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义视域下商务法律英语词汇特征探析

2024-10-17 00:00吴艳杨慧莹王长贵

摘要:商务法律英语有其独特的特点,与日常英语相比有很大的不同,这使得相关学习者在理解及运用商务法律英语词汇时,深感其难度。本文从语义视域下对商务法律英语词汇特征进行多维度的探析,有助于掌握商务法律英语词汇的含义及其用法,便于商务英语领域的学习者及工作者阅读并理解有关法律文献,增强对商务法律英语词汇的实践运用能力,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及可操作性。

关键词:语义视域;商务法律英语;词汇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24)09-0053-05

随着国际商务往来的不断增长,商家对相关商务英语法律文献越来越重视。对商务法律英语的研究也随之越来越受到学者们的关注。学者们从多维度对那些用英语作为书面表达的商务法律文献进行了探讨。基于前人的相关探索,该研究从语义视角下对商务法律英语词汇进行探析,有助于掌握商务法律英语词汇的主要特征,从而有效地阅读并理解有关法律文献,增强对商务法律英语词汇的实践运用能力;通过准确地理解相关法律文献词汇的含义,能够进一步精准地领悟相关法律文献的内涵,避免对商务法律英语文献理解的偏差,同时也可最大限度地避免一些相关的履行争议,很大程度地确保了商务往来的和谐性和稳定性,也能够使得商务沟通得到法律的保障,更加有效地、顺利地进行商务交往。

一、相关理论文献回顾与分析

关于语义的探究已有较长的历史。早在19世纪有关语义的研究形成了一门独立的学科,其间学者雷西格提出语义学这一术语,之后又有法国学者布列阿尔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语义学观点[1]。从西方学者的语义学研究历史上看,对语义学的研究曾聚焦于对词汇意义的探究,主要针对语义变化的类型、方式和原因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相关的探讨。19世纪中期,德国的洪堡特和赫尔德对语义场进行了研究[2]。在20世纪上半期,德国学者Jost Trier提出语义场理论[3]。语义场是指属于一个共同概念之下的且意思紧密相连的一组词的聚合体。语言文本所要表达的意思可借助词义及语句等语言载体,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领域中,从不同的层面有目的并有针对性地、明确地传递出来,语义便是依据特定文体风格来传达某种具体含义。此外,文本也会因为体裁风格的差异而形成不同的境界,而且也会以此为基础形成其相应的延伸意义、衍生意义及附加意义。在20世纪中期,语义问题在语言学领域中被视为重要的研究问题。学者们纷纷在此领域著书立作,如利奇的《语义学》[4]。随着各语言学科的研究转向对意义的探讨,语义学的研究地位得以凸显,渐渐成为相关研究的热点。深入研究语言的意义有助于进一步掌握语言的本质、功能及规律,便于在相关专业领域中进行有关意义的探讨。迄今为止,语义学的发展打破了传统语义学在研究层次与研究方法方面比较单一的情况,呈现出跨学科研究的态势。

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我国就有学者将研究目光转向国外语义学的研究成果,但在这一时期的有关语义学的探讨是以介绍国外相关语义学研究为主体,其主要内容基本局限在词汇学与结构主义语义学。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及80年代初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热潮,我国学者关注到西方一些语义学新观点,并介绍了国外学者在这一时期的重要的语义学著作及相关语义学思想观点,为我国后来的语义学研究奠定了基础。黑龙江大学召开的语义学专题研讨会,体现了当时我国学者已关注了语言研究中的语义学视角。从课程设置的角度上看,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部分高校的语言学专业的课程中设立了语义学。在一些英语专业本科生的语言学课程中,语义学作为一门分支学科也得到了关注,其内容主要涉及一些常见的语义学术语和结构主义语义学的一些基本概念,但总体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综上所述,尽管语义学在我国仍处于发展阶段,但在相关学者们的努力下,对该领域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在对于语义学的研究过程中,虽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但在该领域中所取得的成果是值得肯定的,其中在语义视角下对词汇的研究成果较多。本文是基于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研究,从语义视域下对商务法律英语词汇特征进行探讨,以促进对商务法律英语词汇的理解和运用能力的提高。

二、商务法律英语词汇的常见特征分析

词汇是语言的建筑材料[5],如果没有语法,能表达的内容很少,如果没有词汇,则什么也表达不了[6],由此可见,在语言研究中对词汇的探讨尤为重要。商务法律英语词汇可以视为相关语言表达的载体,有其独特的内涵与外延,对商务法律英语词汇的研究具有独特的重要性。

法律是通过语言来表述的,法律语言不同于一般日常语言表达,在词汇层面上尤其能体现出法律语言的不同寻常的特点,因为语言意义的主要载体是词汇。商务法律英语常见词汇与日常普通英语词汇有所不同,商务法律英语词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法律语言的专业性、精准性及规范性等特征。在阅读商务英语法律文献时,要注意到商务英语法律文献的阅读不同于文学的阅读,不要以文学的眼光对其中的词汇去进行推理和引申。关于文学的阅读,有学者探讨了文学性视角的重要性[7],对文学的阅读有着重要的作用与意义。文学作品阅读者阅读时可以对其中的语气、情绪及叙事结构等进行推敲引申,但商务法律英语文献阅读者则不然,需要对商务英语法律文献中所涉及的词汇进行客观真实的理解,通常不需要做任何引申。虽然不同的法律语言存在一些相同的基本特点,但因语言及文化等因素的差异,使得商务英语法律文献阅读者对相关法律词汇的理解就会产生不同程度的难度。法律词汇意义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受语言特点及文化的制约与影响。从不同语言的人们对法律词汇的运用可以看出他们对事物、事物之间的关系、行为以及行为发生和处理的方法、程序的看法。以下是对商务法律英语文献阅读中常见相关英语词汇特征的分析与探讨。

(一)商务法律英语中的古体词

商务法律英语语义严谨且用词正式。在相关法律文献中所看到的古英语词汇可以体现出法律英语词汇具有庄严肃穆的特征,但由于这类词汇基本上不具有普通用法,对于商务英语法律文献阅读者来说,这类词汇让人感到晦涩、难以理解,但同时也会使人感到商务英语法律文献具有不同于其他一般普通文献的特点,有其独特的语言特征,同时又会产生一种威严。在相关的法律文献中,常见的古体词,如:hereto,whereof,hereby,hereinafter,afore-said,hereunder等,对于这类词可以从语义角度进行分析理解。此外,因法律英语与罗马法有一定的(源,罗马法是用拉丁文表述的,因此法律英语文献阅读者会在相关文献中看到相关拉丁词汇,如用来表示法律文献附件的词汇”Appendix”,该词除了在相关法律英语中出现,也在日常英语中出现。当然类似词汇还有许多,需要法律英语文献阅读者在阅读中进一步分析理解。除拉丁词汇外,法律英语阅读者在相关法律文献中也可发现古法语词汇,其原因可追溯到英国历史上的诺曼征服,在此期间法语词汇大量涌入英语词汇之中,法律英语文献中便可发现相关法语词汇,如:court(法:、法庭、审判庭)和appeal(上诉、申诉)等。

在以上所列举的相关法律文献中所出现的古体词会使语言所要表达的内容体现得更加精练与直观,增强了相关法律英语语言表达的严肃性与正式性,可以使相关语言表达的句子结构紧凑精练,可以使相关法律文献在词汇层面与普通日常英语语篇具有明显的区分特征并独具特色。

(二)商务法律英语中的规范性词汇

商务法律英语不同于其他领域的英语,在阅读商务英语法律文献时,不难发现商务法律英语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逻辑性及缜密性。法律文本中需要使用官方认可的规范化语言或者书面语,也就是说法律英语语言的正式程度非常高,这就需要在商务法律英语中使用正式词。例如:在商务法律英语文献中经常出现的”Provided that”,在语义上可用来表示转折,比起其他可表示转折的词,如:but,how-ever和yet等,其正式程度更高。类似这样的正式的法律英语词汇不仅能体现出法律英语在词汇运用方面的严谨这一特点,而且能够体现出法律英语词汇的词义相对稳定的特点。例如:According to the contract,the parties may renew the lease at the end of the lease term,provided that the renewed term may not exceed twenty years commencing on the date of renewal.在该句中的短语”provided that”的前面有一个主句”the parties may renew the lease at the end of the lease term”,”provided that”通常被翻译成野但是冶,法律领域中有学者通常把这类句子称为”proviso”(但书)。在该语境中,如果用”but”等表示转折的连词,而不用”provided that”这样的商务法律英语中的规范性词汇,就体现不出商务法律英语具有不同于日常英语的那种准确、严密、客观、庄重与规范性等特征。

总之,商务法律英语的规范性词汇语意严谨,不仅有利于使相关法律文献更加准确、严密、规范且客观地表述内容,还有助于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及权威性,通常不允许出现在日常英语语言表达中所出现的任何推理引申与情感抒发的现象发生。

(三)商务法律英语中的专业术语

商务法律英语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产生了一些具有其独特色彩的法律语言词汇表达特征。法律术语在相关文献中的运用体现出法律的公正性、准确性、严密性、客观性和规范性,因此法律英语文献阅读者既要注意到对相关法律英语文献中词汇含义的理解,又需要考虑相关词汇的法律范畴的义项。总之,阅读者可以基于相关法律体系的内在框架深入理解相关法律术语的法律含义。当然,在理解相关法律文献的专业术语时,也要考虑到文化因素。也就是说,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同一客观事物会使得不同文化中的人们形成不同的价值判断,这种价值判断会形成某种文化背景下的民族共同的意识标准,之后则有可能上升为该文化背景下的一个社会的共同的行为准则,以至于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在西方英语国家的人们对私有制的观念是根深蒂固的。以美国的叶侵权法曳为例,其中有许多与侵权有关的法律英语术语,如:intentional torts(故意侵权),torts of negligence(过失侵权)等。torts of negligence(过失侵权)的抗辩又可分为contributory negligence(被害人本身的过失),par-ative negligence(相对过失)和assumption of risk(自动承担风险)等。又如,在美国制定的叶合同法曳中,可以看见许多有关赔偿的法律术语,特别是与赔偿金有关的法律术语Damages(赔偿金),Actual Damages(实际损害赔偿金),Consequential Dam-ages(间接损害赔偿金),Punitive Damages(惩罚性赔偿金),Liquidated Damages(预定违约金)等。在阅读相关商务英语法律文献时,阅读者需要真正理解不同文化背景下法律专业术语的具体内涵及其相关法律术语的语义关系,不要因为文化方面的差异对有关法律术语理解产生偏差。

此外,还需要注意到法律英语中的专业术语是在法律领域中使用的词汇,具有蕴含信息丰富的特点,可以使语言表述达到言简意赅的效果,是其他普通词汇无法比拟的,体现出法律语言的专业性。例如:If any action for breach of contract to deliv-er specific or ascertained goods,the court may,if it thinks fit,on the plaintiffs application,by its judgement or decree direct that the contract shall be performed specifically,without giving the de-fendant the option of retaining the goods on pay-ment of damages.(如果任何诉讼是针对违反合同交付特定或者确定的货物,法:如果认为合适,可依原告请求,通过法:判决或者裁定指导合同具体履行,而不给被告保留货物、支付损害赔偿的选择。)在该句子中,”action”这一词汇的语义是根据它所在的语域来确定的,其含义可理解为”诉讼”,”breach”一词的语义是”违背、违反(法规等)”,”plaintiff”的意思是”起诉人、原告”,”defendant”意为”被告”。该句中的专业术语从”action”到”defen-dant”包含了该诉讼过程中所涉及的主要专业术语,体现了商务法律英语术语极强的专业性和言简意赅的特点。又如,”party”一词在相关法律文献中的语义通常是”当事人”,但在日常英语中其含义是”党派、聚会”等含义。因此,在阅读商务英语法律文献时,要注意商务英语法律专业术语的语义,以免曲解商务英语法律文献所要表达的确切含义。

(四)商务法律英语中的模糊限制语

国内外语言学家对模糊限制语的研究已有一定的历史。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生成语义学学家Lakoff曾在语义学视角下研究了模糊限制语的语义逻辑特征,之后语言学界便从语义学、语用学及社会语言学等视角下对语言中的模糊限制语进行了多层面的探究。直至今日,语言学界对模糊限制语的研究虽然具有一定的历史,然而事实上至今对模糊限制语的分类在某种程度上尚未达成共识,不同流派的学者们还存在不同的观点。在我国,语言学界的一些学者,如:伍铁平及文旭等对模糊限制语的研究为国内语言学界进行相关的进一步探讨奠定了基础。语言的模糊性表现在语音、语法及词汇等各个方面,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在词及其意义方面[8]。模糊性是人类语言的客观属性[9]。不管国内外学者们从哪一个角度对模糊限制语进行分类与研究,模糊限制语作为常见的一种语言现象,可以使所运用的语言表达更加周全、稳妥且礼貌得体。

尽管商务法律英语的专业性比较强,但除了涉及较多的固定专业术语外,还涉及一些模糊词语。如果说商务法律英语专业术语是具有确定性的词语,体现了商务法律英语语言的精准性,那么商务法律英语中的模糊限制语则能够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对某种范畴进行确定。根据所表达的内容,恰当运用模糊限制语可以使相关法律英语表达内容更加贴近实际情况,可起到良好的商务法律英语语言表达效果,通常可以体现出在相关数量、程度及特征方面的范畴,例如:more than,less than,no more than等。商务法律英语中恰当运用模糊限制语可以使其在表述范围方面更加全面,避免疏漏。

总之,商务法律英语中的模糊限制语是商务法律英语词汇运用的特点之一。从人类语言本质特征这一视角上看,人类自然语言具有模糊性这一本质特征,那么商务法律英语中的模糊限制语的存在也具有其必然性。商务法律英语中的模糊限制语便于更加客观地、并准确地理解相关法律文献的含义,从而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相关法律文献的公正性及严谨性。

(五)商务法律英语中具有歧义的词汇

商务法律英语中语言的用途广泛,这就使得商务法律英语语言使用者需要注意到在运用一些相关词汇过程中所产生的歧义现象。在阅读相关法律文献时,阅读者需要注意到商务法律英语一些词汇中存在着上下义词及一词多义等特点,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在商务法律英语文献理解过程中产生的歧义现象,更加精准地理解相关法律文献。

根据国外语言学家们所提出的语义场理论的观点,反对孤立研究语言因素,强调语境及语言体系的统一性对所表达意义的影响。由于词与词之间存在着语义方面的密切关系,可以通过对比分析其语义关系,确定一个词的真正意义。在语义场中可以体现一个词的确定含义。语义场是用来指归属于一个总称之下意义密切关联的一组词,该理论摆脱了传统语义学孤立的、原始的研究方法,主张运用联系的、系统的观点对词汇进行系统研究。在确定商务法律英语词汇含义的过程中,可以以语义场理论为指导,精准地确定法律英语词汇在相关法律文献中的具体含义。下面以法律英语中的一个常见词汇”law”为例。”law”作为上义词时,其主要含义如图1所示:

由上图可以看出,当”law”为上义词时,其词义主要涵盖”regulation”(章程曰规章制度曰规则曰法规),”ordinance”(法令曰条例曰指示曰训令),”statute”(成文法曰法令曰法规曰章程曰条例曰规程)。但当”law”做下义词时,可以用来指某部法律,例如曰It is a-gainst the law for children to work before they are fifteen years old.在该句子的语境中,”the law”指的是特定法规。

除以上所分析的商务英语法律文献中常出现的上下义词之外,阅读者还要注意到其中常见的一词多义的现象,如若忽略商务英语法律文献中的一词多义的词汇,也会在某种程度上导致理解过程中词汇歧义的出现,影响对商务英语法律文献整体的正确理解。例如:”attorney”一词在相关法律文献中其语义主要包括野律师冶野代理人冶和野检察官冶。”at-torney”的含义是野律师冶时,更多的是出现在正式的法庭诉讼中,例如:According to the law in that country,if Tom,the defendant can not afford an attorney,the court will appoint an attorney for him.(根据那个国家的法律,如果被告汤姆不能够支付得起聘请律师的费用,法:将为其指派一名律师。)在该例句中,”attorney”一词就体现了其具体的语义,指的是在法庭这样正规重要的场合能够代表被告(defendant)出席辩护的且有法律执照的律师,与只给出法律建议的律师(lawyer)有所差异,“attorney”与“lawyer”各自的语义所指是有所不同的,包括这两个词语各自涵盖的工作范畴及其所运用的场景都有差异。在阅读过程中确定其含义时,需要根据语义场理论的观点,注重语境及语言体系的统一性对所表达意义的影响,通过词与词之间存在着语义方面的密切联系,对比分析其语义关系,判断一个词的真正的恰当的意义。

总之,在商务英语法律文献中,可以以语义场理论为指导,确定法律英语词汇在相关法律文献中精准的具体含义,注重语境及语言体系的统一性对所表达意义的影响。商务法律英文献中语言形式表示的意义通常与语境相关,其中语境不仅包括语言知识还包括语言外的知识。

三、结语

商务法律英语词汇有其独特的特点,从语义视域下对商务法律英语文献中常见词汇含义所进行的研究不仅有利于法律英语文献阅读者准确理解并掌握相关法律英语词汇的含义,而且有益于增强对商务法律英语词汇的实践运用能力。该研究针对其中的古体词及外来词、规范性词汇、专业术语、模糊限制语和词汇歧义现象的探讨便于商务法律英语文献阅读者进一步精准理解相关商务英语法律文献,并运用相关词汇精准地进行表述、领悟有关法律文献的内涵,避免对商务法律英语文献理解的偏差,同时也可最大限度地避免一些相关的履行争议,从而能够使得商务沟通得到法律的保障,更加有效地、顺利地进行商务交往,也能够为培养既通晓法律、经济又精通英语的商务英语专业人才奠定一定的基础,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参与国际商务竞争。

参考文献:

〔1〕何英玉.引论[A].语义学[C].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5:1-41.

〔2〕〔9〕文旭.从语义场理论看语言的模糊性[A].何英玉.语义学[C].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5:126-136.

〔3〕束定芳.认知语义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8:23-24.

〔4〕Leech,G.Semantics[M].Penguin.1978.

〔5〕莫俊华,毕鹏.英语专业课程思政的TLR教学模式探究——以《综合英语》课程为例[J].外语研究,2023(2):62-66.

〔6〕Wilkins,D.A.Linguistics in Language Teach-ing[M].London:Edward Arnold.1972.

〔7〕康文.新形式主义何以可能?——以伊格尔顿《如何阅读文学》为论述中心[J].宜春学:学报,2023(7):74-79.

〔8〕伍铁平.模糊语言学[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249-271.

(责任编辑徐阳)

An Enquiry in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Business Legal English Vocabular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emantics

WU Yan1,YANG Huiying2,WANG Changgui3

(1.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s,Huainan Normal University,Huainan 232001,China;

2.Faculty of Arts and Social Sciences,University of Malaya,Kuala Lumpur 999004,Malaysia;

3.Law School,Huainan Normal University,Huainan 232001,China)

Abstract:Business Legal English has its unique characteristics,which are significantly different from ev-eryday English,making it difficult for relevant learners to understand and apply business legal English vo-cabulary.This study provides amultidimensional analysis of the vocabulary characteristics of Business Le-gal English from asemantic perspective,which helps to grasp the meaning and usage of Business Legal English vocabulary,facilitates learners and workers in the field of Business English to read and under-stand relevant legal literature,enhances their practical application ability of Business Legal English vocab-ulary,and has strong practicality and operability.

Keywords:Semantic Perspective;Business Legal English;Vocabul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