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收益”的承兑业务投资骗局

2024-10-21 00:00:00陈晓梅
检察风云 2024年14期

山东一骗子谎称经营承兑业务可获不低于年化15%的收益,怂恿其昔日的老板投资1000万元并由其代为“打理”。通过编造虚假的交易记录,骗子将其中620余万元挪作私用,东窗事发后获刑13年。

设计骗局

本案中被骗的企业主李某,是于某曾经的老板。2009年,李某在山东省淄博市经营一家企业,并雇佣于某为该企业员工。2012年10月,于某辞职,独自到外地开展企业经营,其间与李某鲜有联系。由于于某缺乏相关经验,其外出经营并不顺利,到2017年的时候他欠下150万元外债返回淄博。

回到淄博后,于某与李某联系慢慢多了起来。由于于某当时处于无业状态,空余时间比较多,遂经常陪同李某一起外出跑业务。据于某供述,他当时没有从李某那里领取工资,上述行为纯属朋友间帮忙。

于某的无私帮助令李某十分感动,两人也渐渐成了关系不错的朋友。但事实证明,于某之所以主动与李某套近乎且提供无偿帮助,其实是有其不可告人的目的。要知道,于某当时身背巨额债务,为了应对银行及不断上门催债的债主,便决定通过怂恿李某投资承兑业务并由其代为打理的方式骗取其投资款,以解自己的债务危机。于某之所以想到以这个方式骗钱,主要是因为这个行业专业性高,外行人不容易摸到门道,容易施展骗术;加之其妻曾经从事过类似业务,他也帮过忙,对这个行当比较熟悉,便可结合既有的经验说服李某入手。

感觉时机成熟后,于某一有机会就在李某面前谈论承兑业务方面的话题。于某告诉李某,其所称的承兑业务,就是在同城票据网或深度票据网上从事承兑业务,通过获得差价的方式赚取利润。于某称这个业务很有市场,正常会有年化15%到20%的收益,建议李某果断投资。刚开始的时候,李某对这个承兑业务并不感兴趣,但于某在她面前说多了,她也就心动了,遂答应与于某一起经营承兑业务。

编造收益

2020年1月14日,李某以其朋友赵某的名义在淄博高新区注册成立了山东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公司”)。新材料公司由李某和于某分别占股90%和10%,没有实际经营地点。2021年4月9日,于某将其名下10%的股份变更到李某儿子张某豪的名下,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由赵某变更为张某豪。

相关证据显示,新材料公司主要业务就是经营承兑汇票,具体业务由于某开展,李某主要负责投资,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为了开展承兑业务,新材料公司开设了两个银行公户,一个是齐商银行公户,另一个是交通银行公户。于某供述称,这两个银行公户绑定的都是李某的手机号,目的是让李某掌握交易情况。

2020年4月8日,李某向新材料公司交通银行公户投入第一笔投资款100万元。相关证据显示,于某当天就通过同程票据网,使用部分资金购买承兑汇票并背书至其名下的山东大疆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后将获得的票据贴现款转入自己名下或他人银行卡用于偿还自身债务。

一个月后,于某告诉李某,其用100万元炒承兑汇票已盈利了1.9万余元,并于同年5月7日向李某转账19657.87元。

李某见短短一个月就赚取了近2%的利润,觉得投资这个承兑业务比把钱存在银行强多了。于是,尝到甜头后的她便开始追加投资,先后在2020年5月8日、9月2日、10月9日和12月4日陆续追加投入1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就这样,连同4月8日首次投入的100万元,李某半年间累计向新材料公司投入了1000万元。

所有投资款到账后,李某便全权委托于某代为推进承兑业务。表面上看,于某的承兑业务似乎做得很成功,李某每月8日都能如期收到于某转账给其的15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收益”。李某每次收款后扣除资金利息,将剩余收益的10%作为分红转账给于某。相关书证显示,截至2022年1月11日,李某陆续收到于某转账给其的收益279万余元,李某收款后通过微信转账、手机银行等方式共支付给于某分成款236047元。

然而,令李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新材料公司在于某的实际控制下,只有极少量的资金被真正用于投资承兑业务,且收益并没有其所讲的那么高。于某转账给李某的收益其实是用其投资款支付的,也就是说“羊毛出在羊身上”。

相关证据显示,于某于2020年8月11日开始在同程票据网、深度票据网买卖票据,截至12月22日,其在4个多月间总共操作了559次票据买卖业务,获利金额累计仅为16775.42元,该款被于某用于个人日常花销。

除了按时支付“收益”,于某每日还煞有介事地编造并更新着李某1000万元投资款的承兑报表。该报表虚假记录着新材料公司每日持有哪些承兑汇票,赚了多少钱,以及每日公司账户上还剩多少承兑汇票、剩多少现金等。

挪用投资款

在成功地向李某伪造了新材料公司经营承兑业务且盈利的假象后,于某于2020年5月开始大肆挪用新材料公司账上的投资款项。其供述称,需要用钱的时候,他就会将新材料公司公户上的款项转账到自己的个人账户上。

2021年底,李某因为急需用钱,就让于某向其返还投资款200万元,结果于某只转账给其100万元。李某感觉不对劲,要求于某将剩下的900万元本金全部返还给其。于某口头答应着,却一直找各种理由拖延。

2022年2月,于某感觉实在瞒不下去了,就主动向李某坦白,表示对方投资到新材料公司的款项大多都被自己挪作他用,有的用于投资,有的用于还债,且自己已无力偿还。

这样,除了以投资收益名义支付给李某的279万余元,以及返还给李某的投资款100万元,于某总共挪用了新材料公司账户上的款项620万余元。

东窗事发

2022年6月28日,于某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7月24日被逮捕。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于某犯诈骗罪,并提起公诉。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淄博高新法院”)于2023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认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庭审中,面对于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本案应定性为挪用资金罪而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公诉人针锋相对地指出:首先,于某在其没有从事电子票据承兑业务从业经历的情况下,向被害人李某虚构其一直做着电子票据承兑业务的事实,并向李某承诺年化收益率能达到15%到25%;其次,在新材料公司成立后,于某在进行承兑汇票买卖收益达不到其向李某承诺额度的情形下,伪造电子承兑交易记录,每月用李某投资新材料公司的款项履行向李某支付承诺的收益,继续骗取李某款项,并将上述款项用于其个人投资的工地项目及偿还个人债务等;再次,于某与李某在合作承兑汇票之前已经负债150万元,其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仍大量骗取李某的资金……因此,公诉人认为于某的上述行为明显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淄博高新法院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024年3月14日,淄博高新法院对外公布本案一审判决结果: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于某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6436802.74元,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一审宣判后,于某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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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