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与“令”两个概念的古义可以溯及至金文和甲骨文,“法”在先秦时期最初只有“刑法”的含义,后来表示抽象意义的“律则”;“令”则兼具动词和名词之意,表示“命令”。在《管子》的《经言》诸篇中,“法”概念的使用类似后世法家“法”的观念还比较淡薄,同时“令”使用的次数远多于“法”。《外言》以下诸篇“法”概念出现的频次逐渐增多,并作为“令”的依据,往往以“法令”的形式连用。“法”与“令”内涵的演变,表明战国时期法家之“法”概念对《管子》“法”“令”思想的影响逐渐加深,这种关键概念含义的变化是引起后世关于《管子》一书学派归属争议的原因之一。
关键词:《管子》;“法”;“令”
中图分类号:D90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4)17-0068-04
On the Concepts of “Law” and “Order” in Guanzi
Chen Jia
(School of Marxism Hebei Minzu Normal University ChengDe 067000)
Abstract: The ancient meanings of the concepts of “law” and “order” can be traced back to the inscriptions on bones or tortoise shells and bronze script. In the pre-Qin period, “law” initially only means “criminal law”, but later expressed abstract meaning as “legal principles”; “order” on the other hand, is both a verb and a noun, meaning “to command”. The use of the concept of “law” in the various chapters of Jing Yan in the book Guanzi is similar to the concept of “law” in later legalist school, but there are also differences. At the same time, “order” is used much more frequently than “law”. The concept of “law” in the following chapters of Wai Yan gradually increases in frequency and serves as the basis for “orders”, often used in the form of “laws”. The evolution of the connotations of “law” and “order” indicates that during the Warring States period, the concept of “law” in legalist school gradually deepened its influence on the ideas of “law” and “order” in Guanzi. This change in the meaning of key concepts is also one of the reasons for the later controversy over the attribution of the school of thought in Guanzi .
Keywords:Guanzi; “law”; “order”
《管子》[1]一书,在《汉书·艺文志》中被视为道家学派的著作,后《隋书·经籍志》将其列入法家的思想传承,实际上,《管子》中的法思想长期并未受到过多的关注,一则因为它本身内容博杂,其涉及的法言法语多被其他主题淡漠遮蔽,另则其与《商君书》《韩非子》等法家集大成之代表作相比,所包含的法思想并不显著。论及《管子》一书的法的思想,“法”“令”是两个最为基本的概念,搞清楚它们在《管子》一书中的来龙去脉,是理解管子法思想的重要方面,本文试图通过分析《管子》文本,来尝试性地开展这一基础工作。
一、“法”“令”概念的义源
“法”字最初出现在金文中,《中山玉壶》曰:“可法可尚”;《盂鼎》提到“勿法朕令”,“法”在这里通“废”,是废弃的意思[2]。在《说文解字》中“法”最初指一种独角神兽,对此王充在《论衡·是应篇》中云:“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斯盖天生一角圣兽,助狱为验。”[3]此处“法”有因掌握正义而可以治狱的意思。结合金文中“法”的意思,可以大略得知“法”在虞舜时是用来审判定罪的,“有罪则触”,也就是说有罪者就会被放逐,也就是会被“废弃”,这就与金文中的古义相通了。有罪者无论是被放逐还是被废弃,都意味着某种惩罚,因此“法”逐渐有了刑罚的意思。《书·尧典》曰:“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3],可见,尧时的“法”已经具体指刑法,它是一种审判法。荀子曾言:“刑名从商”,指出商代只有“刑名”意义上的“法”。周是一个“礼治”的朝代,但《尚书·吕刑》言:“伯夷降典,折民惟刑”[3],也就是说“刑”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或曰“礼主刑辅”,可见此时“法”也只是与“刑”相关。春秋时,郑子产“铸刑书”,邓析造《竹刑》,宋国制《刑器》,晋更是有《常法》《被卢法》《刑鼎》《刑书》,楚有《仆区法》[3]。以上各个诸侯国所立之“法”,也只是“刑法”,与前代“法”的指义并无显著之不同。
春秋时的“法”虽然指代“刑”“刑法”,但是其已具有超越单纯“刑”的指向性,孔子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在这里孔子已经认识到单以“刑”为“法”的局限性。老子提到“法”时说:“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此处之“法”也是指防备盗贼的刑法;而“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则取“法”之广义,有“效法”“法则”之义。战国时期,魏国的李悝首造《法经》,其他各个诸侯国也相继制法,其中卫国的公孙鞅携带李悝的《法经》入秦,受到秦王器重改《法经》为《商君法》[3],此时,“商鞅变法”之“法”已经是包含政治、经济、法律等综合意义上的具有统揽全局作用的制度规则含义。作为成书于战国中后期的《管子》,其中“法”的概念既有“杀戮禁诛”这一传统“刑”的意义,又有“以五家为轨,十轨为里,四里为连,十连为乡”类似的“治国之法”,这就超出了刑法的意义,而是涉及政府机构组成的编制法。实际上,综观《管子》全书,政治方面的富国、强兵、管理、授官任职、治术;甚至于具体政策层面的经济、商业、财政、教育、风俗、道德教化等,无不循法治之,“法”的概念已经演化为治国理政、维持社会秩序、实现国家目的的一种律则。
甲骨文“令”是一个会意字,上面是聚集的“集”,下面是“人”,象为人跪在那里听命,从集从人,表示集聚众人,发布命令。《说文解字》曰:“令,发号也。”这里的“号”,也是“命令”的意思,所以“令”字的本义就是发布命令。《诗经·齐风·东方未明》曰:“倒之颠之,自公令之”,此处“令”延续了“UTCiCthgWJHCcuNQt0JNhTi1/TuDyEYTvduhDGVU4lQ=发布命令”的本义。《尚书·说命上》有“臣下罔攸禀令”的说法,《周礼·夏官·大司马》云:“犯令陵政则杜之”,这两处都由动词“令”的本义引申出名词“命令”“法令”的意思。考诸《管子》里“令”的用法,也无外乎从动词“发布命令”或者名词“法令”“命令”的意义上使用“令”的概念。
在梳理完“法”与“令”两个概念的义源之后,我们可以发现先秦时期“法”的概念从一开始只是表示消极意义上的“刑法”的意思,后来逐渐具有综合性的内涵、丰富的积极性意义,表示法律、制度、规则,其时“法”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家之“法”,这种“法”的特征正如司马谈所言“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接下来我们将分析《管子》诸篇章,力图澄清“法”与”“令”两个概念在其中的用法,同时揭示战国时期法家之“法”的影响在《管子》一书中的体现。
二、对《经言》篇的分析
从篇名上看《经言》中的《版法》和《七法》貌似与法家之“法”有关系,但实际上这两篇的主题与法家的思想关联性并不多。《七法》的第一章“七法”认为政治的成功离不开则、象、法、化、决塞、心术、计数七项因素,在这其中只有“法”这一因素貌似与法家的思想有关。对于“法”该书是这样论述的,“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1]100,还提到了“不明于法,而欲治民一众,犹左书而右息之”[1]101。“则”在这里指自然界中天地的气、寒暑的调节以及水土的性质等自然法则;而“义也、名也、时也、似也、类也……谓之象”[1]100,对于其他因素文中都有相类似的论述。通过对比这一段的论述,“尺寸、绳墨、规矩……”,不能认为是通常意义上法家对“法”的类比,而与后文的“则”指代自然界的法则相同,它更多是指人类事物的法则,翻译成现代汉语就是不了解人类事物的规则,而想要管理人民、协调民众,就像用左手写字而闲置右手一样。因此,《七法》篇名虽然是“七法”,但是后面的行文中再未见出现“七法”一词,此处的“七法”之“法”只能从广义的带有一般性普遍性的客观法则来理解。
《七法》的第二章及以后的各章都与“七法”无关,其中第二章的“四伤”里提到的赏罚论,是法家思想的核心主张。“不为爱人枉其法,故曰:‘法爱于人’”[1]105,“法爱于人”才能实现“论功计劳,未尝失法律也”[1]105,才能使得“有罪者不怨上,爱赏者无贪心”[1]105,法家所主张的不因人施法,保持“法”的客观性、公平性在这里体现得淋漓尽致。需要注意的是“四伤”的相关主张在之后的《版法》中多有提及,“版法”一词在其正文中未曾提及,按照字面意思是指将“法”书刻在“版”之上,作为常法。《版法》讲到“喜无以赏,怒无以杀”[1]118“正法直度,罪杀不赦”[1]120,只是从赏罚论的角度出发进行论述,整体并没有体现出法家的思想。
赏罚论的思想在《经言》各篇中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十一经》中说“明必死之路者,严刑罚也;开必得之门者,信庆赏也”[1]13-14;《权修》中的每章几乎都有“赏罚”出现,比如第一章“赏罚不信,则民无取”[1]45,第二章“赏罚信于其所见”[1]47,第三章“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1]47,第五章“赏罚不信,民无廉耻”[1]50,最后一章“用民力者,则禄赏不可不重也”[1]54-55“用民之死命者,则刑罚不可不审”[1]55;《立政》中提到“罚有罪不独及,赏有功不专与”[1]62。以上之所以对《经言》各篇论及赏罚论的内容着重论述,是因为所有的“赏罚”都围绕着“令必行”这样一个目的,这就引出了本文所要阐发的另一个重要概念——“令”。
首先在《牧民》的《国颂》章提到“上服度则六亲固,四维张则君令行”[1]2;《四维》章更是指出“刑罚繁而意不恐,则令不行矣”[1]12;《十一经》强调“下令于流水之原者”[1]13,突出了“令顺民心”的重要性;《权修》多次提到令,比如“民力竭”则“令不行”,“下怨上”则“令不行”。总之,《经言》各篇类似“令行”“令不行”的说法非常多,这里“令”的含义是“法”的一种形式,如果说“法”是广泛普遍意义上的规定,那么“令”则更具有个别性,比如“命令”“指令”“禁令”等。但是考诸《经言》各篇,除了《权修》的末尾部分同时提到了“令”与“法”,阐述了“法”不立则“令”不行的道理,其他篇章并未见有提及。假如只是单纯从这里分析“法”与“令”的关系,我们可以认为“法”是“令”的依据。
总而言之,法家“法”的思想在《经言》中比较淡漠,更多体现在赏罚论的相关主张里面,并以“令”的概念的运用表现出来。即使“赏罚论”“令”等虽然可以说反映了某种“法”的观念和思想,但是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很难认为它们就是法家视野下的“法”。与法家通过严罚来推行“令必行”的主张不一样,《经言》相关叙述中加入了很多道义中和的意味,对于刑罚的实施看中“民心”的导向,在此背景之下,虽然不至于“废刑”,但是“省刑”的观念是明确无误的。《七法》中的其中之一法“化”提到“渐也、顺也、靡也、久也、服也、习也谓之化”[1]100“不明于化,而欲变俗易教,犹朝揉轮而夕欲乘车”[1]101,可以看出渐习教化是施政推令的重要法则之一。《权修》讲到“厚爱利,足以亲之。明智礼,足以教之”[1]47,在“爱利”“智礼”之后才讲到“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1]47。其实在首篇《牧民》中讲的“仓禀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1]2,就已经将“礼节”“荣辱”等道义的内容与“衣食”等经济基础联系在一起了,在这一基础之上,才有“君令行”。因此,《经言》作为《管子》的开篇之文,年代最为久远,写于刚刚进入战国之时[4],政治思想中类似后世法家“法”的观念还很淡薄,还处于法律的朴素阶段,这也是将《经言》单独列出来进行分析的原因。
三、《外言》以下诸篇的分析
与《经言》很少直接谈论“法”不同,《外言》以下诸篇对“法”的论述比比皆是。对于“法”概念的直接规定往往以“法者……”,即以“……是法”的形式出现。《外言》的《法法》讲到“惠者,多赦者也,先易而后难,久而不胜其祸;法者,先难而后易,久而不胜其福。故惠者,民之仇雠也;法者,民之父母也”[1]281,讲了“法不容赦”这样一个道理。《短语》的《心术上》讲到“简物小未一道,杀戮禁诛谓之法”[1]706,就是说无论事物的简繁大小都一律对待,并且以杀戮禁诛来规正称之为法,它突出了法的惩罚意义。考虑到其将法与道德义礼并列在一起,其后还提到“法者所以同出,不得不然者也”[1]716,这揭示了法的普遍性和必然性。
《短语》中的《正》谈到“如四时之不貣,如星辰之不变,如宵如昼,如阴如阳,如日月之明,曰法”[1]830“当故不改曰法”[1]830,这是在讲法的不可改变性。《区言》的《任法》讲到“夫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私者,下之所以侵法乱主也”[1]841,从正反两方面讲了法的意义和价值,紧接着得出“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1]842的结论。后文还有“万物百事非在法之中者不能动也”[1]842的说法,强调了法的绝对性。《杂》的《七臣七主》将法、律、令三者并列论述:“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纷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1]929,也是在讲法的赏罚意义。《杂》的《禁藏》直言“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悬命也”[1]938,《管子解》的《明法解》中也有类似的表述:“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吏者,民之所悬命也”[1]1133-1134。仪表和程式都是指代某种客观的标准,指明了法的客观中立的本质特性,这一特性使得法具有“法度者,主之所以制天下而禁奸邪也,所以牧领海内而奉宗庙也”[1]1131的功能,防止“害公意”而预防邪恶,稳定天下。
《经言》中“令”的比重远大于“法”,《外言》以下随着“言法”增多,“令”退居其次,诸篇中很少单独“言令”,往往将“法”与“令”联系在一起来谈论,它们之间的关系体现为“法”是“令”的依据。《短语》的《君臣上》有“君体法而立,君据法而出令”[1]522的说法,《八观》中讲到“置法出令,临众用民”[1]255,《任法》则从相反的角度阐述“法不平,令不全,是亦夺柄失位之道也”[1]845。“法”虽然是“令”的依据,但是两者以“法令”一词的形式出现的次数也不少,《杂》的《七臣七主》中就有“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1]929“法令者君臣之所共立也”[1]929等用法,再结合《管子解》的《形势解》“法立而民乐之,令出而民衔之,法令之合于民心如符节之相合也”[1]1089的说法,“法令”没有侧重“法”或“令”中哪一个的意味,与“法制”“法度”等用法类似。
四、结语
通过对《管子》文本的分析,简要梳理了“法”与“令”两个概念的用法,虽然没有将两个概念的所有用法囊括进文中,但是所列举的观点都是具有代表性的。在这一过程中明显可以发现在“法”“令”两个概念的使用上,《经言》与《外言》以下诸篇有不一样的地方。《经言》围绕赏罚论主要以“令”的形式进行论述,在这其中以道义中和了“令必行”的强度,“法”的概念只在《权修》的末文中有提及,这可以看出在《经言》的成文阶段法家以法治国的理念和实践在当时并不凸显。
与之不同,《外言》以下诸篇重点讲“法”,并且强调“法”是“令”的依据,有时“法令”还连在一起使用。《外言》的《重令》一开始就说“行令在乎严罚……亏令者死,益令者死……五者死而无赦,唯令是视”[1]ZCe9IsAI8duaq0LtDZTdGw==267,可以看出这里提出的“唯令”,使得“令”的严惩3dOTGkmsKv1vrZDH/IXibQ==性变得极为严重,已经没有中和让步的意味。随后《法法》提出“法不法则令不行”[1]276“令而不行则令不法也”[1]276,明显“令”与“法”的联系进一步加强,后文又指出“赦出则民不敬,惠行则过日益”[1]277,从反面的角度阐述了排除私情恩惠的严惩主义的重要性,这从另一个角度突出了法家“法”概念立场的增强。
《管子》中法家“法”概念立场的演变,给后世学者带来一些困惑。最早在宋朝时期苏辙就说管子之说其废情任法远于仁义,认为《管子》之学说与申韩之言相近。直至近代胡适认为《管子》是法家的代表作之一[5]。直到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李源澄《管子中之法家言》一文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管子》尤以晚期之法家言为多,怀疑《管子》的作者为儒法两家融会之后的新法家[6]。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张岱年先生明确指出《管子》代表齐文化的特点,提出“齐法家”这一概念,认为其突出特征是“法教统一”,并与三晋法家相区别[7]。此后,齐法家与三晋法家的说法和区别几成学界定论。近些年还有学者沿着这一划分脉络认为《管子》中的法家作品应分属不同的两派[8]。考诸以上自古及今的争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忽视了《管子》书中概念使用的历史变化。本文通过文本爬梳似的分析,试图表明“法”“令”这一法家学派的核心概念,它们的含义和所表著的思想在《管子》书中有一个流动演化的过程,这种概念使用的不稳定性,是造成后世争论《管子》思想归属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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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佳(1986—),男,汉族,陕西渭南人,河北民族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法学、哲学。
(责任编辑:朱希良)
作者单位:河北民族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承德 06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