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完善差异化问责规则,明确“应知尽知”内容,建立合规免责机制,才能科学、合理地追究责任,不给董秘造成履职困扰,充分激发其企业家精神,推动公司治理水平提升
作为上市公司对外的窗口、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和监管部门之间的桥梁以及上市公司重要决策的执行者之一,董秘承担着许多重要的工作内容,也往往因此背负了过多的责任。在上市公司受到监管处罚时,董秘很难独善其身,这给董秘执业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在新公司法实施的背景下,如何化解这一难题?笔者结合自己多年担任独立董事的观察和经验,提出一些看法。
新公司法第一条的立法目的有了变化,新增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这样的内容。企业家要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积极探索、干事创业、大胆创新,难免存在各种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倘若动辄得咎,那么企业家们怎么能开展经营、积极履职?
董秘是企业家群体中的一员,对其追责应做到科学、合理,即需要全面审查证据,客观、公正地考量其在公司中的角色定位与主观勤勉之态度。
完善差异化问责规则
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中,关于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员的责任大小认定,“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是依据之一。
实践中,一些高管是纯粹的、狭义意义上的董秘,其核心工作职责是围绕“董事会秘书”这一名称而来,对内组织董事会会议,对外作为信披的直接负责人进行信披,如果上市公司信披违法违规,其显然难辞其咎。还有些高管,往往因为受到董事长器重,在从事董秘本职工作的同时,会承担其他工作的职责,例如财务、投资等b+2RJSFb35f3E5xqh4uGiw==,因此往往更能获取公司的决策信息。由于其职权更大,责任相应更大,处罚时,这些高管除了要承担纯粹意义上的董秘应该承担的责任外,还应对其分管领域存在的违规情况承担责任。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关于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员的责任大小认定,“专业背景”同样是依据之一。是否有专业背景,对处罚判定具有重要影响。
实践中,董秘差异化的来源往往是其对证券法律法规、公司情况认识程度不一的决定性因素,这一点应该成为监管处罚董秘的考量标准之一。例如,一些职业董秘在多家上市公司担任过董秘一职,往往具备专业的法律、财务背景,对证券规则更为熟悉,对处理证券事务问题更有分寸,但对公司一些长期存在的内部弊端可能知之甚少。还有很多董秘是公司内部培养起来的,对证券规则和证券事务的理解相对偏弱,但对公司长期存在的问题非常清楚。
监管机构应该区分处罚对象的相关背景,判断其行为性质是藐视法规还是公司积弊导致,对不同来源、专业背景存在差异的董秘予以不同的处罚。例如,职业董秘在财务、投融资事件存在信披违法违规时,应该受到更严厉的处罚,而苛求非职业董秘在财务等一些专业领域发现重大舞弊可能并不合情理,反之亦然。
明确“应知尽知”内容
董秘是否应该“应知尽知”?监管部门在处罚时,有时会认为董秘作为“关键少数”“核心人员”,对公司的事情应该事事皆知,这并不符合客观情形。在一些公司中,董秘只负责信披这块,公司投资、财务等其他事务的决策、流程审批都不通过董秘,董秘知道的公司决策信息可能相对较少。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如何来认定董秘“应知尽知”以及其在违规事项上的责任?
首先,应明确董秘的角色定位。监管部门在调查时,应该明确相关董秘的角色和工作内容,以区分是否具备“应知尽知”的前提。具体方法可以通过内部岗位职责的设置文件、流程审批的文件、当事人询问的情况等,核实该董秘是否分管相关业务、是否知晓相关事项、是否应该知晓相关事情而刻意回避相关事项等情形。
其次,应明确董秘有无知情能力。董事长或者其他主要决策人在决策相关事项时,为了规避信披和监管,往往会刻意回避董秘,造成董秘不知情。如果董秘从来就不负责相关事项,流程也不需要经过董秘,且董秘和各当事人的回答均指向董秘不知情,那么董秘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董秘负责相关事项,流程需要董秘审批,无论其是否审批,若其应该知晓但刻意回避,或者各当事人证明董秘知晓该事项,那么相关事项就属于董秘“应知尽知”的范畴,一旦违法违规,理应受到监管处罚。
建立合规免责机制
上市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控合规管理体系,董秘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企业建立了完善的内控合规管理体系,一旦经营中出了问题,相关责任也不便强加在董秘身上;反之,内控包括信披等管理混乱、责任划分不清,如果出了问题,董秘当然逃脱不了责任。
同时,还应当考虑董秘主观上是否故意、是否有立功表现等因素,酌情予以减轻处罚。
总之,我们在要求董秘勤勉尽责的同时,不能过于苛责,不能随意拿起监管大棒挥舞处罚,否则只会伤害董秘、企业和资本市场的信心。
作者系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市公司独董
董事会2024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