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流媒体技术的兴起,网络游戏直播作为新兴的娱乐方式受到了广泛关注。网络游戏直播产业链涉及游戏创作者、直播平台、主播等多方的权益,网络游戏直播与游戏开发商之间的著作权纠纷逐渐增多,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最为前沿的热点。我国的《著作权法》在适用网络游戏直播的侵权案件中存在直播画面的属性难以确定、“合理使用”的审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为有效解决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应当明确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理清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的归属,并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作用,为解决网络游戏直播领域的著作权纠纷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独创性;合理使用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4)19-0051-04
On the Copyright Issue of Online Game Live Stream
Liang Xiaopeng
(Guizhou Police College, Guiyang 550000)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and the rise of streaming media technology, online game live stream has received extensive attention as an emerging form of entertainment. The online game live stream industry chain involves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game creators, live streaming platforms, streamers and other parties, and the copyright disputes between online game live stream and game developers are gradually increasing, becoming the most cutting-edge hot spot in current judicial practice. China’s Copyright Law has problems such as the difficulty in determining the attributes of live stream screen and the inconsistent adjudication standards for “fair use” in infringement cases applicable to online game live stream.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resolve copyright issues in online game live stream, the attributes of the works of online game live stream screen should be clarified, the attribution of online game live stream copyright should be sorted out, and the role of the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should be given full play to, so as to provide theoretical support for resolving the copyright disputes in the field of online game live stream.
Keywords: online game live stream; copyright; originality; fair use
网络游戏直播以其高度实时性和互动性而广受用户喜爱,这种形式的娱乐允许观众随时随地观看,为用户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它的产生推动了直播行业的发展。随着网络游戏直播的兴起,其直播内容的版权问题日益成为焦点,而版权的归属直接关系到对直播画面的控制权和收益权。目前,学术界对于游戏直播著作权的归属和保护存在诸多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侵权的标准各不相同,因此有必要从法律层面确立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的地位,依法对其进行保护。
一、网络游戏直播概述
(一)网络游戏直播的概念
网游游戏直播是将玩家操作电子游戏的过程实时传播给公众,使观众了解玩家的策略和进展[1]。网络游戏直播可以分成三个类型:第一类是直接复制游戏画面的直播,主播不添加其他任何内容,仅仅是通过直播平台分享自己玩游戏的屏幕录制视频;第二类包括主播在直播中加入个人表演等个性化元素,如进行游戏解说、与观众互动或展示自己的肖像,以界定直播效果和与他人区别;第三类是关于电子竞技赛事的策划与直播,一般是由负责制作相关游戏的公司或者获得官方认可的运营机构等组织者来承担。这些直播通常在专用场地进行,有专业导演团队和主持人的参与,包括选手比赛、观众互动、比赛精彩瞬间回放以及解说和采访等多元化内容,形成了类似录制体育节目的直播体验。
(二)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概念
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分为动态与静态两种。动态画面是游戏玩家实时操作形成的竞技性画面,展现玩家的智慧和个性化特征。静态画面则是游戏设定的连续动画、配乐、打斗画面等,服务于游戏故事情节,具有视觉震撼效果。两者的联系在于,网络主播通过主观操作、艺术表演和解说,将静态画面注入动态元素,形成网络游戏的动态直播画面。网络游戏直播通过实时捕捉和展示这两种画面,为观众带来丰富多彩的游戏体验。
二、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案例分析
(一)网易诉华多直播侵权案
2012年,华多公司未获得网易公司的授权,擅自对网易公司旗下游戏《梦幻西游2》进行直播,并从中获利,网易公司便将华多公司告上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网易公司主张《梦幻西游2》作为自己注册并开发的游戏,游戏中的画面、场景、音乐等都符合《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款中关于类似电影拍摄方式产生的作品的要求,因此对该游戏享有著作权,华多公司未经授权擅自进行直播并从中获利,侵犯了其著作权。华多公司辩称自己仅是通过直播展示游戏操作的过程,这与电影作品的表现手法具有根本的区别,因此游戏直播不应该被归类为类似电影的作品。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梦幻西游2》凭借其独特的剧情、文字、音乐等元素,展现出了较高的独创性,符合类电影作品的保护要求,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华多公司未经授权进行直播并获利,侵犯了网易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斗鱼诉朱浩、炫魔直播侵权案
2015年斗鱼公司与朱浩签订了5年的独家直播合同,约定朱浩在合同期内只能在斗鱼公司的直播平台解说《炉石传说》游戏,解说视频的画面著作权归斗鱼所有。朱浩在约定期限内违反协议,在炫魔公司旗下的直播平台解说《炉石传说》游戏,斗鱼公司便起诉朱浩和炫魔公司,指控他们侵犯其知识产权和违反不公平竞争法规。斗鱼公司认为朱浩的游戏操作和画面理解具有独创性,属于智力成果,侵犯斗鱼公司的版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本案的法院认为,《炉石传说》游戏的静态画面著作权属于游戏开发商,朱浩在游戏直播中开展的解说工作,只是对游戏战术的简单展示,不具有独创性,不能够认定为作品。朱浩所进行的游戏解说可能具备口述作品的特性,但鉴于斗鱼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故无法将朱浩的解说行为判定为口述作品。因此,斗鱼公司无法对朱浩的解说的内容享有著作权,法院没有支持斗鱼公司的侵权请求。
(三)耀宇公司诉斗鱼平台网络直播侵权案
2016年,耀宇公司通过向赛事组织方支付独家转播费,获得了“DOTA2”亚洲邀请赛的唯一直播授权。在EH3wclaUn1RZuhSXh8Z4fw==该赛事直播期间,斗鱼公司未经授权进行盗播,并获取高额直播收益。耀宇公司以侵犯其著作权和违反公平竞争为由,将斗鱼公司告上了法庭。双方争议核心问题包括:比赛直播画面是否具有独创性、耀宇公司是否是著作权主体、视频转播权是否属于著作权、斗鱼公司的盗播行为是否侵害了耀宇公司的著作权等。
审理本案的法院认为耀宇公司直播的内容不具备独创性,因此不被视作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故耀宇公司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斗鱼公司并没有侵害其著作权。但是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斗鱼公司的盗播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自此,法院在审判该类案件时大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判定,该法律成为此类案件适用的“兜底”法律。
三、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纠纷的相关问题
(一)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
新《著作权法》细化了作品定义,但对于作品的认定还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司法实践中,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并受《著作权法》保护存在争议。通过分析“耀宇诉斗鱼”和“网易诉华多”案件可知,两案尽管情节相似,却得到了不同的判决。在“耀宇诉斗鱼案”中,法院并未将游戏直播画面归类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主要基于这些画面缺乏独创性且不具备复制性[2]。因此,耀宇公司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最终法院以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斗鱼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与之相对的是“网易诉华多侵权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游戏画面是类电影作品,并将其制作者认定为游戏软件的权益人。
随着新《著作权法》的适用,游戏直播画面有可能被逐步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畴,并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来解决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认定问题,从而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和遏制侵权行为。由于目前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仅仅按照司法案例的判断,并不能完全解决互联网直播的著作权争议。因为缺乏成熟的网络直播法律监管制度,这可能会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尤其是在解决网络直播这一多元和复杂的著作权纠纷时,法院在裁定侵权行为以及采取何种保护措施等方面存在着分歧,这加剧了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保护的不确定性。
(二)网络游戏直播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合理使用
在“网易诉华多直播侵权案”和“斗鱼诉朱浩、炫魔直播侵权案”中,被告都认为其直播行为是合理使用,然而原告对此并不认同。游戏主播不仅满足于展示游戏内容的艺术价值,他们更希望通过自己的主观创作方式,为游戏作品增加新的表现形式,从而赋予游戏新的价值。这种创新性的使用,符合“转换性使用”对作品合理使用的要求[3]。
在探讨游戏画面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时,应当平衡版权的长远保护和对版权的限制两者的关系。比如,在某些游戏直播场景中,主播对游戏的讲解和操作表现成为视频直播的核心内容,而游戏画面仅起到载体作用,并且主播的直播行为推动了直播产业的繁荣,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此类案例中的原告持相反看法,他们认为,被告在游戏直播过程中获得了丰厚收益,既减少了游戏开发商的利益,又对其在游戏市场的竞争地位造成了负面影响,这种情况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
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认为,我国法律并未将“转换性使用”纳入著作权利限制的范畴。网络直播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著作权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法院无法根据《著作权法》相关条款来判断,只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作出判决。
(三)《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冲突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网络游戏直播侵权问题的规定尚不完善,这使得法官在处理相关案件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侵权行为的发生。以“耀宇公司诉斗鱼平台网络直播侵权案”为例,法院没有依据《著作权法》来定案,最终仍然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定案。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法院需全方位审视商业行为、行业进展、公共利益等多个方面的因素,才能依法作出最合适的判决。
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著作权法》在保护公众利益方面有相似性,但两者侧重点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对公众权益的保障,例如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等。相比之下,《著作权法》更侧重于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网络游戏直播内容的产生有多个主体,包括游戏制作人、游戏主播、直播平台等,他们对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有着不同的诉求。因此,在处理网络游戏直播侵权问题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各方的权益,以确保公正公平的处理结果。
四、探索网络游戏直播版权保护路径
(一)明确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
网游直播画面不仅是玩家操作游戏的展现,更是智力成果的展示平台。比如在网络游戏直播中,专业玩家和专业评论员通过他们对游戏战术的分析和专业操作展示,应当被认为构成一种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在直播过程中,玩家和评论员不仅需要展示出卓越的智慧和强大的应变能力,还要拥有出色的沟通能力和逻辑思维技巧,以便将游戏直播中的各种元素结合生动的游戏画面完美地展示给观众。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只是游戏的一个衍生物,它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智力成果的一种体现。关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是否为作品,属于何种作品,学术界尚存在一定的分歧。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在于激励创作与传播,从而推动文化繁荣。英美法系的国家认为,个体行为可能不足够体现智慧,但是只要凝聚个人的努力并且具有使用价值,即具有创造性,此类标准在著作权的独创性评判中尤为重要。以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为例,应当主张对于玩家个人操作行为给予创造性的评价,在大型电子竞技游戏中,玩家的个人思想和操作技巧的展现至关重要,因此应将其纳入保护范围。然而,对于直播纸牌和棋类等创造力不高的游戏,不应认为其具有独创性。在重大赛事转播时,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如转播画面、现场音乐、解说员的评论等都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对此,应当成立专门的著作权集体保护组织,由专业团队研究网络游戏直播独创性标准,人员构成应当多元化,如游戏玩家、主播、直播平台、法律专家等,旨在广泛征求意见并保护创作者的权益[4]。
(二)理清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为了各自的利益,游戏开发商、直播平台、游戏主播都想拥有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当前,法律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仍不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难以保障,不利于游戏直播行业的良性发展。基于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网络游戏主体之间约定明确权利责任。网络游戏开发商可以通过预先拟定合同的方式对网络游戏直播中可能产生的著作权纠纷进行预测,与游戏主播和游戏直播平台就该游戏的画面许可使用、玩家行为规范、游戏软件的所有权等进行商定。同时,直播平台和主播之间也可以通过预先拟定合同来规范主播行为和责任承担,但直播平台不能过分限制对方权利,免除自己的责任,应公平约定权利归属及利益分成。因此,建议将意思自治加入《著作权法》当中。
2.将直播平台作为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的协调者。游戏开发商拥有网游运行画面的著作权,因此主播在进行游戏直播时,需要事先获得游戏开发商的授权,以保证游戏直播画面的合法性。若主播需向游戏商申请授权,这无疑将提高开发商的成本,使流程变得繁琐。这种情况不仅会影响主播的直播活动,还可能引起盗播风险。因此可以由直播平台来做协调者,协调获取网游直播许可的事项,这样不仅简化了授权流程,降低了交易成本,而且为游戏开发人员和主播之间搭建了沟通的桥梁。通过与游戏开发人员的合作,直播平台能够一次性获取多款网游的运行画面使用权,从而为主播们提供有效的支持。
(三)有效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作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涵盖广泛且具备高度灵活性的法律,它不仅能够对版权事宜进行调整,还能为司法机关提供处理侵权行为的基本依据。对于复杂、类型多变的网络游戏直播而言,目前《著作权法》缺乏对著作权人明确保护模式、手段和方式的规定,保护能力不够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能发挥一种暂时性的补充作用。必须认识到,作为一种事后法律手段,《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能充分有效地维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随着网络游戏直播等新兴行业的出现,《反不正当竞争法》应紧跟时代发展,确保版权持有人的利益得到实际保护[5]。同时,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著作权法》的适用关系,在《著作权法》难以覆盖的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发挥重要作用,比如明确游戏直播不正当竞争、恶意诋毁等侵权行为,为司法机关提供有效依据。要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和司法解释的作用,为审理此类案件提供明确的依据。例如“未经游戏版权方授权进行直播、盗播的行为”,可以明确其侵权性质,为审判实践提供参考。
五、结语
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是多方利益交织的复杂议题,要平衡游戏开发商、主播与直播平台的需求。游戏开发商拥有游戏画面的著作权,但直播过程中对游戏的使用是否侵权需具体分析。直播平台在著作权问题中扮演重要角色,而解决这一问题不能一蹴而就,需要明确游戏直播的作品属性和著作权的归属,并恰当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解决纠纷。新的网络技术和市场的变化会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因此应保持开放包容的态度,推动网络游戏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迁.电子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J].电子知识产权,2016(2):11-18.
[2]朱妤.网络直播模式下的著作权保护研究[J].传播与版权,2024(2):104-107.
[3]秦汉.互联网法院纠纷处理机制研究:以网络著作权纠纷为例[J].电子知识产权,2018(10):115-122.
[4]张泽宇.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归属问题探究[J].中国报业,2024(2):140-143.
[5]段美凤.网络游戏直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9.
作者简介:梁晓鹏(1997—),男,汉族,河北石家庄人,贵州警察学院助教,研究方向为法律。
(责任编辑:王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