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鸠杖是将鸠鸟形状嵌套至手杖顶端的拄杖。鸠杖最早出现于先秦时期,象征神权与王权。自汉代开始,鸠杖依“王命”成为王杖,是高年身份的象征。汉代赐杖受年龄和身份的限制,汉初规定有爵且无刑罪记录的七十五岁以上编户民受杖;西汉中期规定七十岁以上高年者赐杖,爵位对授杖的限制作用开始减弱;东汉中期以后,民爵对授杖不再有限制作用,凡七十岁以上高年皆可受杖。除此以外,汉朝廷出于安抚和表彰目的给不满年七十者授杖,同时,女性也具有受杖资格。受杖后的高年者享有众多特权,包含经济特权、政治特权、社会福利等生活各方面。王杖制度在保障高年权益的同时,也推动养老制度稳定施行。
关键词 汉代 鸠杖 赐杖标准 持杖特权
汉代继承先秦尊年尚齿的习俗,颁布诸多尊老诏令,随着敬老政策逐步完善,最终形成了完整的养老体系。史书载“王杖长九尺, 端以鸠鸟为饰”[1](P3124),描述了王杖基本形制,说明鸠杖即王杖。鸠杖常被用来举证汉代王杖制度和养老制度,与此相关的研究多以墓葬出土鸠杖实物为例,探讨汉代养老制度的发展过程、基本内容、受惠主体等方面[2]。而鸠杖何以成为王杖?汉代是否有统一赐杖标准?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具有差异性?这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鉴于此,本文将以鸠杖实物结合典籍及出土文献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不正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先秦至汉鸠杖使用途径分析
鸠杖是将鸠鸟形状嵌套至手杖顶端的拄杖。先秦时期的拄杖无固定形制,以各种意象制作的杖数量丰富,鸠杖只是众多形制中的一种。至汉代,有“王杖长九尺,端以鸠鸟为饰”[3](P3124)的记载,说明鸠杖定型为王杖。随着出土资料逐步公布,我国境内墓葬所见先秦至汉代鸠杖提供了数量可观的文物信息,现通过鸠杖遗物所属时代、形制,结合墓主人信息、同墓葬品等,对先秦至汉代鸠杖用途进行探讨。
(一)先秦时期鸠杖用途蠡测
受客观条件影响,我国境内出土的先秦时期的鸠杖实物数量较少,但先秦时期的鸠杖首形制多样,有明显的时代特点。
注:[1]李雁芬.大理地区出土杖首蠡析[J].大理民族文化研究论丛,2011(10).
[2]李雁芬.大理地区出土杖首蠡析[J].大理民族文化研究论丛,2011(10).
[3]青海省文物考古队,湟源县博物馆.青海湟源县境内的卡约文化遗址[J].考古,1986(10).
[4]江苏省丹徒考古队.江苏丹徒北山顶春秋墓发掘报告[J].东南文化,1988(8).
[5]王威.江浙地区出土东周青铜鸠杖初探[J].文物鉴定与鉴赏,2019(7).
[6]周建忠.德清出土春秋青铜权杖考识[J].东方博物,2004(11).
[7]李修松.绍兴漓渚出土青铜鸠杖源流考[J].安徽史学,2001(2).
[8]国家文物局.中华文物精华大辞典[M].上海辞书出版社,1995:283.
[9]袁春霞.南越国宫署遗址出土陶鸠杖首刍议[J].文物鉴定与鉴赏,2014(4).
[10]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曲阜鲁国故城[M].齐鲁书社,1982:156.
我国境内出土先秦时期鸠杖形制有两个特点:首先是形制精美,其次是形制多样。根据鸠杖形制,推论先秦时期的鸠杖有以下几种用途:第一,鸠杖是部落象征。鸠鸟形象早至先秦时期就已运用于权杖之上,如绍兴漓渚镇出土鸠杖(图1-1),该地区出土的先秦时期鸠杖形制相似,说明鸠鸟具有神圣的地位。由于鸠鸟对一些部落的意义重大,甚至作为部落图腾,所以鸠杖可以作为部落象征之物使用。第二,鸠杖代表神权和王权。如青海湟源大华中庄墓地出土的鸠杖首(图1-2),鸠鸟腹内的石丸通过振荡发出声响。杖首鸠鸟成为原始部族居民与神沟通的媒介,以鸠鸟象征神权。再如云南祥云红土坡出土的双鸠铜杖首(图1-3),由墓葬发掘表明,云南地区出土鸟形杖首的墓葬陪葬品种类丰富且墓葬等级较高,各类鸟形杖的使用者是一些占有大量社会财富并拥有很高社会身份的部落首领,可知鸠杖象征权力与地位。第三,鸠杖凸显使用者身份。如首都博物馆藏战国时期青铜鸠杖首(图1-4)和山东曲阜鲁国故城出土错金银鸠杖首(图1-5),此类鸠杖形制复杂精美,普通百姓不具备使用此类形制精美的鸠杖的可能性,鸠杖将身份尊贵者与无身份者区分开来。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先秦时期形制多样且精美的鸠杖用于部落、祭祀等场合,代表着王权与神权,是普通身份者不能使用的器物。
(二)汉代鸠杖用途蠡测
到汉代,鸠杖成为王杖,鸠杖形制也发生了变化。对比先秦与汉代鸠杖形制,可以发现汉代鸠杖形制逐渐统一,鸠杖的形制变化与王杖制度的推行有密切联系。
注:[1]湖北省荆州博物馆编.荆州高台秦汉——宜黄公路荆州段田野考古报告之一[M].科学出版社,2000:217.
[2]李盛虎.三峡库区出土的青铜雎鸠杖首[N].中国文物报,2011-11-23(8).
[3]陈杰杰.重庆忠县宣公墓群3号崖墓考述[J].长江文明,2014(3):24.
[4]胡同庆.永昌博物馆藏及周边地区出土的权杖研究[J].长江文明,2020(11):11.
[5]狄云兰.定州市文管所藏鸠首杖[J].文物春秋,2011(6).
[6]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河北省文物管理处.满城汉墓发掘报告(上)[M].文物出版社,1980:89.
[7]余曼.广州博物馆藏汉鸠杖首浅析[J].广州文博,2016(10):192.
[8]何德亮,郑同修,崔圣宽.日照海曲汉代墓地考古的主要收获[J].文物世界.2003(10):45.
[9]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鲁中南汉墓[M].文物出版社,2009:272.
[10]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鲁中南汉墓[M].文物出版社,2009:272.
[11]南波.江苏连云港市海州西汉侍其繇墓[J].考古,1975(3):174.
[12]南京博物院,连云港市博物馆.海州西汉霍贺墓清理简报[J].考古,1974(3):184.
[13]蒋延瑜.平乐银山岭汉墓[J].考古学报,1978(4):481.
[14]余曼.广州博物馆藏汉鸠杖首浅析[J].广州文博,2016(10):189.
[15]陈贤儒.甘肃武威磨咀子汉墓发掘[J].考古,1960(9):19.
[16]陈贤儒.甘肃武威磨咀子汉墓发掘[J].考古,1960(9):19.
[17]甘肃省博物馆.甘肃武威磨咀子汉墓发掘[J].文物,1990(11).
[18]李海艳.由鸠鸟杖首探寻汉代养老制度[J].文物鉴定与鉴赏,2019(8):114.
[19]甘肃省博物馆,甘肃省武威县文化馆.武威旱滩坡汉墓发掘简报——出土大批医药简牍[J].文物,1973(12):18.
[20]钟长发.甘肃武威旱滩坡东汉墓[J].文物,1993(10):33.
[21]袁春霞.南越国宫署遗址出土陶鸠杖首刍议[J].文物鉴定与鉴赏,2014(4):69.
对比我国境内出土汉代与先秦时期鸠杖实物,可发现汉代鸠杖形制有两个特点:第一,形制简化,鸠首和杖身不再装饰复杂纹饰。第二,形制种类减少,多为圆腹尖喙的简单形制。
根据汉代鸠杖的形制特点,推论鸠杖在汉代有以下几种用途:第一,鸠杖承载了统治者宣扬尊老敬老的巧思。鸠鸟象征舐犊之情,如青海湟源出土鸠杖首(图1-6)、辽宁海凌市东花乡姚家村出土杖首(图1-7)和河南省博物馆藏鸠杖首(图1-8),杖首鸠鸟呈喂食状,以此种形制的鸠杖宣扬家庭和睦、父慈子孝。另外,以鸠鸟意象赞誉父母辛勤育子,传达对老者食不噎的祝愿。如甘肃武威磨咀子东汉墓出土木质鸠杖首(图1-9)和山东日照海曲墓出土的木鸠杖首(图1-10),此类形制的鸠杖重点展现鸠鸟的衔食形态,“鸠者,不噎之鸟也。欲老人不噎”[4](P3124)的记载,说明此种形制的鸠杖也有意表现鸠鸟“不噎”的特性,以传递对老者食不噎的祝愿。第二,鸠杖用以区分身份。将普通形制的鸠杖授予高年,以区分持杖高年和未持杖者的身份;形制精致的鸠杖,则用来区分普通持杖高年和身份尊贵高年。如河北满城汉墓出土鸠杖首(图1-11)和河北定州市文管所藏鸠杖首(图1-12),两件文物所属时代及形制特征相同。由河北满城汉墓墓主人是诸侯王刘胜,推测河北定州出土鸠杖使用者身份非一般官吏,所以形制精致的鸠杖使用者身份异于普通高年。
二、汉代赐杖标准的再讨论
《汉书》记载:“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繇戍。以十月赐酒肉。”[5](P33-34)可见汉代自高帝时期开始设立三老、奖励高年,构建养老体系。《王杖诏书令》记载:“高皇帝以来,至本二年,朕甚哀怜老,高年赐王杖,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6](P160-162)说明汉高帝时期高年赐杖已成律令,以诏令形式规定王杖即鸠杖。高年赐杖是汉代养老制度中的一项,关于汉代授杖标准,学界重点关注了赐杖年龄[7],对汉代不同时期的赐杖标准和受杖者身份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
根据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记载,学界对汉代授杖年龄进行了讨论,认为汉初授杖的最低年限为七十岁,并未对其他限制条件进行过讨论[8]。实际上,汉初高年赐杖不仅对授杖高年的年龄进行了限制,还对其爵位和身份也进行限制。
首先,持杖者身份是有爵位者,普通编户民不具备持杖资格。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曰:“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袅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五(伍)七十五,皆受仗(杖)。”[9](P181)说明汉初按爵位赐杖,无爵者不赐杖。其次,根据爵级设置授杖年龄。《二年律令》规定五级爵大夫及大夫以上年七十授杖,自五级爵以下开始年龄递减:不更七十二,簪袅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至免爵的公卒、士伍为七十五岁授杖,爵位越低者授杖越晚。再次,刑者及有罪者不授杖。《汉书·文帝纪》载:“有司请令县道,年八十以上,赐米人月二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以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刑者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10](P113)由于汉初经济和社会重建,文帝加赐八十及九十以上高年,仍规定“刑者及有罪耐以上者不受加赐”。“刑者及有罪者不受”是针对赐物的普适性规定,作为养老制度中的一个环节,王杖制度也遵循此规定。综上所述,汉初仅对有爵者赐王杖,按照爵级设置授杖年龄,爵位越高者授杖年龄越早,同时对刑者及有罪者不授杖。
养老制度在西汉中期进行过部分调整[11],那么自高帝至东汉晚期这段时期内,赐杖制度是否也进行过调整?对此,朱红林先生认为:“在成帝之前高龄老人赐杖的年龄应是在80岁以上,至成帝时把赐杖的年龄降至70岁。”[12](P63)然而,笔者认为朱红林先生的推论有误。根据各王杖简和新出养老简,可以发现西汉中期并未对王杖制度进行过调整。
甘肃省武威磨咀子第18号汉墓出土《王杖十简》,其中写有:
制诏御史曰:年七十受王杖者,比六百石。入宫廷不趋,犯罪耐以上,毋二尺告劾,有敢征召侵辱者,比大逆不道。建始二年九月甲辰下。
制诏丞相御史,高皇帝以来,至本二年[13],朕甚哀老小,高年受王杖。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比于节。敢妄骂詈殴之者比逆不道。得出入官府郎第,行驰道旁道市卖复毋所与
……
河平元年,汝南西陵县昌里,先年七十受王杖……[14](P160)
木简中记有两条诏书内容:建始二年诏书规定年七十受王杖,本二年诏书为抄写高皇帝期间颁布的诏书内容。除两条诏书内容,还有汝南西陵县昌里先年七十受杖的记录。王杖十简的内容说明汉成帝建始年间开始对七十以上高年赐杖,且规定了持杖老者享受多项权益。结合其他王杖简进行分析,能发现汉成帝之前赐杖年限并未发生过下调。如武威地区征集汉简《王杖诏书令》,该简册涉及王杖制度的内容如下:
制诏御史年七十以上人所尊敬也非首杀伤人毋告劾也它毋所坐年八十以上生日久乎
年六十以上毋子男为鲲女子年六十以上毋子男为寡贾市毋租比山东复
……
下不敬重父母所致也郡国易然臣广愿归王杖没入为官奴
臣广昧死再拜以闻
皇帝陛下
制曰问何乡吏论弃市毋须时广受王杖如故
元延三年正月壬申下
制诏御史年七十以上杖王杖比六百石入官府不趋吏民有敢殴辱者逆不道
……[15](P553-561)
该简册中成帝元延年间诏书“制诏御史年七十以上……毋租比山东复”规定了对老人及鳏寡的具体优待措施,即年六十以上鳏寡有经商惠政,诏令未讲明年七十以上和八十以上所享有的优待,但说明“年七十”和“年八十”是享受高年优待的两个年龄点。另外,简册中有成帝元延三年纪年的木简,是王杖持有者广的上书及表明对此事判决的制诏,其中“广受王杖如故”的“如故”指批复“广”继续受杖。如果成帝之前八十授杖的标准实施过,那么“如故”应按八十授杖,然而出土文献证明,成帝之前依旧按年七十授杖。《悬泉汉简》中有一枚养老简:
民年七十以上二百廿七人,其卌六人受米,十四人复子孙,百六十七人受杖。[16](P90)
该简没有具体编年,袁延胜根据考古地层学推论该简年代不早于宣帝不晚于哀帝[17]。此条养老简说明两个问题:第一,这一时期内敦煌效谷县地区年七十以上者享受的尊老政策有受米、复子孙和受杖三种;第二,由于享受尊老政策的高年者总数为享受单项政策的高年者人数之和,所以高年仅能享受单项权益[18]。此条木简内容说明宣帝以后的养老政策与武帝时期的相同,即民七十者以上授杖,八十以上赐米,九十以上复子孙[19](P156)。合并《悬泉汉简》和《王杖诏书令》两简信息,《王杖诏书令》中的“如故”说明汉宣帝至汉成帝期间依旧按已有诏令进行高年赐杖,进一步可证在汉成帝之前,高年赐杖的年龄没有发生过变化,依旧为七十授杖。
综合各王杖简内容,可以发现其中的诏令内容均与年龄相关而不涉及爵位,说明西汉中期以后爵位对高年赐杖的限制作用减弱。1989年武威旱滩坡东汉墓群出土的《王杖简册》[20]中有:
制诏御史奏年七十以上比吏六百石出入官府不趋毋二尺吿刻吏擅征召□
变事吏上,殴击之,召,爰书:变事痛所殴以不能言变事,皆大逆不道□□□[21](P35)
……
根据以上两条简牍内容,可知东汉时依旧以“年七十”为享受国家养老政策的年龄界线。从高祖二年二月因“除秦社稷,立汉社稷”第一次赐民爵开始,至平帝元始四年因立皇后王氏赐天下民爵,共赐爵53次[22](P25)。朝廷普赐民爵导致爵位不再作为限制高年授杖的主要条件,至东汉时期爵位对授杖的限制作用愈加微弱。《论衡》记载:“七十赐王杖,何起?著鸠于杖末,不著爵,何杖?苟以鸠为善,不赐鸠而赐鸠杖,而不爵何说。”[23](P127)说明东汉依旧按年七十赐杖,同时说明高年赐杖仍与爵位有关。但赐爵卖爵使爵位越来越泛滥,十八级以下爵级一天天缩水贬值[24](P225),到东汉甚至出现“爵事废矣,民不知爵者何也”[25](P916)的现象。可以说到了东汉时期,高年赐杖已完全不受爵位限制,只需满足年七十以上即可赐王杖。
通过传世文献和考古资料能够发现汉代存在诏制之外的赐杖,譬如不满年七十授杖的案例和女性授杖的情况。由于记载较少,学界对于以上两种情况未进行过讨论。
不满年七十授杖不符合诏制规定,属于特殊现象。见于出土“王杖十简”的墓主人幼伯。幼伯生于孝平皇帝元始五年,于东汉永平十五年被赐杖,受杖时年六十八。墓主幼伯的赐杖可能与他的特殊经历相关。幼伯居于武威,东汉时期常受战事和天灾的频繁冲击。史载:“陇西、汉阳、张掖、北地、武威、武都,自去年九月已来,地百八十震,山谷坼裂,坏败城寺,杀害民庶。夷狄叛逆,赋役重数,内外怨旷,惟咎叹息。”[26](P274)朝廷还在西北采取了屯田、军营等手段维持一定的军备,不再大规模从内郡征发兵力[27]。墓主幼伯或对边境地区的经济和军事有过重大贡献而被受王杖,于是为彰显幼伯生前功勋,后人随葬了书写诏书和受杖之年的王杖简。除此,《汉书》载“于是天子皆赦吴使者归之,而赐吴王几杖,老,不朝”[28](P3417)和 “赐淮南王几杖,毋朝”[29](P3082-3083)之事。吴王接受文帝赐杖时最多不过六十,淮南王接受汉武帝赐杖之年不过五十三,吴王和淮南王被赐杖具有政治安抚意义,得到了皇帝亲许,故二者皆不及诏令规定授杖的年龄界线。可见,赐王杖给不满年七十者是出于政治安抚和表彰功绩的目的,此类情况可以不受任何条件限制。
由于传世文献中未见记载,学界暂未涉足汉代女性是否具有赐杖资格这一问题。近年随着考古资料的公开,发现了女性持杖的例证,说明汉代女子具备授杖资格。尹湾汉墓一号墓出土《集簿》记载:“年七十以上受杖二千八百二十三人。”[30](P78)这二千八百二十三人里可能就包含有女性[31](P40)。除出土文献记载外,考古资料如山东邹城卧虎山汉画像石墓出土画像石(图2-1),画面左方为男性,手持鸠杖,右侧为女性[32](P49),鸠杖夹于腋下。汉墓所见画像往往描绘与墓主人生前生活息息相关的场景,这件汉画像说明汉代女性也能被赐杖。还有忠县宣公墓群M3墓出土一件鸠杖首[33](P890),因M3中人骨腐朽无存,根据墓葬规模且器物只有一套的情况来看合葬墓的可能性不大,随葬品有一对银手镯和一件银发钗,综合以上信息推测墓主应为一位当地女性长者,那么鸠杖的主人只能是这位女性墓主。
出土文物证明了汉代女性有赐杖资格,那么女性赐杖标准是否与男性一致?张家山《二年律令》第三七二号简“女子比其夫爵”[34](P236),说明汉初女子无爵,但可以参考丈夫爵级,享受其夫爵特权的附属特权。《汉书》记载:“赐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酺五日。”[4](P108)可见赐爵的对象是男子,女子的恩惠是百户牛酒。刘敏认为,由于女性被排除在外,她们远不如男子拥有爵位的人数多和比例高[35](P104)。所以在靠爵级赐杖的汉初,女性不是受杖的主体人群,但随着西汉中期以后频繁赐爵,拥有爵位的男性编户民数量增多,在“女子比其夫爵”的律令规定下,大量女性也开始拥有爵位,满足无刑罪记录且年七十的条件即可受杖。
总的来说,出于政治安抚意义的赐杖不受年七十的限制,汉代女性虽然不是受杖的主体人群,但西汉中期以后年满七十的有爵女性也可受杖。
三、持杖老者享受的特权
汉代,被授王杖后可享受诏令规定特权,涵括经济、社会、政治等诸多方面,如比六百石、行驰道旁道、入官府不趋、市卖免税[36]。下文论述不再详列既有研究。由出土文献的记载,还能发现杖者享受的其他优待。
制诏御史奏,年七十以上比吏六百石,出入官府不趋,毋二尺吿刻吏擅征召
根据王杖简内容,可以发现持杖者享有比六百石、行驰道旁道、入官府不趋、市卖免税等权益,除了学者已经讨论过的上述特权,持杖老者还具有以下特权:
享受血缘亲族赡养。汉代重孝,律法规定严惩不孝子女。《王杖诏书令册》记载,“下不敬重父母所致也郡国易然臣广愿归王杖没入为官奴”,此条简牍有缺。根据现存简文可知,广自检不敬重父母,愿上交王杖没为官奴。说明广也是持杖高年,广在放弃杖者权益同时还需接受惩处,可见不敬重父母所受刑罚之重。根据王杖简内容还能发现,汉代除了要求直系血亲赡养,还要求其他血缘亲族敬重持杖老者。《王杖十简》记载,“有旁人养谨者,常养扶持”,说明赡养老人者不限其子女,还有直系血亲以外的“旁人”即血缘亲族。在汉代完善的养老制度和重孝的社会风气下,需维护老人权益而扩大赡养老人的群体范围,故而凡受杖老者的血缘亲族都有不可推免的赡养义务。
王杖修缮权。鸠杖是高年身份的象征,多为木质且仅授予一次,长期使用多有磨损。《王杖十简》记载“王杖不鲜明,得更缮治之”,说明老者享有更换或修缮王杖的权利,保障王杖得到修缮,确保杖者不失去身份象征之物。
享受律法保护。《王杖十简》记载“有敢妄骂詈、殴之者,比逆不道”的诏制,并有“部游徼吴赏使从者殴击B4s1hN9JiflxncF1CnIWzFB+NRax7YMgd55aIzJ6YOQ=汝南西陵县昌里先”的奏谳记录;另外《王杖诏书令》有“汝南郡男子王安坐击鸠杖主折其杖弃市”的奏谳记录。以上两位罪犯因辱骂持杖高年而被判处弃市,证明持杖老者不仅有诏制规定的权益,也享有落实到位的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汉代受杖老者享有经济特权、政治特权、社会福利等众多诏令规定的权益,使高年权益落到实处。
汉代养老制度自高帝时期构建,经历文帝、武帝、宣帝的多次改制,一直延续至东汉末,虽然赐杖制度随着养老制度的调整而经历过细微调整,但保障高年权益的目的未发生变化。汉朝廷以颁布律法的形式维护高年权益,根本上是为养成尊老敬老的社会风气,达到巩固儒家思想的深层目的。
(责编:张文娟)
Honoring the Elderly: A Reconsideration of the Scepter System in the Han Dynasty
Zhu Yuwei
Abstract The Jiuzhang is a walking stick with a top shaped like a dove, which first appeared in the pre-Qin period and symbolized divine and royal authority. and royal power, and since the Han Dynasty, the Jiuzhang, by virtue of the "royal decree," became the Scepter, a symbol of high status among the elderly. In the Han Dynasty, the stick unearthed was limited by age and status, and in the early Han Dynasty, it was stipulated that households over the age of 75 who had a knighthood and no criminal record should receive the rod; In the middle of the Western Han Dynasty, it was stipulated that those over the age of seventy should be given a stick, and the restrictive effect of knighthood on the stick began to weaken; After the middle of the Eastern Han Dynasty, the people no longer had a restrictive effect on the awarding of rods, and anyone over the age of seventy could receive the rod. In addition, the Han court gave rods to those under the age of seventy for the purpose of appeasement and commendation, and women were also eligible to receive rods. The elderly after receiving the rod would enjoy many privileges, including economic, political, and social welfare benefits in various aspects of life.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elderly while promoting the stabl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ension system.
Key words Han Dynasty the Pigeon-ended Stick Scepter Standards Cane Privilege
[1]作者简介:朱雨薇(1997-),女,甘肃平凉人,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史秦汉史。
(西晋)司马彪,撰,(南朝梁)刘昭,注.续汉志[M].中华书局,1965.
[2]有关王杖制度及养老制度的研究成果众多。臧知非在《“王杖诏书”与汉代养老制度》中认为,汉代养老制度确立于汉文帝,武威王杖简所载成帝令把汉代养老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高国藩在《敦煌文书“鸠杖敬老”风俗与〈周易〉》一文中列举了古籍中记载的汉代鸠杖,结合古典文献探讨了鸠鸟崇拜的民俗流变。袁延胜在《悬泉汉简养老简与汉代养老问题》中认为,新公布的悬泉汉简明确记载了各年龄段老人即70-79岁、80-89岁、90岁以上老人享受的不同优待,两汉时期的养老政策有一个逐渐变化的过程。
[3](西晋)司马彪,撰,(南朝梁)刘昭,注.续汉志[M].中华书局,1965.
[4](西晋)司马彪,撰,(南朝梁)刘昭,注.续汉志[M].中华书局,1965.
[5](汉)班固.汉书[M].中华书局,1962.
[6]陈直.甘肃武威磨咀子汉墓出土王杖十简通释[J].考古,1961(3).
[7]陈直.甘肃武威磨咀子汉墓出土王杖十简通考[J].考古,1961(3);李均明,刘军.武威旱滩坡出土汉简考述——兼论“挈令”[J].文物,1993(10);臧知非.“王杖诏书”与汉代养老制度[J].史林,200f68c5c2a26912b96bdfc0fc471ba88662de3b241ba30ddf3373f7a078bc57b512(2);朱红林.汉代“七十赐杖”制度及相关问题考辨:张家山汉简《傅律》初探[J].东南文化,2006(4);马智全.王杖制度与汉代养老的多样化政策[J].简牍学研究,2020(10);袁延胜.悬泉汉简养老简与汉代养老问题[J].史学月刊,2021(11).
[8]臧知非先生根据《集簿》内容,认为实际授予王杖的人数不到适龄老人的十分之一的解释,只能是授王杖者除了年龄要求之外还有其他条件限制,但未讨论具体限制内容,详见臧知非:《“王杖诏书”与汉代养老制度》。袁延胜根据悬泉汉简认为造成老人享受不同优待的依据是年龄,这三个年龄段的具体优待为:70~79岁“受杖”、80~89岁“受米”、90岁以上“复子孙”,而且这三个年龄段的人数互不交叉,详见袁延胜:《悬泉汉简养老简与汉代养老问题》。
[9]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M].文物出版社,2006.
[10](汉)班固.汉书[M].中华书局,1962.
[11]朱红林在《汉代“七十赐杖”制度及相关问题考辨——张家山汉简<傅律>初探》中,认为吕后时期“受鬻法”的年龄标准因爵位不同而有异,但到了汉武帝时期,附加的爵位条件可能已经取消或失效,统一为90岁以上,到东汉时赐廩米的年龄也被进一步降低,70岁者就赐给廩米了。袁延胜在《悬泉汉简养老简与汉代养老问题》一文中,由悬泉汉简讨论了官府受粟米,养老简中46名80岁以上老人受米,反映了西汉后期老人受米年龄已经从90岁以上变为80岁以上。赵凯在《西汉“受鬻法”探论》一文中,认为从西汉初年到汉武帝时期,老人受米的年龄下限始终是90岁。但西汉后期,这一制度可能已经失效,到了东汉时期,“受鬻法”流变为《月令》中的中秋“行糜粥”制,受米资格由90岁放宽至70岁。
[12]朱红林.汉代“七十赐杖”制度及相关问题考辨——张家山汉简《傅律》初探[J].东南文化,2006(4).
[13]陈直在《甘肃武威磨咀子汉墓出土王杖十简通考》中考释,“本二年”当指河平二年,大庭脩也认为《王杖十简》中“本二年”不指“本始二年”而就为“本二年”,即颁布诏令之年(大庭脩,秦汉法制史研究[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276)。笔者以为二位先生的推断合理,“本二年”应为河平二年,为汉成帝在位期间的第二个年号,故本文采用“本二年”为河平二年的论断。
[14]陈直.甘肃武威磨咀子汉墓出土王杖十简释文[J].考古,1960(3).
[15]田河.武威汉简集释[M].甘肃文化出版社,2020.
[16]甘肃省简牍博物馆等编.悬泉汉简·壹[M].中西书局,2019.
[17]袁延胜在《悬泉汉简养老简与汉代养老问题》一文中,根据出土该简为第2层,且出土的全部17枚纪年简中汉成帝时期河平、阳朔年号的简占比最大,认为这枚养老简的年代是汉成帝时期的可能性最大。这种推论忽略了简牍文书在处理和保存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偶然性,不能直接采用,还需进一步考证。
[18]马智全认为受王杖者不受米不复子孙,受米者不受王杖不复子孙,复子孙者不受王杖不受米。参见:马智全.王杖制度与汉代养老的多样化政策[J].简牍学研究,2020(10辑):87.
[19]文帝前元年三月诏令规定:“有司请令县道,年八十已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已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即八十以上赐米,九十以上加赐帛絮。详见班固《汉书》卷四《文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13页。武帝对文帝时期的养老政策进行了改革 ,《汉书》记载“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为复子若孙,令得身帅妻妾逐其供养之事”和“年九十以上及鳏寡孤独帛,人二匹,絮三斤;八十以上米,人三石”,可见武帝时期年八十以上赐米,年九十以上加赐的同时允许复子孙。详见班固《汉书》卷六《武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56页。
[20]从陪葬品获取的年代信息该墓是东汉中晚期墓葬。出土该简册的墓葬中有鸠杖实物伴随出土,可将该简作为王杖制度的参考文书。臧知非认为该简是因为授杖已成定例故而省略了授杖诸语。日本学者仲山茂、籾山明等认为该简应作为法律文书进行研究,这一观点提出后得到了普遍认可。
[21]武威县博物馆.武威新出王杖诏书令册: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省博物馆编.汉简研究文集[C].1984.
[22]杨婷.西汉赐民爵小考[J].华夏文化,2012(12).
[23]诸子集成[M].中华书局,1978.
[24]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M].三联书店,2017.
[25](唐)欧阳询.艺文类聚[M].汪绍楹,校.上海古籍出版社,1965.
[26](南朝宋)范晔.后汉书[M].中华书局,1965.
[27]臧知非.汉代兵役制度演变论略[J].山东大学学报,1991(1).
[28](汉)司马迁.史记[M].中华书局,2014.
[29](汉)班固.汉书[M].中华书局,1962.
[30]连云港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M].中华书局,1997.
[31]臧知非在讨论汉代授杖标准时,根据尹湾汉简《集簿》中记录的东海郡七十岁以上者人数,认为数据中含有女性。详见“王杖诏书”与汉代养老制度[J].史林,2002(5).
[32]邹城市文物管理局.山东邹城市卧虎山汉画像石墓[J].考古,1999(6).
[33]重庆市文物考古所,重庆市文物局,忠县文物保护管理所.重庆库区考古报告集(2000卷下)[C].科学出版社,2007.
[34]彭浩,陈伟,(日)工藤元男.二年律令与奏谳书[M].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
[35]刘敏.秦汉时期的“赐民爵”及“小爵”[J].史学月刊,2009(11).
[36]庄晓霞.汉代授鸠杖制度探究——兼论授鸠杖制度从先秦到汉代的变迁[M]//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田余庆先生九十华诞颂寿论文集.中华书局,2014;李均明.关于武威新出土《王杖诏令书》一处简文的解释[J].文史(第26辑).中华书局,1986;张文婷.论汉代王杖制度[D].湖北省社会科学院,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