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四家大宗酒类现货商品交易场所成立时间十分接近,经历了野蛮生长,在集中清理整顿后交易业务基本停滞。虽然各自都在向服务、贸易等方面转型,但主营交易业务并未恢复。本文从交易品种、模式、创新、监管等方面提出几点对策思考,探索交易品种在“酒类产业”上下游延伸、模式向供应链金融方面转型、创新在“产融结合”和“期现结合”方面突破、监管上强化政策引导,促进健康发展,供研究讨论。
关键词:酒类交易所;发展历史;现状;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4.19.003
现货商品交易场所是指由国务院或根据国务院规定,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名称中带有“交易所”或“交易中心”字样,以大宗现货商品为交易对象,以向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和资金结算为目的,为要素市场参与者提供公开透明的资源配置机会,并为客户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交易服务机构。而大宗酒类现货交易所则是围绕酒类产业链条,为酒类行业提供相关产品的流通提供交易、结算、仓储、物流和服务。本文研究的大宗酒类现货交易场所既有别于期货交易所,其交易产品均为现货实物;也区别于常规电商销售平台,监管部门对其交易对象界定为产业内的经济组织,而不是个体消费者;由于其“准金融”性质,故其监管主体在不同省份主要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商务厅监管,而不是市场监管局。目前,国内具备这些属性的大宗酒类现货交易场所主要有4家(以下并称“三所一中心”),分别是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北京国际酒类交易所、贵州白酒交易所、四川中国白酒产品交易中心。
1发展历史
1.1场所集中成立期(2011年初—2012年初)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地区为推进股权、产权等权益类和现货商品类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公开资料显示,作为酒类板块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的“三所一中心”正是在同一时期陆续成立的,集中在2011年初至2012年初这一年时间内。其中,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成立于2011年8月,北京国际酒类交易所成立于2011年11月,贵州白酒交易所成立于2012年3月,四川中国白酒产品交易中心成立于2011年2月。“三所一中心”成立时间十分接近,经历的发展周期也十分相似。
1.2宏观政策出台期(2011年底—2013年)
随着各类交易场所的大量涌现,作为一种新兴商业形态,由于没有规范的监督管理法规制度,各类交易场所从设立的合法性、交易的规范性、风险的防范性等方面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引发相关部门及社会的关注。在这种大背景下,国务院、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从2011年底开始从宏观层面相继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规范交易场所的各类行为。这一时期,国家监管部门重点关注和打击大宗现货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规开展证券期货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非现货交易场所业务范围的行为。由于“三所一中心”刚成立不久,业务开展得不多,在本轮清理整顿中并未暴露出大问题,也没有引起监管部门u5EKHK7rPvacMVg52NVNhg==的重点关注。
1.3业务野蛮生长期(2013年—2016年)
虽然国家对交易场所监管的宏观政策陆续出台,但各省市监管的实施办法并未及时落地,属地监管并不十分到位。“三所一中心”在发展过程中或多或少参照了其他大宗现货交易场所前期的做法,业务增长的过程中,“合规性风险”“政策擦边球”等行为同步出现,其方式更加隐蔽,手段更加高明,也给监管带来难度。“三所一中心”有的交易场所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存在发行产品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其中有的交易所年累计交易额已达5000亿元以上,交易规模十分庞大;有的违规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违反T+5交易规则等;有的违规发展个人客户、出让资质、虚假宣传、夸大承诺,行“割韭菜”之实,偏离了服务产业、服务实体的初衷。种种违规操作导致客诉不断,风险隐患累积,给地方金融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较大不稳定因素。
1.4集中清理整顿期(2017年—2018年)
鉴于交易场所的野蛮生长,尤其是“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非法吸储事件”东窗事发后,国务院部级联席会议再次强化全面整顿,2017年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各类现货交易场所“回头看”行动,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清理整顿交易场所违规交易工作。对违规开办的交易场所进行关停,暂停风险交易场所的业务审批,要求各类交易场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这个时期,“三所一中心”业务逐渐萎缩,交易流动性严重不足,有的甚至停止了线上交易平台业务,处于半停业整改状态。
1.5探索规范发展期(2019年至今)
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行动开展以后,国家各级各地对属地注册的交易场所进行严格管理,相继出台地方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填补各地交易场所监督制度空白,发布了交易场所设立、变更、终止以及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要求,以及重大变更事项审批或备案原则。“三所一中心”的业务开展受到严格监管审批,监管部门通过主导股权转让、专项检查、关停业务、下架交易产品、清理交易客户、审慎审批等严格的监管措施,最大程度化解金融风险,引导酒类现货商品交易场所向服务产业、严控风险方向发展。
2发展现状
2.1整体情况——平台交易停滞
基于国家防范金融风险的坚决态度,总体来说,“三所一中心”目前线上交易平台业务基本停滞,大家均未找到有效的、适合大宗酒类现货交易场所的规范发展路径。一方面,监管部门制度更加细化,监管措施更加到位,对交易产品审批更加谨慎,在原有挂牌上线产品逐步下架退市后,试图开展新的挂牌业务十分困难。按照目前监管制度要求,大宗酒类现货商品交易场所的“金融属性”被极大限制,交易所的金融功能发挥不大;另一方面,由于酒类产品的特殊性,消费市场的成品酒作为大宗商品的属性较弱,无论是白酒还是红酒,均在多年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形成了自己成熟的经销体系和销售网络。同时,近年飞速发展的电商平台经济,在国家大力支持下,成熟的物流配送系统、快捷的网络选购平台,给市场参与主体更方便、更舒适的交易体验,而交易场所更复杂的交易程序以及对交易客户的要求,在酒类常规产品的充分市场竞争面前显得毫无优势。
2.2个体上看——探索转型发展
集中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工作后,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各省级监管机构职责,关停或暂停了不少大宗现货交易场所。“三所一中心”虽然通过了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清理整顿未被关停,但主营线上交易业务受到严格审批,有的被要求暂停业务,寻求股权改制,引入更具行业背景的股东控股。在这之后的几年,几家酒类交易场所利用在行业内积累的资源,在保生存的压力下,探索转型发展,将工作转到服务方向,利用各自的股东背景,在配套服务上和商业贸易等方面分类突破。经过汇总分析,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
2.2.1围绕行业做服务
围绕行业做配套服务,是交易场所的重要职能之一,目前“三所一中心”转向做行业服务的较多。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围绕四川白酒行业需求,从整合行业咨询、服务品牌发展等方面着手,定期发布“行业快讯”和“名酒流通价格行情”,并提供行业咨询、市场调研、专业培训等品牌服务活动;从行业和消费者痛点问题着手,提供酒品真假鉴定、原酒评级评价服务,开拓出了一套服务于酒企产品销售和品牌推广的综合服务模式。北京国际酒类交易所则主要与多家国际知名行业赛事代表合作,开展各种赛事活动,打造基于产业赛事的专业运营,提供酒类相关的赛事服务、定制服务、鉴定服务、专业培训、文旅服务和文创产品开发为一体的产业发展服务项目。
2.2.2围绕市场做贸易
四川中国白酒产品交易中心立足酒类产业,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开展线下贸易业务。利用当地独特的原酒资源,大力整合各种香型原酒,开展大宗原酒贸易。同时,也为行业上下游客户提供原酒供应、酒体设计、技术和品牌价值提升服务,组织开展白酒生产技术交流指导、生产装备升级改造服务和相关培训、品鉴推广活动。
2.2.3围绕资源做整合
贵州白酒交易所立足贵州白酒资源,致力于繁荣市场生态,在生产企业、服务商、运营商、消费者中间发挥资源整合的综合平台作用。围绕区域名酒企业酒品代理资源和销售通道,积极整合上下游客户,一手聚合下游中小客户形成利益体,一手争取上游酒企代理资格,在各市场参与方中间架设资源整合平台,聚沙成塔,为中小微企业获取更高层级酒品代理资质提供机会。
3发展对策
目前4家酒类交易场所,更多的是从线下的配套服务角度出发,有的可能利用商贸服务找到了一些发展机会,但这些业务是常规商贸公司也可以做的,并非交易所自身的核心业务,4家酒类交易场所围绕交易所交易平台发挥主营业务作用并不明显。笔者结合行业情况,提出一些关于酒类交易场所如何更好发挥要素市场资源配置作用、提升自身交易平台价值,监管机构如何进一步引导交易场所规范发展思考,供讨论研究。
3.1交易品种角度:探索从“流通产品”向“酒类产业”上下游延伸
在目前的消费环境下,常见的酒类“消费市场”流通产品,销售都有成熟的经销渠道体系,价格透明,交易客户在市场上购买也十分方便。因此,在禁止价格炒作和连续交易的监管要求下,将此类商品作为交易品种并不合适,交易客户在交易所平台进行交易缺乏底层的商业逻辑,也违背基本的市场规律。大宗酒类现货交易场所要跳出历史经验误区,与野蛮生长时期的投机、价格操纵、“割韭菜”式的发展模式作彻底隔离。应该彻底转变资源配置观念,真正从服务实体角度出发,站在行业高度,将眼光放在酒类产业链上下游,选择真正具有大宗商品属性的产品,导入交易平台进行大宗交易,才能发挥交易场所正常作用。比如,在酒类产业上游端,酿酒需要的酿酒粮食和辅料采购;在酒类产业中游端,酿造出来的半成品酒、原酒等;在酒类产业下游端,酿酒过程中伴生的酒糟、废料类物资的处置等。这些品种之前很少作为交易标的,而它们恰恰具备大宗商品的属性,规模大、参与方均为企业经济组织,交易场所可以从“阳光采购”“阳光处置”“交易市场”的角度介入,发挥大宗现货交易场所大宗商品交易过程中的资金监管、价格发现、仓储管理、货物交割等专业服务功能作用。
3.2交易模式角度:探索从“供应”和“需求”端着手发挥融资功能
酒类产业是一个规模庞大的传统产业,在我国有广泛的产业客户和市场基础。目前,除了部分核心酒企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外,核心酒企的上游供应商和下游经销商,都有较为强烈的融资需求,而大宗酒类商品交易所可以将“供应链金融”作为发展方式之一,作为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通过供应链金融模式,依托核心酒企,在交易平台进行真实的产品交易,将信息流、资金流、仓储、物流有效匹配,将交易所功能与应收账款、货权质押等金融需求结合起来,提高交易场所和金融服务的便利性,为酒类产业上下游客户提供融资通道。交易所不能只将自己定位成提供简单的产品销售窗口,而是要通过交易,为交易客户提供更多的需求互动机会,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实现产业链上中下游的高效协同。
3.3交易创新角度:探索从“产融结合”和“期现结合”上服务实体经济
目前,我国面临复杂多变的国际竞争形势。作为生产型企业,原辅材料的波动受国际影响越来越大,而酒类企业上中下游诸多环节物料,也面临价格波动的影响。酒类现货交易所可以将上游的酿酒专用粮、中游的原酒、下游的酒糟等产品作为交易品种,并把这些品种逐步培育为期货品种,纳入期货市场,利用套期保值、买卖交割等方式,实现对风险的管理。公开资料显示,大连商品交易所等期货交易所就在积极推进这种“产融结合”和“期限结合”的业务培育,如《关于2023年产融基地相关工作的通知》(大商所发〔2023〕175号)。据了解,大连商品交易所启动了培育基地建设试点工作,充分发挥产业龙头机构和金融机构的示范带动作用,构建综合性期现市场培育平台,探索推广基于衍生品风险管理服务为基础的期现融合和产融结合新模式,服务实体经济。从实践结果看,不少龙头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或周边企业,运用期货和衍生品实现了很好的风险管理效果。大宗酒类现货交易所可以加强与期货交易所在品种培育、业务互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等方面更多的合作,充分发挥期货交易所产融培育基地在带动产业链方面的独特作用,引领更多酒类产业上下游企业合理运用期货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管理,助力实体经济更好发展。
3.4交易监管角度:探索从“严监管”和“谋发展”上积极做好政策引导
大宗现货商品交易场所作为地方要素市场建设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地方要素市场流通,加强产业规范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从目前看,我国大宗酒类现货产品交易的流动性不强,需要监管机构出台积极政策引导,从法律法规层面进一步明确现货交易场所的金融属性,进一步引导金融机构1332e304ae1fd124200a2a963a41732d83d75e1422c8979ade0d3200e8865e7d参与现货交易场所市场建设的角色定位;加强大宗酒类现货交易市场规范建设,完善现货交易的价格发现机制;推进市场服务创新,引导期货交易场所与现货交易场所的金融衍生品创新试点,促进酒类现货交易场所健康有序发展,真正起到服务实体经济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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