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互联网法院主要采用“集中管辖”的方式,同时适用民事诉讼管辖规则。由于互联网法院尚处于探索阶段,其在管辖规则上存在管辖范围与目标定位不符、受案标准不清、与传统民事诉讼管辖规则相冲突等问题,导致管辖争议时有发生。因此应当明确互联网法院专业化审判的目标定位,拓展管辖范围,明确受案标准,优化与传统民事诉讼管辖规则的衔接,以构建科学、完善的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则体系。
关键词:互联网法院管辖;管辖争议;涉网案件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4)19-0047-04
Jurisdiction Disputes and Improvement of Internet Court
Jiang Yuchen
(Kenneth Wang School of Law, Soochow University, Soochow 215006)
Abstract: Internet court mainly adopts the mode of “centralized jurisdiction”, and also applies civil litigation jurisdiction rules. Due to the fact that Internet court is still in the exploratory stage,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its jurisdiction rules, such as inconsistent jurisdiction scope and target positioning, unclear standards of accepting case, and conflicts with the traditional civil litigation jurisdiction rules, resulting in jurisdictional disputes occur from time to time. Therefore, in order to build a scientific and perfect system of Internet court jurisdiction rules,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target positioning of specialized trial of Internet court, expand the jurisdiction scope, clarify the standards of accepting case, and optimize the connection with traditional civil litigation jurisdiction rules.
Keywords: jurisdiction of Internet court; jurisdiction disputes; Internet-related cases
2017年,我国在杭州设立了首家互联网法院,这一新型法院运用信息网络技术集中管辖特定区域内的涉网案件,实现案件在线审理,同时承担着探索网络诉讼规则的使命。为实现该功能定位,我国于2018年先后设立了北京和广州互联网法院。作为新生事物的互联网法院的创设,对传统法院在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则上都造成了不小的冲击,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难题。作为互联网法院面临的基础性问题,管辖对互联网法院审判权限分配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成为突破互联网法院运行难题的第一道关口,本文现就此进行探讨。
一、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则的确立
互联网法院管辖是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确定互联网法院对涉网纠纷的审理权限。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设计方案,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互联网法院的主要管辖方式界定为“集中管辖”,即将同类但按现行管辖规则本应由不同法院分散审理的案件集中于某一特定法院进行专业化审理的管辖方式。
除了采用“集中管辖”方式,互联网法院适用我国诉讼法规定的一般管辖规则。第一,在法定管辖规则的适用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互联网法院规定》”)的第二条和第四条,互联网法院在级别上属于基层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其所在市辖区内的十一种第一审案件,涉及民事网络纠纷、行政网络纠纷和互联网公益诉讼等。对互联网法院所作的裁判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案件,由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是,对于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涉及知识产权的网络纠纷案件,其上诉案件由相应的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第二,《互联网法院规定》第三条体现了互联网法院对协议管辖的适用,该条允许当事人协议约定网络合同纠纷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范围内的“实际联系地点”。对于该实际联系地点,《〈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五种实际联系地点的基础上,作出扩大解释,将设备所在地、被侵权人住所地等包括在内[1],赋予当事人更大的程序选择权。第三,互联网法院对指定管辖规则的适用并不十分明显,仅在《互联网法院规定》第二条进行了兜底性说明,即互联网法院还有权管辖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除上述十类案件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互联网法院管辖争议分析
通过“北大法宝”高级检索系统,以“互联网法院”为关键词、以一审程序为限进行搜索发现,截止到2024年初,共有244 436份裁判文书,其中裁定书共计82 115份,占比33.5%。梳理这82 115份裁定书,因管辖权异议而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包括因实际联系地不在互联网法院所在地,将符合互联网法院受理条件的涉网案件移送至其他普通法院的情况,如北京互联网法院裁定的翁晓燕与沭阳厚辉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2]。在(2019)浙0192民初9177号案件中,原告依据《互联网法院规定》,主张以案涉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作为管辖连接点,确认杭州市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且本案属于互联网法院的管辖案件类型,故选择杭州互联网法院为管辖法院[3]。随后该案被告乐酷达公司提出管辖异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予以驳回[4]。上述两个管辖异议案件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反映出涉网案件界定不明以及互联网法院管辖标准不清的问题。
在“北大法宝”上对“互联网法院管辖”“管辖权”等关键词进行检索,从审理级别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确定管辖权的案件共计16件,争议内容主要是知识产权法院和互联网法院管辖权冲突问题。高级人民法院处理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共计144件,争议内容主要为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诉讼标的是否属于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管辖异议裁定书共计919份,争议内容主要是在多元连接点下,确定管辖法院时是以被告所在地还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为适用依据,体现出对传统地域管辖规则的挑战。
除了上述由于互联网法院管辖与普通法院地域管辖规则相冲突而导致管辖权异议的情形外,协议管辖与互联网法院管辖的优先性问题是导致管辖权异议的原因。通过对“协议管辖”“约定管辖”“管辖协议”等关键词进行检索,发现处理结果大多是支持协议管辖中约定的互联网法院以外的传统法院进行管辖。但就目前发展情况来看,大多数管辖协议都包含格式条款。有的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并不十分严谨,一般只要没有显失公平的情形就不否定协议管辖的优先性,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用户诉权保护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互联网法院管辖涉网案件的现实问题
(一)管辖范围与目标定位不符
《互联网法院规定》第二条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互联网法院管辖的十一种案件类型,其仅局限于互联网领域的几种民事和行政纠纷,如互联网法院能够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仅限于涉网著作权和域名侵权纠纷,并不包括网络空间高发的商标侵权案件,也并未涵盖发生在网络空间内的刑事案件。此外,现阶段互联网法院管辖的大都是案情明了、法律关系简单但频繁发生的案件,如网络购物纠纷和网络服务纠纷,许多疑难复杂的涉网案件并未纳入其管辖范围。由此可以看出,就目前发展情况而言,互联网法院更多地发挥着诉讼便民的作用。但司法为民、便利群众只能作为互联网法院的功能之一,现有的智慧法院、微法院、附设网上法庭等电子诉讼平台已经可以实现诉讼信息化、智能化。若互联网法院只是作为在线诉讼平台实现便捷审理,那就与其专业化审判职能并不匹配,与其探35841e90ca4fec0d352cb6e71fa1ee46索网络治理法律规则的设立初衷亦不相符合。
(二)受案标准界定不清
互联网法院的受案标准是在传统案由的基础上加入互联网因素,以“互联网+传统案由”的模式构建起来的审理特定范围案件的法律规则。然而,现行法律采用穷尽列举的方式界定互联网法院的管辖案件类型,对受案标准的规定概括性程度不高,未采用“相关”“等”之类的范围性词,引发了除明确列举的十一种案件外,其他发生在互联网领域或与互联网有关的案件能否受理的问题,如未通过网络平台订立但签订或履行行为在互联网上发生的案件至今未纳入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若案件事实发生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但证据材料在现实世界,是否符合互联网法院受理标准?现行法律规定未作出明确的回应。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同省份对不在列举范围内的相关案件能否受理的态度和处理结果大不相同,导致各地对法律的理解及适用、裁判标准不统一。
(三)与传统民事诉讼管辖规则相冲突
其一,与地域管辖衔接不畅。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和无边界性,涉网纠纷所发生的网络空间内的地点并不能与现实中的实际联系地一一对应,这就导致互联网法院管辖与普通法院地域管辖规则衔接不畅。在4d7322ad3579875bd777211378225cbc一般地域管辖中,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被告就原告”为例外。对于发生在互联网领域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可能在互不认识的情况下进行网络交易,其住所地可能在不同的行政区域甚至在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且当事人使用的网址和域名可能与其住所地并不一致,这就导致难以确定当事人的地理位置[5]。对于特殊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有权进行管辖。但对于涉网纠纷,首先,双方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磋商,进而达成合意并在网络上签订合同,此时的“合同签订地”并不具有现实意义中的对照物。其次,若合同继续利用互联网平台予以履行,履行数据经由互联网储存、传输,“合同履行地”不具有物理意义,无法在现实中找到对应的履行地。再次,诉讼标的物依托于互联网,可能只存在于虚拟空间,均无法在现实世界中提现,这就难以确定“标的物所在地”。即便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有的管辖连接点作出扩大解释,如规定将“收货地”“买受人住所地”视为“合同履行地”,但这项举措实质上并未解决涉网纠纷与地域管辖的冲突问题,反而扩大了原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辖权。
其二,与协议管辖相冲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的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6]。由此可知,协议管辖的效力低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而集中管辖并不具有法定的优先性和排他性,若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协议约定交由辖区内互联网法院以外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互联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否定管辖协议的效力,直接将案件纳入自己的管辖范围,于法无据[7]。然而,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不难发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判定管辖协议具有优先效力,一般对管辖协议约定的互联网法院以外的其他普通法院进行管辖予以支持,这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利用协议管辖规避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的问题。
四、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则的完善路径
(一)拓展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
对于互联网法院的目标定位与其管辖范围过窄之间的矛盾,首先,应当明确互联网法院的功能定位在于探索网络纠纷诉讼规则,化解网络纠纷,实现审判专业化和网络治理法治化。因此,互联网法院不能仅关注诉讼便民这一功能的发挥,应当注重技术性高、专业性强的涉网案件,提高管辖的门槛,积极探索疑难复杂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其次,互联网法院应当扩展管辖范围。对于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可以创设多元化的管辖连接点,将诉讼标的额、证据收集情况等因素考虑进来[8],将新型、复杂的涉网案件纳入管辖范围,互联网特色突出和对互联网产业安全、发展、利益具有重大影响的可以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而案情及法律关系简单的涉网案件不妨交给普通法院审理。随着网络犯罪增多,有必要将互联网法院的管辖权扩大至涉网刑事案件,但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如《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规定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可以适用在线诉讼[9],这为互联网法院介入网络犯罪案件开了一道口子,未来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拓展到刑事案件是一种必然趋势[10]。
(二)明确互联网法院的受案标准
应当摒弃目前采用的穷尽列举的方式,扩充并优化互联网法院管辖涉网案件的类型,可以参考英国法院采用的类似“负面清单”的方式,先将所有的涉网纠纷纳入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再排除不适宜在线审理的互联网案件[5]。同时设置弹性化的案件分类标准,提高互联网法院受案标准的明确性和概括性,以“一般涉网案件”和“疑难涉网案件”为标准对涉网案件进行分类,同时明确界定“涉网案件”等法律概念。依据与互联网在法律意义上的远近关系,可以将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分为纯正涉网案件、不纯正涉网案件和非涉网案件。纯正涉网案件是指案件事实及证据材料均发生在互联网领域的案件,不纯正涉网案件是指案件事实或证据材料其中一个发生在互联网领域的案件,这两种涉网案件均可以由互联网法院进行管辖。非涉网案件是指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既不发生在互联网领域,也与互联网不具有其他任何相关性的案件,应排除互联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如此一来,就可以避免因受案标准不明而导致普通法院与互联网法院之间争夺管辖权或相互推诿。疑难涉网案件主要表现为案情及法律关系复杂、证据收集困难和社会影响重大的涉网案件,应探索建立疑难复杂案件遴选机制,提高互联网法院的审判专业化程度。
(三)优化互联网法院与传统民事诉讼管辖规则的衔接
1.弱化地域管辖规则
互联网法院的设立,使得原、被告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实现诉讼全过程在线审理,不论身处何地都不用花费过多的诉讼成本;且管辖连接点扩张,“原告就被告”原则在互联网领域不再具有较强的适用性,突破了传统地域管辖规则的局限,故而可以考虑赋予原告与被告同等的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为此需要完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保障机制,对于案情简单、证据确凿、专业性不强的案件,原告享有任意选择权,若此时原告选择互联网法院进行管辖,被告有权提出管辖异议。对于新业态、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原告原则上应当选择互联网法院管辖,被告此时不得主张将案件移送至普通法院审理。
2.完善协议管辖规则
对于协议管辖与集中管辖的优先性问题,在目前集中管辖尚未在法律层面予以确认的处境下,可以采取有限集中下适当尊重协议管辖的方法,即在集中管辖的范围内,允许当事人约定纠纷发生时由普通法院还是互联网法院进行管辖。比如,在当前互联网法院未建立起跨行政区域管辖的情况下,应当由杭州互联网法院进行集中管辖的涉网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管辖协议约定由杭州市辖区内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对于管辖协议中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和用户权益的保障问题,可以参照欧洲“事后约定”模式,即在涉网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再对管辖法院进行协商[11]。基于互联网法院高效便捷的审理模式,多数当事人都倾向于选择互联网法院进行管辖,即使少数当事人无法达成管辖协议而选择普通法院进行管辖,这种模式也能保障这部分用户的诉讼权利。
五、结语
科学的管辖规则对互联网法院的运行发展以及功能的有效发挥非常必要,厘清互联网法院探索网络治理规则的功能定位,可以提升专业审判能力,以互联网管辖规则的完善推动互联网法院整体的发展,进一步探索互联网审理新模式,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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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姜语晨(2001—),女,汉族,江苏常州人,单位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研究方向为法学。
(责任编辑:王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