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与内涵的历史考察

2024-10-31 00:00:00张晓鹏
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 2024年3期
关键词:农村改革

摘 要: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与内涵的发展变迁是农村改革史的一条重要线索。在农村改革之前,农业生产责任制经历了起伏。从合作化运动时期到人民公社时期,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形式经历了“包工包产”到“三包一奖”的发展变化,包产到户虽然几次兴起,但不断受到批判,难成主流。改革时期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层出叠见,通过“定量”与“联产”突破了“大寨工”的束缚,又由“包产”到“包干”,使得人民公社体制最终瓦解。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内涵经历了由“尊重生产队自主权”到“突破生产队束缚”的转变。农村改革的突破是不断赋予农民自主权的过程,“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和选择权利”并不是一句空话。

关键词:农村改革;农业生产责任制;生产队自主权

一提到“农业生产责任制”,恐怕人们首先就会想到“家庭联产承包”,进而联想到“大包干”“包产到户”等概念。实际上,这些概念所指的都是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形式。作为一种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体制,农业生产责任制产生于农业合作化时期,虽几次中断,但绵延不绝,20世纪80年代农村改革仍是由重提“责任制”来开启的。数十年的不断丰富和变化,使其成为中国农村改革史上“持续时间最长而含义又变化最多的一个概念”①。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政策史上的一条重要线索,农业生产责任制在中国农村改革史上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正因为如此,相关的研究成果也较为丰富,凡是涉及改革开放初期的历史著作和论文,大都会论及这一问题,专门著述也有不少②。这些研究主要聚焦于改革开放初期农业生产责任制和邓子恢农业生产责任制思想等方面,较少将整个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发展过程连接起来讨论。近年来,李嘉树、杜桂剑等人从概念史的角度对“大包干”的变化轨迹进行探讨,赵树凯、孙泽学等人从“政策过程”的角度对农村改革进行考察,魏众、赵诺等人则从地方史的视角论证了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发展历程,这些研究都值得重视【参见李嘉树:《“大包干”政策内涵的历史流变——基于安徽省凤阳县的考察》,《中共党史研究》2021年第4期;杜桂剑:《“大包干”概念之考辨》,《党史研究与教学》2020年第3期;赵树凯:《大包干政策过程:从“一刀切”到“切三刀”》,《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赵树凯:《农村改革的第一次政策突破》,《湖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孙泽学:《1978—1984年农村改革之中央、地方、农民的互动关系研究——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1期;魏众:《从“责任田”实践到家庭承包制——基于安徽的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2021年第4期;赵诺、刘照峰:《改革开放初期山东省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探索历程》,《中国经济史研究》2023年第4期。】。

政策文件和相关论述往往会不加界定地使用“责任制”这一概念,这在一定意义上增加了我们理解的难度。举凡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形式,大致上有小段包工、定额计酬;包产到组;专业承包、联产计酬;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地区,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形式有所不同,即使形式名称相同其具体所指仍然有可能不同。以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发展历程为线索,在历史背景中辨析某一阶段主流的责任制形式似乎是一种可行的路径。例如“三包一奖”是人民公社时期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典型形式,联产计酬则是改革时期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普遍形式。同样是提倡责任制,其内涵也大相径庭,改革初期提倡责任制,意在恢复生产队被剥夺的自主权,而标志着改革真正展开的“包产到户”,则是以突破生产队的束缚为前提的。本文尝试从政策文件和现实操作两个方面,探讨自合作化运动以来农业生产责任制在不同时期的各种形式及其区别与联系,以责任制各种形式的嬗变为线索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农业生产关系的沿革及其成因。

一、农村改革前生产责任制的演变

农业生产家庭经营的确立是农村改革初期的核心内容。在既有的研究中,对农业生产责任制的论述偏重于“包产到户”政策确立的过程。这当然无可厚非,毕竟,无论从宏观历史脉络还是从历史细节看,“包产到户”都构成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核心。若以更宽广的视野而论,“包产到户”则只是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形式之一。因此,农业生产责任制的确立与“包产到户”的确立既有重叠而又稍有不同。农业生产家庭经营的确立不是一蹴而就的,既是各方力量相互博弈的过程,又是不同形式责任制循序渐进嬗变的过程。对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与内涵的梳理,需从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产生与发展说起。

农业生产责任制源于分工协作的生产作业方式克服劳动低效率的需要。它是伴随着农业生产合作的出现而出现的,并不是改革时期产生的“新东西”。农业生产责任制最早在20世纪50年代由邓子恢提倡,并在整顿高级社中得到总结和推广,1958年后又经历了取消、重申和恢复的过程,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再度被取消,为“大寨式工分”所取代。到80年代农村改革前夕,农业生产责任制发展为人民公社的发展所中断,这是改革发生的背景。

(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提出

1953年农业合作化运动开始并加快发展,农业合作社数量激增,在生产关系变革以后,如何建立一套适合中国发展的集体经济管理、经营体制成为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时任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邓子恢经过调查研究,总结全国一些省区的办社经验,在1954年全国第二次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把劳动分工和劳动组织搞好,建立责任制”【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注释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85-286页。】的意见。随之,由邓子恢主持起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对“责任制”作了明确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了进行有组织的共同劳动,必须按照生产的需要和社员的条件,实行劳动分工,并且建立一定的劳动组织,逐步地实行生产中的责任制。”【黄道霞、余展、王西玉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329页。】这是在中央文件中关于“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最早论述。

(二)整顿高级社中总结、推广责任制

1955年11月后,农业合作化高潮到来,毛泽东曾在其主编的《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中介绍河北省饶阳县五公乡的“包工包产”责任制经验【中共中央办公厅编:《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2-89页。但该篇并未被选入发行到农村的节选本中。】。但合作社发展过快,再加上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实行,致使农民的生产效率低下,很快带来了“拉牛退社”等一系列问题,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亟待改进。从1956年9月开始,合作化运动进入调整高级社体制和改进经营管理阶段【杜润生主编:《当代中国的农业合作制》,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第414页。】。其中,总结、推广农业生产责任制即是“改进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整社工作由中央农村工作部部署,邓子恢再度成为“责任制”推动者。他于1956年多次呼吁建立农业生产责任制,并在起草的《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生产当中的责任制”,实行“按件计酬”,可以实行“包产和超产奖励”,可以实行“包工”【黄道霞、余展、王西玉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353页。】。

这一时期“责任制”的主要形式是“包工包产”到队,即合作社把具体农活和产量承包给生产队。但是在实践中很快就发展为“产包到队,工包到组,田间管理包到户”,即1957年的指示中所谓的“统一经营,分级管理”的制度。而后,“包工包产”责任制发展为“三包一奖”责任制,即“包工、包产、包财务”和“超产奖励”。值得注意的是,此时责任制的主体已不限于生产队,“生产队在管理生产中,必须切实建立集体的和个人的生产责任制”,承包主体可以是组、户甚至是个人,“这是建立生产责任制的一种有效办法”【黄道霞、余展、王西玉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449页。】。另外,“包产到户”责任制也已出现,1956到1957年间正是浙江永嘉包产到户实验首次出现的时期。

(三)取消、重申和恢复

在1957年下半年的反右大辩论中,“包产到户”责任制受到批判。继而,在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和“大跃进”时期,人民公社成为基本核算单位。原先在农村行之有效的那一套生产责任制也受到批判,“包工包产”责任制随之被取消,给农业生产带来了严重破坏。但“责任制”却并未就此偃旗息鼓。面对严重的农村危机,党中央和毛泽东采取各种措施纠正“左”的错误,开始了对人民公社体制的调整。责任制作为一种临时补救措施,又得到了短期发展,农村各地又重新建立起农业生产责任制。如1958年底,河南睢县红星人民公社建立起“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四定一奖’的生产责任制”【中共睢县县委工作组:《“四定一奖”生产责任制》,《河南日报》1959年1月13日。】。1959年2月17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明确提出“人民公社要建立和健全生产责任制”【《人民公社要建立和健全生产责任制》,《人民日报》1959年2月17日。】。同年五、六月间至庐山会议前,“包产到户”在河南等一些地区再次兴起。

三年困难时期,责任制继续恢复。1960年11月3日,中央下发《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简称《十二条》),提出:“生产队对生产小队要实行包产、包干、包成本和超产奖励制度。三包必须落实,奖罚必须兑现。”【黄道霞、余展、王西玉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614页。】还应当注意的是,《十二条》规定“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也就是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这里的“队”指“生产大队”,相当于行政村,也就是高级社规模。1961年3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六十条(草案)》)明确了公社和生产大队的规模,规定:“人民公社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乡或者大乡;生产大队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黄道霞、余展、王西玉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640页。】6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六十条(修正草案)》)进一步明确“生产大队对生产队必须认真实行包产、包工、包成本和超产奖励的三包一奖制”【黄道霞、余展、王西玉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642页。】,可见这里关于“三包一奖”责任制的表述除了明确“生产队”(原称“生产小队”)的名称以外,其他与《十二条》基本一致。此时的生产队的规模相当于原来的初级社,但基本核算单位仍然是生产大队。1961年2月至1962年8月,曾希圣和安徽省委积极倡导,在安徽省试点“责任田”,这是包产到户的第三次兴起。

(四)大寨运动与责任制的取消

“文化大革命”期间,随着学大寨运动在全国广泛开展,大寨的劳动管理经验,即“大寨评工计分办法”被当作普适的经验在全国推广。由于“大寨工”突出政治,事实上取消了定额管理,所以又被称为“政治工分”“大概工”。过去曾有效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三自一包”(即自由市场、自留地、自负盈亏和包产到户)受到批判,责任制几乎被剿灭殆尽,只能在个别边远地区转入“地下”求生。

总的来说,从合作化运动时期到人民公社时期,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形式经历了“包工包产”到“三包一奖”的发展变化,包产到户虽然几次兴起,但不断受到批判,难成主流。同时可以看出,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形式与生产队自主权的变化密切相关。生产队自主权是生产队“在经济活动方面具有的独立自主的权利”【陈道主编:《经济大辞典(农业经济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3年版,第46页。】,生产队自主权的变化取决于农村集体经济的规模和基本核算单位的调整。无论是《六十条(草案)》,还是《六十条(修正草案)》,都把生产大队作为基本核算单位,把生产队作为直接组织社员生产和生活的单位。1962年2月13日,中央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建立起新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公社体制,明确生产队作为基本核算单位【黄道霞、余展、王西玉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677页。】。在这种情况下,生产队的自主权主要有“因地因时制宜地进行种植,决定增产措施,决定经营管理方法,分配自己的产品和现金”【陈道主编:《经济大辞典(农业经济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3年版,第46页。】。责任制就属于“经营管理方法”之一种。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之下,生产队作为施行责任制的主体,既有生产经营权,又有分配权。但实际的情况是,生产队自主权常常被剥夺。大寨式经营管理经验之下,公社和大队凌驾于生产队之上,可以调动生产队的劳动力、资金,造成“共产风”盛行。不少公社和大队,不顾生产队的实际情况制定生产计划,导致了“瞎指挥”,对农村生产力造成了严重破坏。生产队的权利受到了极大限制,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名不副实,生产队无法采用责任制方式进行经营管理。这是改革前夕农业生产责任制的状况。

二、“定量”与“联产”:农业生产责任制对“大寨工”的突破

20世纪80年代的农村改革就是从责任制的恢复开始的。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发展极不平衡,“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社队,以至在同一个生产队”,都可能“有多种经营形式、多种劳动组织、多种计酬办法同时存在”【《新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重要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59页。】。各地实行的责任制形式形形色色、五花八门,主要有专业承包、联产到组、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等。这些名称来自于对劳动实践的高度概括,且命名角度不一,有的着眼于经营项目(专业承包),有的着眼于承包单位的规模(到组、到户、到人),有的着眼于计酬方式(包工、包产、包干),这导致了同一种责任制有不同的名称或同一名称指向不同责任制的情况,也为后来者的理解和把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如前所述,农业生产责任制的突破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同形式的责任制之间实际上有内在理路可循。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历史突破,首先从联系劳动量计算报酬的“小段包工,定额计酬”取代按劳动日记工的“大寨工”开始。

(一)从不定量到定量

从不定量到定量,解决了“干多干少都一样”的问题。工分制是集体化时期一项基本的劳动管理、分配制度。在农村改革之前,伴随着责任制的起落,工分制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反复的过程。官方文件规定的最早的记工分办法是在1953年实行的“评工计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上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221页。】,这是最简单的一种责任制形式。具体做法是,根据每个社员劳动能力的不同,设定“底分”,也就是标准工分(例如,“男10分,女8分”等)。社员每天实际获得的工分按当天完成的农活数量和质量,由集体评议决定,即所谓“底分活评”。但这种做法在实践中很快发展为“底分死记”,也就是从事相同劳动的社员获得同样的工分。其结果是,社员获得的实际工分由出勤天数决定,“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实际上取消了“责任”。这种工分制发展到极端,就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全国推行所谓的大寨式记工法。这套计分方法经由“标兵工分”“标准活工分”最后发展为“标准工分,自报公议”的做法。评工之前,先制定好标准工分,如在1966年,“男社员11分,妇女6分、铁姑娘7分”【李静萍:《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大寨劳动分配办法述略》,《中共党史研究》2009年第1期。】,工作结束后由社员根据“标准工分”自报应得的工分,然后由社员民主评议。“大寨工”强调“思想领先,政治挂帅”,反对社员关注物质报酬,评分流于形式,最后发展为半年一评,甚至一年一评,因此又被称为“大概工”“政治工分”。

取代“大寨工”的是定额管理。陈伯达在听取大寨劳动管理情况汇报时曾插话道:“定额是从苏联集体农庄抄来的办法,大寨创造了土生土长的经验,打破了框子(指苏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58—1981》下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880页。】可见大寨经验从一开始就否定了定额管理。定额制的重新兴起是在克服“底分死记”弊端的基础上发展来的。定额管理的主要形式是“小段包工,定额计酬”,其做法是把一定的生产任务,按照工作定额预先计算出一定数目的劳动日,包给作业组,限期完成。它的产生和发展是对“大呼隆”的否定。农业生产管理从按劳动日记工到联系工作量计算报酬的转变,带来了良好的效果。如1977年春天,山东泰安地区已经实行“固定定额、临时定额和评工计分相结合的方法”,生产队长把劳动量提前一天分到每个组,组长再分到每个人。社员生产的积极性获得了极大提高,第二天敲钟之前社员已经下地了,于是有了“钟声不灵政策灵”的说法【李锦:《大转折的瞬间——目击中国农村改革》,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16页。】。

对劳动量在计分中的重新重视,在农村改革史上应当视为一个重要进步。时至今日,多数农村改革史的研究者都承认1977年11月安徽省委制定“农村六条”的历史地位,将其视为农村改革的开端几成共识。“允许生产队根据农活特点建立不同的责任制”是其中至为重要的一条。实行“定额计酬”就是当时最早建立的责任制,例如,在滁县地区落实这一条的具体做法是,“抓好‘一组四定’,任务分配到组,责任落实到人,不要搞联系产量的计酬方法”。“一组四定”,指的是定任务、定质量、定时间、定工分,其中的“定任务”就是指定劳动量,与“包工”“定额”等,指的都是联系工作量计算报酬。到1978年,凤阳县2095个核算单位,实行“一组四定”的生产队有1469个【王耕今、杨勋、王子平等编:《乡村三十年——凤阳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实录(1949—1983年)》,农村读物出版社1989年版,第386页。】。从这个意义上说,“包工”而非“联产”才是“农村六条”的第一个历史功绩。

(二)从不联产到联产

从不联产到联产,解决了“干好干坏都一样”的问题。如果说,实行联系工作量的劳动管理方式是责任制突破的开端,那么对农业生产管理方式进行联系产量的变革,可以说是责任制发展的飞跃。联系工作量、定额管理的方式虽然解决了“干多干少都一样”的问题,但是如何保证农活的质量才是真正的难题。虽然“一组四定”等定额计酬的方式也会强调“定质量”,但是由于农业生产活动的特殊性,如果不反映到最终收成上,对于某一项或某几项农活质量的好坏实际上难以做出判断。农业生产的对象是活生生的植物、动物,生长过程长且连续,如果农民只关心其生长的某一阶段而不是对生产全过程予以关照,往往会产生不利影响。而且,以定额为基础的责任制操作起来十分繁琐,许多生产队有上百种工序、几百甚至上千项劳动定额,不易为干部、群众所掌握。

“定额”与“联产”的区别在哪里?我们可以借由1980年“75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解释。1980年9月27日中央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即著名的“75号文件”),文件肯定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出现的各种形式的责任制,意义重大。文件指出当时存在的责任制形式:“一类是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一类是包工包产,联产计酬。”【《新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重要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58页。】政策文件语言往往非常简明扼要,我们可从以下三个层次进行理解:

第一,这显然是对当时实行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分类,主要分为两大类,即“定额”和“联产”;第二,这两类农业生产责任制都实行“包工”,也就是联系工作量计酬,区别在于前者是在农业生产过程的某一阶段或对生产活动的某一项任务(如播种阶段、除草等)进行“包工”即所谓“小段包工”,后者的“包工”则贯穿农业生产活动的全过程(从播种到收获);第三,后者的“包工”是全过程“包工”,因为它不仅“包工”而且“包产”,所谓“包产”就是承包产量,对农作物的产量负责,联系产量计算报酬。可见,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包产”(或者“联产”,二者意思相同)。用通俗的话说,当时实行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不联产的责任制,一种是联产的责任制。

联产责任制常见的形式有,联产到组、联产到劳、包产到户(专业承包)、包干到户等,人民公社初期实行的“三包一奖”制,也属于联产承包责任制。联产责任制一般的做法是,根据生产需要划分若干生产小组,在生产队的统一领导下,将生产任务分配给生产小组或个人,根据最终产量计算生产小组或个人的劳动报酬,超产的奖励、减产的扣罚。比如,山东省实行的“五定到组、联产计酬”,就是在生产队统一支配生产资料、统一制定生产计划、统一分配的前提下,把生产任务承包给下设的生产小组。生产队对作业组实行“定劳力、定地段、定产量、定费用、定报酬、超产奖励、减产受罚”【南振中:《农业生产责任制》,山东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2页。】。不管是“五定一奖”“四定一奖”还是“三定一奖”等常见的形式,其中最核心的都是“定产”,联系产量计算报酬,这是它与定额计酬的根本区别。

实行联产责任制是对农业生产关系的重大调整。联产责任制克服了“大寨工”的弊端。各种形式的联产责任制,在保留了定额记工优点即保证劳动量、克服了工分制短处的基础之上,以农作物产品的最终产量作为衡量劳动数量和质量的标准,并以之作为衡量劳动报酬的依据,再次朝着科学调整生产关系的方向迈进了一步,提高了劳动者在生产资料的运用、劳动日常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性,从而大幅度提高了生产的积极性和劳动效率。从普遍情况看,到1980年夏天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已经实行了联产的责任制形式。其效果以开封地区为例,与1979年相比,“粮食总产量增长8.2%,皮棉增长1.7倍,花生增长57.4%,社员人均分配增长31%”【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编辑组:《农业生产责任制论文集》,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10页。】。联系产量的责任制,使得农业迅速恢复和发展,农民生活有了较大改善。

三、从“包产”到“包干”:农业生产责任制与公社体制瓦解

在冲决“大寨式工分”的基础上,农业生产责任制的突破朝着瓦解人民公社体制的方向发展。这一过程同样经历了两个阶段。

(一)从联产到组到联产到劳、到户

从联产到组到联产到劳、到户,解决了“二锅饭”的问题。同样是联产责任制,承包单位的规模不同,导致的最终效果也不一样。联产责任制的最初形式是联产到组。联产到“组”之后,以生产小组为单位对生产队负责,生产队最终根据生产小组的“产量”进行奖罚,因此在生产小组层面打破了“大锅饭”的局面。但是在生产小组的内部,同样可以选择评工计分、定额计酬或联产计酬的方式,忽视生产小组内部的劳动管理,同样面临平均主义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在生产组内部不能体现劳动报酬的差别,就会出现解决了“大锅饭”的问题,又出现了“二锅饭”的问题、“大呼隆”变“小呼隆”的现象。

为了克服生产组内部“干多干少都一样、干好干坏都一样”的问题,有的生产组对内部实行定额计酬,有的则直接实行联产承包到人的生产责任制。具体的做法,如有的地区在“五定一奖”到“组”的基础上,实行“五定一奖”到“劳”。“劳”就是劳动力、个人。在生产队把农业生产任务分配给生产小组的基础上,再由生产小组把生产任务具体分配给每个劳动力。联产到劳的效果立竿见影,以河南情况为例,实行联产到劳后,“1980年,河南省南涝北旱,仍然夺得了较好收成。粮食产量与丰收的1979年相当,棉花产量翻了一番,粮棉油都超额完成了全年的征购任务,集体和社员收入都有所增加”【李松晨、巴宏德、李海涛:《“联产如连心,联谁谁操心”——河南省一些社队推行联产到劳生产责任制的情况》,《人民日报》1981年2月24日。】。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联产到劳是作为包产到户和专业承包的过渡形式出现的。根据“75号文件”的精神,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可以实行“专业承包”,在相对贫困的地区可以实行“包产到户”,而在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间地带实行“联产到劳”。所谓“专业承包”,是就多种经营而言的,指的对农(种植业)、林、牧、渔各业的承包,也包括对服务业、加工业、交通运输业等各种副业的承包。人们往往将专业承包当作包产到户的一种形式,其实二者并不一样,专业承包既可以承包给户,也可以承包给生产小组或者劳动力,关键的问题是联产计酬。联产到劳与包产到户的区别在于生产队的自主权不同。首先,从生产资料所有和支配看,二者虽然名义上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但是在包产到户的形式中,部分生产资料如种子、化肥和农具等已经分给农户,生产队不再拥有对这部分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其次,从经营方式来看,在联产到劳的形式下,劳动力不必对农作物生长的全过程负责,部分农业生产工作如播种、灌溉等仍然是在生产队的统一组织下进行,但在包产到户当中个体经营的色彩更加浓厚。最后,从分配看,联产到劳责任制坚持生产队的“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包产到户责任制形式上也是如此,但由于实行包产到户的多是贫困地区,生产队集体经济薄弱,生产队在年初无法为农户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需要农户自筹资金解决,因而生产队名义上的“核算权”也是不完整的,甚至有的地方已经发展到“包干到户”。

但是在实践中,“联产”也叫“定产”“包产”,“定”“包”“联”在群众中是通用的,讲的是同样的意思。因此,在实践意义上包产到户就是联产到户。联产到劳与联产到户的区别在于,前者根据劳动力的数量承包土地,而后者根据各户人口的数量承包土地。不过,“在实践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被叫做包产到户的形式里,土地既有按各户的人口数包种的,也有以一部分按人口、以另一部分按劳动力,即所谓按人劳比例包种的。反过来,被叫做联产到劳的形式里,也都加进了人口的因素,搞成按人劳比例包种”【林子力:《论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国社会主义农业合作经济的新形式》,《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6期。】。也就是说,联产到劳和联产到户在理论上有差别,但在实际运作当中并无根本差别。

(二)从包产到包干

从包产到包干,取消了工分,解决了间接联产的问题。由前文论述可知,在实践中的联产到劳已经相当于包产到户,从这个意义上说联产到劳责任制的推行在包产到户政策的突破当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同样是联产到组、到劳或者包产到户,实际上还存在如何分配的问题,这是阻碍农业生产效率提升的最后一道壁垒。

前面已经提到,不论是哪种形式的联产责任制,都是由生产队统一结算。这也就意味着农民获得劳动报酬的多少仍然取决于获得工分的多少。以实行包产到户后的情况为例,具体的分配办法有两种,一种是,在春耕之前由生产队和承包户议定产量和工分,秋收以后,所获产量交由生产队统一分配,农民所得应为生产队根据工分计算的部分加超产奖励部分;另一种是年初由承包户向生产队承包产量,秋收以后农民只需上交按照合同规定需要交给国家和集体的部分,剩下的全部为承包户所得,就是所谓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后一种分配方式就是“包干到户”。它与前者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依赖工分结算。换言之,前者是依赖工分的“间接联产”,而后者是“直接联产”。所以,“包干到户”真正意义上实现了“直来直去不拐弯”。

在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演变过程中,1982年应当被视为从“包产到户”到“包干到户”转变的一年。据统计,到1982年夏季以前,全国“四百三十万九千个已经‘包产到户’的生产队中,有四百零四万一千个”已经转而实行“包干到户”。这个数字包括了至少五亿农民,占全国农民总数的67%。而到该年年底,“又有五十五万四千四百个生产队和至少一亿农民加参加到包干到户行列里来”【凌志军:《历史不再徘徊》,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19页。】。“包干到户”发展如此迅猛,足以说明农民对其的欢迎程度。

“包干到户”克服了保留工分制的联产责任制仍然存在的弊端,是对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而“包干到户”的意义却不止于此。由于包干分配取消了工分环节,实际上将生产队作为核算单位的分配的权利消解于无形。“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人民公社体制的核心内容。生产队在生产和分配中的作用不复存在,人民公社将焉附哉?1982年成为人民公社制度垮台的“转折点”也就不难理解了。

四、从“尊重生产队自主权”到“突破生产队束缚”

历数农业生产责任制在改革之前和改革之后的各种形式,不难发现,生产队自主权的变化伴随着责任制形式变迁始终。合作化初期,为了生产管理的需要,逐渐赋予生产队自主权;人民公社成立以后,逐步形成了以生产队(先是生产大队,后来过渡到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人民公社体制;大寨管理经验的推广,使得生产队的自主权被剥夺殆尽。改革前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历史是一个生产队自主权不断被剥夺的过程。所以在改革初期,恢复责任制的首要任务便是要恢复生产队的自主权。

换言之,改革初期农业生产中的基本核算单位从公社、生产大队恢复到生产队,这是农村改革的必然趋势。面对农业生产管理造成的混乱局面,恢复生产队的自主权,重提责任制,回归曾经相对行之有效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是最自然也是最简便的解决之道。但是,农业生产责任制发展的历史表明,这一过程并非自然而然、顺理成章地发生的。就在各地各种形式的责任制暗流涌动的1977年,中央在10月30日-11月18日还召开了“普及大寨县工作座谈会”,讨论包括向大队核算过渡在内的12个问题。会后发布的该年第49号文件指出:“今冬明春,可以再选择一部分条件已经成熟的大队,例如10%左右,先行过渡,进一步取得经验。”【黄道霞、余展、王西玉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871页。】从后人的眼光来看,这一决定显然不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

通常认为,农村改革起于1977年11月安徽省委制定的农村《六条》【赵树凯主编:《中国农政》第1辑,研究出版社2022年版,第6页。】,农村《六条》的核心内容就是允许生产队建立不同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在文件起草过程中,万里特别强调了“尊重生产队自主权”的重要性。他提出:“如何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是当前农村存在的大问题”,“生产队既然作为一级核算单位,应当有自主权。做什么,怎么做,应该由他们自己研究解决,过去老是上面指手划脚,实际上是剥夺了生产队的权力【此处“权力”应为“权利”,笔者注。】,还谈什么积极性呢?”【中共安徽省委党史研究室编:《安徽农村改革口述史》,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年版,第233页。】可见,在农村改革的初始阶段,对生产队自主权的强调,相较于大寨经验是巨大的进步。

可以说,“尊重生产队自主权”是改革第一阶段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内涵。这一特征在1978年初表现得最为明显。年初,邓小平在广东等地的讲话就曾首先提出,尊重生产队自主权,反对“一平二调”瞎指挥【杜润生:《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97页。】。2月3日,姚力文、田文喜在《人民日报》发表报道《一份省委文件的诞生》,详细介绍农村《六条》的诞生过程。《人民日报》配发评论员文章《尊重生产队自主权》【人民日报评论员:《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人民日报》1978年2月16日。】。2月5日,万里就《尊重生产队自主权》同新华社记者进行谈话【《万里文选》,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3-105页。】。2月16日《人民日报》头版头条发表《生产队有了自主权农业必增产——安徽省定远县改变农业生产落后状况的调查》,并加编者按。此后,万里解释道:“农民种什么我们要管,收入分配我们也管,而且从上管到下,管得那么具体,我们懂吗?我们了解情况吗?我们能管得好吗?所以我提了个自主权的问题。这个问题应该说很大,实质上是如何对待农民的问题。”【张广友:《改革风云中的万里》,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7页。】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两个关于农业的文件(即《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虽然在许多问题上相互抵牾甚至截然相反,但在实行责任制问题上存在着“共识”。这一“共识”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抛却责任制的形式不论,两份文件都支持实行责任制。前者肯定了“在生产队统一核算和分配的前提下,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实行超产奖励”【黄道霞、余展、王西玉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912页。】的生产责任制;后者则提出“加强劳动组织,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黄道霞、余展、王西玉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906页。】。其二,条例给予了农民一定的选择权,但界限十分明确,坚持生产队统一核算和分配,“不许包产到户”。也就是说,在这两份文件中,责任制的内涵没有突破“尊重生产队自主权”的范围。

但是,在1980年9月27日中央印发“75号文件”之后,责任制的内涵就已经向着“突破生产队的束缚”转变了。文件肯定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出现的各种形式的责任制,指出:“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社队,以至在同一个生产队,都应从实际需要和实际情况出发,允许有多种经营形式、多种劳动组织、多种计酬办法同时存在”,“不可拘泥于一种模式,搞‘一刀切’”【《新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重要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59页。】。文件虽然没有从正面肯定包产到户是社会主义的责任制的形式,但是承认了“包产到户”是贫困落后地区联系群众、发展生产、解决温饱的一种必要措施。继之,1982年的中央1号文件正式为“包产到户”“上户口”,承认其为社会主义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一种形式。“包产到户”是整个农村改革中的核心问题,标志着农村改革的推进进入实质阶段。要包产到“户”,就意味着“生产队”的自主权已经不合时宜,突破生产队的束缚成为农村改革进行到第二阶段时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内涵。

突破生产队的束缚,意味着尊重农户的自主权。换言之,生产资料的经营权、使用权以及分配权,在生产队-生产小组-农户三者之间的方向性流动促成了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发展完善。正如万里所说:“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民的创造,开始一段形式多种多样,名称五花八门,内容大同小异,总的趋势是‘队不如组,组不如户,不包到户稳不住’。”【吴象:《胡耀邦与万里在农村改革中》,《炎黄春秋》2001年第7期。】农村改革开始以后,维护生产队自主权的结果是使责任制的主体限制在生产小组的范围之内,“包产到组”“包干到组”皆是如此。到这一步以后,再继续突破就非常困难了。这就是“包产到户”的突破在农村改革中如此困难但又如此重要的原因,因为只有责任制的主体成为“农户”,“基本核算单位”的下放才算最后完成,改革才能说取得阶段性成功。那么,农民获得了哪些自主权呢?一是生产领域的自主权,使农民能够因地制宜地安排生产;二是分配领域的自主权,摆脱平均主义、吃“大锅饭”;三是支配劳动力的自主权,不仅在农、林、牧、副、渔各业间,而且在第一、二、三产业间调配自己的劳动力;四是积累家庭财产的权利,这是繁荣活跃市场经济的前提【杜润生主编:《中国农村改革决策纪事》,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457页。】。

当然,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内涵从“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到“突破生产队的束缚”这一转变,是就大的历史脉络而言的。若从政策内涵与概念流变的视角看,关于“农业生产责任制”内涵的讨论,则更为细致和复杂。举例言之,1981年10月国家农委杜润生等同志提出了“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个概念,作为各种形式的联产计酬责任制的总称。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采用了这个概念。现在,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概念已为全国所公认。那么,最终被定名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政策,是如何一步步确立的?在不同时期的历史内涵如何?再如,不同时期责任制与所有制的关系是什么?很长一段时期内,“包产到户”被认为是一种所有制形式而非责任制形式,之所以认为包产到户是“单干”即缘于此。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仍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

余 论

农村改革为什么发生?这个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思索。从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历史嬗变中,我们应该获得这样的启示:改革的突破是不断赋予农民自主权的过程。农村改革之前,尤其是学大寨运动中,无论是生产队还是农户都无自主权可言。改革初期提倡“尊重生产队自主权”,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便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推动了“包产、包干到组”的出现。当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时,“包产到户”便成为责任制的主要形式,而当进一步尊重农民的分配自主权时,“包干到户”便出现了。每一次责任制变迁,都意味着生产效率的提高。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村改革的根本经验——“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和选择权利”,并不是一句空话。

当然,农村改革的发生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且不说当时在地方层面上就存在着不同省份对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不同看法,中央层面在政策方面的交锋和博弈也很激烈,无论是官员还是农民都处于探索和试错的过程中。赵树凯认为:“中国农村改革是政治形势演变而成,是多种政治力量在特定情形下互动交织的结果。这种特定政治情形就是,多元化权力格局形成了新的政治空间,在新的政治空间中政策竞争得以充分展开,充分的政策竞争奠定农村改革大局。”【赵树凯:《多元权力格局下的政策竞争——关于1980年代农村改革的新解析》,《中国农政》2022年第1辑增刊。】但无论如何,对农村改革的意义应当肯定。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包产到户的实质,是通过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让农民变为自负盈亏的生产者、经营者。这就在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体制内,创造了一个充满活力的市场经济的细胞,从而引起一系列必然的深刻变化,导致整个改革不可逆转地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吴象:《农村第一步改革的曲折历程》,《百年潮》1998年第3期。】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村改革从一开始就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千千万万的农民从被动的农业生产劳动者变为有自主权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勇敢地闯入了不同层次的市场空间。这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变革,是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杜润生主编:《中国农村改革决策纪事》,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300页。】。

(责任编辑: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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