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人工智能时代,AI机器人的广泛应用在大幅提高社会生产效率的同时,也带来就业率下降、政府财政收入降低等现实问题。为满足税收公平和公共福祉的要求,AI机器人征税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由于现阶段AI机器人的法律定义不明,使AI机器人征税面临纳税主体不适格、征税法律性质不明确、课征方式不合理、税收监管不系统等法律困境。对此,应在逐步辨明AI机器人的法律定义的基础上,优化税收征收、监管体系,以平衡科技发展与社会福祉。
关键词:AI机器人税;人工智能;征税
中图分类号:F830
DOI:10.13784/j.cnki.22-1299/d.2024.05.004
一、问题的提出
21世纪以来,伴随计算机、人工智能( 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 和机器人技术的迅猛发展,一场自动化革命正呈现席卷全球之势。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促使人类与机器的关系更为紧密,相互影响也随之加深。亚洲作为全世界最大的工业机器人市场,据统计 ,2021年亚洲占全球新部署机器人总量(35.45万台)的73%。[1]AI机器人正越来越多地在工厂、家庭和办公环境中执行以前由人类完成的任务。由中国电子学会组织编写的《中国机器人产业发展报告(2022年)》提出,预计2024年全球机器人市场规模有望突破650亿美元,其中工业机器人、服务型机器人、特种机器人将得到更广泛地应用。《中国机器人技术与产业发展报告(2023年)》显示,当前全球机器人产业仍保持增长态势,汽车和电子行业仍是机器人应用程度最高的领域,人形机器人发展迅速。AI机器人的发展与广泛应用已呈现全球化特征,这不仅极大地解放了社会生产力,同时也给现行税收制度带来变革与冲击。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能够助力征税流程简化,促进智慧税务的建设,提高征税监管效率,同时也对人类社会的就业市场产生较大冲击。生产效率高但成本低的AI机器人一旦广泛应用于劳动力市场,势必会挤占人类的就业空间,造成大量人群失业。当前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的税收是以劳动力为基础的所得税、社会保障税为主要来源,一旦大量工人被AI机器人所替代,现行国家税收系统又无法适用于机器人,将不可避免地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降低,这一问题已引发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基于此背景,AI机器人征税问题逐渐产生并在一些国家(如韩国、美国)展开探索与实践。
二、AI机器人征税的必要性与正当性
当前,国际社会对是否征收AI机器人税存在较大争议,争议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保证科技创新与财富合理分配的平衡,如何实现AI机器人征税积极影响的最大化。不可否认,伴随人工智能的发展,向AI机器人征税已经具备经济层面的必要性与法律层面的正当性,这给学界展开有关AI机器人征税的系统性研究提供了基础。
●AI机器人征税的经济必要性
伴随AI技术的发展,AI机器人的使用正呈现规模扩大的趋势,这对社会经济特别是劳动力市场产生巨大影响。AI机器人的广泛使用会取代劳动力,造成失业率的上升和劳动力收入的下降,以劳动力为基础的政府所得税收入也会随之下降。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角度,向AI机器人征税有助于缓解机器人广泛使用后造成的现实挑战,在弥补国家税收来源的基础上给予公民合理的社会保障。从税收合理性角度,AI机器人征税的公平与中立可以通过利益原则来证明。[2]无论是直接向AI机器人征税还是间接向AI机器人的所有者、使用者征税,基础都是建立在AI机器人应用后的价值性和获利性上。在间接征税方式中,AI机器人可以被视为公共产品,其所有者或使用者被视作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需要为其通过AI机器人的获利承担纳税义务。
●AI机器人征税的法律正当性
AI机器人征税广受争议的原因之一在于该类型税产生于数字经济背景,且作为新税种引入将面临法律层面的复杂难题。但以税法基本原则审视AI机器人税,其仍具备存在的正当性。税法中的税收公平原则为AI机器人征税的正当性提供了理论基础。税法的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社会公众均需按照自身财产和能力承担相应的税收责任,[3]这一原则在AI机器人征税领域表现为无论是普通企业还是AI企业,都应承担同等的纳税义务。当前多数国家对AI技术企业持鼓励态度,采取减税或免税的形式促进AI技术发展。[4]但伴随AI产品的广泛应用,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可能会加大社会贫富差距,使得AI企业在获得巨额收入的同时未承担与之相当的社会责任,从这一角度考虑征收AI机器人税具有正当性。从税收分配的角度,对于AI机器人应用造成的失业率升高、国家财政缩减的情形可以通过向AI机器人征税进行弥补,通过征收AI机器人税的方式增加国家财政收入,通过支持失业群体培训、再就业等财政再分配方式,弥补该群体的损失,满足社会需求。
征收AI机器人税是人工智能时代社会的内在需求,通过AI机器人税的财政再分配可以缓解AI机器人广泛应用对人类社会造成的冲击,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AI技术引发的社会问题。此外,AI机器人税还可支持更多公共服务与福利项目,例如教育、医疗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但考虑到数字经济背景下企业之间的显著差异,针对AI机器人税需对应设置更为科学的税收标准,督促AI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实现税收公平。
三、AI机器人征税面临的法律困境
●AI机器人征税存在主体不适格问题
AI机器人征税的法律争议焦点在于AI机器人的法律主体定位不明,这将引发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即AI机器人是否可以成为纳税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若将AI机器人作为纳税主体,显然与当下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范围不符。从科技伦理角度考虑,如果赋予AI机器人“拟制自然人”的法律地位,直接要求AI机器人承担纳税义务,无疑会引起广泛的道德伦理质疑。AI机器人纳税存在主体不适格的现实问题给当前税收制度带来挑战,解决方式有二。一是改变当前的税收制度,将AI机器人纳入纳税主体范围,同时承担税制改革后的伦理挑战。二是以间接方式向AI机器人征税。韩国作为全球唯一一个对机器人征税的国家,就是采用间接征税方式,将AI企业的税收抵免率下调了2个百分点,[4]从而使自动化行业的税额相应增加。
●AI机器人税的法律性质不明确
在“征何种税”这一问题上,AI机器人税面临法律性质不明的问题,导致无法展开针对AI机器人税收制度的具体设计,无法进行科学的税种定位。对于AI机器人应征何种税问题,需要结合AI机器人的法律主体地位进行考量。如上文所述,AI机器人目前尚不宜作为独立纳税人,但可采取间接征税的方式进行征税,诸如征收AI机器人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和消费税等税种。在所得税的具体征收中,需要对机器人所替代的劳动收入赋予一定价值,再按企业所得税税率对机器人替代的人工报酬进行课税,相应税金由企业主缴纳。而消费税的征收涉及将机器人相关活动纳入服务税或增值税的税基中,按高税率对机器人的生产额外征收消费税,从而扩大两种税的征收范围。
若采取间接征税的方式,征收AI机器人税的实质是对机器人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征税,其法律性质属于征收资本利得税,此方式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可有效平衡科技创新与财富合理分配的关系。现阶段,AI机器人税的研究应重点关注间接征收方式中的具体课征方法。
●AI机器人税的课征方式欠缺合理性与可行性
在“如何征税”这一问题上,除了上文提及的对AI机器人间接征收消费税、增值税的税种设计外,就具体税收标准目前尚鲜有研究成果,究其根源在于关于AI机器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尚未达成共识,AI机器人分类不明,导致征税标准难以界定。能否采取统一标准进行AI机器人征税,即无论何种用途的AI机器人,其所有者或使用者均按照同一税率缴税,以规避AI机器人分类征税的难题。有学者认为这种方式容易产生经济扭曲的效果,无法发挥税收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作用。[5]
不可否认,现阶段向AI机器人征税确实存在法律困境与现实挑战。反对者的观点基于当下的现实背景,在税收语境下对AI机器人进行法律主体定位确实存在困难,但任何新兴事物的出现与发展都会面临与旧有制度不匹配的困难,不能以困境为由而否定新制度存续的可能,而应以客观的方式分析AI机器人征税的可行性。
四、AI机器人征税法律困境之破解
AI机器人征税的法律困境来源于AI机器人的法律主体定位不明,明确AI机器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是破解其法律困境的逻辑起点。法律定义的明确有利于回应AI机器人征税的“三大问题”:确定AI机器人税的法律性质;从税制设计的角度对AI机器人进行科学分类;分阶段分类别向AI机器人征收相应税额。
●从税收角度明确AI机器人的法律
在社会的普遍认知中,机器人总被冠以AI(Artificial Intelligence)的色彩,这导致AI和机器人的概念并非泾渭分明,需要进行甄别与厘清。AI与机器人具有紧密联系。通说认为,AI是一种模拟人类智能的技术和应用领域,利用计算机科学和相关技术研究开发的一种智能系统。[6]当前AI的发展逐渐向模拟人脑运作能力的方向进行,并广泛应用于机器人的设计中。因此,机器人通常被认为是受到AI支配的机器。近年来,相关国际组织和一些国家(地区)的学者也尝试对AI机器人进行定义。例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曾发布有关机器人和机器人设备的标准ISO8373:2012,根据ISO的认证标准,机器人是指可以在两个或者多个轴系上编程、具有一定程度自主性、能够移动并执行预先设定任务的制动设备。国际机器人联合会(IFR)采纳ISO关于机器人的定义。[2]2021年欧盟委员会提出了第一份监管人工智能的法案——《人工智能条例》。《人工智能条例》遵循人工智能高级别专家组(HLEG)的意见,认为人工智能(AI)是指使用一种或多种技术和方法开发的软件,并且对于给定的一组人类定义的目标,可以产生影响其交互环境的内容、预测、建议或决策等输出。这一定义确定了AI的重要属性即“软件”、计算机程序,明确了AI的基本特征为听从人的指令、智能化和自主性。
由此可知,AI与机器人的关系密切,本文认为AI与机器人均是指具有智能化、自主性的制动设备(物理实体)。AI机器人的关键因素在于人工智能技术(AI)的参与使机器人具有自主性和智能性。
以法律监管为指引,为满足税收目的,可以找寻AI机器人定义的新路径。目前能够确定的是需要被纳入税法监管的是AI机器人,以及AI机器人的自主性特征。为此,可通过以下两个路径对AI机器人进行定义。
路径一是基于AI机器人的使用领域对其进行分类定义。科学清晰的AI机器人分类是征税的第一步,考虑机器人具有“自主性”“智能性”特征,以缓解“失业负担、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目的为指引,对AI机器人的税收分类应体现出鲜明的行业特征。由于不同行业对劳动力的需求量、对自动化程度的要求差异化巨大,因此不同行业的AI机器人应用数量和使用程度存在显著差异,以行业为划分标准可以便利机器人应用效能的综合评估,以此为依据对不同行业的AI机器人设置不同税率。具体而言,分类方式可以AI机器人使用领域为标准细化机器人分类,例如生产机器人、农业机器人、医疗机器人、采矿机器人、环境监测机器人等。[6]针对可能存在多个使用领域的机器人,可根据机器人的实际用途进行归类,针对不同领域机器人设计不同的纳税标准。
路径二是基于AI机器人的智能化程度对其进行定义。AI机器人的自主程度往往依附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且与其所替代的劳动力数量呈正相关。为符合税收目标,可以机器人的智能化程度对其进行分类定义,以“人类”的干预程度为标准,也符合国际社会共同提倡的“有意义的人类控制”[7]理念。具体而言,AI机器人的类别依据人类的参与程度至少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低自主性的AI机器人,此类机器人需要依附人类进行操作,从机器人的启动到机器人的具体行动都需要人类的指导;二是高自主性的AI机器人,即只需要人类进行程序设计就可自主完成系列任务,包括模拟人脑、听懂人类指令,在医疗、生产等不同领域持续性完成同一任务或不同指令的机器人。这一定义标准有助于突出AI机器人对人类劳动带来冲击这一现实问题,为AI机器人征税提供正当性与科学性支撑。有学者认为,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中,机器人通常被认为是在人类控制下完成重复性任务或行为。[8]但如果机器人的自主性逐渐提升,能够对突发事件作出正确反应,就会产生不同的定义。因此,以“智能性”“自主性”为标准对AI机器人进行更加鲜明的分类定义,有助于回应AI机器人技术发展而带来的法律不适配问题。
当前,AI机器人税已经被学界广泛讨论,但何为AI机器人税仍然没有形成共识,主要存在广义、狭义两种定义方式。狭义的AI机器人税考虑了赋予AI机器人“独立人格”后可能引发的伦理问题,排除了对AI机器人直接征税的方式。广义的AI机器人税则包括对AI机器人本身征税以及向AI机器人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等主体进行征税两种形式。基于现阶段AI机器人的发展现状以及确认AI机器人为纳税主体后可能引发的伦理风险,采纳狭义的定义方式比较稳妥。AI机器人税的产生来自人工智能时代机器人广泛应用后带来的负面效应,纳税的重点不在于AI机器人,而是AI机器人的生产商、销售商、使用者等主体,其征税逻辑是应向机器人的实际收益者进行征税,因此,AI机器人税的法律性质属于资本利得税,有关税制设计也应以狭义的AI机器人税概念为基础,关注间接征税方式的研究。
●甄别AI机器人征税的税制设计模式
一是通过估算AI机器人工资征收所得税。由于AI机器人的使用代替了人类工作岗位,对机器人取代人类工作岗位工资进行估算后征收所得税不失为一种路径。[9]但这一路径在实践中也面临诸多难题。第一,现实中AI机器人的工作无法准确对标人类工作。目前除了在少数生产领域应用自动化机器人外,并不存在机器人大规模替代人类劳动力的现象,且传统需要人力加工的行业多已进行产业升级,具体升级手段除机器人的大规模应用外,还可能伴随公司治理和产业整合,因此,虽然可能存在人类工作岗位在产业升级后的灭失,但无法在人类工作岗位与AI机器人的应用之间进行一一对应的准确对标。在此情形下,如果按照一个机器人替代一个人类劳动力的计算方法,其所得税的税收基数将明显少于实际情况。第二,无法有效规避“双重征税”问题。这一课征方式极易导致对于同一企业双重征税的后果,即在向企业征收AI机器人税后,再针对企业的实际收入进行二次征税,在实际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如何精准排除已缴纳的机器人税部分成为关键问题。
因此,就生产领域机器人而言,对AI机器人代替人类的工资估算应以AI机器人对企业创造的价值为基数,以此征收其所得税更为合理,具体可根据企业呈报的自动化生产比例、产业升级前后的企业收入额对比等数据进行估算。当企业再次缴纳所得税时,对于机器人生产价值部分应予扣除,避免发生“双重征税”。这一处理方式也存在AI机器人创收价值额的数据主要来源于企业公开申报,在实践层面该数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容易存疑,如何保障数据的真实客观性,如何激励企业进行正向的信息披露也将成为议题。
二是征收机器人财产税。财产税是指对自然人或法人占有或支配的财产课征的一类税收。对AI机器人征收财产税实际上是对AI机器人的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征税,这是AI机器人税采用间接税收方式的一个直观表现。此种方式较“估算工资”的征税法更具有可操作性,既可以按照统一的税率进行课征,也可进行差异化征收。未来,伴随AI机器人的广泛应用,其财产税的税率按照不同领域或不同种类的机器人进行差异性设计将成为趋势。例如,针对自主性程度较高的AI机器人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征收较高税率的财产税,或根据机器人生产规模的大小对AI机器人生产企业进行差异化征税。对AI机器人征收财产税的方式直接排除了给予机器人法律人格的可能性,侧重机器人的财产属性及其对经济的影响力。
三是对自动化企业进行征税。对自动化企业进行征税是以行业为标准,仅对使用AI自动化机器人而非人类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征收自动化税。[2]在具体的税制设计中,税收数额可以根据AI机器人使用所产生的生产要素进行衡量。对自动化企业进行征税的前提是评估某一企业是否达到自动化标准。目前,完全依靠自动化机器进行运行的企业并不存在。在此情况下,可考虑率先确定自动化企业的标准,按照自动化程度(机器生产的规模、机器人的使用量等)进行税率的区分性设置。征收自动化税和估算工资征税的对象都是企业,与估算工资征税的方法存在实际落实困难的情形类似,当前阶段向自动化企业征税也容易因对自动化企业的概念不明而造成征税对象的泛滥,无法规避实际操作的复杂性难题。
四是取消或减少AI企业的税收优惠。在征收AI机器人所有税、使用税存在操作难点的情况下,采取取消或减少AI企业税收优惠的间接征收方式较为可行。韩国在面临较高失业率的情况下开始限制对自动化企业的税收优惠和福利,较其《限制特别税收法案》(RTAS)中规定的3%-7%的税收优惠下降了两个百分点。[4]这一税收方式可以通过减少对自动化企业的激励举措,调整企业广泛使用机器人代替人工的发展倾向。针对自动化企业的投资激励应如何减少需要确定一个标准,若已存在有关发展AI机器人的税收激励举措,可直接采取减少税收优惠的方式进行,具体标准可由政府统一设定,或按照企业的自动化程度、自动化收入额进行差异性设置。针对不存在自动化税收激励举措的国家(地区),可继续保持收紧激励的态度。综合来看,该举措可实施性较强,未对原有税制构成挑战,是现阶段最有可能推广实行的机器人征税方式。
综上,当前较为可行的几种机器人征税方式除了“间接征税”外,在实践层面均存在难以解决的操作性困境。AI机器人征税方式的取舍取决于AI机器人的发展使用程度与现实影响的综合考量,AI机器人税收的税制设计应保持中立态度,在探索具体设计可行性的基础上参考现行税收制度进行选择。
五、AI机器人征税在中国的可行性
国际机器人联合会数据显示,2012-2021年中国市场工业机器人消费量由2.6万台快速增长至27.1万台,累计增长9.4倍,年均增长30%。中国工业机器人消费量占全球总量的比重已超50%,2022年我国工业机器人产量达44.3万台。随着医疗、养老、教育等行业智能化需求的持续释放,服务型机器人产业规模也在快速扩张,[10]2022年我国服务机器人产量达645.8万套。2023年1月18日,中国工信部、教育部等十七部门联合印发的《“机器人+”应用行动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制造业机器人密度较2020年实现翻番,服务机器人、特种机器人行业应用深度和广度显著提升,机器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从中国机器人发展前景来看,我国政府高度支持科技创新,以科技创新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对AI机器人的应用也制定了更高的普及标准。短期来看,中国针对AI机器人仍以鼓励发展为主。但是,从长远来看,伴随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AI机器人的使用可能普及,不可避免造成失业率上升等现实问题。针对机器人广泛使用可能带来的风险应提前展开研究,探索AI机器人纳税的可行路径,以法治思维指导税收制度的创新与完善。未来AI机器人征税的发展方向应以“分层分级分类”的管理方法为指引,按照机器人的智能程度和应用领域对其进行精细划分,在具体的税制设计上贯彻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首要探索机器人税的间接征税方式,兼顾好企业利益与人民福利。在间接征税的过程中还应以“税收中性”理念为核心,在保护人类自身利益和保持科技创新能力方面达到平衡。
基金项目
文化和旅游部委托2023年度中央党校校级自筹课题《健全文化和旅游市场体系,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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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Mitha S. Robots.Technological Change and Taxation[EB/OL].https://www.sipotra.it/old/wp-content/uploads/2017/09/Robots-technological-change-and-taxation.pdf,2024-09-15.
[10]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赛迪观点:“机器人+”应用行动推进我国机器人产业自立自强[EB/OL].https://mp.weixin.qq.com/s/85T4ra6_VK0goshRChbO3A,2024-09-15.
作者简介
王智韬,中共中央党校2022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张学博,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民商经济法室副主任,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财税法。
责任编辑 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