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残障人士享有与其他人平等获得高等教育的权利。《残疾人权利公约》对残障人士获得高等教育的权利作出了规定。美国、英国等国家在高等融合教育方面有着可供借鉴的良好实践经验。中国高等融合教育也取得了一些进展,例如建立高考合理便利制度,实行高等教育单考单招,开展高等融合教育试点,部分高校提供无障碍环境和合理便利。但是,中国高等融合教育仍面临着挑战与障碍。建议废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对残障人士的限制性规定,改革单考单招制度,高校继续改善无障碍环境,积极提供合理便利。
【关键词】 残障人;高等教育;融合教育;无障碍;合理便利
【中图分类号】 G760
【作者简介】 张万洪,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刘逸君,研究员,武汉市武昌区东湖公益服务中心(通讯作者:liuyijunjulia@foxmail.com,武汉,430063)。
高等融合教育(Inclusive Higher Education)即高等教育阶段的融合教育(Inclusive Education in Higher Education)。高等融合教育的内涵非常丰富,其中较为关键的是不被排斥或隔离、无障碍环境和提供合理便利。具体而言,不被排斥或隔离指的是残障学生不因残障而被拒绝在高等教育之外,不与非残障学生分开,在单独的环境接受高等教育;无障碍环境既包括高校设施的无障碍,也包括高等教育内容的无障碍,比如教育内容采用手语、盲文等方式;提供合理便利是应残障学生个人的要求,在考虑现有高等教育资源和残障学生具体需要的基础上,进行必要和适当的修改和调整,比如改变上课地点,提供不同的课堂沟通形式,提供笔记员或口译员,允许学生在学习和考试中使用辅助技术,采用替代性的评估方法,等等。如果高校仅仅因为残障而拒绝招收残障学生,或者拒绝在高等教育中为残障学生提供合理便利,都构成基于残障的歧视。
本文将先介绍高等融合教育的国际经验,然后阐述中国高等融合教育取得的进展和面临的挑战,最后为推进中国高等融合教育发展提出建议。
一、高等融合教育的国际经验
本部分将介绍《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一般性意见对高等融合教育的要求,以及国外一些国家在高等融合教育方面的良好实践。
(一)公约及一般性意见
《残疾人权利公约》于2006年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公约第二十四条要求缔约国确保残障人士能够在不受歧视和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普通高等教育,确保向残障人士提供合理便利。公约强调“各级教育”都应当实行“包容性教育”制度。
2016年,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发布《关于包容性教育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对“包容性教育”作出了进一步解释。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强调,包容性教育是所有学习者的基本人权。包容(Inclusion)是一个系统的改革过程,包括调整内容、教学方法、教育理念、结构和战略以克服障碍,希望向同年龄段的所有学生提供公平和参与式的学习经历,以及最符合其需要和喜好的环境。在提及“高等教育”时,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应考虑在高等教育阶段采取有利于残障学生的平权行动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残疾人权利公约》及一般性意见使用“包容”一词,但在中文语境中,“包容”含有宽容、容忍的意思,所以本文更倾向于使用“融合”一词来表述“包容性教育”(Inclusive Education),中文语境中有时也使用“全纳教育”的表述方式。
(二)外国良好实践
美国、英国等国家在高等融合教育方面有着可供借鉴的良好实践经验。
在美国,残障人士不分残障类型都能根据自己的能力及意愿选择不同专业和层次的高等教育[1]。根据修订后的《残障人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IDEA),学校需要为每位3—21岁的特殊学生提供合适的个别化教育及相应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并且学校应该尽可能让特殊学生与其他学生在一起接受教育[2]。
美国高等融合教育良好实践的具体实例如下。美国密歇根大学的残障学生服务办公室设计和实施了世界上第一个用于评估全世界高等教育残障服务的专业标准,并且帮助了一项法案立法,该法案要求密歇根州的出版商必须向高等教育机构提供电子版书籍供视力、阅读障碍的学生使用。2020年,一位唐氏综合征女性于美国的罗文大学毕业,获得学士学位。在一学年中,罗文大学共招收了2400名有特殊需求的学生。罗文大学对残障学生和非残障学生完成学业抱有同等的期望,并且实施了旨在帮助有特殊需求的学生满足其学术要求的计划[3]。美国的加劳德特大学为健听人、聋人和其他残障人提供了交流的环境,上课时大家围坐在一起,确保每个人都可以看到对方打手语;超市和食堂的听人员工基本都会手语,室内的墙壁以透明的玻璃为主,便于看手语。
另外,美国的大学残障资源数据库(Campus Disability Resource Database)网站中可以检索到不同大学为残障学生提供的具体支持[4]。残障大学生国家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College Students with Disabilities,NCCSD)的官网、高等教育和残障联盟(Association on Higher Education and Disability,AHEAD)的官网都提供了关于美国高等融合教育的信息[5-6]。
英国建立了高校残障学生补贴制度,补贴基本上都用于高等融合教育支持方面。例如,为残障学生提供辅助设备补贴(资助学生购买电脑、打印机、轮椅等)、非医学服务补贴(如聘请学业助手、购买阅读器等)、一般补贴(用于支付残障学生的需要评估等服务),并且为残障学生支付部分服务的费用(比如为聋人提供手语翻译,为阅读障碍学生提供笔记员和专业导师,为有学习困难的学生影印笔记,以及为视力较弱的学生影印放大资料等)。英国还建立了以特殊需求评估为核心、学习支持和考试支持为保障的高等融合教育支持方式。在学习支持方面,不仅包括制订残障学生个别化教育计划,还包括课外的学习支持,比如学校图书馆为听力障碍学生提供包含手语的视频资料[7]。
二、中国高等融合教育的进展
根据《高等教育法》,中国的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高等学历教育又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公民均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中国高等融合教育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20世纪80年代以前,中国没有专门针对残障人士高等教育的政策。1985年,教育部、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高等院校招收残疾青年和毕业分配工作的通知》,填补了残障人士高等教育政策的空白,但该通知中的“残疾考生”仅指肢体障碍者。目前,中国残障人士接受高等教育的主要方式包括通过参加普通高考进入普通高校就读,通过单考单招进入普通高校的特殊教育学院或针对残障学生开设的专业就读,还包括通过参加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开放大学远程教育等方式接受高等教育[8]。进入高等教育的残障人士已经不限于肢体障碍者,而是包括所有障碍类型。
近年来,中国在高等融合教育方面取得了一系列进展和成就,包括建立高考合理便利制度、实行高等教育单考单招、开展高等融合教育试点、部分高校提供无障碍环境和合理便利。
(一)建立高考合理便利制度
高考合理便利制度为残障学生通过高考进入高等教育畅通渠道,消除制度障碍。2014年,中国首次在高考中为盲人考生提供盲文试卷,2014年也因此被称为“盲人高考元年”。2015年,教育部、中国残联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这份文件第一次在国家层WVkXsrHiR3QfC+sTB039QA==面规定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为残障人士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2017年,教育部、中国残联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要求各级教育考试机构为残障人士参加高考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2017年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残疾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需要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的,可以提出申请。教育考试机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提供。”2017年,中国共有5626名残障考生申请了高考合理便利。2020年,教育部在高考中为5名考生印制了盲文试卷[9]。2021年,中国共有11名全盲考生使用盲文试卷参加高考,是2014年首次使用高考盲文试卷以来,参加高考全盲考生人数最多的一次[10]。2022年,共有8名全盲考生使用盲文试卷参加高考[11]。
另外,虽然高考合理便利有了重大进展,但是考研合理便利还有待完善。
(二)发展高等教育单考单招
中国一些普通高校成立特殊教育学院,开设针对残障学生的专业,进行高等教育单独命题考试,单独招生录取。考虑到残障人士在受教育方面长期处于弱势地位,这种为特定障碍类别的残障人士进入高等教育提供“单考单招”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平权行动,增加了残障学生获得高等教育的机会。截至2019年底,教育部已批准同意22所高校面向残障考生采取单独考试、单列计划、单独录取的措施[12]。
在残障类型方面,中国的高等教育单考单招最初面向肢体障碍学生,后来逐渐包括视力、听力障碍学生。目前,高等教育单考单招主要针对视力、听力障碍学生,另外也有少数精神、肢体障碍学生。例如,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招收轻度精神障碍(高功能孤独症)学生[13]。面向肢体障碍学生的单考单招虽然逐渐减少,但并未完全退出历史舞台。
在学历学位方面,中国的高等教育单考单招最初只有专科和本科两个层次,后来单考单招出现硕士研究生层次。1985年,滨州医学院创办了中国第一个残障人士本科院系,专门招收肢体障碍学生;1987年,长春大学成立中国第一所高等特殊教育学院(同时也是亚洲第一所高等特殊教育学校),开始对视力、听力障碍学生实施单考单招;2014年,北京联合大学设立面向视力障碍学生的中医硕士学位,并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实行单考单招,这是中国首次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实行残障学生单考单招,也是中国首个视障生源硕士点;2019年,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开始以单考单招的方式招收听力障碍硕士研究生。
(三)开展高等融合教育试点
中国六所高校顺利开展了残障人高等融合教育试点工作。2017—2019年,教育部和中国残联选择六所高校开展了为期两年的残障人高等融合教育试点工作,探索残障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从入口到出口的支持保障服务。开展残障人高等融合教育试点工作的六所高校分别是四川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北京联合大学、长春大学和郑州工程技术学院。
其中,四川大学作为首批残障人高等融合教育试点高校,开办融合教育通识课程,组建融合教育资源中心,残障学生的就业率达到100%[14]。武汉理工大学成立“高等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和“无障碍标准化研究与服务中心”,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资源支持平台,完善残障学生动态更新数据库,在数据分析、座谈咨询与需求评估的基础上制订个别化支持计划[15]。武汉理工大学在招收视力障碍学生黄莺后,将纸质版教材做成可供读屏软件阅读的电子版本,为黄莺提供单独考场和电子版试卷[16]。数据显示,武汉理工大学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开始招收残障学生,2020年在读残障大学生共36名,涉及13个学院、23个专业[17]。
(四)部分高校提供无障碍环境和合理便利
部分高校为残障大学生提供无障碍环境和合理便利。例如,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多所学校相继成立无障碍研究机构,推动校园无障碍环境建设[18]。
开展中国高等融合教育较早的是滨州医学院,其模式也被称为“滨医模式”。目前,滨州医学院的肢体障碍学生已经破除专业限制,融合到学校各个专业,与非残障学生一起上课。滨州医学院对视力障碍学生采用模拟实践、感官缺陷等差异补偿教学法;开设“适配式体育课”,开发“坐式排球”“瑜伽”“轮椅舞”等体育项目[19];免费提供辅助用品,提供盲文版、音频或视频版等各种学习资料和教材,创建翻译团队和资源教师团队[20]。
另外,天津体育学院、温州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等高校也在探索高等融合教育方面有所突破。天津体育学院有着教育辅导残障运动员的经验,所以师生都知道如何正确对待残障学生,既不歧视也不特殊照顾残障学生[21]。温州大学于2015年为前来报到的视力障碍学生提供合理便利,例如准备盲文教材、电子版教材,提供盲人点显器,调整考核方式,将该生的宿舍从“上铺睡觉、下铺学习”改造成“下铺睡觉、上铺放物品”。温州大学还为该生成立了一个互助小组,由宿舍舍友、老师和同学等组成[22]。中央民族大学于2020年招收了该校第一位视力障碍学生。中央民族大学向相关出版社申请电子版教材,组织学生志愿者通过手工录入等方式帮助该生准备教材,并由同学为该生提供其他学业和生活上的帮助[23]。华中师范大学于2020年与湖北省残联合作建立融合教育学院,这是中国首个融合教育学院。据统计,2020年,华中师范大学有43名在读残障学生[24]。
三、中国高等融合教育的挑战
中国在高等融合教育方面取得了一系列进展和成就,但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包括残障人士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偏低,接受高等教育的残障学生可能在专业选择上面临限制;接受高等教育的残障学生面临着普通高校无障碍环境不完善、缺乏提供合理便利方面的知识和经验等困境。
(一)残障人士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偏低
残障人士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是衡量高等融合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因素,也是检验义务教育阶段融合教育质量的重要依据。2010 —2021年,中国通过普通高考被普通高校录取的残障学生人数和通过单考单招进入高等特殊教育学院学习的残障学生人数详见表1。
由表1可知,虽然残障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呈逐年增加趋势,但残障人士总体受教育程度不高,残障人士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仍然偏低。根据《2013年度中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2013年,18岁及以上残障人士的受教育程度构成中,大学专科占1.1%,大学本科及以上仅占0.5%(详见表2)。有统计显示,2016年被高等教育院校录取的残障学生人数只占全部录取人数的0.14%[25]。另据任伟宁等人推算,2017年残障人士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为2.8%,而同年全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为45.7%[26]。
之所以残障人士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偏低,与残障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就未能获得与其他人平等的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有关。
首先,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拒绝招收残障学生的情况仍然存在。在全国心智障碍者家长组织发起的调研中,2017年残障儿童申请但未入学的1149个案例里,43%是被学校直接拒绝,40%是没有达到学校的标准和条件,学校不接收。在被学校直接拒绝的案例中,普通学校拒绝的主要理由是学校不接收特殊孩子[27]。2012年,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在就《残疾人权利公约》中国初次履约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到,实际上,只有存在某些种类的障碍的学生(身体残障或轻度视觉残障)能够接受主流教育,而所有其他残障儿童都被强制就读特殊教育学校或者干脆辍学[28]。并且一部分视力、听力和智力障碍学生从小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其获得的教育资源不足以使其能够与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学生在普通高考中竞争[29]。
其次,高等教育阶段普通高JfU+yPVOqJEPq/Mkw/yf2sH6bFLq6vkVWnVJ7uXk7mA=校存在拒绝招收残障学生的情况。例如,2013年,肢体障碍学生李建昌报考某学校,其高考分数超出该学校文科最低投档线31分,但是该学校拒绝录取李建昌,认为其身体残障,不适合在该校学习生活,后经媒体报道和残联协调,才“破例”录取李建昌[30]。2014年,视力障碍学生张耀东高考成绩超过一本线15分,却被多所医科大学因其视力问题而拒绝录取[31]。2020年,某大学拒绝了视力障碍学生吴潇报考该校研究生的请求,称学校没有能力培养视力障碍学生,而且称吴潇报考的心理学专业对视力有要求[32]。据统计,2016年,残障人士高考录取率为67.25%,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已经达到高考分数线的残障考生没有被高校录取[33]。
最后,从残障类型的角度看,进入高等教育的残障学生主要为听力、视力和肢体障碍学生,而智力障碍、重度残障与多重障碍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方面仍存在较大障碍。根据2016年的招生数据,普通高校和残障人士高等教育学院校共招收本、专科残障学生11374人,其中肢体障碍学生占53.1%,听力障碍学生占24.4%,视力障碍学生占13.6%,这三类残障学生的总数占录取总数的91.1%。普通高校招收的残障学生中肢体障碍学生所占比例最高,为70%,且一般为轻度残障学生[34]。
(二)残障学生在专业选择上面临限制
残障学生无论是通过单考单招还是普通高考的方式接受高等教育,都可能在专业选择上面临限制。一方面,通过单考单招的方式进入高等教育的残障学生可能在专业选择上面临限制。例如,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单考单招硕士学位点为教育学、中医,本科专业为特殊教育、教育康复学、视觉传达设计(听障)、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听障)、针灸推拿学(视障)、音乐学(视障)[35]。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设针灸推拿学(视障)、康复治疗学(视障)、音乐表演(视障)、绘画(听障)、视觉传达设计(听障)、动画(听障)、工商管理(听障)7个高等特殊教育本科专业和1个特殊教育师范类本科专业[36]。据一位盲校教师介绍,其所在学校的视力障碍学生通过单考单招进入高校后,主要就读于针灸推拿专业、音乐专业、中医专业和康复治疗专业,其中就读于针灸推拿专业的学生人数最多[37]。另一方面,即便是通过普通高考的方式进入高等教育的残障学生,也可能因为身心障碍在专业选择上面临限制,因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存在着对残障人专业选择方面的限制。
研读《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等文件可以发现,通过支持普通高校设置特殊教育学院或相关专业等方式满足部分残障人士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这离实质意义上的“高等融合教育”仍有一定距离。实质意义上的高等融合教育中,所有残障人士在专业选择上均不因残障而受到限制,普通高校不需要为残障人士设立“专门”的学院或专业。王鑫等人调查国内两所高等特殊教育学院在籍视障学生对高等教育的态度,发现有70%以上的被调查者希望去普通高校学习[38]。
(三)普通高校无障碍环境和合理便利不尽完善
接受高等教育的残障学生,往往面临着普通高校无障碍环境不完善、缺乏提供合理便利方面的知识和经验等困境。声波残障社会服务中心通过对多位视障大学生进行跟踪支持服务发现,普通高校往往缺乏无障碍版本(比如电子版本、盲文版本)的教材和办公软件,也没有为视障大学生提供独立出行训练[39]。根据针对某学校融合教育学生的一项调研,这些学生的理工类课程面临学习障碍,其原因包括:教师教学进度未考虑特殊学生具体情况(占比25.32%),课件和板书等手段不合适(占比20.25%)等。调研对象表示,希望通过增加师生额外帮助、其他技术辅助(如手语)等方式来提升成绩[40]。
普通高校在无障碍环境和提供合理便利上的不足甚至会间接影响残障学生参加普通高考的积极性。例如,2020年考虑到普通高校可能无法为数学专业的视障学生提供足够的支持,重庆特教中心的教师建议一位成绩优异、想要在大学期间学习数学专业的盲人考生参加单考单招而不是普通高考[41]。
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残障大学生家人陪读的情况。例如,2017年,视力障碍学生王宠被东北师范大学录取,东北师范大学以安全为由要求王宠在有家长陪同的情况下走读学习。2017年,肢体障碍者魏祥和母亲入住清华大学专门为其准备的套间[42]。2019年,肢体障碍学生张连川的父亲在其就读的山东大学陪读[43]。如果普通高校的无障碍环境足够完善,并且能为残障学生提供合理便利,那么残障学生将在很大程度上实现独立在校生活,也能够让残障学生的家长减轻陪读的负担。
四、大力推进中国高等融合教育的发展
2021年国务院发布《“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要求稳步推进残障人士高等教育,为残障人士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支持服务,支持高校开展残障人士融合教育。
如前所述,中国高等融合教育面临的挑战包括:残障人士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偏低;残障学生在专业选择上面临限制;普通高校无障碍环境和合理便利不尽完善。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建议:废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对残障人士的限制性规定,包括在招生录取和专业选择上的限制;改革残障人士高等教育单考单招制度;普通高校继续建设无障碍环境,积极提供合理便利。
(一)废除对残障人士的限制性规定
由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于2003年联合发布,现行有效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存在着对残障人士的限制性规定,包括在招生录取和专业选择上的限制。例如,在招生录取方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明文规定,如果学生有“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普通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在专业选择方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对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肢体障碍、精神障碍等考生“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和“不宜就读的专业”作出了规定,例如规定“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以内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法学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外交学、新闻学、侦察学、学前教育、音乐学、录音艺术、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医学各专业”[44]。2014年,某学校正是基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认为双腿残障学生刘婉玲体检不合格,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作出退档决定[45]。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对残障人士的限制性规定本质上对残障学生构成了基于残障的歧视,阻碍了部分残障学生进入普通高校以及自由选择专业。虽然《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已提出要修订体检意见,但是截至2024年6月30日,2003年版体检意见的内容仍未得到修订。《高等教育法》第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46]。因此,建议废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对残障人士的限制性规定,不应让体检成为残障学生进入高等教育的“拦路虎”。
(二)改革单考单招制度
残障人士高等教育单考单招制度属于一种平权行动,为残障人士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了一个相较于普通高考来说门槛较低的渠道,客观上有利于更多的残障人士进入高校学习,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但是,残障人士高等教育单考单招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单考单招和高考存在互斥关系,“二选一”让一些残障考生基于保险起见选择单考单招。据统计,2014年到2021年这8年期间,用盲文试卷参加高考的视力障碍学生全国总共仅49人左右[47]。可以看出,即便从2014年开始高考可以提供盲文试卷,但是申请用盲文试卷参加高考的视力障碍学生人数并不多。高考盲文试卷的出现并没有导致使用盲文试卷考生人数的显著增加,背后的主要原因便是大多数视力障碍学生还是选择参加单考单招而非高考。其次,由于单考单招的考试难度往往低于高考,这种考试会强化特殊教育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对残障学生的低期望和基于低期望的较低教育资源供给[48]。另外,单考单招还存在可选择高校数量不多、接受高等教育的层次不高[49]、残障学生因奔波应试而经济负担较重等问题[50]。
因此,残障人士高等教育单考单招制度未来需要加以改革。对于单考单招制度的改革方向,存在不同的意见。例如,蔡聪建议在过渡阶段实行双轨考试招生制度,即允许残障考生提前参加单考单招,也允许残障考生参加普通高考,在两个考试成绩出来后,让残障考生进行选择[51]。边丽和滕祥东认为,应该把由各高校自主实施的残障人士单考单招改变为由国家考试管理部门主导的国家级残障人士统一考试[52]。黄伟和邓岳敏则建议考试形式以部分高校联合考试为主,并实行多元入学方式,比如可以不参加入学考试,直接凭高中毕业证明或同等学力证明注册入学[53]。据了解,中国残联受教育部学生司委托,目前正在研讨如何完善残障人士高等教育单考单招政策。
总体来看,根据“高等融合教育”的理念,在义务教育阶段残障人士教育质量逐步提高的前提下,残障人士进入高等教育的方式最终有希望向“统考统录”转变,也就是不设单考单招,让残障学生和其他学生一起通过高考统一考试统一录取。
(三)改善无障碍环境,积极提供合理便利
无障碍是《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一,缔约国应当查明和消除阻碍实现无障碍环境的因素;并且为促进平等和消除歧视,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步骤,确保提供合理便利。如果拒绝提供合理便利,则构成基于残障的歧视。在《关于包容性教育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中,残疾人权利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及时制作或印刷盲文教材以及数码教材,还应将无障碍化作为教育相关采购的一个重要方面。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发布的《全球教育监测报告摘要(2020年)》进一步指出,还没有做好准备让残障人士进入没有得到支持、无法负担起实现包容重任的主流学校,会加剧排斥现象,引发人们对提高学校和教育系统包容性的强烈反对[54]。
如前所述,中国已经有六所高校顺利开展了残障人士高等融合教育试点工作,并且也有部分高校提供无障碍环境和合理便利的成功实践案例,但仍存在很多普通高校在无障碍环境和提供合理便利方面不尽完善的问题。结合《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要求和中国自身的情况,建议更多的普通高校能够进行无障碍环境改造,积极提供合理便利。
建议在规章制度层面对普通高校提供合理便利加以规定。目前,已有政策对普通高校的无障碍改造和残障学生学业支持提出了要求,例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要求普通高等学校进行必要的无障碍环境改造,给予残障学生学业、生活上的支持和帮助。在法律层面,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虽然规定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教育场所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但是并未明确要求教育机构“为残障学生提供合理便利”。此外,无论是《残疾人保障法》《高等教育法》还是《残疾人教育条例》,都尚未将“为残障学生提供合理便利”作为普通高校的法定义务。因此,建议未来将“为残障学生提供合理便利”作为普通高校的法定义务。
在实际操作层面,除了让普通高校改善无障碍环境和提供合理便利之外,建议建立省一级的高等融合教育资源中心。普通高校为残障学生提供合理便利,不意味着普通高校应该不计成本、不惜一切代价满足残障学生的需求,而应在考虑现有高等教育资源和残障学生具体需要的基础上,进行必要和适当的修改和调整。为了使普通高校对残障学生的支持更加可持续,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建立省一级的高等融合教育资源中心。高等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可以为普通高校提供盲文打印机、盲人点显器等资源,协助普通高校制作盲文版、电子版的教材和试卷,并提供手语翻译、速录、独立出行和定向行走训练等服务。高等融合教育资源中心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单个高校实行高等融合教育的成本,还可以起到整合各高校专业师资和专业资源的作用。
【编后记】本文是今年2月向张万洪教授的约稿。6月初,收到文稿。不承想,6月29日张万洪教授英年早逝。本刊特地在第40个教师节之际推出张教授遗作,亦寄托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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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gress and Challenges of China’s Higher Inclusive Education
ZHANG Wanhong LIU Yijun
Abstract: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have the right to obtain higher education on an equal basis with others.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stipulates the right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to obtain higher education. The United States, the United Kingdom and other countries have good practical experience in higher inclusive education that can be used for reference. China’s higher inclusive education has made some progress, for example, China has established the reasonable accommodation system for the college entrance examination, developed the single examination and single recruitment system for higher education, carried out the pilot of higher inclusive education, and som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have been providing accessible environment and reasonable accommodation. However, China’s higher inclusive education still faces challenges and obstacles. It is recommended to abolish the restrictive provisions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in the Guiding Opinions on Physical Examination for Enrollment in Ordinary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reform the single examination and single recruitment system, continue to improve the accessible environment and actively provide reasonable accommodation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Key words: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higher education; inclusive education; accessibility; reasonable accommodation
Authors: ZHANG Wanhong, professor, School of Law, Wuhan University(Wuhan, 430072); LIU Yijun, researcher, Wuhan East-Lake Institute for Social Advancement(corresponding author,liuyijunjulia@foxmail.com, Wuhan, 430063).
(责任编辑:王培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