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元宇宙构建虚实交织的共生世界和“以虚益实”的补偿性实践,充分彰显元宇宙引领未来、重塑人类生存时空场域的独特价值。元宇宙将人机关系推向了一个崭新领域,而这一过程却引发了伦理主体游移、用户技术恐惧、身份认同错位等人机关系异化风险。利益相关主体防范风险的关键在于,从法治化、伦理化、自治化三个维度改善人机关系,促进元宇宙为人类社会进步创造福祉。
关键词:元宇宙 人机关系 异化风险
2021年是元宇宙元年,人类社会开启了向深度数字世界迁徙的序幕,与以往甚为不同的数字生活图景逐渐成为现实。国内外科技巨头加快布局元宇宙发展,着力抢控硬件、操作系统等关键入口,以求在互联网发展的下一个风口处于优势地位。例如,Facebook改名“Meta”,将VR作为主突破口,相继推出Horizon Home、Horizon Workroom、Horizon Worlds以及Horizon Venues四个VR平台,初步构建体系相对完整的元宇宙应用生态,用户以虚拟化身进入虚拟空间,并可与其他用户进行顺畅的沉浸式数字交往。再如腾讯公司在“全真互联网”概念框架下推出Avakin life、Spotify等虚拟活动平台,并注册“天美元宇宙”等元宇宙商标,试图走出一条相对稳健的元宇宙发展之路。2022年3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要求科技发展必须“伦理先行”。元宇宙是科技创新发展的结晶,它开创了人类数字生活的无限可能,但也将人机关系推向了未知的伦理荒漠。因此,对元宇宙中的人机关系进行伦理审视有着重要的意义。
元宇宙是技术群聚效应催生出的互联网应用和数字生活空间,它以区块链、物联网、智能网络、人工智能等技术为支撑,将迭代现有社会的组织方式和运行规则,从而产生虚实融生的超现实世界。当前,元宇宙已经从概念引领进入实践操作阶段。但是,现有元宇宙平台大多以可穿戴设备、电脑或智能移动终端等载体作为用户打开元宇宙世界大门的入口,元宇宙的发展还停留在浅层次介质依赖和单项场景功能建构阶段。在未来,更深层次阶段的元宇宙将摆脱物理介质阻碍,实现“指控型”到“脑控型”的转变,真正弥合虚拟与现实的边界,催生元宇宙经济系统、社会系统等元宇宙生态格局,如以“元宇宙+先进制造”“元宇宙+文化旅游”“元宇宙+公共服务”等为代表的场景应用。元宇宙的深层次发展并非基于理念构想,它符合技术实践的合理期待,是技术深层演进和人机关系互为建构的使然。
元宇宙的人机关系发展大致可分为人机相触、人机交互、人机互嵌至人机融生几个阶段。在人机相触阶段,人类依靠“界面”接触等点按触摸行为进行信息传递实践,对外部世界的经验感知严重依赖物理媒介;人机交互阶段,媒介转变为对人的感知功能的模仿,从内容、情感、角色三个维度进行交互,人与机器(技术/物)的感知转化逐渐摆脱身体与空间依赖,比如机器人具备感知和识别复杂人类行为的能力,能够提供正负功能强化的交互服务;人机互嵌阶段是对人机交互阶段的延续,尤指智媒环境中人工智能从技术和功能上对人的智力甚至思维的延伸,比如具有社交互动能力的机器人拥有识别人类情绪并与人类进行情感交流的能力;所谓人机融生,指主客体的共在和主体间作用融合、持续生成的耦合过程,它超越了智媒阶段智能化机器、智能物体与人的智能的融合,转变为机器为人提供功能选项、再造和规范身体,人也对机器进行塑造。在这一阶段,身体将由生物学身体的物质性转向技术态身体的经验性,身体即信息、意识即中介。在人机融生关系中,信息传递由“指控型”过渡至“脑控型”阶段,信息更多借力脑神经以及脑机接口技术进行传输,人的意识或脑波则能建构跨介质全息沉浸和具有具身交互价值补偿性的体验空间。在此意义上,元宇宙已跳脱麦克卢汉的媒介肢体延伸论(向外延伸)的时空限制和个体特征限制,信息传递不再依靠物理介质或是媒介对人的感官功能的模仿,相反,“意识流”与“心世界”(向内渗透)等“去中介化”“去中心化”的信息传递实践,将成为人类情境感知与虚拟远程在场的基础性机制和力量。
从人机接触到人机融生阶段,均承认技术的结构性力量,但人机融生关系更倾向“身体—主体”而非“机械身体论”,更强调人的主体性地位。它超越了技术决定论与社会建构论的二元对立,否认了自然观的身体和文化观的身体的二元预设,揭示了人与机器相互影响、互为建构的耦合过程。这也是人机融生阶段区别于以往阶段的关键。
元宇宙拓展了人类的生存维度,为用户提供了囊括虚拟世界、增强现实的集体虚拟共享空间,人类成为穿梭于现实与数字虚拟世界的两栖物种。人与机器关系的无限接近在带来技术红利的同时,也将用户主体置于技术驱动下的关系异化困境之中。
1.多重身份带来伦理主体的游移。在未来,用户以虚拟主体的身份组织和参加活动,表现为非固定性和不唯一性的特点,由此则会造成“虚拟主体能否被认为是拥有主体认知的人”“不同身份间责任归属问题”等争议性难题。基于身份属性视角,虚拟主体是对网络时代在线账号等身体符号的升维,按照人与技术的接近程度,可将之分为虚拟化身、虚拟分身以及虚拟数字人三种身份类型。虚拟化身被视作现实行为主体在元宇宙中的身份映射,其在虚拟空间中按照现实行为主体的意志进行活动;虚拟分身是依靠数字孪生技术生成的数字分身,可以自动编辑现实行为主体的身份属性;虚拟数字人是原生于元宇宙生态的虚拟角色,可将其视为平行宇宙的类生物形式。虚拟主体交织存在于元宇宙生态空间文明和现实社会文明,所对应的经济活动、组织活动以及权利分配、责任权属具有跨平台性。比如虚拟化身具有现实行为主体的思维和身份标识,它在虚拟环境中的暴力、抢劫等违法行为会影响用户在现实社会的真实行为。现阶段对元宇宙用户主体身份的资质认定、责任划分、行为规范均无清晰厘定,对用户主体认知的混乱暴露出人类认知局限以及由此产生的元宇宙实践混沌和治理黑障。
2.平台权力扩张催生用户的技术恐惧。元宇宙是技术驱动的新型社会,但又与现实世界紧密相关,它通过物的数据化与数据物化呈现数字视觉化的想象空间和体验空间。建构元宇宙的重要前提是要对人进行全面的、巨细无遗的数据化。除去身份属性、生物信息、社会关系等人类在Web2.0时代漫步网络空间暴露的数字足迹外,如今大数据、传感器的广泛应用也正在将用户心理反应或神经活动的情感波动、脑波模式等置于平台资本的液态监视中。元宇宙以数据为中心的运行模式使得拥有大量数据资源的平台占据数据霸权地位,它们凭借技术门槛与数据砌筑“囚室之墙”,将用户置于数据权力的符号暴力和技术恐惧中。元宇宙平台先天的占有性和扩张性决定了其无法平衡作为数字产品服务经营者的商品性和准公共基础设施产品供给者的公共性之间的关系,平台公共性的缺失不可避免。平台对用户数据收集、储存、应用的单方面强势地位必然导致平台数据权力的无序扩张,衍生出数据盗用、黑箱等“数据操纵”问题。可以预见,元宇宙对用户数据的挖掘将更加立体、直接,相关部门对数据滥用等行为的确权、追责将变得更为复杂、艰难。
3.感官成瘾诱发身份认同错位。象征世界的意义给予能力(Meaning-Bestowing Capacity)远远超过社会生活范畴,元宇宙提供了个人在虚拟世界中探寻不同生活状态的机会,在具有高卷入度的象征世界中,用户产生与现实世界错位的自我身份认同和情感认同。元宇宙允许用户生成内容和编辑世界,在超现实的虚拟世界中,赋予数字分身有别于现实世界的角色身份和位置期待。元宇宙的全息沉浸、虚拟补偿以及交互具身等体验传播状态具有极大的迷惑性和欺骗性,容易导致感知和体验的幻觉化,影响和塑造人的心智(意识操纵),用户会在感官成瘾中产生对现实的错位认识以及虚拟身份与自我认同的偏差。用户容易误把虚拟世界的视觉保真当作现实社会的真实存在,把分身的世界视作具身的世界,一旦从虚拟世界中抽离,用户便会凸显虚拟与现实的疏离感和扭曲感,则会导致对现实世界的逃避。可以说,对象征世界的情感误识以及催生的认同错位,昭示着脱实向虚的不可控挑战。
元宇宙集自由、开发和超真实为一体,在监管真空的状态下容易滋生威胁社会稳定性和有序性的多重风险。利益相关主体不能无视风险的存在,而应在了解和掌握元宇宙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从法治、伦理、自治等维度改善人机关系,为科技向善和人类进步提供条件。
1.人机关系的法治化。就目前来说,有关元宇宙的法律法规还处于空白阶段,现行法律制度为元宇宙的治理提供了参考,但并不能适应发展迅速、内容丰富的元宇宙生态。相关部门应加紧制定前瞻性法律,就虚拟主体身份的多重性等主体失格问题尽快形成与元宇宙技术和市场发展相适配的法律文本,净化和管理元宇宙道德环境。首先,元宇宙立法应以与现实法律不冲突为前提。社会关系的深度虚拟化无法割断用户与现实社会的联系,用户能够通过对现实的投射与现实空间联动。因此,通过调整现实法律,能够最大化法律适用性并实现对虚拟主体人格的约束。其次,以保障元宇宙经济社会系统正常运行为基础。重点聚焦主体身份界定、数据安全等问题,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渐次出台监管元宇宙开发和应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引导和优化元宇宙道德环境。比如,现实行为主体是否需要承担元宇宙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是创作者还是虚拟身份的使用者?立法者需要尽快就此类问题作出回应,明确和规范镜像世界中的道德准则、运行规则和行为边界。
2.人机关系的伦理化。元宇宙运行的基础是对世界和人的数据化,反之,谁拥有数据资源存储和处理的技术优势,谁便赢得元宇宙的主导权,拥有对用户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因此,从技术治理视角来看,除了借助特定的机制、法律手段约束和监管元宇宙平台运行过程,还可以依靠技术因素建立适度的伦理安全距离。以技术克制技术,是在平台等数据应用主体自我审查机制失效情况下的适配手段,主张让技术成为引导元宇宙发展的制度性力量,制止数据权力无限扩张。通常,元宇宙平台作为数据权力的拥有者和虚拟技术的掌握者,被认为是内部审查的义务主体,但囿于商业利益难以实现有效的自我规制。因此,元宇宙平台应探索不受企业主观意愿左右的技术保障手段钳制数据权力,确保平台储存和使用数据的安全性。比如,引入算法自动终结机制,从技术维度规制算法,防范算法脱离人类掌控,以此落实元宇宙平台数据安全保障的主体责任。
3.人机关系的自治化。法律和技术提供了保障元宇宙技术和市场有序发展的他律机制,但行业仍需建立自律和自适应的治理标准,形成内外部双轨推进的科技伦理治理路径。当前,元宇宙行业处于发展“混沌期”,各大科技公司独立搭建元宇宙生态系统,造成发展理念不统一、技术标准不相通、硬件设备不相融等割裂局面,同时又引发数据黑箱、低效内卷等一系列科技伦理问题。基于此,应加快构建元宇宙产业标准体系、明确产业红线和禁区,保证元宇宙技术生态和内容生态发展所必须的秩序和效率。具体而言,科技公司和行业应共建共享元宇宙的总体标准和分层标准。在总体标准方面,从经济秩序、社会规则、管理制度等维度构建元宇宙生态标准体系,谋篇布局相应的数据、业务以及服务的标准。在分层标准方面,针对元宇宙的技术层,建立人工智能等六大技术体系统一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实现不同元宇宙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有效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重复投入。在应用层,应当建立元宇宙市场相互认可的准入和认证机制,规范数字货币、数字消费等经济活动的开展;建立元宇宙用户编辑世界的约束性准则,确立内容生产的上限和底线以及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元宇宙已从理念构想阶段进入实践阶段,与之相关的虚拟货币、沙盒游戏等探索形式正在进入产品验证阶段,但是,元宇宙尚处于开发初期,其后端建设与前端设备均不够成熟,距离大规模商业应用还有相当距离。元宇宙被科技公司和学界认为是互联网发展序列的高级阶段以及人类数字化生存的高级形态,将极大提升用户的感知力、决策力和行动力。人机融生关系承载着人们对未来数字交往的美好想象,但也催生了异化风险。未来已来,元宇宙发展需要从人机关系的法治化、伦理化、自治化三方面着手,真正实现科技向善、科技为人类社会进步所用。
(作者华智系鲁迅美术学院讲师;崔一文系大连工业大学讲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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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垚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