4]高星阁.人民法庭助力法治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若干思考[J].中国法治,2023,(08):101-107.

[5]高波.转型期农村社会纠纷化解机制构建[J].农业经济,2019,(04):31-33.

[6]龚浩鸣.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路径完善[J].法律适用,2018,(23):89-96.

[7]谢登科.在线诉讼的中国模式与未来发展[J].中国应用法学,2022,(04):151-166.

[8]董储超.迈向韧性治理:数字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的转型前瞻[J].湖湘法学评论,2023,3(03):5-21.

[9]倪羌莉,王奎山,章洪娟,等.“数字赋能”破解乡村三大“失能问题”[J].江苏农业科学,2024,52(02):259-264.

[10]杨佳锋.数字赋能乡村多元共治的理路、现实困境及其优化路径[J].湖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42(01):101-110.

[11]王斌通.乡贤调解:创新“枫桥经验”的传统文化资源[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0(02):35-42+58.

[12]谢晖.乡村振兴背景下人民法庭参与诉源治理的困境与出路[J].安康学院学报,2023,35(04):47-50+79.

[13]王斌通.新时代“枫桥经验”与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法治化[J].行政管理改革,2021,(12):67-75.

(作者单位: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