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与法学教育融合的课程建设改革探析

2024-10-10 00:00王伟
黑龙江教育·理论与实践 2024年10期

摘 要:目前,法学类专业课程设置单一化,许多高校通过增设心理学课程对现存课程体系进行改革创新,但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存在对融合教学认识不够深入,实践教学未能体现其价值和功能、应用转化效果差等问题。文章针对法学类专业心理学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如何将心理学课程和法学教育融合以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提出了法学教育和心理学课程多维整合的方案,为法学类专业的课程改革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法学教育;交叉学科;心理学课程;课程建设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24)10-0001-04

一、引言

2022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1]。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

见”)。“意见”明确指出,要优化法学学科体系,推进法学和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统计学、管理学、人类学、网络工程及自然科学等学科交叉融合发展,培养高质量复合型法治人才[2]。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是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事业,多元复合的法学教育体系培养出的新时代法律人应具有更强的综合性法律素养,承担着未来法治化建设的重任。因此,高校有必要在法学类专业课程中设置心理学及其关联学科课程,为国家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

二、法学类专业设置心理学课程的背景分析

在法学类专业课程中设置心理学课程具有天然的契合性。目前,许多高校的法学类专业课程中都设置了法律心理学,开设这类交叉性课程对培养复合型法治人才大有裨益。

(一)理论层面

基于学科性质的角度,法学和心理学在研究内容上具有衔接性和交叠性。法学是典型的社会学科,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对法的性质、特征,各种法现象之间的关系,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等方面进行研究[3]。就心理学而言,由于研究对象的复杂性,其学科性质一直存在争议。目前,有学者指出,心理学具有多学科交叉融合的特点,应定义为综合性学科[4]。因此,法学与心理学的研究内容存在衔接性。此外,法学研究社会人之间的行为相关的现象,心理学研究人的行为背后的心理现象,二者在对人的行为方面的研究产生交叠,即法学研究为心理学解释心理现象产生的社会因素提供理论支撑,心理学研究为法学探究人在社会中的行为提供心理动因的理论分析。

(二)历史发展层面

法学、医学、神学是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三大学科。心理学发展相对较晚。直至1879年,W.冯特(W. Wundt)建立了心理学实验室,心理学才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此之前,法学家已经关注到法律领域的心理学问题,并开展了一系列的研究,最明确的标志为意大利的刑法学家C.贝卡利亚(C. Beecaria)在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On Crimes and Punishment)中对证人证言相关问题的阐述涉及了许多心理学的内容;心理学视角的法学研究较为明确的标志为19世纪末期德国的W. L.施恩特(W. L. Stern)发表的论文《证人的心理》并创办了杂志《为证人心理学投稿》,随后引发了美国与欧洲的心理学家对证人心理相关问题的一系列研究[5]。从以上研究可以看出,早期心理学与法学的交叉研究集中在证人行为上,心理学从其知觉、记忆、思维等方面的理论入手,法学则从法庭证据采信视角入手,二者在证人证言识别问题上出现了交叠。

中国的法学与心理学交叉研究源于西周的“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审判制度,其借鉴审判心理学的经验积累“听狱之两辞”[6],根据心理学的理论对诉讼双方的供词进行分析判断。虽然这种方法缺乏系统化的设计,但彰显了心理学与法学相辅相成的关系。历经19世纪学术界对法学和心理学融合的激烈探讨,至20世纪70年代,心理学和法学的交叉研究进入低迷状态,主要归因于二者的研究目的出现分歧。心理学彼时的研究热点集中在实验心理学领域,倾向于心理学的理论研究,而法学彼时的热点问题集中在法庭处置、个体行为控制等实践性问题上。尽管在此期间心理学和法学的交叉研究存在停滞,但二者在各自研究方向上均取得了相应成果,为法学与心理学之间的整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方法论层面

法学与心理学在世界观、方法论和价值观等方面存在密切联系。法学中的多数问题属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双边或者多边问题,当心理学领域出现更新变革后,都会引起法学的方法论、价值观、经济取向等方面的改变[7]。发展至今,法学与心理学在理论和实践领域都各有成熟的研究成果,尤其是在法学实践领域发现问题后,其在社会科学范畴内的问题可以通过心理学的理论研究成果为解决该问题提供观察、解释、控制、评估、预测的方法,实现法学与心理学在认识论、方法论层面的融合应用。以心理学视角解决法学问题,构建多元化应对策略,同时可以丰富法学和心理学的理论,推动二者的交叉融合。

(四)教育培养目标层面

从教育教学视角上看,根据哈佛大学(Harvard Univer-sity)法理学教授L. L.富勒(L. L.Fuller)的观点,法学的教育培养目标有4种观念:第一,提供知识;第二,传授技能;第三,揭示伟大思想;第四,理解并深刻洞悉法律人所参与的过程。L. L.富勒更倾向于第四点的培养目标[8]。在现代法学教育中要注重多元复合人才的培养,除了传授传统法学知识技能之外,还要有意识地加强对新时代法律人法学学科思考能力的培养,而这种思考能力的培养可以通过学习心理学相关课程予以辅助。要想理解和洞悉法律人参与的全过程,需要对这个过程中所有人的行为进行深度的剖析。这种剖析通常需要哲学理论予以支持,除了设置源自法学本身的哲学学科法理学外,又因为心理学脱胎于哲学而具有先天的思辨性,因此,还可以通过设置心理学课程予以补足。

综上所述,法学与心理学从各个方面都有着较高的契合性,将心理学课程融入到法学类专业的课程设计中,是培养新时代多元复合法治人才的应有之义,符合“意见”要求,有利于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体系,优化法学学科体系,推动法学课程改革以适应新时代法治建设要求。

三、法学类专业心理学相关课程设置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类专业教学现状

目前,我国对法学类专业的教育集中于高等院校,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现有600多个法学院系,法学类专业在我国绝大多数高等院校均有设置,但这种广泛性设置也是一把“双刃剑”,对当前我国法学高等教育有利有弊。高校普及性设置法学类专业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全民的法治意识,接受法学教育的公民比例增加,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公民越来越多,长远意义上讲有利于推动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但是,这种普及性设置法学类专业的模式在教育教学层面会出现教学质量参差不齐的状况,不同院校的师资力量差距较大,教学资金投入也有较大的差异,如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的教育资源存在一定差距。东部地区有更为优越的人才资源和更高的经济水平,实践中对法学类专业的需求也多于西部地区,东部地区有更多的高校,设置法学类专业的高等院校自然更多。因此,法学教育存在较为明显的东西差距。

法学类专业的教学现状除了存在教学质量地区间差异的问题外,在课程设置上还存在法学类专业课程设置缺乏多元性且不够系统科学,课程丰富程度低等状况。多元化和系统性问题主要表现在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结合问题上,早期的法学类专业课程内容主要以法学理论为主,着重培养法学类专业学生对法学类专业理论知识的熟练掌握,对法治人才的实践能力培养较少。针对这一问题,目前,我国法学类专业的培养标准要求必须设置实践教学课程,其内容包括:理论实践教学、实验或专业实习、社会实践及毕业论文(实训)[9]。除此之外,大部分高校的法学类专业课程设置对于除法学理论核心课程之外的其他专业课程设置较少,且这类非核心课程的教学质量普遍较低。

(二)法学类专业心理学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大多数高校和法学类专业的教学中,心理学课程覆盖低。这种问题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人才培养的意识问题。大多数高校在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缺乏复合型人才培养意识,在课程设置上仅局限于法学相关专业,缺乏交叉学科的课程设置。其次是师资力量问题。多数高校的师资力量不足以开设心理学课程,并且多数高校的专业课程并非以学科系统构建为原则,而是以师资力量为原则开设,尤其是一些理工类高校的法学类专业,缺乏充足的心理学专业师资力量开设心理学或者心理学与法学交叉的课程。最后是经济问题。部分高校的教学资金较为紧张,在保证基本法学课程的教学资金投入后,没有多余的资金再进行交叉学科的建设,因此,未设置心理学相关课程。

对于已设置心理学课程的高校和法学类专业而言,存在对交叉学科不够重视,教学效果不好,甚至流于形式的问题。通过分析我国高校法学类专业的课程设置发现,一方面,心理学或心理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多作为选修课进行设置,因此,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容易出现学生对课程不重视,不会进行自主学习,缺乏深入思考,甚至出现上课缺勤、考试应付等现象,不能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另一方面,当前心理学和法学交叉学科的课程种类也不够丰富,目前设置较多的课程为“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还设置了“法律心理学”课程。但其他领域的交叉学科课程,如“法庭心理学”“警察心理学”“审讯心理学”“司法心理学”“证人心理学”等鲜有设置,这其中的缘由除了对相关领域的研究成熟度确有不同外,对于交叉学科的重视度不够是主要原因。

除了课堂教学之外,多数高校和法学类专业的心理学或者与法学的交叉学科都存在实践教学不足、应用转化不强的问题。目前,课程实践仅有模拟审讯、心理测评、相关影片鉴赏等方式,很少进行实地调研或者社会服务等,而法学作为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当前现状很难培养出学生对心理学与法学交叉的实践思维和应用能力[10]。因此,对于法学类专业教学中心理学课程的建设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探索建设一门融合法学与心理学,兼顾理论与实践的交叉学科对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四、法学类专业教学中增设心理学课程的探索与实践

(一)基本理念

法学类专业学生通过心理学课程的学习能够更好地对法学学科的相关知识进行理解与应用。法学类专业基于自身性质对从业者有着较强的实践能力的要求,因而,在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中要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相较于其他学科,心理学的理论知识和实践学习能帮助学生科学系统地解决社会中的各类矛盾冲突,而矛盾冲突正是法律问题产生的根源,基于此,在法学类专业教学中设置心理学课程对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是重要且必要的。同时,法学类专业学生通过学习心理学相关知识能提高其对法律环境中出现的重要心理问题的认识,如在精神病问题、儿童问题、家庭暴力问题上,心理学知识能给予学生极大帮助[11]。简言之,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才培养政策的视角看,法学类专业学生了解学习、理解运用心理学知识能够更好地适应未来法治实践要求,有利于培养综合素质,以适应多层次、多领域的法治需要。

(二)融合学科设计

根据上述理念,在法学类专业教学中设置心理学相关课程可以从设置交叉学科入手,具体如下。

一是犯罪心理学。犯罪心理学是当前法学与心理学交叉研究成果中较为成熟、普及度较高的一门学科。犯罪心理学可以被认为是有心理学取向的犯罪学研究,是一门运用心理学理论、方法,研究与犯罪有关的心理活动及其客观规律的学科,以期增进对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心理的理解,其主要的目标在于直接干预罪犯个体及潜在的罪犯个体,以预测和防止犯罪发生[12]。现阶段,“犯罪心理学”课程在许多高校的法学类专业都有设置,并且课程建设已较为成熟,在当前教学中已有一定程度的理论实践结合探索,可以以此为基础进一步进行深化改革。未来应有意识地加强其在教学中的实践比例,培养法学类专业学生对于犯罪心理学理论知识的应用转化能力,将理论知识切实应用于实践。

二是法律心理学。法律心理学以心理学为主要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行为中的心理现象及其相互关系发生、发展规律的心理学的分支学科,是研究法律行为中的心理现象的统称,具体内容包括立法心理学、守法心理学、司法心理学、犯罪心理学[13]。该学科涉及的内容较犯罪心理学更为广泛。“法律心理学”课程可以与单一法学专业课内容相衔接,以心理学的视角理解法律运行过程中的各种行为,能够帮助实现“理解并深刻洞悉法律人所参与的过程”的培养目标。在理解洞悉行为层面,法律心理学较其他学科有着更大的优势。

三是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绝大多数的高校和法学类专业都有设置职业伦理相关课程,但这些课程本身都相对薄弱,更是缺少心理学视角的融入。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并不是独立地设置心理学交叉课程,而是在原有课程的基础上进行心理学理论的融入,这需要高校在具体的教学内容上进行改革。法学类专业学生相较于其他专业学生在未来的工作实践中会面临更多的伦理挑战,从心理学中的伦理心理学视角可以看到,当前法学教育在培养学生职业伦理实践方面存在不足,因而,将伦理心理学与法学教育结合能够较好地引导法学类专业学生树立正确坚定的职业伦理观。具体可通过有哲学背景的教师引导学生阅读法律职业伦理文献,培养其以批判性视角评价现有法律职业伦理准则,并辅以司法案例让学生明晰未来工作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职业伦理困境[14]。法律职业伦理的课程建设要在当前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重视职业伦理与法学理论知识的衔接,同时注重引入其他学科理论辅以深化,如心理学相关理论,这种多元复合的课程设计也符合“意见”中对法学教育体系和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

(三)设置独立的心理学课程

除了以上3种交叉学科的探索之外,高校还可以单独开设专门的心理学课程,如“普通心理学”“社会心理学”“认知心理学”“心理统计学”“实验心理学”等。当代心理学相较于法学而言,更倾向于研究个体的心智与行为,注重事实或现象,因而更多地选择实验方法进行研究[15]。简言之,在研究方法上,心理学是客观、现实、具象的,而法学更主观、理论、抽象。通过心理学课程学习心理学的研究方法可以有效地弥补法学研究方法的短板,同时也是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贯彻。在法学类专业开设独立的心理学课程可以培养法学类专业学生多元化认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且能够拓宽其学术、文化、职业视野,在面对未来多元复杂的实务问题时能有更加灵活的应对策略。

五、法学类专业心理学课程建设的反思

传统的法学教育对法学类专业学生的培养大多局限于基本法学课程的学习上,忽视了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类课程对法学类专业学生的培养作用。各高校要认识到心理学课程与法学教育有着天然的契合度,在法学类专业课程体系中增添心理学相关课程,不仅可以使法学类专业学生掌握心理学相关知识,也有利于学生对本专业学科的理论和实践的学习研究。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在推进法学与心理学交叉学科建设的同时不能忽视对法学自身专业课程的建设,法学类专业的知识技能依然是法学类专业学生未来的立身之本。第二,课程建设改革要注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无论法学类专业还是心理学专业对理论和应用都有较高的要求,要做到“两手抓、两手硬”。第三,要有意识地增加法学建设的资金投入。受各种因素影响,目前,全国多数法学类专业的建设资金投入与理工类专业相差甚远,很多高校的法学类专业课程改革都受制于此。

六、结束语

在法学类专业进行心理学课程建设改革对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培养有深远意义。根据“意见”的要求,要在未来实现法治中国的建设目标,需要无数优秀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努力,而传统的法学教育体系不能满足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需求,因此,要对现行法学教育体系进行完善。落实到各高校即为对法学类专业的课程进行多元化改革,增加心理学课程是很好的进路,这种交叉融合的课程建设路径不仅丰富了当前的教学理论,还为其他学科的课程改革提供了思路。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OL].(2022-10-25)[2024-01-23]. https://www.rmzxb.com.cn/c/2022-10-25/3229500.shtml.

[2]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A/OL].(2023-02-26)[2024-01-23]. http://www.moe.gov.cn/jyb_xxgk/moe_1777/moe_1778/202302/t20230227_1047943.html.

[3] 本书编写组.法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2.

[4] 许渭生.心理学[M].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17:5-13.

[5] 李安.从心理学法学到法律现实主义[J].国外社会科学,2008(6):53-59.

[6] 刘文斐.论心理学视角下的法学研究[J].陇东学院学报,2020,31(1):96-100.

[7]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6.

[8] 朗·富勒,赵力,程朝阳.法学院能为法律人的养成贡献什么[J].法学教育研究,2018,23(4):223-241.

[9] 赵雪军.西部高校法学专业协同育人机制构建思考[J].黑龙江教育(理论与实践),2024,78(2):94-96.

[10] 刘晓倩,马皑.基于翻转课堂的混合教学在交叉学科中的应用:以“法律心理学”为例[J].教育教学论坛,2021(20):109-112.

[11] NAJDOWSKI C J, BOTTOMS B L, STEVENSON M C, et al. A historical review and resource guide to the scholarship of teaching and training in psychology and law and forensic psychology[J]. Training and education in professional psychology,2015,9(3): 217-228.

[12] 理查德·沃特利.犯罪心理学:犯罪为何会发生[M].马皑,宋业臻,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1-4.

[13] 马皑,章恩友,李婕.犯罪心理学[M].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6-8.

[14] 李博.新时代我国法学教育展望:基于法律职业伦理与规范的分析[J].法学教育研究,2021,33(2):43-60.

[15] 吴习 ,吾莹.法律中的情感研究进路[J].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6(2):163-185.

作者简介:王伟,女,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犯罪心理学。

基金项目:西北政法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基于‘行动教育’理念的心理学课程建设及思政育人改革研究”(XJYB20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