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合同履行视角的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2024-10-10 00:00黄国铜
西部学刊 2024年17期

摘要:从合同履行的视角出发,通过对424份涉及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裁判文书进行对比分析发现,目前校企合作存在擅自变更土地用途、越权实施强制措施、学生实习性质不清、合同履行与解除不规范、合作前忽视企业潜在风险等问题。因此,建议立足于校方立场,制定校企合作合法性审批制度;明确学生实习的权利义务性质;明确约定双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合作前应对企业进行背景调查、明确学生实习与教学的关系,从而促进校企合作顺利开展。

关键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裁判文书;合同履行

中图分类号:G7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4)17-0126-05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College-Enterprise Cooperation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Contract Performance

Huang Guotong

(Guizhou Normal University, Guiyang 550000)

Abstra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tract performance, through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424 judgment documents involving college-enterprise cooperation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t is found that at present, there are problems in college-enterprise cooperation such as unauthorized change of land use, overstepping the authority to implement compulsory measures, unclear nature of students’ internships, irregularities in the performance and cancellation of contracts, and neglect of potential risks of enterprises before cooperation. Therefore, it is suggested to develop an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system for the legitimacy of college-enterprise cooperation based on the position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clarify the nature of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students’ internships; clearly agree on the conditions for the parties to cancel the contract; before cooperation, enterprises should be required to carry out a background investigation and clarif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udents’ internships and teaching, so as to promote the smooth development of college-enterprise cooperation.

Keywords: vocational education; college-enterprise cooperation; judgment documents; contract performance

校企合作对于全面提高职业教育质量、扩大就业创业、促进经济转型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1]。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推动职业学校在企业设立实习实训基地、企业在职业学校建设培养培训基地”。2022年5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九条提出,“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2]。从上述的政策与法律文件中可以看出国家对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支持。

然而现实中校企合作难以顺利推进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职业院校与企业在履行校企合作协议的过程中会存在各种难以化解的纠纷,有的最终诉至法院寻求公力救济。校企合作不仅仅是一种利益合作,里面还包含有公益教育的成分。通过对诉至法院的纠纷进行梳理,找到其中的规律,有助于避免未来在合作中产生争议,以促进校企合作的顺利推进。本文从合同履行的视角切入,基于对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纠纷裁判文书的分析,提出校企合作中校方可能在合同订立以及履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合同纠纷情况

以“校企合作”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文所引用的判例除特殊说明外,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上进行全文检索,选取裁判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裁判文书,筛选出与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实质性相关的判决案例,最终获得判决书424份。其中人格权纠纷为案由的3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为案由的338篇;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为案由的49篇;物权纠纷为案由的10篇;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为案由的17篇;公司、证券、保险、票据为案由的7篇。如表1。

二、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擅自变更土地用途

高职院校划拨取得的教育科研用地具有公共属性,若需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必须履行法定审批程序。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教育科研用地是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与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明显不同,教育科研用地具有公共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该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因此,若高职院校需要改变教育科研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在红洁飞翎(北京)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工贸技师学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4052号民事裁判文书。中,双方签署《校企合作协议》,合作模式是由工贸技师学院提供其已取得的教育科研性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红洁公司提供资金在该划拨土地上建设球馆、连廊,并为工贸技师学院改造锅炉房、浴室。工贸技师学院因上级单位的要求,决定以双方签订的《校企合作协议》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并导致无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建设相关体育场所及附属楼宇,并非全部用于土地使用权证所载之科教用途,而是一定意义上用于对外经营营利,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二)越权实施强制措施

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强制执行权归属于国家。在现代社会,国家合法垄断暴力,因而禁止私人以暴力方式实现自身权利,而仅仅赋予其请求权,强制执行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而不能是私人[3]。对于逾期不腾退高职院校厂房的企业,学校仅能向国家权力机关寻求救济,不得擅自使用暴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宜都市华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宜都市职业教育中心宜昌市第三技工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宜都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1民初609号民事判决文书。中,宜都市职业教育中心宜昌市第三技工学校(甲方)与宜都市华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甲方出租给乙方土地1 200平方米,土地状况为无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乙方将租赁的土地用于建设生产实习厂房。后合作协议到期,职教中心表示该宗土地将不再续租,要求华中公司做好撤离准备,多次督促后者未启动实质性拆除工作,因而决定拆除华中公司厂房及附属物。最终法院对职教中心单方面拆除厂房的行为给予否定的评价,并释明华中公司未交纳租金,职教中心有权利主张,但其应当依法主张,不能以此作为单方面拆除厂房的抗辩理由。

(三)学生实习权利或义务性质不清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通常模式是学校向企业提供较为廉价的厂房,以及部分设备;企业在学校提供的厂房中进行生产,同时满足学校师生实习实训的需要。在实际的合作过程中,安排学生在企业一定的岗位工作不仅仅是学校的需要,有时企业也会因为维持生产而需要学生的劳动。当学校因为部分原因无法安排学生去企业实习时,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就会有一定的影响,从而产生纠纷。

在济源市瑞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济源职业技术学校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参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96民终707号民事判决文书。中,职业技术学校(甲方)与瑞兴公司(乙方)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约定乙方在甲方校园内投资成立企业,由甲方提供场地和部分设施设备。乙方入住甲方后独立经营,但应根据甲方要求满足教师企业实践及学生实习实训要求。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双方都存在违约的行为,乙方以甲方没有按照约定派实习生到工厂顶岗工作为由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合作协议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判定学校安排实习生到合作区域的设施设备上进行实习,是职业技术学校的权利而非义务。但并不是所有校企合作中安排学生实习的事项都会被法院认定为是学校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因此职业院校应该在校企合作协议中对学生实习事宜予以明确,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四)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

职业院校的性质是事业法人,属于民事主体,但它与普通的事业单位有区别,在性质上具有特殊性,表现在主要职能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实践中高职院校会受到多个上级单位的领导与管理。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上级单位认为合作存在问题要求整改或暂停的情形在实践中并不罕见。纠纷往往就产生在学校希望单方解除合作,企业希望继续合作或者由学校承担违法解除合同的相应法律赔偿责任。

在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福州风光花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参见福清市人民法院(2021)闽0181民初3555号民事判决文书。中,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农职院”)与福州风光花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卉公司”)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约定农职院在合作期内零租金提供土地给花卉公司使用。而后省委巡视组对农职院党委开展巡视,要求对校企合作中“长时间零租金”合作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农职院以政策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产生不可抗力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合同内容。最终法院驳回了农职院的诉讼请求,并释明现在农职院仅以省委巡视组要求整改为由,而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致合同履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故其主张不能成立。

在贵州荣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贵阳行知科技职业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参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22)黔0112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文书。中,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为该校企合作存在隐患要求停止合作,于是行知学校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荣启华公司的合作协议。最终法院支持行知学校的诉讼请求,判决认定该情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院指出,不可抗力是指由于国家及省上政策原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其他等不可预见因素,或对其本协议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的客观情况。

(五)合作前忽视企业潜在风险

校企合作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具有公益性质的特殊民事合同,在合同订立的身份条件上,高职院校和企业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合同的内容上,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定,但企业所承担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又不完全属于民事权利义务的范畴。如在协同育人的合作协议中,企业还享有一部分教育、管理学生的权利,这部分权利是职业学校让渡的,具有典型的行政管理色彩[4]。即便如此学校仍应注意法院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时,并不会因此而放宽适用的尺度。

在信阳职业技术学院与信阳康通华晨汽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参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文书。中,信阳职业技术学院与信阳康通华晨汽贸有限公司建立校企合作关系。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向学校发出提示函,称多次接到群众举报,上述企业民间债务数额巨大,要求学校保护财产,保障诉讼正常进行,保障学生正常实习实训。信阳职业技术学院以信阳康通华晨汽贸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请求解除案涉合同。最终法院认为信阳康通华晨汽贸公司已建成实训场地,购置了设施设备,学校无证据证明被告不能满足实习实训、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六)以营利为目组织学生实习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5]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第三条规定:“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6]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高职院校组织学生至企业单位实习是教育的一种延伸,本质仍是教育活动,理应为无偿的教育活动,而非有偿的营利行为。

在东莞市新世纪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广州市众科电器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参见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4民初12752号民事判决文书。中,劳务派遣公司与众科公司签订《实习生合作协议》,派遣公司代表学校选定众科为“校企合作实习培训”基地,并由派遣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与学校、学生签订协议书,众科公司提供场地及相关培训给劳务派遣来实习的学生。最终法院判决认定上述《实习生合作协议》应为无效,并释明组织职业学校学生至企业单位实习应为无偿的教育活动,而非有偿的营利行为。新世纪劳务派遣公司有偿安排学生至众科公司实习,导致学生沦为廉价劳动力,严重违背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立法和制度设立本意,违背了公序良俗。

三、依法促进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建议

(一)制定校企合作合法性审批制度

校企合作合同的法律性质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协议,适用我国《民法典》《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民商事法律法规,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绿色等基本民事活动原则。虽然合作一方的高职院校有公立性质,政府对校企合作出台诸多促进和鼓励举措,国家将发展高质量职业教育上升为国家战略,但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签订的校企合作合同不具有行政管理属性,仍然是普通的民事协议。

因此为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活动有序、稳定的开展,学校应当制定完善的校企合作合法性审批制度。首先,学校可成立协议合法性审查部门,该部门通过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判例,明确在校企合同中可能存在法律问题,总结归纳出审查合同时应当注意的事项。其次,学校应明确校企合作合同审批程序,由合法性审查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警示与建议,经过修订后提交院校党委审查批准。最后,建立合法性监督与反馈制度,校企合作合法性审查不仅仅在体现在订立合同中,而是贯穿于校企合作的全过程,对合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要做到事先预防、及时发现、精准反馈、妥善处理,以确保校企合作依法有序推进。

(二)高职院校要注重保障学生实习的权益

校企合作的目的在IqKCuPBdx8RYbf16mM5yjvTNxwUa5opwe+AAYxJzkdk=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建设,实现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从而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高职院校学生前往企事业单位实习的本质是一种教学活动,学校不仅要对学生实习活动进行管理,更应当对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学生实习的管理单位,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实习管理制度,厘清管理主体责任,以保证实习管理有章可循。首先,学校应当通过研讨会或专家论证等方式,依据有关法规制定标准的《实习协议书》,在协议中明确学生权益保障内容,并确定学生权益遭侵害时的处理措施。之后不论是学校组织实习或是学生自主寻找实习单位,学生都可以基于《实习协议书》以获得基础的权益保护。其次,学校应当加强实习过程的管理,定期召开实习管理会议,明确相关人员的管理内容与职责,对学生实习情况进行调查与反馈,及时处理学生遇到的问题。最后,学校应当加强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协调,构建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获得学生实习最新动态,发现与协调处理学生实习期间与企业存在的矛盾与纠纷,依法保障学生的正当权益。

(三)遴选有实力的优质企业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计,截至2024年5月底,我国民营经济主体总量18 045万户,占所有经营主体的比例为96.4%[7]。因此与学校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有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而这类企业种类繁多,内部管理质量参差不齐。学校与优质企业开展合作是在源头确保校企合作有序、健康推进的重要举措。首先,学校要成立校企合作企业背调小组,在合作前期进入企业一线,安排小组成员以企业员工的身份实际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切实地把握企业生产、运营、管理等有效信息,为开展校企合作打牢基础。其次,学校可委托第三方法律服务公司,对合作企业进行背景调查,明确企业主营业务、公司涉诉情况、公司失信被执行人情况、行政处罚情况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情况等,以确保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安排、管理学生实习的能力。最后,学校需要建立合作企业定期考察反馈制度。企业生产运营状况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学校需要定期对企业的生产运营进行考察,并生成相应的考察报告,经双方负责人确认签字或盖章之后,留存于学校备查。一方面可以预防在校企合作纠纷中证据不足的情况,另一方面可以作为后续校企合作的决策依据。

(四)结合实际重点把握合同解除事由

学校作为非营利法人,会受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或政策的影响。其来源多种多样、纷繁复杂,这就导致校企合作协议在履行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变数。因此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就应当与企业约定在什么情况下、因何事由双方的协议可以解除。学校应当结合自身的实际,在充分进行法律论证与判例参考的基础上,重点把握合同的解除事由。一是合同的解除事由应当经过与企业的充分沟通与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经有代理权限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以最终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二是协议的合同解除条款应当实现可操作、可测量化,为了避免后期在引用协议解除合同的条款时产生歧义,在制定时应当细化条款的内涵,尽量做到可操作、可测量,以实现只有唯一解释的情形。

(五)深化校企之间内部合作方式

深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是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重要内容。学校应当积极发挥自身的主体作用,深化校企合作的方式。例如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与海鸥手表协商建立“三会共管”的管理方式,即在学校层面,学校与企业组成校企合作董事会,在宏观层面制定“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战略方针;在院系层面,有关院系与合作企业组成校企合作理事会,在中观层面制定具体的合作项目方案;在专业层面,由专业负责人与企业核心技术人员组成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在微观层面落实各个项目与计划。通过“三会共管”的管理方式,从宏观到微观学校与企业构建科学、完善的校企合作体制,以实现校企合作更加紧密、有序运转,提升了学校办学水平,提高了学校的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金祖旭,贾少华.新时代背景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问题反思与实施路径[J].职业技术教育,2018(34):53-58.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EB/OL].(2022-04-21)[2024-02-04].

http://www.gov.cn/xinwen/2022-04/21/content_5686375.htm.

[3]王学辉,刘海宇.强制执行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定位:一个跨部门法的视角[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5):56-65.

[4]高山艳.法律视角下的校企合作制度[J].教育与职业,2010(26):12-14.

[5]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EB/OL].(2018-02-22)[2024-02-20].

https://www.gov.cn/xinwen/2018-02/22/content_5267973.

htm.

[6]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EB/OL].(2021-12-31)[2024-02-20].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1/21/content_5669670.htm.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我国民营经济主体占比稳步提升[EB/OL](2024-06-13)[2024-07-20].

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406/content_695709

2.htm.

作者简介:黄国铜(1996—),男,汉族,江西南昌人,单位为贵州师范大学,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

(责任编辑:冯小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