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数字化中农民主体性研究

2024-11-26 00:00李砚忠
乡村论丛 2024年5期

摘要:以数字技术驱动乡村治理效能提升是数字化时代推进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农民作为乡村治理的主体,激发农民主体性是实现乡村治理数字化成效的内生动力。然而,在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农民的自主性欠佳、能动性乏力、自为性缺位和创造性薄弱所呈现出的农民主体性式微问题,严重掣肘了乡村治理数字化发展的步伐。本文在梳理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对农民主体性式微的具体表现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通过深化思想赋能激发农民自主意识、促动乡域社会再组织化唤醒农民能动潜能、构建伙伴式治理强化农民自为地位、营造良好场域空间提升农民创造活力,不断夯实农民主体性,为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提供内在动能。

关键词:农民主体性 乡村治理 数字化

* 基金项目:北京市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课题“教育数字化赋能北京乡村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研究”(编号:ADCB24276)。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坚持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在乡村全面振兴中的体现。近年来,党和国家对“农民主体”也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肯定,提出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原则之一。显然,充分发挥农民主体性成为当下乡村治理现代化转型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数字技术作为新质生产力的代表和重要推动力,正全面融入乡村社会的各个方面,在引发传统治理方式深层变革的同时,也大幅度提升了基层治理效能,不断推动乡村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2023年数字乡村发展工作要点》提出,“以数字化赋能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整体带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推进乡村治理数字化,既是新时代提升基层治理水平的发展要求,也是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然而,我国乡村数字化建设还刚起步,面临众多挑战,农民主体性式微严重掣肘乡村治理数字化的水平与质效,是新发展阶段亟须破解的现实课题。如何让农民主体性作用在乡村治理数字化中有效发挥成为一个需要关注的重要议题。

一、文献溯源

数字技术嵌入基层治理已成为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趋势。尽管学界已有颇多关于乡村治理数字化的研究成果,但针对治理数字化中农民主体性问题的研究相对缺少。关于乡村治理数字化,学者多从概念、价值及其现实限度展开研究。鲜有作者从数字技术与乡域社会“不契合”所带来的“治理失真”方面展开研究。而从公共政策视角,主要是沿着自上而下的实施过程,对乡村治理数字化的战略目标、实践路径和基本原则等进行政策倡导。这其中隐含着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乡村治理数字化的地方实践往往局限于上级政府的指令和要求,“自上而下”的政策执行模式严重忽视了基层治理主体的功能与角色。

农民主体性问题是一个历史课题,与乡村社会的变迁相伴而生。百余年来,我国农民主体性经历了由“隐”到“显”的嬗变:新民主主义革命唤醒了农民主体性;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助推了农民主体性发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回升了农民主体性;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土地“三权分置”又重塑了农民主体性。学界对乡村治理过程中农民主体性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农民主体性的内涵研究。农民主体性是近代社会赋予农民的一种本质特征,其属于一个历史性范畴。马克思从实践或劳动视角对主体性进行了阐释,提出了“主体性”是指主体通过实践而产生的“自觉”“能动”和“自主”,是人在日常生产活动中展现出来的主体能力,包括认知主体性与实践主体性。二是农民主体性的解构研究。从理论维度看,农民主体性被认为是农民在生产生活中所表现出的自主性、主动性及受动性;从现实维度看,体现为在实现乡村振兴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从历史维度看,农民主体性从经济主体性、文化主体性、社会主体性三个方面被分解。三是农民主体性的影响因素研究。农民主体性不仅受制度建设、个体能力的影响,组织推动和文化涵育也是重要影响因素。一方面,农民主体性的生成有赖于保障平等权、产权和自治权的制度。另一方面,乡域社会的历史和传统体制塑造了农民的“依附主义”,这也是农民主体性实现的掣肘因素。四是农民主体性的重塑路径研究。从农民的权力和权利视角、组织化角度,或通过以集体经济为核心激活农民主体性的“牵引式治理”、共建多元治理主体等方面探讨重塑农民主体性。

综上,现有文献虽成果多、视角广,但多集中于分别讨论乡村治理数字化和农民主体性的命题,较少对两者的关系结合作系统研究。基于此,本文将综合考虑乡村治理数字化与农民主体性的融合互促过程,通过剖析数字技术嵌入乡村治理场域的实践过程,发现农民主体性发挥式微的背后原因,提出在乡村治理数字化过程中重塑农民主体性的路径。

二、内涵与外延:“主体性”概念的本质与延伸

“主体性”是现代性的显著特征。从笛卡尔到康德,再到黑格尔等德国古典哲学家,都曾高扬人的主体性,但他们宣扬的是在本体论和认识论维度的唯心主体性。马克思的主体性思想强调人要根据客观事物的规律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人的主体性就由纯粹的认识论层次上升到了能动改造实践活动的高度。根据马克思对主体性的界定,主体性可理解为人在实践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自主、能动、自为、创造特性。这四种特性是乡村治理数字化进程中激发和夯实农民主体性的着力点,相辅相成,形成了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自主性是主体性的前置条件,农民没有自主性,主体性的发挥就无从谈起;能动性是主体性实现的关键环节,是激发主体性发挥作用的动力来源;自为性作为主体性的内在动力,既会直接影响创造性的发挥,还可以成为评判主体性功能发挥强弱的尺度;创造性往往被认为是主体性的最高表现形式,它是主体性的有力支撑。

所谓自主性,是指在主体与客体互动时,按照自己意愿行事的态度、能力或特征。农民的自主性意味着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需要,而表现出来的一种自觉的、独立的人格。农民作为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的主体,要自主承担主体责任。

所谓能动性,是指主体对外部或内部世界的影响或刺激做出的积极性的、有选择的反应。能动性作为衡量农民主体性的关键要素,体现在农民并不是被动存在和一味地受外界的支配或操纵,而是能自觉地调节自己的意识和行为,并能积极地参与到农村生产生活和治理等各个方面,促进乡村社会再组织化增加利益共同体,提升农民个体的组织归属感。

所谓自为性,是指主体不仅可以在自己的存在当中确证自己,也能够在自己所储备的知识当中表现自己,是人对自我意识和行为的髙度自觉,是主体“如何做”的特征。农民通过自主行动来实现自己的目标满足,并且能够意识到自己作为农村的主人享有参与乡村治理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过程就是农民自为性的发挥。

所谓创造性,是指主体通过创新把概念性的东西通过实践外化为现实并创造出一个全新的对象,从而组成了客观世界原本没有的物质。鼓励农民积极发挥创造性,为乡村治理数字化提供新的思路,成为乡村治理数字化的引擎和驱动力。

总体而言,从自主性、能动性、自为性和创造性四个层面理解农民的主体性,构成了农民主体参与乡村治理数字化的分析框架(如图1)。

三、缺失:乡村治理数字化张力下农民主体性的式微

农民是实现治理有效的重要内生性主体,农民主体性是以自主性、能动性、自为性和创造性为本质特征的全面发展。从这一思路出发,发现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中存在农民自主性欠佳、能动性乏力、自为性缺位和创造性薄弱现象,成为掣肘乡村治理数字化进程的现实梗阻。

(一)农民自主性欠佳

近年来乡村治理数字化虽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实践中农民自主意识仍相对缺乏,农民普遍参与积极性不高,导致其无法成为推进乡村治理数字化的主体力量。在农民看来,数字治理是一种外生的政府活动,因此他们将自己置身于乡村治理数字化的工作之外,对数字化治理的发展目标、实施方案等缺乏关心。在某种意义上,农民仅仅扮演着数字治理的“被动者”,并不是真正的“数字参与者”,缺乏自主性。农民自主性欠佳抑制了其主体性在乡村治理数字化中充分激活,主要原因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数智羸弱”。新中国成立后,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双化”交叠时期,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形成,制度壁垒把城乡分隔开来的同时,也把城市群体和农村群体的自我意识和权利分隔开来,造成了新时期农民“自我除能”“自我贬低”的思想仍存。农民消沉于“内在否定”,倾向于“自我矮化”。农民参与数字治理的意识薄弱、数字治理意愿不强,对自身主体角色认识不足。

二是“数商匮乏”。基于传统治理观念的桎梏,农民对数字治理的适应性意愿不强,未能全面认识乡村治理数字化的价值所在,形成了数字技术与乡村治理有效结合的阻力。当农民尚未认识到这项新技术可以带来稳定的“收益”时,往往不愿、不敢投入“成本”。尽管有农民明知可以获得极大的便利和好处,也会囿于自己的惯性思维而放弃,不愿意采用新技术、新方式来转变原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二)农民能动性乏力

目前来看,农民对乡村治理数字化的价值内涵等方面的认知仍显不足。同时,农民主体在村民自治等数字治理方面缺乏能动性。我国农村地区普遍存在农民组织化程度偏低现象,大多数农民脱域流动,造成农村人口外溢和空巢化,特别是脱贫攻坚进程中的异地安置,使原来的熟人社会日渐式微,对新建构的数字乡村认同性较弱。再加之数字治理门槛高与农民数字素养低的矛盾突出,导致乡村治理数字化中更是难以调动农民的能动性,掣肘了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成效,其主要原因在于两方面。

一是乡村社会的“去组织化”。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推力”和城市的“拉力”使农民外出务工意愿不断增强,导致村庄吸引力降低。农民个体的自由虽得到了极大释放,但社会结构也呈现出“原子性裂变”特性,使乡村治理的压力和难度节节攀升。由于乡村的社会交往逐渐弱化,“高度利己”的功利化取向制约农民能动性的激发,农民参与乡村治理数字化的意愿和集体行动能力都被削弱了。

二是数字治理的“形式化”。在行政性压力下,基层政府往往把重心放在“如何完成上级的任务”,因此在执行数字治理过程中“唯技术论”“唯工具论”屡见不鲜,数字治理往往变成“数字炫技”,忽视了农民群体的接纳程度。这就让部分农民在当前的乡村治理数字化实践中不得不放弃主体地位,把自我置于被动地位,甚至加剧了农民对乡村治理数字化的抵触,更无法匹配乡村治理数字化主体地位的要求。

(三)农民自为性缺位

农民自为性的发挥需要农民具备一定的主体意识,对自己所处的地位和享有的权利有一定的认知,充分发挥自身的智慧,才能为乡村治理数字化的有效实施注入力量。从当前乡村治理实践来看农民的自为性呈现缺位表现,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农民主体角色“被客体化”。乡村治理数字化中农民主体逐渐“被边缘化”和“客体化”。当前,在乡村数字治理过程中基层政府依然存在“替民做主”的现象,使农民在乡村治理数字化中居于客体地位,忽视了自身主体作用。

二是治理主体的边界“模糊化”。当前乡村数字治理力量体系包括政府、村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农民等多方力量。从理论逻辑来说,农民作为农村社会的主人,应该是乡村治理数字化的天然主体。但在现实中,由于多元主体强弱格局的冲击,不同主体“盲目行动”的“越界”行为依然存在。例如,权责界定不清、“权力黑箱”,农民主体地位存在“被挤占”的情况。当前乡村治理虽然实现了程序上的民主,但农民参与乡村数字治理仍然缺乏详细的规范,且实践中政府主导色彩过浓,助长了农民的“依附性”人格,在此背景下农民的自为空间被窄化。

(四)农民创造性薄弱

在推进数字技术下沉到乡村治理中出现了“拿来主义”现象,个别村庄习惯性地套用其他村庄的成功经验,而没有考虑本地的实际治理需求。创造性作为主体性表达的最高层次,农民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严重不足。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农民思想的“桎梏化”。长期以来,农民的顺从和依赖心理逐渐演变为农民主体性实现的“藩篱”。在实施数字乡村战略的政策支持下,丰富的资源供给也容易诱发部分地区农民的内在心态失衡,产生了“等、靠、要”思想,甘于用“弱势身份”换取“公共福利”,致使农民推动乡村治理数字化创新的能力被削弱。

二是社会舆论的“消极化”。社会舆论是影响农民主体行动的重要力量。关于乡村的“自卑”和“消极性”等负面的社会舆论,限制了农民客观辩证的自我认知,使其在乡村治理数字化中难以充分释放创造潜力。

四、重塑:乡村治理数字化进程中提升农民主体性的路径选择

切实推动乡村治理数字化的有效落地需以农民主体性为着力点。真正实现“数字民主”要从增智扶志、资源集聚、多元共治、内外并举四个方面着手,凸显农民在乡村治理数字化中的主体性地位,真正实现乡村“治理有效”。

(一)“增智扶志”:深化思想赋能,以激发农民自主意识

激发农民参与数字治理应重视思想赋能的感化作用,让农民“会参与”“能参与”“想参与”。

一是“增智”,通过“形神兼备”实现思想转变。一方面,要通过多途径、多载体、多形式的宣传教育,实现“传统农民”向“新型数字农民”的转变,以思想观念的现代化引领乡村治理的数字化。另一方面,以更通俗易懂、富有特色的形式提高农民数字学习能力,尤其应采用与农民生活紧密相关的方式和手段,多措并举提升农民的学习动力和效果,进而有效提高他们对数字信息的理解和接受能力,为农民自主性的发挥奠定基础。

二是“扶志”,通过“有的放矢”进行思想引导。一方面,不仅要倡导数字化治理战略本身,更要反复强化农民的“主人翁”意识,转变部分农民在乡村治理数字化中存在的“妄自菲薄”心态。大力培养农民“数字治理靠自己、数字治理为自己”的责任意识,增强农民对主体地位的认同。另一方面,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尤其是对“农民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对乡村治理的重要成果和美好前景加以重点宣传。以此加强农民对乡村数字治理的信心和责任感,激发农民参与数字治理的积极性。

(二)“资源集聚”:促进乡域社会再组织化,以唤醒农民能动潜能

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和完善数字教育培训体系是唤醒农民参与乡村数字治理能动性的基底。

一是“强筋”,充分发挥数字资源的赋能作用,激发乡村内生活力。一方面,创新村庄发展理念。立足村情实际,鼓励农民整合、盘活当地资源禀赋,发展数字化赋能的乡村集体经济,如农村电商和乡村旅游,带动村集体创收,为外出的农民提供参与乡村发展的机会,实现农村由“空心化”到“实心化”,促动乡域社会由“散”到“合”的转变。另一方面,提升农民致富信心。延长村庄经济产业链,不断开发村庄经济新业态,多路并进确保农民持续增收,提升农民获得感,促进农民主体身份的认同,主动在乡村治理数字化中担当作为。

二是“健体”,完善数字教育培训体系促使农民数字能力提升。一方面,相关部门加大数字培训的投入力度。通过增加数字培训的组织频率,扩大数字教育的覆盖范围,使农民更好的融入数字生活和生产中。另一方面,鼓励企业、高校等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乡村数字治理,根据农民实际需求和数字化治理需要,持续改进数字教育培训内容,并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探索多元化的乡村治理方式。让农民数字能力与乡村数字治理体系适配,为乡村治理数字化提供持久动能。

(三)“多元共治”:构建伙伴式治理,以强化农民自为地位

由于数字治理的复杂性,单纯依靠政府难以实现乡村数字治理之效。“一元管理”转向“多元共治”,应优化治理主体间关系,建立长效合作关系。

一是政府做好乡村数字治理的“牵头者”。一方面,基层政府应明确农民在数字治理中的权责主体地位,强化农民的组织动员,重塑农民主体的自我定位,夯实其民主选举、议事监督等权利。另一方面,加强管理者的服务观念。数字治理不能只局限于数据收集、线上办公等,要对数据中隐藏的价值进行深挖,从而为村民们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数字化服务,让农民确实感受到数字红利,提升农民在乡村治理数字化过程中的自为性。

二是社会力量积极充当数字治理的“助推者”。一方面,注重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数字治理,提升社会组织的参与度,让社会组织在乡村数字治理中有所作为。另一方面,厘清基层政府、社会组织、农民等多元参与力量的关系和权责边界,改善数字治理实践中出现的“替民做主”“盲目行动”等“越界”行为,推动数字乡村治理健康发展,使农村基层治理主体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合力共同推进乡村治理数字化。

(四)“内外并举”:营造良好场域空间,以提升农民创造活力

创造性发挥是农民主体性实现的最高表现形式,提升农民在乡村治理数字化中的创造活力需要从加强人才引育和拓展创造空间两个方面“双向发力”。

一是坚持“造血”和“输血”相结合。一方面,加强内部培养,以现代数字资源为基础,在教育方法和内容上与时俱进,就地培养数字人才,以适应数字化治理过程中对农民的能力需求,特别是创新能力的需要。还要对村干部进行数字技能培训,发动骨干力量赋能“弱势”群体,从而让其具备自我“造血”功能。另一方面,加强外部引进,积极引导各类人才投身乡村数字治理事业,通过“大学生村官”“人才下乡”等项目,为基层“输血”,持续提升地方数字化治理水平,从而为乡村数字治理注入人才动能。

二是实现“虚拟”和“现实”相结合。在数字治理方面,通过选树典型、模范宣讲等形式,将先进事迹广泛宣传,起到辐射带动作用;营造数字化的治理环境,推动农户创新发展。构建契合农民数字能力的实践平台,打破农民参与数字化进程中的“行动壁垒”,并适时给予农民物质和精神激励,激发农民参与乡村治理数字化的创新活力。

五、结论与展望

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转型的战略方向,为推动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学界政界的研究多集中在自上而下施策、由外而内输入等方面,而对乡村内部潜力的发掘尚不够深入。农民也因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形成了一种“等、靠、要”的心态。由于农民自身的自主性、能动性、自为性、创造性发挥不够,使得农村社会的内生动力不足。要推动乡村治理数字化的发展进程,就需要乡村社会实现从“上行下效”转为“上下联动”,实现内外合力、协同配合,促进农民主体性的有效发挥。

乡村治理的数字化并非静态的目标或线性发展,它是一个不断完善与优化的动态过程。作为乡村治理的实践主体,农民主体性的发挥对治理成效至关重要。促动乡村治理数字化的动力源泉在于农民的主体性,但并不是有了农民主体性乡村治理数字化的理想发展就得以实现,还需要清醒地认识到推进乡村治理数字化是持续深入的过程,既需要克服传统治理方式的缺陷,也需要接受新技术的潜在风险。目前,农民主体的局限性还不能完全承担起乡村数字治理的重任。所以,在新发展阶段,推动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的进程中应着重关注以下问题:一是持续优化治理主体的结构,协调好政府和政府以外治理主体之间的协作关系;二是加强对乡村治理数字化“村庄经营”的典型案例的挖掘,通过实证研究,具体论证农民主体性与乡村治理数字化高质量发展的契合性,以期为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提供理论依据与现实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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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北京城市学院公共管理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