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024-11-08 00:00史新文
新农业 2024年5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直接涉及广大农民的生存利益。明晰农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归属,就一定要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认定清楚,这样才能把农村集体所有真正落到实处,解决所有权主体虚置模糊的问题。科学合理地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保护成员权利的前提条件,是明确农村集体资产归属和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客观要求。

1 基本原则

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要坚持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的原则。

1.1 依据法律

确认集体成员身份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维护广大集体成员的合法利益,充分体现确认身份的过程公平公正,确认结果的公开。

1.2 尊重历史

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要尊重村集体发展的历史,尊重农村集体资产形成的历史。

1.3 兼顾现实

确认集体成员身份要兼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统筹考虑户籍、承包地、对集体贡献等多种因素,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因地制宜,保证应确尽确。

1.4 程序规范

确认集体成员身份要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保证程序公正,做到实体公正。

1.5 群众认可

确认集体成员身份必须充分尊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确认工作及其结果必须交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充分民主协商。

1.6 履行义务

确认集体成员身份要坚持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成员享有权利应与其对集体承担义务、作出贡献相当。

2 界定标准

确认本集体成员身份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具有农业户口,且落户在本村(组);二是按照家庭承包方式具有承包耕地的资格,或以承包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三是在本村或本组居住并生产、生活;四是履行了成员应尽义务。同时要统筹协调平衡新老户、结婚妇女、新生儿、现役军人、大中专学生等各方利益,真正解决集体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中,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组织成员身份,不得遗漏,也不得重复登记。农村集体成员身份确认标准以行政村为单位,成员登记以组为单位。

3 资格取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1 户口在本村,已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权的农业人口,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2 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新生儿,即新生儿的父亲母亲双方或者一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婚生人口。新生人口将户口落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亲属户口上的不能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土地承包权。

3.3 与本集体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农业户口)迁入本村的。

3.4 本集体组织成员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

3.5 因刑满释放回到原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6 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未正式落实工作回到原籍的人员。

3.7 农村婚出人口户口没有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离婚后户口仍在本村(组)且生活在本村(组)的,因离婚而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出嫁妇女及其亲生子女。

3.8 符合国家移民政策或者政府安置政策的人员。

3.9 通过其他方式迁入本村,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认可同意的,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产生活保障,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员(落户时,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签有协议放弃承包经营权或成员待遇的除外)。

3.10 经司法机关判决认定的人员。

4 资格保留

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1 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或已纳入军官系列的,在服役期间应当认定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主就业后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落户的,即使未取得承包地的,也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2 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

4.3 正在服刑的人员。

5 资格丧失

在本村或本组产权制度改革基准日期前,发生以下几种情况的认定情形,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动丧失:

5.1 死亡的,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并从死亡时丧失成员身份。

5.2 已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婚嫁迁入人员,在原迁出村(已实行股份制改革的村)已享受成员股份、待遇及福利的人员。

5.3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在编在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5.4 在部队提干(三级士官以上)和转为志愿兵的人员。

5.5 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5.6 挂靠在本村的外来落户人员(空挂户)。

5.7 已取得其他国籍的人员。

5.8 全家迁入城市,且变为非农业户籍性质的,无论其家庭承包地是否已抽回,其新生人口不能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土地承包权。

6 工作流程

6.1 成立组织

各村要成立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界定工作。

6.2 发布公告

由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发布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

6.3 摸底登记

工作小组按照“确认成员身份要以村为单位,成员登记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调查核实要以农民家庭为单位”的原则,以村户籍资料为依据,开展摸底调查,填写成员摸底登记表。采取上门登记与定点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填写,做到一户一表,按类划分。重点调查核实本村在册的具有农业户口的人员,以及正在参军、大中专在校生、服刑等人员;其他曾经在册的人员应按政策宣传到人,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作小组调查核实后,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6.4 制定方案

根据摸底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各村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初步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形成界定办法,报所属乡镇审核后实施。

6.5 审核公示

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结合摸底登记表,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填写公示表,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对确认人员存在异议的,应重新调查核实后再公布,并予以解释说明。公示后成员名单须提交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后,进行终榜公布。

6.6 上报备案

经三榜公示无异议后,各村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含电子档)报所属镇(乡、场)的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汇总后报县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作者单位:铁岭县现代农业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