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化再造:乡村治理转型中的宗族重构与治理效应

2024-10-12 00:00:00李永萍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24年5期

摘 要:

随着乡村治理转型,宗族力量的发掘和组织成为乡村有效治理的重要方式,并构成了乡村治理制度创新的重要方向。赣南农村的社区理事会案例表明,转型期的宗族重塑机制以及宗族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社区理事会是国家权力进入乡村社会的重要载体,通过明确理事会定位、重塑长老权威和强化党建引领等机制,基层政府以社区理事会的组织形式重构了宗族力量的表达方式和实践形态,将宗族认同转化为集体认同和国家认同。社区理事会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其治理机制主要包括:通过社会精英的多元治理机制、面向日常生活的柔性治理机制和基于国家资源的能动治理机制。社区理事会重塑了乡村社会的宗族形态,将宗族力量以组织化的方式纳入乡村治理结构,从而形成了多元共治的乡村治理格局。

关键词:社区理事会;宗族组织;宗族重构;乡村治理;多元治理

中图分类号:C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24)05-0061-11

一、问题的提出

国家与农民的关系是乡村治理的核心命题,其背后隐藏着国家权力如何进入乡村社会的实践问题。一般认为,国家权力进入乡村社会主要有两种路径:一是通过规范化、正式化和精细化的制度建设,规范基层干部行为,推进国家权力进入乡村社会[1];二是以乡村社会中的内生力量和组织资源为媒介,实现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的相互融通。长期以来,在“乡政村治”的乡村权力格局下,乡村社会的村民自治组织定义了国家权力进入乡村社会的路径,形成了以农村基层组织为节点的“双轨政治”[2]。但是,基层组织的非正式运作始终隐含着“灰色治理”的属性[3](p060a0b8f26cf3e9953df435a8fa8d0b22598d882888acb1f673d3756570e53ebp.1-7),这逐渐成为乡村治理现代化致力于克服的问题。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精细化的制度建设主导了乡村治理体制,并随同国家资源下乡而获得运转的动力。项目下乡过程中,治理行政化成为农村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变革的主流方向,引致项目供给与乡村社会需求适配性不足等实践后果[4]。如果深入基层乡村社会的治理实践,尤其是在广大中西部地区,当前复杂制度的密集进入往往并不容易实现预期的治理效果。中国农村地域广大,农村情况复杂,复杂制度的学习与传递导致复杂制度效率递减,并因此产生了普遍的制度化简。因此,没有脱离环境与时代条件的完美制度,好的制度的关键是在复杂与简约、制衡与效率之间达成平衡[5]。脱离乡村社会现实条件的制度运转难免陷入形式主义。如何基于中西部地区乡村社会的历史与现实基础开展有效的治理创新,从而推动国家基础性权力的扩张,是乡村治理现代化转型的必然要求。

由于历史文化和社会结构的不同,中国乡村社会存在显著的区域差异[6]。在历史演化过程中,村庄形成了形态各异的宗族血缘结构,并构成了传统乡村秩序的基础[7](pp.69-75)。在现代化过程中,虽然乡村社会的宗族结构总体上渐趋式微,但是宗族的文化认同依然是乡土社会的动力之源,并持续影响着转型期的乡村治理格局[8]。在这个意义上,宗族力量在转型期的乡村社会并没有完全消逝。学界普遍认为,近代以来宗族在乡村治理中的角色和作用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的变迁:第一阶段是20世纪上半叶,宗族力量是乡村社会中的主要治理主体;第二阶段是1949—1979年,宗族力量在乡村治理中处于潜伏状态,但宗族在农民的日常生活中仍然发挥重要作用,是农民在生活中寻求帮助的首选对象;第三阶段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地农村都开始出现宗族复兴的局面,宗族力量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重新开始凸显[9][10]。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注意到宗族对于乡村治理的重要意义。贺雪峰在研究村民自治时发现,当代宗族活动的复兴可能成为乡村民主的催化剂[11]。朱炳祥认为,宗族与村民自治的关系是合作而非对抗,宗族与国家之间具有本质和治理宗旨的一致性[12](p.182)。赵亚川发现,宗族的建构和复兴过程中贯穿着国家的引导和民众的主动迎合,宗族因而成为乡村文化治理的重要资源[13]。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农村的宗族组织呈现不同程度的复兴。在此背景下,研究者主要聚焦国家力量如何引导宗族力量以及宗族在基层治理中的功能。宗族组织的复兴是乡土社会中的一种自发性行为,宗族组织既可能因为其强大的组织能力成为乡村治理中的“对抗性力量”,也可能成为乡村治理的重要辅助力量,其关键在于国家力量如何对宗族组织进行积极引导。有学者基于“功能主义”的分析路径,认为当代宗族组织的复兴是在正式组织功能缺失的背景下,村民对于公共物品需求的一个替代性组织选择[14]。王阳和刘炳辉依据国家和宗族在治理结构上的“组织互嵌度”与“意识形态耦合度”,将现代宗族性村落分为“博弈型宗族 ”“对抗型宗族 ”“边缘型宗族”和“治理型宗族”,并指出“治理型宗族”对乡村治理具有积极意义[15]。付熠华以广东省一个客家村落的村民理事会为例,指出通过基层政权对宗族力量的积极引导与培育、宗族治理的自我转型与发展,可以实现乡村共治格局下的“政—族”合作[16]。张磊的研究进一步指出,要在宗族制度权威重构中注重“融合”的价值理念,在融合型宗族制度权威中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在场[17]。基于此,国家力量要对宗族力量进行现代化改造[18],在保留宗族的本体性需求的同时,也要将宗族的功能目标纳入与现代社会公共生活准则相适应的轨道上来[19],充分发挥宗族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王海霞和董慧娜的研究发现,认同宗族权威和满足组织内生需求是实现动员非正式社会关系的重要机制,宗族文化浓厚地区的村干部通过有效动员老人会这一非正式社会关系载体促进了基层项目的在地执行[20]。

总体而言,既有研究大多已经注意到宗族力量对于乡村治理的积极意义。有效的乡村治理不仅依赖于正式的治理权威,还依赖于各种民间非正式权威[21]。尤其是在当前乡村治理国家化的背景下,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是将强国家治理能力转化为基层治理效能,这要求重视乡村治理的基层性[22]。在乡村社会中,除了国家正式权力,还存在大量“非国家形式的权力”[23]。这些非正式权力是乡土社会中的“自组织资源”,有助于降低农户之间协商与合作的成本,增加集体行动的可能性,进而达致“善治”状态。但是,既有研究主要将宗族视为乡村治理的策略性资源,对于如何在乡村治理的组织和结构层面发挥宗族的作用,相关研究尚不充分。从乡村治理转型的渐进性和复杂性看,不应将传统的宗族力量视为乡村有效治理的权宜之计,而应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视野审视其治理意义,使之成为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宗族功能研究实际上隐含了关于传统与现代关系的反思。传统与现代并非截然对立,乡村治理现代化并不必然要摒弃乡村社会的宗族传统。充分发掘和利用传统资源并通过相应的机制创新促进宗族资源的创造性转化,有助于乡村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政权建设深入乡村基层社会,建构了扎根于村庄的权力组织网络。“组织起来”是中国共产党推动工作的基本方式,宗族结构的组织化再造是党领导社会的典型体现。本文以笔者在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G村的田野调研经验为基础,剖析该村社区理事会在乡村治理中的角色和作用,探讨在乡村治理转型期国家力量如何对宗族力量进行引导和重构,使宗族力量成为乡村治理的重要辅助力量。

本文属于质性研究,经验材料来自笔者和团队成员于2019年7月在G村开展的为期20天的田野调研。调研期间,笔者主要采用半结构式访谈的方式,每天上午和下午分别与一位访谈对象深度访谈3个小时左右,每天晚上调研组成员围绕访谈内容开展集体讨论。调研内容主要涉及乡村治理现代化、村民自治、宗族组织、镇村关系、基层党建、社区理事会、村庄社会关系等方面。访谈对象主要包括村干部、小组长、党员、宗族长老、村民代表、村庄精英以及各个年龄段的普通村民。调研后期,团队成员到G村所在的N镇对部分乡镇干部进行了访谈。

二、社区理事会的组织形态

G村位于寻乌县N镇最北端,距离镇政府3公里左右,距离县城15公里。该村共有423户、1608人,有9个村民小组,分别为旗山寨、石岩下、楼下、老屋、上屋、新屋、古坑、古坑岗、古坑街。该村是一个典型的宗族性村庄,主要有三大姓氏,分别为黎姓、彭姓和谢姓,每个姓氏都有自己的祠堂和祖屋。其中黎姓是该村第一大姓,占全村总人口50%左右;彭姓为第二大姓,占全村总人口40%左右;谢姓占全村总人口10%左右。2010年前后,在当地政府的引导之下,村民自筹经费在村里先后建了三个社区活动中心,分别为黎屋社区(包括石岩下、楼下、老屋、上屋、新屋5个小组)、古坑社区(主要是古坑小组)和古坑岗社区(包括古坑岗和古坑街小组)。其中,黎屋社区的5个村民小组以黎姓为主,古坑社区和古坑岗社区的几个村民小组以彭姓为主。社区活动中心主要按地缘划分,每个社区活动中心都有一栋单独的两层楼房,主要作为老年人的日常活动场所。随着社区活动中心的建立,三个社区先后成立了社区理事会,其中,黎屋社区理事会成立的时间最早,也是目前运转最好且发挥作用最大的社区理事会。本文将主要对黎屋社区理事会进行探讨和分析。

黎屋社区活动中心于2009年建成。社区活动中心所在地原本是黎姓的一个老祠堂(黎姓在村里还有一个新祠堂),由于年久失修,老祠堂在2000年之后逐渐坍塌。黎姓家族的人原本想集资重建这个祠堂,但在家族成员一起商议之后,决定建社区活动中心,为老年人提供一个活动场所。社区活动中心的建设经费约为14万元,主要来源于黎屋社区5个村民小组的集体财产。黎屋社区5个村民小组有一片面积约100公顷的集体山林,2007年被出租给他人种植脐橙,签约30年,年租金大约15万元。社区活动中心的日常运转经费主要来源于黎屋社区5个村民小组的公益林补贴。此外,村里一些小企业老板每年也会给社区活动中心捐赠几千元。在建设社区活动中心期间,黎屋社区的5个村民小组自发成立了一个专门负责监督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理事会。社区活动中心建成之后,在当地政府的积极引导和村组干部的组织之下,黎屋社区成立了理事会。实际上,在活动中心建成之初,一些老年人就主动提出,“既然建好了,就不能让门锁着,每天锁门就没有意义了”。因此,在黎屋社区5个村民小组长和3个村干部(当时村干部里有3个姓黎)的共同主持下,由黎姓各个房支的代表从黎姓5个村民小组里选出8位老年人组成社区理事会,其中会长1名、会员7名。理事会成员大都是在宗族内部具有一定威望的老年人,年纪最小的68岁,年纪最大的78岁。

社区理事会成员主要是一些“负担不重的老年人”,他们经济条件较好且有时间、有热情参与村庄公益事业。社区理事会的工作主要包括如下三部分。一是维持社区理事会的日常运转。理事会成员每天轮流到社区活动中心值班,包括定时开关门、为老年人准备茶水和打扫卫生,这是理事会成员的常规工作。二是协助村干部在村庄治理中发挥作用,如参与家庭矛盾纠纷调解、乡风文明建设等治理事务。三是组织老年人成立老年人乐队、舞龙舞狮队、打球队、舞蹈队等,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自2009年成立以来,黎屋社区理事会不仅丰富了该村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而且还成为村庄治理的重要力量。社区理事会成员与村干部积极配合,在诸如拆除空心房(人居环境整治)、矛盾纠纷调解和乡村文明建设等治理工作中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下文将以黎屋社区理事会为例,具体分析地方政府如何通过社区理事会再造宗族力量,以及被改造后的宗族力量如何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社区理事会的宗族重塑机制

乡村治理转型是一个渐进的、复杂的过程,它不仅体现了国家自上而下进入乡村社会权力网络并改造乡村权力结构的过程,而且反映了乡村基层组织结构的内部调适。自取消农业税以来,国家资源开始大规模进入乡村社会,与资源下乡相伴的是制度下乡、规则下乡、监督下乡,国家权力日益向基层社会伸展。制度化的国家权力在进入不规则乡村社会的过程中推动了乡村治理的转型。在宗族传统厚重的华南地区,乡村治理转型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面对当地依然相对活跃的宗族关系网络,以社区理事会为载体的宗族重塑由此成了当地乡村治理转型的基本线索,并再造了村庄的公共性。

(一)宗族重构的国家导向

近代以来,通过国家政权建设,国家基础性权力逐渐渗入乡村社会,打破了传统社会“皇权不下县”的乡村治理格局。新中国成立以后,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改造了乡村社会结构,瓦解了宗族治理的制度基础。但是,宗族结构的国家改造并没有彻底消解农民的宗族认同。随着国家总体性权力从乡村社会退出和改革开放以来乡村社会基础结构的变迁,宗族结构式微留下的秩序真空重新呼唤着国家介入。宗族重构的国家导向重新定义了宗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位置,由此规定了宗族重构和宗族复兴的基本方向。

传统宗族结构具有浓厚的自我保护倾向,宗族力量倾向于抵制国家力量的进入,尤其是在涉及农民切身利益时更是如此。例如,在农业税费时期,宗族性村庄的税费普遍是比较低的,原因就在于宗族力量的抵制,宗族内部的团结性很强,宗族性村庄很容易爆发群体性事件,如此一来,国家力量也不敢轻易触碰宗族力量。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力量持续改造并瓦解了传统宗族的制度结构,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宗族的族产基本被消灭,逐渐变为集体所有;二是国家法律逐渐进入,并替代传统的宗族族规。失去族产和族规的宗族力量趋于离散,但依然延续了富有韧性的宗族文化认同。离散的宗族结构与较强的宗族文化认同塑造了转型期宗族形态的两面性,呈现“硬的不硬,软的不软”的特征。

转型期宗族的两面形象反映了乡村社会变迁中宗族力量的复杂性与可塑性。在乡村社会转型过程中,地方性的宗族认同可能滋生权力的庇护网络。如果放任宗族力量发展,可能会给乡村治理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危害:一是宗族力量操纵村民选举,形成派性和派系[24],撕裂村庄政治,进而破坏村民民主;二是在宗族力量的动员和组织之下,可能发生不同姓氏之间的冲突,进而影响乡村社会稳定,如在华南农村,直到21世纪之初依然存在由山林、水系竞争引发的宗族间冲突;三是当个人利益或宗族集体利益受到损害时,宗族内部可能会动员和组织群众与政府对抗,容易形成群体性事件。基于此,国家有必要对宗族力量进行积极干预,从而将其导入乡村秩序轨道。在这个意义上,当前宗族重构的国家逻辑反映了转型期乡村治理的内在要求。

(二)以社区理事会重塑宗族结构

如何通过有效的组织方式将宗族的内在活力转化为乡村治理能力,是基层政府的现实关切。从赣南G村的经验看,当地以社区理事会的组织形态重构了乡村社会的宗族力量,从而使宗族深深地嵌入乡村治理结构中。社区理事会是基层政府对宗族力量进行有效引导和再造的关键载体和抓手。从基层政府的角度看,以社区理事会重塑宗族的基本原则是,既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宗族力量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又不能让宗族组织凌驾于基层政权之上。结合G村的具体经验来看,当地政府通过社区理事会对宗族结构的重塑与再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明确功能定位,通过社区理事会将宗族力量置于配合与协同基层组织的结构位置。当地基层政府对于社区理事会的基本定位有两个。一是社区理事会在乡村治理中扮演协助者而非主导者的角色,其关键在于要处理好社区理事会与村两委的关系。在二者的关系处理中,村两委代表国家的体制而在乡村治理中居于主导地位,社区理事会代表乡村社会的内生力量,主要协助村两委开展工作。二是社区理事会组织形态的非正式性。在G村理事会的运转过程中,虽然基层政府强调对理事会的积极干预和引导,但却没有将理事会直接纳入正式的国家体制,而是保留其民间性和非正式身份,强调引导而非吸纳,为宗族力量的主动性和能动性留下了实践空间。对理事会的以上功能定位意味着,社区理事会并非完全独立于国家的地方性自治力量,而是被转化为服务乡村治理的动员结构。

第二,重塑长老权威,通过社区理事会引导“负担不重的老年人”成为村庄治理的辅助力量。费孝通认为,传统的熟人社会依赖于“长老权威”[7](pp.64-68)。长老权威是在血缘、地缘等关系网络中逐渐形成的,对于乡村治理具有重要作用。随着乡村社会变迁和乡村治理转型,乡村社会中老年人的地位趋于边缘化。社区理事会建立在宗族血缘结构基础之上,相对于行政村而言,其植根于熟人社会。理事会成员基本都是宗族内部有威望的老年人。以理事会为载体,重塑老年人权威,让老年人重新获得在村庄公共事务中表达和行动的正当性,这是国家力量对宗族力量进行引导和再造的基础。为了使理事会在乡村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当地的社区理事会在确定理事会成员人选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有时间、有空闲;二是对村庄公共事务比较热心、有热情;三是个人能力较强,做事公平,敢说敢做,有担当;四是家庭经济条件较好,这样家庭的老年人才能较早从生产领域退出,有时间参与村庄公共事务;五是子女比较孝顺,这样的老年人去做群众工作才有说服力。可见,相较于传统的宗族长老权威而言,社区理事会塑造的是一种“新长老权威”。二者的区别在于,传统宗族长老权威具有更强的先赋性特点,而“新长老权威”具有更强的自致性特点,后者不仅要考虑老年人在差序结构中的等级(辈分),还要考虑老年人是否有能力、有公心、有担当等。以理事会成员为核心的“新长老权威”是在村组干部的共同参与下被选举出来的,是基层政府引导和再造宗族力量的重要抓手。

第三,强化党建引领,通过社区理事会吸纳村庄社会精英。党群关系是乡村治理的核心关系维度,赋予乡村社会关系以政治性。基层政府通过党群关系的嵌入对社区理事会进行积极干预和引导,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宗族力量的自发性。首先,在理事会成员选择上,基层政府倾向于引导理事会吸纳一定比例的党员,从而在社区理事会的运作中融入党的意志,打破理事会完全自治的可能性。例如,黎屋社区理事会的8名成员中,有3名是中共党员,另外还有1名成员是现任村主任的父亲。其次,基层政府着重以社区理事会的精英为抓手,通过人情、面子等社会机制影响社区理事会的方向。例如,黎屋社区理事会的会长LFS在以前当了20多年的村民小组长,在群众当中有很高的威信,为了能够引导理事会积极为乡村治理做贡献,乡镇干部和村干部经常与LFS会长交流,村里有什么公共事务都让他一起参与。除了维系社区活动中心的日常运转,LFS会长的主要精力都用于“支持村里的工作”。在对理事会会长进行重点引导的过程中,一方面不断强化理事会要协助基层政府开展工作的政治理念,另一方面基层干部对理事会会长很尊重,也让其感觉很有面子,这进一步增加了理事会成为乡村治理支持力量的可能性。

(三)宗族结构的组织化再造

通过明确理事会定位、重塑长老权威、强化党建引领三个机制,基层政府以社区理事会的组织形式重构了村庄宗族力量的表达方式和实践形态。在现代化过程中,趋于离散的乡村宗族通过社区理事会的组织形式凝聚为富有行动能力的社会治理主体,实现了宗族结构的组织化再造。需要指出的是,当前的社区理事会与传统的宗族理事会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虽然社区理事会在很大程度上延续了宗族的长老权威,但社区理事会的定位、服务范围等与传统的宗族理事会有很大差异。首先,相对于宗族理事会以血缘认同为基础,社区理事会这一名称更加强调地缘认同。虽然黎屋社区理事会主要以黎姓人为主,但社区理事会并不是只为黎姓人服务,也并非只有黎姓的老年人才能去黎屋社区活动中心,只要是G村的村民,都可以去那里休闲娱乐。其次,社区理事会也在试图削弱和打破传统的宗族结构和宗族力量。这从当地红白事中一个习俗的变迁可以看出。G村一直以来有一个习俗,即谁家办红白事时,都要将村里同一姓氏每个房支中年纪最大的老年人请过来吃酒席,这是村民表达对老年人尊敬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同时也在不断强化村民的宗族认同。黎屋社区自2009年成立社区理事会以来,经理事会成员和村民共同商议,这一习俗逐渐改变为由理事会的8个成员代表黎屋社区所有老年人去吃酒席,并以理事会的名义给主家送一个牌匾。从请宗族内所有的高龄老年人,到只请理事会的8个成员,其中改变的关键不在于请的人数变少了,而在于请的主体发生变化,以前请的是宗族内的长老,强化的是宗族认同,现在请的是社区理事会成员,强化的是对社区的集体认同。

在基层政府的积极引导之下,社区理事会虽然以具体的宗族单元为载体,但并没有被封闭在宗族血缘关系的范围之内。可见,社区理事会提升了村庄公共性的层次,将农民的认同单位由传统宗族内部的“小公”转化为村集体的“大公”,农民的宗族认同逐渐转化为对村集体的认同,进而延伸为对国家的认同,这也是基层政府对宗族力量进行引导和再造的最终目标。

四、社区理事会的治理机制

社区理事会重塑宗族力量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因此,判断宗族再造是否成功的关键在于宗族力量是否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了治理效能。从调研的情况来看,G村的黎屋社区理事会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社区理事会在拆除空心房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二,社区理事会在村庄矛盾纠纷调解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调解家庭内部矛盾纠纷方面发挥作用最大。第三,社区理事会还在乡风文明建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引导农民树立良好的家风和村风。第四,社区理事会还具有宣传党的相关政策的作用。理事会成员经常在活动中心与老年人聊国家的形势与政策,当部分村民对党或国家恶意污名时,理事会成员也会主动站出来对其进行教育。那么,需要进一步分析的是,为何黎屋社区理事会在当地的乡村治理中可以发挥积极作用?其发挥作用的机制是什么?结合黎屋社区理事会的实践经验,本文认为社区理事会的治理机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层面。

(一)依靠社会精英的多元治理机制

取消农业税以后,乡村基层组织渐趋悬浮[25]。干部和群众之间矛盾虽然缓和了,但是干群关系也有所疏离。从乡村治理体制安排来看,乡村基层干部作为国家代理人的角色日益凸显,乡村基层组织渐趋行政化。在这个背景下,乡村干部的权威主要源于体制赋予和建构,乡村社会内部的权威结构趋于松散化,影响了乡村治理能力。社区理事会的组织形式促进了干部和群众的互动,尤其是通过社区理事会对村庄社会精英进行吸纳和组织的方式再造了村庄社会的权威结构,形成了体制精英和社会精英协同的多元治理格局。事实上,虽然宗族性村庄的老年人具有较高的权威,但当缺乏组织力量时,老年人权威仍然是一种分散的个体性权威,其作用的发挥相对有限。社区理事会将分散的个体性权威组织起来,并通过特定的治理事mRUlF01J+TOwdcigBmmUMA==件或村庄治理需求对其进行引导和激活,使其真正成为乡村治理中的重要辅助力量。以下将以G村人居环境整治为例,分析当地基层组织如何充分调动和发挥社区理事会力量从而形成多元治理格局。

从2016年开始,江西省在全省农村推动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其中的重难点是拆除空心房,凡是没有人居住的空心房,原则上都必须拆除,一方面是为了确保“一户一宅”,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美化村庄环境。但是,在拆除空心房的过程中,乡村干部遇到很大阻力,大部分农民都不愿意拆除,一些年代久远且多户家庭共同所有的“祖屋”的拆除阻力更大。G村从2018年开始拆除空心房,一开始工作推进很慢,遇到的阻力很大,很多老百姓都持观望心态,村干部多次上门做工作,也只拆了很少一部分(主要是党员、村民代表带头拆的)。在拆除工作无法进一步推进时,G村的村干部以社区理事会成员为突破口,通过向理事会成员宣传相关政策以及带理事会成员到已经拆除的村庄参观等方式,动员和引导理事会成员做群众工作,最终将村里所有的空心房都顺利拆除。可见,拆除空心房的关键在于获得乡村社会精英的支持与配合,从而形成村庄内部多元协同的治理格局。具体而言,社区理事会的协同治理机制包含两个层面。

第一,基层组织对村庄社会精英的动员。社区理事会提供了基层组织与村庄社会精英对接的组织载体。基层组织通过社区理事会吸纳村庄社会精英,赋予后者以公共身份。事实上,在空心房整治中,即使是社区理事会的精英最初也存在疑虑。一是拆除空心房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二是他们担心只有本村拆除。为了消除理事会成员的疑虑,G村分管空心房整治的村干部开车带着理事会成员到周边已经拆除空心房的乡镇和村庄参观,并且进一步向他们解释这是省里统一的政策,全省都要统一拆除。外出参观的方式实际上体现了对村庄社会精英的尊重,并且彻底消除了理事会成员的疑虑。这些社会精英从潜在的反对者转变为政策的支持者,从而为社区理事会的群众动员奠定了基础。

第二,村庄社会精英对群众的动员。获得社区理事会成员等社会精英的支持是基层组织政策推进的基本前提,除此之外还要通过社会精英做群众工作,实现对群众的动员。空心房整治属于典型的自上而下的治理任务,并且必然会损害部分农民的利益。因此,政策执行存在着明显的结构性张力。如果基层干部直接出面推进工作,则更容易引发群众的不满和抵制。但是,由社区理事会出面做群众工作,则可以为乡村治理营造更大的缓冲空间。在此过程中,社会精英自身积累的关系网络与群众威望得以转化为乡村治理的重要资源。具体而言,理事会成员在给群众做工作时,主要强调两点内容:一是拆除空心房是省里的统一政策,这是无法违抗的;二是自己主动拆除比较有面子,如果等到政府来强拆,面子上就不好看了。

黎屋社区理事会成员LYS参与了这项工作,他向笔者分享了理事会如何给群众做工作。“我们给老百姓讲,这是统一的政策,是政策就不能阻挡,想阻挡也阻挡不了,早晚都得拆。自己拆还有补贴(每平方米20~40元不等),政府来拆,就没有补贴;自己拆还有面子,政府来强拆就没有面子了。我们这样给老百姓分析,老百姓(的思想)慢慢就转变过来了。”(LYS,男,黎屋社区理事会成员,20190720上午)①

社会精英的动员和普通群众动员是相互关联的两个环节。社会精英兼有基层组织动员对象和群众动员媒介的角色。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社会精英是治理主体,同时他们也将自身置于群众的处境,弱化群众的对立情绪,并通过人情面子等方式促成治理目标。在这个意义上,基层组织、村庄社会精英和群众广泛参与的多元治理机制扩展了基层权力的实践效能。

(二)面向日常生活的柔性治理机制

乡村治理是在乡村社会生活中展开的。乡村社会生活具有连续性,在日常生活中涌现的事件构成了乡村治理的重要内容。所以,能否积极回应乡村日常生活秩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乡村治理的效能。尤其是在乡村社会转型过程中,传统熟人社会规范趋于弱化,日常生活秩序呈现不稳定性,如何安顿农民的日常生活,考验着乡村的治理能力。但是,日常生活的私人化与乡村干部的行政化容易导致日常生活治理结构的断裂。社区理事会则再造了日常生活的治理结构,在实践中展现出柔性治理的机制。具体来看,相对于乡村干部等体制性精英而言,社区理事会成员的非正式身份使其具有更强的群众基础。社区理事会的活动中心本身就是村庄公共生活的重要载体,社区理事会成员与群众由此产生密切的互动。他们了解每个群众的具体想法,也能很快洞察群众话语表达背后隐含的真实诉求,从而对日常生活中的治理内容具有更加敏锐的感知能力和应对能力。在此意义上,柔性治理机制使社区理事会更容易与群众打成一片,也更容易做通群众工作。

第一,柔性治理软化了日常生活的公私界限。在乡村社会转型过程中,乡村社会的公共性趋于弱化。其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对乡村基层组织缺乏回应和干预农民私人生活领域缺乏正当性。例如,家庭内部矛盾一般属于农民家庭的私事,村干部往往缺乏介入家庭矛盾的正当性。与之不同,社区理事会成员并非正式的村干部,他们的宗族长辈身份使其更具有介入和回应农民微观化和生活化需求的能力和正当性。基于此,当地基层组织充分调动社区理事会的积极性,理事会成员在农民家庭矛盾和家庭纠纷调解上发挥了很大作用。

黎屋社区的理事长LFS经常参与村民家庭的矛盾调解,对此他有如下体会:“家庭内部矛盾,村干部不好去,子女会埋怨村干部管自己家里的事。我们(理事会成员)去,是作为长辈,就可以骂子女。别人家的子女都孝顺父母,你为什么不能孝顺?父母亲辛辛苦苦把你养大,养老是你的基本责任。我们去了就可以开门见山,就事论事,把道理摆给他听,让他心服口服。当然我们也不是一去就骂人,我们一般都是三四个人晚上一起去,先聊聊家常,先说说他的好话,奉承一下,然后再来讲事情,如果不听再骂他。大家都是爱面子的,我们去说了还是管用”。(LFS,男,黎屋社区理事会会长,20190718上午)

上述案例中理事长的体会颇具有启发性。相对于村干部身份的公共性而言,理事会成员身份笼罩着更多的私人性色彩。他们不仅与村民之间有着各不相同的血缘关系,而且往往熟稔乡村社会复杂关系的弱点,善于根据当事人的特点采取情境化的矛盾化解方式,达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效果。

第二,柔性治理避免了矛盾外溢。在一般意义上,村干部面对群众工作的难题时可以采取权力非正式运作的方式。问题在于,宗族性村庄的村干部在村庄社会中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们是宗族的一员,应该维护宗族成员的利益;另一方面,他们又是村干部,应该秉公办事,完成上级安排的任务。作为体制性精英,村干部权力非正式运作的空间日益受到体制的压缩,同时,群众对于村干部非正式权力运作的容忍度也日益减小,这就导致部分村干部在群众工作中陷入“无解”的困境。但是,通过社区理事会成员去做群众工作,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排除村干部的困扰。相对于村干部而言,社区理事会成员在做群众工作时能够更加直接和开门见山。

G村在空心房整治过程中,黎屋社区有一低保户一开始不同意拆迁,村干部多次上门做工作都无效,最终由社区理事会的会长上门将其工作做通。理事会会长对这位村民说,如果不同意拆迁,就取消其低保名额,最终农户同意拆迁。对此,理事会会长说,“村干部不敢说不同意就把他的低保取消,村干部那样说就不对了。如果村干部那样说,老百姓就会埋怨村干部,认为支持村干部工作的就给低保,不支持的就不给低保。我们(理事会成员)就敢那么说。干部做事情要留有余地,考虑比较多,我们就可以开门见山,也不怕得罪他。我们不是为了个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大家的事情,也不是要你一个人拆,大家都要拆”。(LFS,男,黎屋社区理事会会长,20190718上午)

在上述案例中,村干部在做工作过程中不能以“取消低保”作为条件,否则就可能激起强烈的干群冲突。可见,当治理任务涉及农民的实际利益时,村干部去做工作就比较有难度,有更多顾虑和考量。如果村干部严格秉公办事,宗族成员就会认为他不讲情面,没有人情味,这对于其之后的工作开展也非常不利;如果村干部偏袒村民,就难以完成任务,且会受到上级的批评。而理事会成员作为村庄治理中的非正式治理资源e3d522cac1ac90a917b87d7e0e0b71bc,他们主要是以宗族长辈的身份去做工作,并且他们是出于公心去做工作,并非为了个人利益,因此能够获得较大的舆论支持。即使采取了看似“粗暴”的方式,往往e3cafd2c7afd45902d4a475940a37374也并不会导致矛盾的外溢,从而避免了村干部介入可能导致的村庄日常生活秩序波动。

(三)基于国家资源的能动治理机制

资源下乡是后税费时代的基本特征。在乡村社会中如何分配国家资源,是后税费时代乡村治理的主线。在面对不规则的乡村社会时,资源下乡普遍存在“最后一公里”难题[26]。基层组织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国家资源,决定了乡村治理的能力。在一般意义上,国家资源利用效率不仅取决于乡村治理体制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程度,还取决于乡村社会承接和回应国家资源分配的能力。如前所述,社区理事会在一定程度上重塑了宗族社会结构,构成了宗族内部活力凝聚的组织基础。它不仅促进了群众与基层组织的良性互动,而且为国家资源在乡村社会的有效分配提供了抓手。因此,在国家资源下乡的过程中,可通过一定的资源输入激活社区理事会,从而形成以国家资源分配为基础的能动治理。对于社区理事会而言,基于国家资源的能动治理具体包括以下两个紧密相关的环节。

第一,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调动社区理事会的能动性和积极性。尤其是在理事会配合基层组织的工作时,基层组织给予其更多的物质奖励。例如,由于黎屋社区理事会的日常运转很不错,且社区理事会成员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乡镇和行政村都给予其一定的奖励。乡镇在2018年拨付黎屋社区5000元运转经费,2019年除了继续拨付运转经费以外,乡镇还额外给黎屋社区2万元用于老年人的“免费午餐”项目。村委会2018年也给了黎屋社区2000元的经费。虽然乡村两级给予社区理事会的物质奖励有限,但是却能很好地激发其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上述模式下,社区理事会成了承接国家资源下乡的重要载体。事实上,乡村社会的公共事务治理不仅要解决资源问题,还要解决组织问题。通过向社区理事会注入一定的资源,不仅可以调动理事会的积极性,而且能通过社区理事会为群众提供更加灵活多样的公共服务。

第二,通过国家资源输入的预期强化社区理事会的群众动员能力。随着社区理事会能动性的激发,社区理事会成为国家与乡村社会互动的重要环节。国家资源输入为社区理事会的主动作为提供了基础,强化了社区的集体荣誉感。这种认同感和荣誉感依赖于国家资源输入。这就形成了国家资源输入与村庄主动回应的良性互动。可见,以社区理事会为单位,可以极大地激发乡村社会内部(村与村之间)的竞争。在村庄基础设施投入方面,基层政府在资源分配过程中也会有所倾斜,对于那些支持政府工作且治理较好的村庄,基层政府在资源分配中会优先考虑。对于社区理事会而言,这种良性互动关系也增强了他们面对群众的底气。

五、结语:迈向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在乡村治理中如何有效发挥各种社会力量的作用,成为学界探讨的焦点。在中西部地区,由于乡村社会利益相对稀薄,乡村治理的内在活力需要着眼于村庄社会结构。这意味着我们需要重新审视乡村治理转型过程中的宗族社会基础。虽然宗族的制度结构在现代化进程中不断弱化,但宗族的文化认同在一些地区仍然延续了下来。随着乡村治理转型,宗族力量的发掘和组织化再造是乡村有效治理的重要方式,并构成了乡村治理制度创新的重要方向。

本文从社区理事会入手,分析了转型期的宗族重塑机制以及宗族如何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社区理事会重塑了乡村社会的宗族形态,将宗族力量以组织化的方式纳入乡村治理结构,从而构建起多元共治的乡村治理格局。从治理机制层面来看,多元治理、柔性治理和能动治理相辅相成,分别从治理主体、治理技术和治理动力三个维度展现了以社区理事会为载体的乡村治理机制创新。以上的治理机制创新虽然体现为非正式治理的形式,但是这种非正式治理的形态不再是国家基础性权力不足的产物,而是国家权力进一步深入乡村社会并重构基层社会权力网络的结果。可见,看似不变的非正式治理形式背后实际上蕴含着从自发性向自觉性的转变,反映了乡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深刻变化。

基层政府以社区理事会为载体和抓手,实现了以下两个治理目标:其一,通过社区理事会重塑了乡村社会的宗族力量,将宗族力量转化为乡村治理的活力基础,从而强化了乡村治理的效能;其二,社区理事会的构造和运作扩展了宗族认同的边界,农民通过社区理事会与国家的互动强化了其对村社集体和国家的认同。这样一来,国家权力进入乡村社会的过程不再仅依赖于单向度的制度输入和权力策略,社区理事会本身成了国家力量的承接者和回应者。以社区理事会为媒介,基层组织、社会精英和普通群众形成了较高程度的整合与联动,形成了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在这个意义上,赣南地区的社区理事会是一种重要的乡村治理制度创新,对于当前中西部地区乡村治理转型具有重要的启发性意义。在乡村治理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大趋势下,以社区理事会的形式建构宗族力量与国家力量有序互动的框架,可以成为中西部一些地区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式。

注释:

①括号内的内容依次为:被访者姓名、性别,被访者在社区理事会中的身份,访谈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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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 堃]

Organizational Reconstruction: Clan Reconstruction and Governance Effects in the Transformation of Rural Governance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Gannan Rural Community Council

Li Yongping

(Northwest A&F University, Yangling Shaanxi 712100)

Abstract:

With the transformation of rural governance, the exploration and organization of clan forces become an important way of effective rural governance and constitute an important direction of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of rural governance. Starting from the community council in Gannan rural area,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construction mechanism of clan and how clan plays an active role in village governance. Community council is an important carrier for state power to enter the rural society. By clarifying the positioning of the council, reshaping the authority of elders and strengthening the leading mechanism of party construction, the grass-roots government reconstructs the expression and practice form of clan power in the organizational form of community council, and transforms clan identity ints7gZz5z94Cq/c9NVYRuiIg==o collective identity and national identity. Community council plays an active role in rural governance, and its governance mechanism mainly includes multi-governance mechanism through social elites, flexible governance mechanism oriented to daily life and active governance mechanism based on national resources. The community council has reshaped the clan form of rural society and incorporated clan forces into the rural governance structure in an organized way, thus forming a pluralistic and co-governance rural governance pattern.

Key words:community council, clan organization, clan reconstruction, rural governance, multiple governance

收稿日期:2024-06-12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乡村振兴背景下的人居环境建设实践与生活治理机制研究”(22BSH074)。

作者简介:

李永萍(1987—),女,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