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辽宁省全面建立河湖长制以来,持续深化河湖长制改革,经历了从建章立制、责任到人,到重拳治乱、改善河湖面貌,再到当前全面强化、标本兼治、打造幸福河湖,一步步地使河湖面貌得到了持续改善,河湖长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1.1 责任体系全面建立
根据河湖长制度要求,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河长,全面建立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体系及河湖长动态调整机制,规范设立五级河湖长1.9万人、四级河湖警长4000余人。辽宁省公安厅、生态环境厅等14家省(中)直单位为省河长办成员单位。
1.2 河流水系全域覆盖
全省3565条河流、4个湖泊、743座水库、198座水电站及7000余条微小河湖,全部纳入河湖长制管理范畴。在全国首次设立流域、河流(河段)或片区河长,其中省级八大流域(水系)河长分别由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实现了河湖管护全覆盖。
1.3 法规制度持续完善
2019年,省人大颁布实施《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实现了各级总河长、河长职权法定。完善“河长+”协作机制,建立跨省联防联控协作保护机制,健全考评激励、监督检查、部门联动等河湖长制规章制度,实现依法依规高效履职。
2.1 坚持高位推动,狠抓任务落实
省总河长连续六年签发总河长令,并与各市总河长签订任务书,部署重点工作,压实责任链条,规范巡河调研,协调解决难点问题。自2018年以来,各级河湖长累计巡河371万余人次,解决了一大批河湖管护突出问题。
2.1 坚持督考促治,提升履职效能
建立政府、部门、河长、河长办“四位一体”的考评体系,将河湖长制纳入省政府绩效考核、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省政府督查激励事项;建立“专、常”督查体系并推动各市整改落实,用好考评激励“指挥棒”。
2.2 坚持联防联治,着力破解难题
坚持河长、警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四长”联动、落实公安机关河湖网格化管护,健全上下贯通、全域覆盖的监督执法机制。推进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开展河湖“清四乱”,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河湖清漂、垃圾清理等专项行动,强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维护河湖秩序稳定。
2.3 加强公众引导,构建共治新格局
成立辽宁河湖长学院,与省委组织部联合举办专题研讨班,健全培训长效机制。巩固基层管护队伍,聘用水管员、库管员1.1万人;设置飞行河长、民间河长、社会监督员等河湖管护志愿者9007名,打通河湖管护“最后一公里”。建立村规民约,引导村民主动参与河湖保护,营造全民爱水护水良好氛围。
3.1 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落实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推进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重点河流生态流量保障。深化水权改革,搭建辽宁省水权交易平台,培育节水产业,2023年新增15个全国县域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区)。
3.2 实现水域岸线严格管控
累计编制完成80条(段)重点河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落实129处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采砂管理责任人,完成全省3565条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管理范围划定及全省一张图制作;滚动编制辽河等8个水系“一河一策”,实现河湖综合治理、精准治理。
3.3 打造清洁宜居水环境
坚持工业、生活、农村“三源齐控”,强化入河湖排污口监管,统筹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开展排污口整治规范化试点建设、完成城市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及23条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实施农村环境整治攻坚行动。2023年,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83.8%,全省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为85.3%。
3.4 构建美丽健康水生态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巩固辽河等重点流域生态封育成果,推进辽河口国家公园建设,持续恢复生物多样性工作,2023年,辽河流域发现鱼类55种、鸟类130种、植物447种;系统治理水土流失,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推进水美乡村试点县建设,实施重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有效提升。
3.5 建设造福人民幸福河湖
启动实施辽宁省幸福河湖建设三年行动,聚焦“安澜、生态、宜居、智慧、文化、发展”总目标,到2025年创建省级幸福河湖150条(段)工作目标,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建立健康档案,推动各地因地制宜打造幸福河湖示范样板。
河湖治理与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作,辽宁省把强化河湖长制作为推动解决复杂水问题的有力抓手,着力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持续打造安全河湖、健康河湖、幸福河湖。经过近7年的工作实践,河湖治理成效显著,人水和谐美丽画卷逐渐显现,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
作者单位:辽宁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