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3年:宋庆龄、何香凝联手发动的一场社会大营救

2024-11-25 00:00朱贤皛
党史博览 2024年11期

1933年3月下旬,隐蔽在上海的党组织因遭叛徒出卖受到了重创。当时在上海从事地下工作的陈赓(化名陈广)及乔装其妹妹的谭国辅(化名陈藻英)、罗登贤(化名何永生)、余文化和廖承志等5人先后为租界老闸捕房逮捕。

事件发生后,在当时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时任国民党中委的廖承志之母何香凝积极营救被捕人员,宋庆龄及其领导下的“以争取民主权利和争取政治犯的释放”为革命任务的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简称同盟),也奔走斡旋,作出了巨大努力。

陈赓、陈藻英和罗登贤、余文化、廖承志等先后被捕

当时,在上海乃至中国影响很大的《申报》《大公报》都对这一事件作了详细的报道。民国三大英文报刊之一的《大陆报》亦有跟踪报道。因为事件牵涉面广,国民党《中央日报》也不得不辟出专文公布事件原委。通过这些当时的主流中英文媒体报道的相互印证,我们得以在历史的迷雾中接近事件的真相。

据《大公报》1933年3月26日载文,1933年3月24日下午,陈赓“行经北京路,为公安局督察员协同探捕拘获”,25日晨“解告二分院,并在其梅白格路寓所内搜出文件甚多”。该文称陈赓系红军14军军长兼特务部侦察科第一科科长,湖南人,其妻黄根英(应为王根英)时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妇女部部长。公安局因此会同捕房搜捕黄根英,虽未得,仍捕获了前往陈赓住所的陈藻英,称她是全国总工会妇女部干事。3月27日早晨,陈藻英在法院接受审讯,因需继续调查证据,未被引渡。陈藻英否认是陈赓之妹。

《申报》则早一日(3月25日)就报道了陈赓被捕的经过,并对此作了更为详尽的描述:“(陈赓)为共党之重要人物,近奉派来沪秘密工作。昨日行经北京路时,被公安局督察员某遇见,即鸣捕将其拘入老闸捕房,并会同该捕房探员在梅白格路二百九十三号门牌抄获反动文件甚多。”报道称3月25日早晨,陈赓即被解送高二分院刑一庭,捕房乃以“自首”人证、叛徒张某等二人的证言指控陈赓为“共党”,言在武汉时张与陈赓为同事,“其妻黄根英,亦为共党重要人物,现任共党全国总工会妇女部长”云云FnmRQ6s1jHg5iHYfgUsxpw==。面对法庭不利的质问,陈赓当庭机智表示:“自黄埔军官学校毕业后,即任营团长等职,旋即加入共党。与张某确为同事,旋来沪任共党军事委员会管理交通之职。民国十九年,共党对我发生疑忌,我已无出路,故于二十年无形脱离。”

对于陈藻英的被捕日期和身份,3月28日《申报》的报道也较《大公报》更为翔实:“25日晨8时55分会同新闸捕房华探张玉田前往梅白格路二百九十三号拘黄根英。当时黄适不在,只拘获湖北女子陈藻英(23岁)一口,带回捕房,昨晨解送高二分院。”“据查得陈女干事之职,深通俄语。彼在捕房供认上次抄获之共党书籍,系熊某寄存者,捕房现尚需调查,请求准予改期,与陈广并案讯理。”报道亦称陈藻英口供夫张姓,已去世,她与陈赓并不认识,陈赓不是她的兄长,她也没有加入共产党。

4月1日的《申报》继续关注陈案调查经过,称捕房“将在梅白格路二百九十三号陈藻英寓所搜出各物中之白地柳条布,用药水化验之下,讵药水一验着布,而布面即发现字迹,此为共党秘密通信之法”。当日的号外更对所验出字迹的内容作了细致的描述,称“其中所载,皆属共产党之传单布告书籍、机关枪之射击法、天空掷炸弹法”。陈藻英坚称,“探房所获各物,乃其父执熊姓者所存云”。

《大陆报》虽然没有陈案具体的报道,但是4月1日的文章对出卖陈赓及陈藻英的叛徒予以曝光,称其为1926年与陈赓在汉口共事的张某。

整理事件的经过,即3月24日,因叛徒张某等二人出卖,陈赓行经北京路时,为公安局督察员发现并鸣捕。探员当日即在梅白格路293号(即陈赓夫妇及其妹陈藻英居住地)搜出大量文书,并认为此处烟纸店楼上是全国总工会的所在地。于是在3月25日早晨,捕房设伏在此,拟捕陈妻全国总工会妇女部部长王根英。王没有出现,但是逮捕了恰到此处的陈藻英,并在屋内搜出大量以化学试剂写就的中共宣传文书、武器弹药使用方法等。陈赓于3月25日早晨即被送往高二分院审讯,陈藻英于3月27日晨亦被解送高二分院。由于叛徒的出卖,捕房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出手抓捕,陈赓等当事人甚至来不及互相预警,导致了被捕入狱、缴获所有文件的被动局面。

3月29日的《申报》号外首先刊出了廖承志等被捕的消息,并详细描述了公安局督察处逮捕中共相关人士的内幕:3月28日,公安局督察处在闸北共和路拘获了中共叛徒全国总工会秘书长绍兴人王其良。根据他的口供,他们在公共租界山西路五福弄9号设伏,于当日下午在该址东庙房抓捕了前来开会的中共人士福建人罗登贤、江西人余文化和广东人廖承志。报载廖承志供述为廖仲恺之子,何香凝为其母,时任国民党中委,廖本人否认是中共党员,也没有担任任何职务。

《中央日报》于30日刊发了中央社上海29日电,内容与《申报》报道大致相同,言廖承志是在28日下午在山西路五福弄9号与罗、余二人同时被捕的。唯有《大公报》报道略有不同,30日报载29日上海专电,称罗、余二人是在山西路被拘获,而廖承志是在康悌路(今上海建国东路)被逮捕的。《大陆报》亦于3月29日对廖被捕作了简要报道,称租界警方得到中共叛徒的密报,在山西路五福弄设伏抓捕了罗、余,而后又逮捕了廖承志。当时,《申报》《中央日报》均是在上海出版发行,其新闻相较于当时设在天津的《大公报》来源更为直接及时,可信度也更高一些。

廖承志

3月29日早晨,捕房将罗、余、廖三人解送高二分院。三人均否认一切指控,然而叛徒王其良当庭指认罗登贤是全国总工会书记,余文化是秘书,廖承志是海员工会书记。《大陆报》30日刊文,言经过冗长的听证,三人均否认指控,称自己并非中共党员,法庭旋即将证人提交的证据接收,拘捕罗、余、廖三人,使警方能够进一步调查其行动。

何香凝专门接受了三次媒体采访

廖母何香凝当即展开了营救。廖案开庭前,她专门接受了三次媒体采访,呼吁拯救全国政治犯。

《申报》载新生社对何香凝进行了第一次采访。何称廖承志是两星期前突然中断在德国的留学回到中国的,因“国事如此,求学亦殊无益”。3月28日廖外出后,至晚10点被五名外国巡捕和两名华捕带回家中,当时并不知道被捕原因,“一转即去”。记者说何香凝“念子之切,实无限悲痛也”。何之秘书当日即拟电文,29日分发中央各要员:“全国政治军事长官公鉴:小儿承志,昨晚在沪被外国捕房拘捕,但未悉拘留何处。余愿与儿共留囹圄,惟不愿留外国囹圄,要求解往华界,即死亦愿在华界不在租界,请查示复。”《大公报》载何称敢保其子非“共党”。

第二次和第三次采访,是日日社记者、国闻社记者分别于29日、30日在何香凝私邸进行的,内容较前次更为全面细致。《申报》对这两次采访内容均作了记录。何香凝言廖承志“有慨于暴日侵陵国难日急,认为此时因舍身报国,绝非枯坐求学时期,遂即愤而返国”。西捕押廖回私邸时,曾经询问何与廖是否系母子关系,何香凝认为“国家自有法律”,廖承志是否“共党”,“有事实可以证明,法律可以解决”,“此时决守缄默”,将延请沪上著名律师吴凯声辩护。

何香凝向中央各要员发表通电后,各方慰问即刻复电。汪精卫复电云:“廖夫人何香凝女士惠鉴:来电敬悉。承志行踪,久未得知,今晨忽闻被捕,已急电上海市政府查明,得复再闻并候近绥,弟汪兆铭。”蒋介石电云:“急,上海吴市长转何委员香凝:艳电诵悉,刻已设法营救矣。特复,中正。”于右任电云:“探交何委员香鉴:电悉。中央诸同志,闻此事极关心,决谋保全,祈释念。于右任陷。”罗文干电云:“何委员香凝先生鉴:艳电奉悉。此事敝处尚未接洽,已电沪查询,先此奉复。文干艳。”经查民国时期电报日期所用的“平水韵”,“艳”字代表29日,“陷”字代表30日。另,何应钦、陈公博、陈树人、孙元良、梅哲之等都在这两日作了回复,可见国民党高层对此事件的高度重视。除向南京诸要员打电报外,何香凝还派其外甥马景云亲自去南京“求救”。30日,何香凝收到马电报,“陈树人陈公博蒋介石等俱担保安全”。

据何香凝述,廖承志被捕后,她曾向市公安局询问情况,公安局局长文某30日派警察大队长拜访何香凝,告诉她案件市公安局事前“无所闻知”,“更无主动逮捕廖公子之意,今据查并无丝毫证据,故不致有不测之虞”;捕房方面表示,“在承志身上搜出字据等词”。何说这是廖承志救济贫困友人的借款字据,是她同意的,如果怀有字据即可判定为有罪,则今后“可畏也”。廖承志去五福弄是承何香凝之命购买茶叶慰问东北抗日的将士,丝毫不是犯罪证据,何将在31日开庭之际,请吴律师要求法庭无罪释放。

何香凝及廖仲恺生前的亲朋好友也纷纷前往何寓所慰问。宋庆龄于30日下午到何私邸,“与何氏相谈甚久”,“对保障民权工作,极为努力。闻对廖承志被捕案,将有相当表示也”。

罗登贤与妻子周秀珠在上海的合影

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发表《宣言》,何香凝、柳亚子联名保释廖承志

1933年3月31日下午,法院开庭续审。先审罗、余、廖,再审陈氏兄妹,旁听席都座无虚席。

宋庆龄领导下的同盟就该案开庭于30日发表《宣言》,中文版刊载于3月31日的《申报》。《宣言》就案件发生的证据不足和疑点进行了法理上的阐释,认为:“唯一之证据,为间谍之报告,或故人之告密。揆之法理,人证必有人证之资格,证明非挟嫌报怨者始得谓平。若据空言可入人于罪则吾国民之前途,尚堪过问焉。”“即使被告为共产党员,或者曾参加反帝或工人运动,亦非法律所不许,苟无特别行动,应即立刻释放,盖信仰自由,屡载约法,为吾民所必争之权利。”《宣言》明确法庭争论的焦点是诸被告是否引渡的问题,又以此案唤醒国人:“吾民应速自觉悟,奋起力争,而要求罗、余、廖及其他一切政治犯之释放,尤为第一要图。”

罗、余、廖、陈等5人的代理律师由宋庆龄、蔡元培以同盟名义出面聘请。包括吴凯声在内,共聘请了5名律师针对每个人的案情进行专门的辩护。

这样的精心安排,使得这次救援不仅是针对某个人或者人情上的奔走救助,而且成为团结大众为保障当下和未来人权、国家主权所进行的共同奋斗。《大陆报》亦于3月31日刊载了《宣言》全文的英文版。

4月1日的《大公报》对于3月31日庭审的内容作了记录:捕房怀疑廖承志无住址,因西捕在何宅询问何香凝时,何曾答以家内并无其“铺位”。捕房还查出廖承志身上的借款收据上有“反统用”三字。吴凯声律师答辩,对“铺位”谓何当时不知西捕用意,何才如此答复,廖承志实居家中。吴律师出示了蒋、汪等的来电,证明廖承志实非中共党员,最低限度应准交保。廖承志在庭上声明不愿因父母的缘故受优待,“但以公民资格无罪当释”。罗、余、廖在法庭上均否认自己与中共的关系,但法庭根据另一名叛徒的证言(该叛徒称自己是中共党员,并且认识罗、余、廖三人)决定引渡三被告。《大陆报》称除这个证言外,法庭其实没有其他的证据,而且三人都说不认识这个叛徒。余文化更表明,自己在叛徒指证的1932年4月正在坐牢,不可能认识他。

法庭上激辩了两小时。《大陆报》对几个关键问题的答辩作了精彩记录:罗登贤被审讯“什么是反革命?”他答:“你们给我的罪名是‘反动分子’。我要告诉你们我的经历。我在1925年帮助组织与领导了香港罢工。我刚从东北回来,在那边我同义勇军一道作战,打击日本强盗。我曾在上海日本纱厂帮助组织罢工。那些全是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难道这就是我被控告为从事‘反革命活动’的理由吗?”廖承志同样就此问题作了回答,说:“我是廖仲恺的儿子又怎么样?我要求按照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进行审判。”他声明自己几星期前才从欧洲回来,并质问他们自己如何可能在如此短的时间里从事共产党的工作。吴凯声律师以何香凝有心脏病需要照顾为由,要求保释廖承志。但法庭认为,如果保释三人,那么派军队去江西与中共作战有什么意义?他们认为是这样的人使得国军不能去北方抗日,而去江西与中共作战。在简短的休庭后,法官宣布决定引渡罗、余、廖三人,暂交公安局带回。

法庭随即续审陈广、陈藻英案。捕房出示拘捕陈藻英时抄出的白布430尺,化验后于布上发现密码通信,及验出药水字迹的黄纸20张。前述叛徒张某说自己1926年在汉口认识两被告。《大陆报》称并没有书面证据证明陈广从事过共产党活动,但是这个张姓叛徒坚称陈广更是红军江西的司令员。同盟的辩护律师辩称没有证据证明两个被告的关系,尤其是他们是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地点被捕的。陈广自己否认了所有指控,说自己才从满洲回来,要找工作。陈藻英否认知晓所搜出的文件内容。法庭宣判两被告交由公安局带回。

罗、余、廖及陈、陈等5人于3月31日续审当天即被上海工部局引渡给中国行政当局。廖承志在何香凝、柳亚子的联名保释下,于3月31日深夜被保释出狱,但“须随传随到”。何香凝向媒体大众表示感谢,称希望“以拯救廖先生后裔之精神拯救全国之政治犯,俾得共赴国难,挽救中国于危亡之际,则幸甚矣”。据国民党某中委透露,“公安局初不允廖承志交保,何香凝在局坚持,最后向京请示后,始允何保,但局方对此案感困难,故即将同案之罗、余、陈解京”。在“上头”的巨大压力下,公安局局长文某不敢怠慢,亲自伴送何香凝等返家。孙科于4月1日亲往何宅慰问。有关廖承志案的国民政府官方定论,市政府发言人表示:“因廖母何香凝女士念子情切,卧病在床,故允许交保,随传随到。昨日业由柳何两氏负责保释。至于此案,廖承志因仅有嫌疑,故仍将移送负责机关依法进行审判。”罗、余、陈及陈藻英于4月1日晚在大批公安局警探的押送下乘火车被解往南京。

宋庆龄与何香凝(右)

宋庆龄号召“大家一致起来保护被捕的革命者”,同盟积极行动

宋庆龄作为同盟主席于1933年4月1日亲自发布了正式声明,即著名的《告中国人民——大家一致起来保护被捕的革命者》,为继续营救狱中的爱国志士作努力。她严正斥责租界的审判是“赤裸裸地显示出中国和外国当局事先就已安排好了,只是为了用审判的形式欺骗群众”。引渡的判决,是“中国政府与帝国主义分子狼狈为奸、压迫中国人民的反帝抗日战士的鲜明例证”。宋庆龄说,“爱国罪犯”被捕的事件,是“蒋介石政府所奉行的政策的另一个例证”,“这种政策已使今日中国濒于全部分裂、沦为帝国主义属国的境地”。她指出,“被捕和引渡给国民党的5个人,正如所有与他们遭受同样命运的同志一样,不是罪犯,而是中国人民最高尚的代表人物”。她号召“全中国人民起来要求释放他们,要求不使他们遭受酷刑与死亡”,大声疾呼不能容许“可恶的反动势力摧残中国民族生命的根苗”,释放他们,“就是释放中国民族革命精神的不可征服的力量”。

同盟也于4月3日下午召开联席会议,宋庆龄、蔡元培、郁达夫、伊罗生等30余人出席。杨杏佛报告了之前营救廖、罗、余、陈、陈等5人的经过,并决定推举4名代表赴南京继续营救。会议“当场票选孙夫人、杨杏佛、沈钧儒、伊罗生四人为代表,并提议组织营救政治犯委员会”。宋庆龄、蔡元培亦于4月2日为营救4名政治犯致电汪精卫、罗文干:南京行政院汪院长、司法行政部罗部长勋鉴:“世日(3月31日)沪特二法院判决移提共产嫌犯罗、余、陈、陈四人,东(4月1日)晚由公安局解京,罪证既不成立,移提久禁,已属违法,务望力争,由正式法院审判,勿用军法刑讯,以重民权而保司法独立。伫候电复。宋庆龄、蔡元培冬(4月2日)。”汪精卫复电:“冬电敬悉。谨当依法办理,特复。汪兆铭江(4月3日)。”罗文干复电:“上海莫利爱路二九号宋委员庆龄、蔡委员孑民勋鉴:冬电悉,已派员赴中央党部接洽,特复。罗文干江。”

4月4日晚,宋庆龄等一行人离开上海去南京,抗议国民党当局对待政治犯的一贯政策,抗议最近被租界拘捕的5名政治犯被引渡到国民党当局,抗议迫害革命者并要求释放全国的政治犯。代表团一行要求立即放弃现有的折磨政治犯的系统,要求不要给所有的狱中的政治犯戴镣铐,允许他们读书、看报、阅读杂志,给他们提供像样的食物、衣服和其他生存条件。代表团抗议对人权的更严重的侵犯,比如对出版物的筛检,危害言论、集会和组织权利的自由。他们要求调查南京所有政治犯的数目,要求探视被押往南京的政治犯等。同盟同时决定要调查全国政治犯的数量。《大陆报》称,狱中的罗登贤表示已经做好了死亡的准备,即使备受折磨,也不会吐露半个字。

4月14日,同盟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开会,就5日赴南京营救的具体经过作了详细报告。宋庆龄一行当日下榻饭店后,汪精卫、罗文干即访。宋庆龄以民权保障同盟书面提出四事,即上文所提到的“即刻释放一切政治犯、废止滥刑、给予政治犯阅报读书之自由、禁用镣铐、改良狱中待遇、严惩狱吏敲剥犯人及受贿行为等”。汪精卫答应提交中政会议,罗文干对于释放解京4人“原则同意”,此案曾向“中央党部交涉,移交法庭办理”。宋庆龄此后往警备司令部探访了罗、余、陈及陈(藻英)。

陈赓的夫人傅涯回忆陈赓的这段经历时写道:“(陈赓)和廖承志、罗登贤等同志一起被关押在帝国主义租界的巡捕房。在狱中,敌人对陈赓严刑拷打,甚至施用了灭绝人性的电刑,企图威逼他供出上海地下党的情况。面对凶残的敌人,陈赓大义凛然,坚贞不屈,始终没有泄露党的机密。正在这时,担任中国民权保障同盟主席的宋庆龄同志和杨杏佛先生,不顾个人安危,带着许多新闻记者到狱中探视罗登贤、廖承志和陈赓等同志。敌人慑于宋庆龄同志的威望,被迫停止了酷刑。”廖梦醒回忆:宋庆龄4月在南京当面斥责已对陈赓起了杀心的蒋介石:“陈赓是黄埔军校的学生,东江一役一直跟你打仗,你打了败仗还是陈赓救了你的一命,不然你也活不到今天。现在你要杀他,简直是忘恩负义。你天天说的礼义廉耻哪里去了?”蒋介石被骂得俯首无言,只得让宋庆龄把陈赓带走。5月底,陈赓在党组织和宋庆龄的积极营救下,逃脱牢笼,随后找到了党组织,被派往中央苏区。

余文化和化名陈藻英的谭国辅也在宋庆龄等人的营救下,被成功保释出狱。4月26日下午,同盟临时全国执行委员会会议决定聘请唐鸣时律师赴南京,营救罗登贤。然而,1933年8月29日凌晨,国民党反动派仍然决定秘密杀害他。临刑前,罗登贤凛然说:“我个人死不足惜,全国人民未解放,才是千古遗憾!”他昂首挺胸站在雨花台上高呼革命口号,英勇就义,时年仅28岁。

如果没有宋庆龄、何香凝及民权保障同盟多管齐下的积极营救,如果不唤起民众对争取民主权利、拯救政治犯、团结抗战的决心,陈赓等被捕的中共人员便难以脱身。宋庆龄、何香凝以其在国民党和当时社会上特殊的身份地位,与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当局在法理、正义与人权上斗智斗勇,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通过媒体和社会舆论,成功将营救变成一场人人皆知的全社会大营救。虽然最终罗登贤英勇就义,但其牺牲亦堪为国人之典范与楷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