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存在就是被感知”是贝克莱非物质主义哲学最重要的认识论命题之一。从思想来源出发,说明贝克莱的思想受洛克的物质主义和表象学说以及马勒布朗士对贝克莱非物质主义的促进,形成了自己的认识论命题——“存在就是被感知”。通过对这一命题的文本分析,为理解“存在就是被感知”提供了依据。同时,对“存在”与“感知”进行分析,将“存在就是被感知”理解为“可感事物的实在性在于被感知”,即可感事物的实在性就在于被上帝或人心感知。
关键词:存在;感知;非物质主义
中图分类号:B561.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4)17-0156-04
The Interpretation of “Esse is Percipi”
Wu Jingting
(Heilongjiang University, Harbin 150080)
Abstract: “Esse is percipi”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epistemological propositions in Berkeley’s non-materialist philosophy. Starting from the source of thought, it shows that George Berkeley’s thought is promoted by Roch’s materialism theory and representation theory, and Mah Leblanc’s promotion of George Berkeley’s non-materialism, forming his own epistemological proposition, “esse is percipi”. Through the text analysis of this proposition, it provides a basis for “esse is percipi”. At the same time, the “existence” and “perceive” are analyzed, and “esse is percipi” is understood as “reality of sensible things consist in being perceived”, that is, the reality of perceivable things lies in being perceived by God or the human mind.
Keywords: existence; perceive; immaterialism
英国哲学家贝克莱是经验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存在就是被感知”是他观念论中的主要哲学观点。这一命题导致他遭到许多学者的批判,认为他是主观唯心主义者,这使他的哲学失去原本的价值。细究起来,这种错误认识的来源:一是研究人员没有摆正研究的角度,二是贝克莱在用词上含混不清。本文系统地分析洛克、马勒布朗士哲学思想对贝克莱观念论思想产生的影响,站在贝克莱所处的时代环境去理解其内涵,并针对“存在就是被感知”这一命题进行系统的解读与分析,以期使更多的学者能够更全面地去看待和研究贝克莱的观念思想,发现其观念思想的理论价值和思维价值。
一、贝克莱主要的思想来源
贝克莱在他的笔记和出版的著作中提到的哲学家和流派有20多个,主要有芝诺、亚里士多德、霍布斯、洛克、笛卡尔、马勒布朗士、斯宾诺莎、培尔等,本文主要探讨洛克、马勒布朗士对贝克莱的影响。
(一)洛克的影响
所有的哲学家都不否认洛克对贝克莱的作用和影响,但洛克对贝克莱的影响到底有多大?卢斯、布莱肯大致属于一派。卢斯认为,“洛克对贝克莱哲学中的突出的要素却几乎没有什么作用。他的《人类理智论》教导了贝克莱,但却没有造就成熟的贝克莱”[1]。与他们的观点相反,以约翰斯顿和蒂波顿、艾厄斯为代表的另一派认为,“洛克是最重要的。实际上,洛克是贝克莱哲学的唯一真正的源泉,而其他哲学家仅仅是给予塑成期影响的人物,或许是恰如其分的”[2]。戈雷令则持中立态度,他认为洛克跟马勒布朗士、培尔一样重要。洛克对贝克莱的影响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
1.物质实体论与物质概念
洛克在《人类理解论》中描述他的实体定义:“某些简单的概念经常聚集在一起;它们被认为属于一个物,……我们不能想象这些简单观念是怎样自己存在,所以便习惯于推断有某种基质作为它们存在的归宿和产生它们的源泉。这种东西,我们就称之为实体。”[3]实体与其性质,除了这种支托和被支托的关系以外,还有一层可感与不可感、可知与不可知的关系。洛克的实体论,主要是物质实体论对贝克莱起了两方面作用,其一是说它暴露了物质实体概念本身的困难,其二是指它向贝克莱提供了批判的对象。
2.表象主义以及两种性质学说
贝克莱的哲学不仅否认作为性质的、基质的物质实体,他还反对作为对象的物质,在他那里自然中实在的只是观念物,即“物是观念的集合”。这些观点与洛克的表象主义密切相关,洛克关于对外部世界的认识涉及三个层次,即外部对象、感觉观念和知识。外部对象是产生感觉观念的原因,感觉观念是知识的素材,知识是人心加工、整理观念的结果。感觉观念是连接外部对象与知识的桥梁和中介,同时也成了知识和外部对象之间的障碍。由于它的缘故,人的心灵不能直接反映外部对象,其直接的对象只是感觉观念。洛克的这种认识论属于一种表象主义,即主张通过观念的中介认识外部对象的认识学说。
贝克莱并不是毫无保留地全盘接受了洛克的观念论。他的做法是继承和改造相结合,即把洛克的主观的简单观念客观化,使之成为构成事物的要素,即两种性质,并因此主张“物质是观念的集合”。
(二)马勒布朗士的促进
马勒布朗士对贝克莱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怀疑外界事物的存在,向贝克莱暗示了非物质主义的方向;(2)主张观念的实在性,为贝克莱肯定实在的观念论奠定了基础。
马勒布朗士也像洛克一样主张观念是认识的直接对象。但是,在对观念的分类及其实在性的看法方面,他与洛克有重大分歧。马勒布朗士认为,观念有两类。一是声音、颜色、滋味、疼痛之类的感觉,它们是我们内心的情感,是人类灵魂的变态。二是广延、形态之类的观念,它们能够表现在我们之外独立存在的物体,如一所房子、一棵树等,它们是真正的观念。
马勒布朗士关于真正观念的实在论在以下几个方面帮助了贝克莱。第一,它们不是对外物的映像,而是从外部物体产生出来的,所以无需说它们与外物相似与否。它们可以告诉人们物体如何,是因为它们是上帝创造万物的原型。第二,观念不是灵魂依据对象物作用与人体的力量产生的,否则就过分夸大了人本身的能力。第三,观念也不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的。第四,真正的观念与人的感觉不同,它们不是灵魂的变状,而是实在的存在体。第五,它们存在于无限的上帝之中,我们通过与上帝的结合而看到它们。可以说,上述前三点有利于贝克莱克服洛克等唯物主义者主张的表象论和笛卡尔等唯心主义者宣扬的天赋观念论,后两点则为贝克莱肯定对象物是实在的观念奠定了基础。
二、对“存在就是被感知”的理解
(一)“存在就是被感知”的提出
贝克莱在《人类知识原理》中首次提出“存在就是被感知”这一观点,他用英文和拉丁文混合在这节写道:“在我看来,印在感官上的各种各样的感觉和观念,无论怎么混杂和组合在一起,都只能存在于那个感知它们的心灵中。我认为,凡是明白‘存在’这一词被运用到可感事物时的含义的人,都会凭直觉了解这一点。我说我写字用的这张桌子存在,就是说我看见它,摸着它;假如我在书斋之外,我还说它存在,这就意味着,假如我还在书斋内,我就会感知它。或者说,某个别的精神确实现实地感到它。我曾说有香气,是说它被闻到过;曾有声音,是被听到过;曾有颜色和形状,是被视觉和触觉感到过。这就是我所理解的这些以及此类用语的全部含义。至于说与被感知毫无关系的不思想的事物的绝对存在,这似乎是完全不可理解的。它们的存在就是被感知(esse is percipi),在感知它们的心灵或思想物之外,它们不可能有任何的存在”[4]。
还有人认为,这一原理早在《哲学评论》中就明确提出了,因为在笔记中的429条贝克莱这样写道:“存在就是被感知或感知(Existence is percipi or percipere)”。这里的“存在”,不单是用来表示可以被人的感官所感知的事物的实在性,还是一种广义的存在,即指被感知和感知两者。
(二)贝克莱对存在一词的理解
“存在”一词在贝克莱的著作中有较大的灵活性。他有时候把存在看作是最广义的概念,它包括所有被心灵感知的观念;有时候把存在归结为可感事物和精神实体两类,他的原理区别于怀疑主义主要就在于“存在”一词是如何使用的。
贝克莱与怀疑主义者的根本分歧在于究竟什么是实在(reality)。怀疑主义者并不完全否认可感事物的“存在”,反之,他们认为周围的事物也存在着。但是,怀疑主义者认为,这些事物并不是“实在”,而是“存在”。作为支撑的物质实体或者外物才是实在(reality)的事物。贝克莱的新原理是与怀疑主义者针锋相对的,其目的就是要肯定可感事物的实在性。贝克莱在阐明他的原理时经常把“存在或事物的实在性”(existence or reality of things)连用,把印在人的感官上的可感事物叫“实在”“真实的存在”或“实在的东西”,等等。因此,“存在就是被感知”这一命题可以被理解为“可感事物的实在性在于被感知”(reality of sensible things consist in being perceived)。至此,“存在就是被感知”的左端的含义就被发掘出来了。
(三)被感知的对象以及如何被感知
1.被感知的对象
精神之为实体,包括上帝和人的心灵两类。在《人类知识原理》的第146—149条,贝克莱对上帝进行了集中的论述。在那里,上帝被认为是永恒的、全知的、至善的、最完满的精神实体。
人心这种实体被贝克莱称作“灵魂自我”,它是有限的、间断的,而上帝这种实体则是永恒的、无限的。人心,当它作为一种理智功能时,可以通过人的感官去感知,去认识对象;当它作为一种意志功能时,可以通过记忆和想象等方式产生出各种各样的具有想象和虚幻的观念。总之,人的心灵是作为认知的主体而存在的。
由于感知者是上帝和人的心灵这两种精实体,又由于存在即“可感事物的实在性”,因此,“存在就是被感知”可以被引申为三个命题。
甲:可感事物的实在性就在于被上帝感知;
乙:可感事物的实在性在于被人心感知;
丙:可感事物的实在性在于被上帝和人心两者共同感知。
如果人们没有忘记上帝的永恒性、无限性,和他无所不在和无所不能的特征,那么乙命题是不成立的。因为它肯定的是单独被人心感知的实在物,而上帝的不感知或人心的单独感知都是不可能的。
乙命题不成立,原因在于人的感知能力有一定的缺陷——即间断性和有限性。首先,人心是通过感官而发挥理智的作用,而人体会随着新陈代谢发生变化,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会有生老病死的变化。承认乙命题成立就等同于人在出生以前,或在人死亡之后事物就不存在了。其次,人存在的时候也不可能时时刻刻去感知对象。他在夜晚时需要歇息,有时候感知一个事物,有时候则感知另一个事物。这种情况下,乙成立,那就否认了某物的持续存在,世界上一切事物就会变得毫无规律,无法判断其发展。此外,人的感知能力是有限的,它只能感知到自身所能感知到的那部分,无法感知到所有事物的方方面面。
甲命题和丙命题都可以单独成立,甲命题成立在于上帝为事物的实在性提供了充分必要的条件,即上帝是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除他以外,再无任何类似的精神,所以只要上帝感知,可感事物就有实在性。丙命题在包含了甲命题的基础上加上了乙命题,它的合题成立是毫无疑问的,即以上帝和人心的共同感知来保证可感物的实在性。其中,人的感知绝不是多余的。上帝的感知可以确保事物的实在性,但是如果没有人的心灵的感知,那么一切事物都是没有意义的,即不能作为知识的对象而存在。如果那样,贝克莱的哲学就完全变成了神学。事实上,人类知识的原理光有人类的参与还是不够的,这时贝克莱引入上帝来建构人类知识的原理。他认为,上帝这一精神实体用其“意志”创造出一切实在的事物,它们既可以被人感知,也可以不被人感知。当它们被人和上帝共同感知时,人和上帝就处于一种不可分割的关系。由于上帝是精神,被他感知的东西自然是某种观念。如果被上帝和人共同感知的事物叫做感官的观念的话,这种尚未被人感知的仅仅存在于上帝心中的观念就是感官观念的原型(archytype)。由于两者都是精神实体不可分离的观念,所以都不可以离开精神或上帝或人心而独立存在。
2.如何感知
“感知”是贝克莱哲学中的重要概念,他在不同的场合用不同的词表述它。当贝克莱说人的心灵通过感官来感知自然界中的事物的时候,多半使用感知(perceive);当表述人的心灵思维或想象时,多半用设想(conceive)和理解(understand);而提到上帝感知时,除了用感知以外,更多地使用理解(comprehend)和了解(apprehend)。总的来说,感知一词意义宽广且不严格,它不限于人的感官的感知活动,还包括想象、思考等类的认识活动和思维活动。
上帝的感知与人的感知有很大区别,贝克莱明确提出这一点。他表示,人心作为一种精神实体,是有理智功能的,它通过各种感官,如眼、耳、口、鼻来感知事物,从而发挥其功能,所以他大量使用“被感官感知”这一短语。上帝则不然,他全知全能,但没有或者宁可说毋需人所具有的感官。人心仅仅是被动地接受上帝创造出来的观念(被动关系),它与感官产生的观念并不存在着某种因果联系,因此感知活动是有条件的、不自由的。人心的作用不是产生可感观念,而是把接受来的观念变成自己心中的观念,即拥有感官的观念,从而使本来与人无关的物,即上帝的观念转化为人的认识对象。
贝克莱一再强调,感知是直接的,它不需要任何中介。对他来说,人的心灵是通过感官来感知对象物,而感官的功用就是去感知,而且只能是直接地感知。在贝克莱那里,可感事物仅仅是感官直接感知的东西,但并不意味着只有被人的感官当下感知的东西才存在,而不被当下感知的就不存在。他经常用“现实地”(actually)来代替“直接地”(immediately),但无论是现实地感知还是直接地感知都不等同于人的当下感知或正在感知。他认为,可感物仅仅是那些能够被感官直接感知,被当下感知的东西无疑是可以直接感知的。有些东西虽未被直接感知,但一旦具备条件,它们就可以成为直接被感知的,因而它们也是可感物。例如,我在书斋里直接感知的只是书桌或纸笔之类,绝不是泰晤士河上的伦敦塔桥。但是如果我乘飞机抵达伦敦,并走近河边,就可以直接感知它。不管是我正在直接感知的书桌纸笔,还是虽未直接感知但可以直接感到的伦敦铁塔,都是可感物,因而都属于实在的范围。
三、结语
贝克莱在论述新原理时指的是存在即可感事物的实在性,因此,“存在就是被感知”就是“可感事物的实在性在于被感知”;由于被感知是被上帝和人心这两种精神实体感知,即可感事物的实在性就在于被上帝或人心感知。贝克莱哲学的目的是反对怀疑主义原理,肯定人的感官所面临的周围世界的实在性,在这种意义上,上帝的感知虽然是必须的,但却不是最重要的。具有首要意义的是人心的感知;人心的感知就是人的感官的直接感知,这种感知包括正在感知和一定条件下的可以直接感知。这样,当下仅被上帝感知而不被人心感知的事物却同时又可以被人心感知的事物。
至此可以得出结论:(1)一切可以被人的感官感知的自然界中的事物,也即一切现实的或潜在的感官对象,都是实在的;(2)其实在性就在于可以被人的心灵直接感知,前者表明了什么是实在的,后者则揭示了实在的依据;(3)在自然界中,凡是不能被人的感官感知的东西,都是虚妄不实的,形而上的物质实在是没有依据的。这三点相互关联的结论就是贝克莱“存在就是被感知”这一所谓的新原理所要表达和实际包含的含义。
参考文献:
[1]LUCE A A.Berkeley’s Immaterialism: a commentary on his “A treatise concerning the principles of human knowledge”[M].London:T.Nelson and Sons Ltd,1945:59.
[2]JOHNSTON G A.The Development of Berkeley’s Philosophy[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25:31.
[3]洛克.人类理解论[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266.
[4]乔治·贝克莱.人类知识原理[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23.
作者简介:吴婧婷(1997—),女,汉族,吉林扶余人,单位为黑龙江大学,研究方向为近代哲学。
(责任编辑:冯小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