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数字革命给教育生态带来的深远影响正在逐渐显现,将深刻参与并影响教育治理现代化的进程。数字治理因其“比较”与“可控”的双重特性,较好地契合了教育治理需要评价便捷且可度量的实然诉求。然而数字治理模式距离教育“善治”的理想状态仍有差距。将数字治理与善治的民主、法治、有效、责任、透明五个方面对比分析,发现数字治理存在共识达成难题、合法性缺乏、公益性忽视、权责划分不清、透明性不足等问题。为此,文章探索基于共同意志的合理性形成、数字治理的法治化发展、重视教育的公共产品属性、清晰化的权责分配、公开透明的协同监管机制五位一体促成“数字治理”到“善治”的教育治理模式转换,契合教育治理现代化对善治的内在追求,实现良好教育治理秩序的美好愿景。
关键词:数字治理;善治;教育治理;教育现代化;量化评价
作者简介:滕长利,西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重庆 400715)
基金项目:2018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教育学博士启动项目”(项目编号:SW1809682)
中图分类号:G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58x(2024)10-0026-10
随着全球数字治理的深刻变革,持续推动教育领域产生内生性的数字治理需求,将治理理论与现代数字技术相融合的数字治理逐渐演变为一种新型教育治理模式。“数治”是“数字治理”的简称。英国学者德屈佩尔(Decuypere, M.)等将其界定为:数字治理是通过数字设备采集和归档海量数据,对复杂变化的教育领域的一种处理方式,让教育对政府及公众均可见且可计算,更易于对教育实施干预和控制(Decuypere et al., 2014)。随着教育治理研究的量化文化不断兴起,构建标准化的教育评价体系,通过数字指标对政府、学校、师生进行监督和问责,构成了教育治理数字化转型的一部分,使得“数字”作为治理媒介得以盛行,并标志着一个强调客观性、中立性、精准性的数字治理教育时代来临。然而,审视数字治理教育现实,在不断提高治理效力、优化教育治理组织的同时,也带来过于强调监视和控制的弊端。而过度重视绩效管理和数据本身,偏离了以人为中心的教育治理理念和实现良好教育治理秩序的初衷,难以达到教育“善治”的最佳状态。善治(good governance)即良好的治理。善治本身不是目的,其目标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就教育善治而言,其最终目标是要办成“好教育”,即实现教育领域公共利益的最大化。随着善治理论在公共治理领域的广泛应用,教育作为公共治理中一个重要且特殊的领域,善治理论为探讨教育治理现代化问题提供了重要参考,更加符合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诉求。数字治理的理性、高效、可观等特征与善治的法治、有效、透明等多项价值要素相契合。然而,现阶段数字治理距离实现教育治理的“善治”状态,仍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参照教育“善治”理念,对数字治理教育中的积弊进行省思,对完善数字治理模式和促进教育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教育治理中的“数字治理”及其特性
(一)教育领域中“数字治理”的嵌入
教育治理作为教育场域内统筹、调节、控制教育活动及其行动的统称,通过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办学、社会广泛参与(褚宏启, 2021)形成多元共治的良好治理秩序,即“善治”。教育治理需要政府、社会、学校共同建立一整套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以保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进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其中,政府层面的教育治理着力于调控公共事务管理中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从传统的权力集中、政府管控向多主体参与、合作共治的教育治理形态转变;学校层面的教育治理也要积极促进社会、师生、家长多主体的参与,避免行政化、市场化、商业化对学校管理和教学活动的负面影响。随着教育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教育治理越来越呈现出主体多元化与管理精细化的态势。数字治理为教育治理实现多元主体参与和精细化管理提供了新路径。从横向来看,依托互联网技术构建的多种教育网络平台,拓宽了多元主体参与教育治理的路径,实现了多元共治的主体广泛性,同时也收集了海量的教育诉求与治理意见数据,为进一步开展教育数据分析提供了基础。从纵向来看,深度挖掘教育活动数据,运用统计科学、智能算法等技术手段将抽象的教育活动同质化为数字符号,通过构建可比较、常态化、标准化的数字指标,形成及时、清晰、可追溯的教育治理检验系统。“数字”的魅力在于可以创造一个客观的、可供比较的、无须翻译的跨文化衡量标准,作为一种治理媒介嵌入到教育评价体系中,特别是为教育治理提供了一个共同的认知空间,促进不同形式治理观点的流通与应用,从而形成教育治理量化评价的数字化现实景观。随着数字作为教育治理中一种有效的交流方式被广泛应用,在不断提升自身权威性的同时也体现出权力的意志,成为监控教育组织行为的科学方式,这使得数字治理同教育治理组织及其手段深度耦合,促成了教育治理组织的转型和教育治理手段的升级。因此,可以将教育治理中的“数字治理”定义为:为提升教育治理的质量和效率,凭借有效地收集、分析和处理数据来治理教育和实施相对应的数字治理,通过“数字”实现教育治理组织的重构与教育治理权力的再分配,依托“数字”形成可供比较、可供评价、可供问责、可供追溯、可供改进的现代化教育治理模式。
(二)“比较”与“控制”:教育领域中数字治理的双重特征
近年来,教育治理越来越重视将数字作为考核和评价的核心要件。数字治理在教育领域有着数据化的倾向,将复杂的流程简化为简单的数字指标和排名(Shore & Wright, 2015),以便于管理和控制。数字治理之所以能够成为教育治理的重要手段并在不断应用中促进自身治理方式的创新,其原因在于数字治理带来的“比较”与“控制”的双重特性,正是这两种特性调和了教育治理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提升了教育治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保证了教育治理组织的稳定与流畅运转。
所谓“比较”,意指数字治理可以将教育活动中的组织或个人进行精准赋值。“比较”的前提是需要形成清晰、准确、标准的数字化教育环境,这是全面理解教育治理对象内在诉求的基础。通过将复杂的教育活动抽象为同质化的数字符号(庞茗月 & 胡凡刚, 2019),让教育中的不同想法、诉求、观点转换为可衡量、可比较、可评价的数字。在某种意义上,“数字”创造了一种客观、中性、跨越系统的衡量标准,促进了不同教育诉求的妥协与融合,正是这种特性调和了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保障了教育治理的民主性。在数字治理模式提供的民主协商环境中,治理主体通过比较选择合理的决策方案开展教育治理活动,保障了权威体制的顺畅运行。
“控制”系教育治理中的一项基本要素,是为保障既定教育治理目标实现而采取的一系列方法和手段。数字治理的“控制”特征在于可以及时发现目标偏差(刘文杰, 2022),并对教育治理活动采取调控措施。数字治理模式通过扩大数据的衡量范围以及构建精细化的数据指标,将教育管理者工作、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等教育活动分解为可供计算的数字,增强了教育数据在不同模型下的审计、检查、评估、决策中的利用与吸收,形成了一套便于评价、可供观察、及时调控的数字管理体系,从而指引教育领域的内部成员按照“数字标准”开展相关工作。
然而,数字治理模式也存在潜在的负面效应,在各种数字治理深度赋能教育治理变革的同时,也带来隐蔽性和诱惑性的弊端。数字治理在重塑教育治理组织、优化教育管理模式、提升教育管理效率的同时,也必然带来全新的问题,其对教育治理现代化发展带来的冲击,可能会演变为复杂的伦理、法律、安全问题。因此提前布局和预防数字时代带来的挑战,对推动教育治理的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教育领域中数字治理的内在缺陷:
以“善治”为参照
随着善治理论逐渐由公共治理领域转入教育治理领域,同时伴随着信息技术、数字技术、智能技术等先进技术与教育治理的深度耦合,科学技术与教育的关系从“教育中的科学”向“科学伴随教育”的新范式转变(陈柳 & 赵志群, 2019),这一范式关注的焦点在于技术参与教育治理的后果,要求技术参与教育治理能及时回应社会的价值诉求和道德期望,消除社会对技术的不安全感,即无论运用何种技术参与教育治理,均是为了实现教育领域的良好治理,即“善治”。善治的定义一直是学术界讨论的重要话题,基于不同研究领域的关注焦点与表述差异,善治的定义至今尚未形成统一论断。国际上对善治的定义始于20世纪90年代。以世界银行(The World Bank)为代表的机构指出,善治是健全法治与守法的观念、拥有能正确公平地执行公共支出的良好行政体系、政府高度负责、政策公开透明。这初步指出善治具有公平、法治、负责、透明的基本特性。随着善治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其特征逐渐丰富,俞可平(2004)通过对各家之学说进行梳理,归纳善治的十项要素为合法性、法治、透明性、责任、回应、有效、参与、稳定、廉洁、公正。为了使善治更加直观且更具有现实操作性,有学者(何哲, 2011)对善治的十项要素进行最简规约,指出“善治的基本原则为民主与法治”。鉴于现代民主理论和法治理论的基本特点,民主与法治在一定程度上能囊括“善治”中的合法性、参与、回应、稳定、公正、廉洁等要素,通过类比归纳,可以进一步将善治的价值要素提炼为:民主、法治、有效、责任、透明五个方面。回归教育领域中数字治理的现状,其距离实现教育治理现代化的要求仍存在较大差距,难以有效契合教育治理现代化对善治的内在追求。通过深度挖掘教育领域中数字治理与善治五项价值要素之间的差距,能够更加全面和系统地认知数字治理的内在缺陷,帮助有效规范数字治理过程中的价值取向和创新意义,以消除数字治理发展过程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一)民主层面:利益诉求多元化与共识达成的冲突
民主性原则在本质上是一种共享共治原则。善治理念的民主原则从治理理念上强调利益相关者的共享共治,在治理结构和治理程序上强调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制衡,主要用于解决教育治理中决策层面的问题。就善治与民主的关系而言,善治往往需要体现民主精神,但是民主未必是实现善治的有效手段,实现教育善治往往需要包含民主在内的多项价值要素。现阶段“数字治理”模式充分利用数字平台不断拓宽教育治理领域的民主参与范围,通过数字网络联结多元主体参与教育共治。然而数字治理在促进教育治理主体多元化发展的同时,也带来共识达成难题和如何善待未达成共识的少数群体等制约教育治理民主化进程中的主要瓶颈问题。在多元主体参与教育民主治理的背景下,当充分赋予公民权利后,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呈现出差异性(马俊, 2022)和层级性(褚宏启, 2021)的特征,这导致难以高效、自由、合理地形成教育治理的共同意志,难以形成稳定的教育善治局面。一方面,差异性带来的难题是共识达成的效率低下。差异性是指教育治理中各利益主体间诉求的千差万别,教育治理的目标和标准在不同主体间具有一定的分歧性,如果充分尊重个体意见,带来的是反复协商的谈判成本和效率低下的集体行动(曼瑟尔·奥尔森, 2014, pp.2-4),这可能会对教育领域的秩序系统形成较大压力。另一方面,层级性是指教育治理的利益诉求呈现出政府、学校、班级、师生的多层级性,不同层级的组织和个人参与教育治理的主体地位具有不平等性,“数字鸿沟”进一步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数字技术与人之间不再是简单的服务关系,更是占有海量用户数据的裹挟关系(张龑, 2021),学校、教师、学生相较于掌握数字技术和拥有海量数据的政府而言,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这导致数字治理下共识达成的结果具有一定的偏见性和歧视性。数字治理在提升政府管控教育领域强度的同时,进一步压缩了个体自由表达教育利益诉求的空间。如何运用数字治理模式将多元化的个体意见公平地加总并在集体层面形成共识,保障不同主体拥有公平的教育利益诉求空间,避免不公平的、歧视的、偏见的共识结果出现,将成为数字时代教育治理民主化转型的重要课题。
(二)法治层面:传统法制框架与先进技术应用之间的冲突
法治保障是教育“善治”的基础。法治即依法治理,其目的是实现教育领域数字治理的规范管理和对组织及其成员的约束限制。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强制性和规范性三项基本特征(孙志香, 2019)具有检验教育“数字治理”模式正当性的作用。随着教育信息化理念的不断深入,许多教育系统率先尝试将数字治理模式嵌入教育治理,在不断丰富教育数字治理模式的同时,也呈现出传统法制框架与先进技术不兼容的问题。一方面,就国家层面而言,数字治理缺乏可供参考的合法性检验标准。虽然在大力发展教育信息化的制度环境下,教育治理具有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然而我国现行的教育法、教育行政法规和教育规章等制度设计尚未形成可供参考的数字治理发展目标、技术规范和责任标准等。不同的教育系统自由发挥、各自为政,各种数字指标、数字排名、数字技术运用规范均缺乏来自国家层面的合法性检验。立法存在空白以及法律的精细度不足,也导致数字治理缺乏正当性检验,亟须在国家层面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并提供可供参考的合法性检验标准。另一方面,就学校层面而言,教育数字治理的实际运行缺乏法律制度的正向规范。学校在积极运用数字治理模式优化教育治理的同时,也伴随着管理风险与制度创新的冲突。传统意义上的学校治理方式安全性有余,效率与灵活性却相对不足,然而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与教育治理的深度耦合,促使教育治理效率在不断提升的同时,也带来了具有隐蔽性、诱惑性的法律风险,如个人信息泄露、隐私权侵犯、网络犯罪等。传统的制度框架与先进技术应用之间的冲突,导致教育数字化转型隐藏着法律风险,使得数字治理在教育治理实践中未能充分发挥其功效,亟须落实法律制度的规范指引作用,形成清晰的数字治理权责关系,降低数字治理下教育领域的法律风险。
(三)有效层面:数字治理忽视了教育服务的公共产品属性
有效主要强调治理过程中的效率与效益,包括治理的机构设置和管理程序的科学性。随着理性主义和科学主义对教育治理的深刻影响,对理性与科学、效率与效益的追求,使得“有效”成为考量教育“善治”的重要指标之一。数字治理作为技术理性发展的产物,呈现出工具主义的倾向,在追求高效的同时,往往弱化了教育服务的公共产品属性,忽视了其他主体对教育的多重利益诉求。随着智能算法的不断改进,其对数据的计算分析能力逐渐优化,在带动教育治理效率提升的同时,也受限于技术发展的瓶颈,技术对数据的统计分析能力仍难以达到完整和精确的理想状态。现阶段除较易分析统计的结构化数据(刘清堂 等, 2020),如师生数、学生成绩、入学率、就业率、教育资金投入等之外,大量承载于文本、图片、视频等的非结构化数据(母小勇 & 张卫民, 2017),如教师对社会的贡献、师生的幸福感、学生的道德情况等,均难以用同质化的数字进行转换表达。因此,基于技术理性的高效追求,数字治理通常的做法是通过选择可以比较的关键指标,降低教育实践的多元性,剥离教育背景的复杂性,使统计数据成为关键的管理手段(Ozga et al., 2011, p.127)。数字治理的“同质化”特征将复杂的教育现象转化为可供比较的数字,简化了治理对象的复杂程度,通过对核心关键指标的选择与调控,实现对教育领域的高效管理和控制。然而关键指标的确立过程,往往蕴含着对不同群体的价值筛选,这使得“同质化”“标准化”和“简易化”的数字治理理念有压缩少数群体、特殊群体、弱势群体正当教育利益诉求空间的风险。因此,数字治理的高效控制模式往往忽视了教育的公共产品属性,导致诸多弊端。
(四)责任层面:数字治理主体的权责分配尚待明晰界定
“善治”的责任层面要求参与治理的主体需要对自身的行为承担对应的责任和义务。教育“善治”的基础是实现多元主体共治,形成多权威、多中心、多层次的良性互动(熊光清 & 熊健坤, 2018)。然而多主体参与教育治理可能会带来教育系统秩序压力增大的弊端,为了促进多主体参与教育共治的“秩序性”,需要明晰多元主体间的权责界限,通过预设各治理主体需要达到的目标,以及未达到目标需要承担的责任后果,使其在各自划定的职权范围内为教育治理作出贡献。数字治理受指标量化理念影响,提供了可供比较、可供问责、可供反思的责任标准,然而对数字指标的选择具有一定的历史偶然性(李璇律 & 丁念金, 2022),缺乏实践应用的有效性检验,主要弊端有二。其一,教育治理系统中的指标选择暗含着对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分配与利益博弈。数字指标确立过程也是对教育体系内部利益的分配过程,因此数字指标的确立并不具有中立性,其反映教育治理现状的真实性不足,数字指标划分的权责范围可能缺乏合理性,对数字指标的改动往往会引起利益相关者的激烈反应,不利于教育治理追求良好秩序的目标。其二,基于指标考核的教育治理逻辑简化了教育工作,对教育质量的问责力度不足。数字指标的背后蕴含着未达指标便要承担责任的督促作用。教育管理者、教师以及学生将完成指标、达到标准、通过检查作为日常工作学习的一部分,如学校需要完成入学率、毕业率、就业率等指标,教师需要完成教学量、发文量等指标,学生需要达到指定的学时、学分、分数等指标。虽然这种未达标便要承担责任后果的管理模式,具有一定的督促作用,但也会导致学校、管理者、教师、学生不得不为了获取理想的数据而绞尽脑汁,过度看重数据而成为没有判断能力的单向度的人(赫伯特·马尔库塞, 1989, p.143)。由于机械地运用数字指标开展教育评估,使得教育治理转变为“达到指标”“通过检查”“规避责任”的治理逻辑,这抑制了教育个性化发展的可能,偏离了教育促进人全面发展的初衷(谢丽娜 & 孙振东, 2022)。
(五)透明层面:数字治理“黑箱”催生教育被隐形控制的风险
透明原则要求参与治理的各方主体对教育治理信息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教育治理的透明度高意味着治理信息的可获得性强,其最大特点是能够将整个教育活动置于社会大众的监督之下,及时对教育治理行为纠偏,有助于防治教育腐败,提升教育系统的廉洁程度。人们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帮助下,拓宽了获取教育信息的途径,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们的知情权,但是随着数字化发展的复杂程度加深,也带来了数字治理的“黑箱”风险。一方面,数字治理模式存在技术黑箱风险(石新茂, 2010)。数字治理模式离不开各种复杂的信息技术、数字技术、智能技术参与,现阶段人们有限的技术素养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先进技术,这意味着我们难以充分理解技术主导下教育治理的内部逻辑与生产方法,人们仅能看到输入的数据和输出的结果,难以有效窥探数字治理的内部运转模式,更难以在数字治理出现问题时进行有效问责。另一方面,缘于教育信息具有一定的敏感性(刘梦君 等, 2019),如教学评价数据、投票数据、儿童隐私数据等,均受到个人信息权利和隐私权利的保护,难以有效采集,大量教育数据被置于“黑箱”,相较于政府和数据企业,普通的社会大众难以获得此类信息。“黑箱”般的数字治理模式,侵犯了人们充分了解教育治理信息的知情权,削弱了人们对教育系统的问责能力。在“黑箱”效应下,教育治理主体对数字治理路径和工作逻辑掌握的缺乏令其落入被动方位,只能被动地接受数字治理输出的固定结果。在数字治理“黑箱”效应的遮蔽下,一知半解地按照数字指标既定的结果亦步亦趋,使得教育治理的自主性逐渐消解,增加了教育治理的失控风险。
三、教育治理现代化从“数治”
到“善治”的实现路径
(一)促成数字治理过程中共同意志的合理性形成
教育治理是协调人意志的一种活动(苏君阳, 2021)。随着数字技术应用的不断深入,多元化的数字平台增加了参与教育治理的人数,若充分尊重不同个体的意见,可能会带来反复协商的谈判成本和效率低下的集体行动。在多元主体参与教育治理的民主背景下,为了有效促成教育领域数字治理过程中共同意志的合理性形成,主要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展开行动:一方面,需要有效协调教育领域中个体意志、集体意志和社会意志之间的冲突。就治理的主体形式而言,存在着个体意志、集体意志和社会意志,在自然状态下,不同意志间的差异性和层级性容易导致彼此间产生冲突和对立。为了缓解三种意志间的矛盾和冲突,需积极构建合理有效的教育治理制度,指导和保障不同意志公平参与教育决策。同时,在数字治理背景下,更加强调运用技术构建起个体、集体和社会意志顺利参与教育决策的数字平台,使教育领域内的不同意志通过数字媒介的标准化和同质化处理,得以顺利且高效地进行比较、流通、对话、碰撞、交融,进而提升教育数字治理民主协商过程的决策质量,避免自由意志与社会意志间的冲突给教育治理系统的稳定性带来消极影响。另一方面,需要重新审视并善待未达成共识的少数群体利益,赋予少数群体、弱势群体、特殊群体在教育决策中的合理权利。现阶段数字治理呈现为一种刚性的治理手段,易压缩少数群体参与教育治理的诉求空间,因此,仍需要通过柔性的讨论,充分考虑不同层级群体的利益诉求,形成动态化、开放式、融合性的数字治理范式,避免数字治理走向保守性、封闭式、科层化的排斥状态。同时,充分赋予少数群体、弱势群体、特殊群体参与教育领域数字治理的权利,可以有效牵制数字治理中的强势利益集团,进而保障个体自由与群体权利的进一步实现。
(二)将规范“数治”纳入教育法治化建设的整体规划
随着教育信息化的不断发展,技术在深度变革并赋能教育治理模式和提升教育管理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黑客攻击、个人信息泄露、侵犯师生隐私等法律风险,成为制约数字治理在教育领域应用的法治瓶颈。为了有效应对数字治理带来的法律风险,国家首先需要在宏观层面对规范数字治理的法治化建设工作有高度而且明确的定位,把数字治理融入教育法治化建设的整体规划中,然后通过各个教育系统进行综合分析和顶层设计,为数字治理的正常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合法性支持,保障先进数字技术的创新运用有法可依、违法可纠,为数字治理提供可供参考的法制规范标准。其次,政府通过统筹整合跨部门专业内容,联动信息技术部门、教育部门、公安部门和学校等成立专门的数字治理服务工作委员会协调处理教育领域的数字安全问题,为数字治理的合法性发展群策群力。学校层面需要根据本校的信息化建设基础和数字化发展规划,制定并发布数字技术法律风险的防控框架,针对学校数字治理过程中易发的师生个人信息泄露、隐私权侵犯、计算机攻击等法律问题,开发专项的数字技术法律风险防控项目,从而在顶层设计中搭建起数字治理法律风险防控的标准框架、行动指南、治理规范,避免数字治理带来的技术负面效应,更好地指导和推动学校数字治理模式的建设,并逐渐减弱数字治理教育过程中的合法性质疑,形成国家顶层规划、政府统筹协调、学校配合落实的数字治理法治化建设态势。
(三)保障数字治理效力与充分重视教育的公共属性
数字革命是一部加速器,其导致的过度理性、偏重效率、力度偏硬等极化效应可能会使教育在技术进步中面临挑战。因此,数字技术在保障教育治理效力的同时,需要对社会个体进行充分赋权。赋权理念的共识需更多融入社会公共利益(于改之, 2022)。在承认教育治理需要效率价值的同时,必须正视教育服务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以释放教育的公共价值。一方面,数字治理需要精准表达不同层级主体的教育利益诉求,正视不同群体的多重教育利益诉求,将特殊群体、少数群体、弱势群体的教育诉求数据纳入数字治理的数据池(赵佳丽 等, 2020),避免在数据采集、数据清洗和数据分析阶段出现算法歧视现象(靖东阁, 2021)。另一方面,教育服务的公共属性需要由人的主体性加以保障。教育治理数字指标在不断权威化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吞噬着人主导教育治理的独立性,使得教育治理对数字产生一种内在的路径依赖,人沦为教育治理过程中单向度的工具人而非鲜活、独立的决策贡献者。我们需要正视技术的局限性,教育的公共利益价值目标更多需要由政府、学校、师生、家长等各方主体在不断协商中逐渐达成共识,而非由数字指标随意确立。基于此,数字指标参与教育治理只能处于辅助地位,帮助人们形成合理的教育决策。人类对教育治理的决策占比不能低于黄金比例(高奇琦, 2020),并且人们需要时刻把控数字治理在教育领域的发展节奏,及时纠偏数字治理行为,一旦发现数字治理触碰教育领域的公共利益时,就需要国家与社会及时决策纠正。
(四)明确治理主体权责范围与重视教育质量问责
数字治理模式试图通过简单的数字矩阵展示不同教育系统的运行现状,以数字指标确定各主体需达到的目标以及未达目标需承担的责任。然而教育自身关涉社会、经济、文化、历史等多项因素,数字指标将复杂的教育世界予以简化,并基于此构建了教育治理的指标化权责体系,使得教育治理围绕数字指标运行。为了充分发挥数字指标激励教育工作的正向作用,提升数字指标评价质量,一方面,需要提升教育数字指标确立过程的民主性。教育指标的确立过程伴随着权责划分和利益分配,往往代表着教育的发展目标和方向。因此,教育指标的确定过程需要通过多元主体参与、民主协商、反复实践等过程,促使教育治理指标的不断完善,运用信息技术搭建起开放的虚拟空间进行讨论,在不断沟通中达成共同的目标,最终形成集体妥协(弗洛朗丝·雅尼-卡特里斯, 2018,pp.164-167)、权责清晰、充分认可的教育指标体系。另一方面,在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公平而优质理念(王嘉毅, 2022)影响下,构建以教育质量问责为核心的责任追究体系。就横向而言,需要注意数字治理下权责划分的公平程度,需要兼顾不同地位的组织、个人的教育利益诉求,通过行政赋权和技术赋权(郑永年, 2014, p.132)提升弱势群体、少数群体、特殊群体参与教育治理的可能,实现教育治理权责划分的公平性。就纵向而言,需要健全和完善教育质量问责的制度建设。通过数字化平台,使各项教育治理事务在虚拟平台上得以顺畅流转,得以构建清晰的教育治理行为数字景观,帮助定期列出教育质量保障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从而促使管理体制、教育教学、经费使用、职称评聘等方面在合法问责、资格问责和绩效问责(朱德全 & 徐小容, 2016)的过程中变得优质而高效。
(五)合理建构公开透明的协同监管生态机制
教育领域数字治理困境源自监管生态机制的缺失,需要加强对先进技术的整治,转变数字治理的监管理念,从“数字专制”“数字崇拜”发展为“数据辅助”“协商机制”,促进人类和技术的合作互动,共同实现教育优质发展的预期。在政府层面,需要健全公开透明的数字治理监管体系,实行设计问责和应用监督的双重监管责任,并确立人的全程参与监督原则。一方面,鉴于技术黑箱对数字治理带来的监管困境,可以将监管重心调整至治理前的“数据透明”和治理后的“结果非歧视”环节(肖凤翔 & 张双志, 2020),通过确保教育数据的来源可查、内容可查、处理可查、分析手段可查,在数据的源头保障教育用户的知情权,同时加强对治理结果的伦理审查,综合运用法治观念、技术伦理、道德规则确保教育治理结果符合人类社会的善良期待,减少治理结果的偏见和歧视滋生。另一方面,在学校层面,要加强对信息素养、数字素养、媒介素养的教育工作,提升人们识别技术风险的能力。同时,大学和科研机构也需进行理论突破,加速数字技术风险规避项目的研发,充分借助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对教育治理系统数据进行智能识别,通过技术层面,设置数据防泄露层、敏感数据脱敏层、数据安全加固层(王娟 等, 2020),三位一体形成教育数据安全防护体系,在数据安全保障与敏感数据匿名化(李青 等, 2022)处理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教育信息与数据的开放、共享、透明程度,形成政府指导、学校支持、技术保障的数字技术协同监管生态机制。
四、结语
数字革命在推动教育治理现代化进展中更容易形成刚性的治理模式,在指标化、简明化、高效化、控制化方面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整体性落实。然而这种刚性的治理模式,在快速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可能会忽视不同群体对教育的差异性诉求,进而对某些群体的独特教育利益形成一定程度的压抑。因此,民主、法治、有效、负责、透明的善治理念能更好地契合教育治理现代化发展的内在诉求,并有效缓解数字治理的自身弊端,充分发挥数字治理参与教育治理的效能。一方面,需要积极构建符合数字治理发展的教育发展规划,通过制定详细的数字治理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形式、技术标准,促使数字革命对未来教育治理现代化形成整体性塑形。另一方面,需要推动数字革命向社会和个体的充分赋权,保障每个个体能自由、全面、充分地参与教育治理,形成多元主体共治促成教育“善治”的良好局面。为此,数字治理不能忽视教育的公共属性,不断平衡个人意志、集体意志与社会意志间的冲突与矛盾,促使共同意志的合理性形成。数字革命带来的巨大解放力量,不仅会对整个教育生态产生变革性影响,最终还是要回到实现每个个体的全面发展,需要我们在不断检视数字治理教育的现实问题和症候的同时,树立和强化从“数字治理”到“善治”的教育治理理念,并通过善治理念促使教育治理现代化发展真正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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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Digital Governance” to “Good Governance”: Mode Transformation of Modernization of Educational Governance
Teng Changli
Abstract: The far-reaching impact of the digital revolution on educational ecology is gradually emerging,and it will also have a profound impact on and participate in the process of modernization of educational governance. Digital governance,because of its dual characteristics of “comparison” and “controllability”,better conforms to the real demands of educational governance that needs easy and measurable evaluation. However,there is still a gap between the model of digital governance and the ideal state of “good governance” in education. By comparing digital governance with the five levels of “democracy,rule of law,effectiveness,responsibility and transparency” of good governance,we find that there are problems in digital governance,such as reaching consensus,lacking legitimacy,ignoring public welfare,unclear division of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and insufficient transparency. For this reason,the article explores the transformation of educational governance mode from “digital governance” to “good governance” based on the five in one of “the rational formation of common will,the legal development of digital governance,the emphasis on the public product attribute of education,the clear distribution of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and the open and transparent collaborative supervision mechanism”. It conforms to the inherent pursuit of the modernization of educational governance for good governance,and realizes the beautiful vision of good education governance order.
Keywords: digital governance; good governance; educational governance; modernization of education; quantitative evaluation
Author: Teng Changli, doctoral candidate of the School of Law, Southwest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715)
责任编辑 单 玲 韩世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