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创业刑事法律风险研究

2024-10-08 00:00:00陆娟郭启红

摘 要:逐年增加的高校应届毕业生让大学生就业与创业问题愈发凸显,政府、高校均在不断出台系列政策文件贯彻落实大学生就业优先战略。然而,大学生就业创业中涉嫌的刑事犯罪无不在提醒相关政策的推进与鼓励,不能以忽略法律风险、无视法治红线为代价。归纳研究大学生就业创业中常见的刑事风险,分析其背后的成因,提出法治教育与服务体系的完善策略,从而帮助大学生尽可能化被动为主动,将就业创业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从事后救济转变为事前预防和规避。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创业;刑事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D922.5;G647.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24)03-0065-04

大学生的就业与创业,一直备受关注。2024年3月,教育部办公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联合开展2024年度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促就业“国聘行动”的通知》(教就业厅函〔2024〕8号),均在强调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性和艰难性。

但是,刑事法律风险无处不在,尤其是顶着严峻的就业形势迫切寻求入职机会的大学生。

一、大学生就业创业中常见的刑事犯罪

目前,我国刑法和十二个刑法修正案共涵盖刑事罪名483个,大学生就业创业中主要可能存在以下刑事犯罪: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本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或互联网接入、网络存储、服务器托管、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的行为。自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专项行动以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条款被“充分激活”,其适用呈现出急速扩张趋势。[1]根据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工作情况(2023年)》(下称《工作情况》):“2023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帮信罪11.5万余人,同比上升近13%。2023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帮信犯罪人员中,大学专科以上(包括本科、硕士、博士)人员为5900余人。文化程度较高人员涉罪呈上升趋势。”涉案大学生中支付结算型帮助占多数,是指自己或组织他人采用提供金融账户、使用金融账户“跑分”“刷单”“虚假交易”等方式协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资金结算。还有部分大学生提供技术支持类型的帮助,

如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服务器托管、互联网接入、网络空间存储和通信通讯传输等服务,涵盖前期开发软件、建设网站,以及后期的非法网站的应用维护和保障运行等内容。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大学生在就业创业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机遇”和诱惑,即只需“把自己的银行卡号提供给他人转账就能赚钱”。这种“躺平”就能赚钱的方式着实吸引人,殊不知这种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还仍然提供收款、转款媒介,进行提现变现等转移、隐瞒帮助行为的,很可能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量刑。掩隐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追查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活动”[2],侵害的法益是“国家对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司法追查权”[3]。根据《工作情况》:“2023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掩隐罪10.4万余人,同比上升近80%。2023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掩隐犯罪人员大学专科以上(包括本科、硕士、博士)人员甚至达到7600余人。”犯掩隐罪人员激增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随着打击力度、风控力度的加大,单纯出卖、出租银行卡的减少,提供“卖卡+刷脸”转账验证等之前被认定为帮信罪的行为部分被认定为掩隐罪;另一方面是侦查机关强化“一案双查”措施,对转移资产进一步强化了查控力度,加大赃款追缴力度挽回损失。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此类犯罪行为一般涉及为他人或者本人虚开发票、让他人代开假发票、介绍他人代开虚假发票等内容。很多初创企业者在启动资金有限、投资回

报率低等因素的影响下很容易放弃正规商业模式而选择虚开发票等径直获利的违法行为。2024年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等八部门在北京召开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推进会议。会议指出,对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重拳出击、严肃查处。当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特征已呈现有组织化、智能化、去行业化和与其他犯罪相交织的特点。[4]一些不法分子瞄准税收优惠政策,以招聘、支付酬劳为饵,获取求职大学生身份信息后,怂恿或利用其身份信息注册成立空壳公司。大学生为获取相关利益而被动甚至主动担任公司开票人,在开出发票之后,再依据票面金额收取一定费用,凭借此方式获利并对外大肆虚开。有的不知情大学生因企业“纳税非正常户”而被列为失信人员;有的大学生则从受害人转化为施害方,沦为虚开犯罪的共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大学生在就业创业中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经营权,选择正规的盈利模式拓展业务,做到合法合规,绝不可把盈利点着眼于虚开税票上。

(四)组织领导传销罪

当下,传销形态已从低端粗暴地控制人身自由向高端发展。“庞氏精髓+传销内核+金融外衣+虚拟货币”的新型传销犯罪传播性、隐蔽性、欺骗性更强,社会危害性更大,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5]传销载体不再局限于保健品和化妆品等传统的实体商品,而是向新兴产业、电子商务等虚拟产业和互联网金融等转移。他们以“虚拟货币”“股权投资”“外汇期货交易”等名目吸引大学生群体加入,以高科技创业、优质就业或政府扶持等项目进行包装,通过“消费返利”“任务奖励”“共享经济”等噱头来拉人加盟。经过一系列的包装后,以“在家即可线上创业、就业”为诱惑,让大学生确信自己从事的是正当合法“事业”,心安理得地注册投资“创业”。他们依托扫码推荐和邀请等方式不断发展会员,建立了以犯罪团伙成员为顶端、各级会员为节点的金字塔式网络结构。大学生在加入后又会拉进其他同学并不断发展下线,从传销受害者转变成组织管理者,从而愈陷愈深,锒铛入狱。

(五)职务侵占罪

实务中,大学生通过职场打拼往往能身居人事、财务、销售、采购等部门要职,受到器重,同样也会面临内外环境带来的多种诱惑。通说认为,职务侵占罪的保护法益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6]即涉案财物必须是“本单位”占有、管理或者所有的财物。[7]如果大学生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8],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则不论其手段是否属于秘密窃取,都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实践中常见的涉案情形有私自使用公司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购买房产、汽车、奢侈品等个人物品且不归还,甚至采取虚假入账等方式平账;以公司名义(构成表见代理)向他人借款之后占为己有或携款逃匿;虚构不存在的项目或业务占有公司资金或产品;将公司应收货款、收入等款项占为己有或者另作个人使用且不入账;制作假报销单、工资表或者劳务费用进行报销或套取公司资金;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的赠品占为己有或者充当产品进行出售并将货款占为己有等。可见,大学生在就业创业中即便取得阶段性的成就,成为部门负责人乃至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面临的诱惑也无处不在,一旦底线模糊则随时可能触及刑事风险,一损俱损、满盘皆输。

(六)非法经营罪

大学生在就业创业过程中还可能因不懂政策法规涉及非法经营罪的刑事风险。这里非法经营不单指经销商品、业务活动为国家规定所禁止,更多是要求就业创业过程要基于行政许可范围来规范经营。如烟草、食盐等专营、专卖物品,需获取专项许可后才能流通交易。如果没有获取许可,销售达到一定数额就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以年轻人喜欢的电子烟为例,2019—2020年是非法经营电子烟的高发时期,当2021年电子烟被明确定性后,无证经营加热不燃烧型电子烟的行为逐步遏制,但出售烟油雾化型电子烟仍存在一定的刑事风险。[9]所以,大学生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就要明确经营范围,业务开展要匹配经营内容,一旦超出行政许可范围经营往往会涉嫌非法经营罪。

(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此类犯罪是指大学生在创业时,作为企业责任人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如果其在有能力支付而故意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手段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即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并责令支付后仍然拒不支付,则涉嫌构成此罪。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行为人将款项用于购买房屋、车辆、高档消费、归还个人债务等个人支出,以及携款潜逃等情形。至于采取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倒闭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则较为少见。[10]可一旦触犯该罪名,不仅可能承担自由刑,还要继续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处罚金。所以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要诚信经营、熟知法律、明晰自身义务、及时订立合同、规划资金并支付劳动报酬。切忌恶意拖欠工资、瑕疵支付,更不能通过转移、隐匿、逃匿财产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以致触犯该罪。

二、大学生就业创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及错误解读

具有一定滞后性的政策法规本身就隐含着刑事法律风险。如从事放贷业务曾一度风行,让人产生不构成犯罪的错觉。实际上,高利放贷行为本身就涉嫌刑事法律风险。2019年10月21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至此,高利贷终于正式入刑。又如,P2P平台曾一度被视为资金流动和充分利用的“金融创新”模式。顶峰时期的P2P企业经过包装还能堂而皇之地参加社会招聘甚至校园招聘。这让初入职场的大学生难以识别其非法性而加入其中,最终沦为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甚至黑恶势力“套路贷”的共犯。

(二)高校法治教育的不足与局限

高校法治教育理念不足。一直以来,部分高校重就业、创业指标,轻真伪把控、质量考核;重就业、创业意识、轻法治、红线意识。有的高校为提高就业率、创业率而“一刀切”地催促学生盲目就业、鼓励学生肆意注册企业。还有的高校为追求在创新创业类比赛中获奖,诱导式地让大学生先注册空壳公司实现“被动创业”,从而提升获奖概率。如此“徒有其表”的就业创业无形中陡增了大学生的法律风险。

高校法治教育能力有限。目前,全国大多数高校均已开设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相关课程,但与之相匹配的法治教育课程甚少。笔者近期分别以“就业”“创业”“法律”组合为关键词对中国MOOC网、爱课程、智慧树等三大线上课程平台数据进行统计。目前共开设就业、创业类课程2448门,但涉及就业与创业法治教育或实务类的课程仅32门(含相关的公开课视频等)。大部分高校的法治教育课程设置体现在“思想道德与法治”等公共必修课上,有针对性的就业与创业法治教育仅靠就业指导与“双创”教育课程中附带性介绍。不仅如此,即便是附带性介绍,讲授内容也未必精准。承担就业与创业教学任务的老师大多数由辅导员等高校行政人员组成,整体师资的专业背景复杂且多样。大多数授课教师在触及法治教育模块时,因缺乏法学专业背景支撑而多以宣读法条的形式“一带而过”。可见,就业创业法治教育师资的不足,严重制约了高校对大学生就业创业领域的理论普法及实务咨询。

(三)大学生就业创业法律服务体系不完善

目前,政府、高校、社会等为大学生就业创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生态链尚未形成,少有机构或渠道为大学生便利地提供相关法律信息或服务。其中,政府提供的就业创业服务重点大多放在政策和经济扶持上,对法律风险识别、法律纠纷解决等服务甚少。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众创空间等创业平台和指导机构缺乏统一规划与管理,能为大学生创业提供的法律服务和咨询指导有限。各大高校虽然成立了就业、创业指导中心,但多数只限于数据统计、信息发布、相关课程及培训的组织管理等岗位职责,很难系统地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法律宣传、咨询、援助等实务指导。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只能阶段性地宣传教育,很难提供持续性、针对性的帮扶。律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咨询公司虽然具有服务优势,但大学生囿于资金局限难以承担昂贵费用而无法获得相关法律服务。

三、大学生就业创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应对策略

(一)完善并落实关联政策方针

针对大学生就业创业过程中的刑事风险需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政策策略的完善与落地,努力把对大学生就业创业初心的保护纳入法治轨道,做到法内有情,而非法外开恩。政策策略重点围绕事前预警、事中教育和事后恢复开展落实。[11]其中,事先预警策略包括社会层面的多方协力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法律层面的企业预防性合规等。事中教育性策略包括刑法谦抑性的适用、社会调查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品格证据规则、违法性认识的合理判断等。事后恢复警示性策略包括档案封存、检察建议、矫正救助和再就业帮扶等。司法、教育行政机关、高校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共同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检察机关可以让听证进校园,向高校、教育行政部门、第三方就业创业培训指导机构等单位发检察建议,主动开展法治宣传和教育。在大学生创业设立公司过程中,有关政府部门、第三方组织可以派驻合规指导员,协助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合规制度,保障企业稳步发展。

(二)优化高校就业创业法治教育体系

一是从立法层面确立高校就业创业法治教育主体责任,确保高校就业率、创业率的真实性。严厉查处“被动型”就业与创业,尤其是为且只为竞赛服务而注册的空壳企业。要求责任主体积极自查、清查,降低大学生涉案风险。二是优化就业创业课程体系。借鉴法商融合的模式、经验,把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依托法学院、司法教育基地开设相关法律课程,推动法治教育与就业创业教育嵌入式结合。三是完善就业创业实践平台。积极搭建校内外实习、就业创业实践平台,为大学生提供法治实践场域,不断提升大学生的法治实践能力。四是加强就业创业法治教育师资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和多元化整合。鼓励就业创业教师根据自身专业背景选准研究方向及授课模块,尽可能地教育细分,将法治教育交给法学教师、司法领域专家等专业化队伍。灵活搭建校内外法治教育平台与资源,多维度地完成就业创业量化考核。

(三)健全大学生就业创业法律服务平台

一是强化就业创业法治宣传。不断创新法治宣传的方式和手段,在全社会宣扬正确的就业创业法治观,激发大学生法治思维。二是完善法律具细化服务项目。如政府牵头人社、司法、教育等行政机关,为大学生就业创业提供政策、法律、渠道等“一站式”服务平台。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各类法律服务机构针对性地为大学生开展法律咨询、入职培训、援助帮扶等公益性法律服务,积极引导大学生有效识别就业创业法律风险,推动就业与创业合法合规开展。高校切实贯彻就业创业法治教育,依托大师、名师工作室服务项目,推进校园法律服务站开展“一对一”咨询指导。责任部门牵头整合校内、校外资源,畅通从课堂到实践通道,普及法律知识,创造法律实践机会,全面提升大学生相关法律认知、法律素养及法律实操能力。三是搭建法律风险防御平台。探索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的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和就业创业法治护航联盟,通过法治理念迭代升级,拓展多元保护模式。[12]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可通过聚合司法资源对求职创业行为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再依据评估数值启动预防预警方案。法治护航联盟需要强化部门间协调联动,周期性地进行信息沟通与共享,实现就业创业政策协同互补。政府、高校、企业等各主体加大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的制定、宣传、执行与监督,努力提升优惠扶持政策的透明度和可及度,确保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地落实。

大学生就业创业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是一个多维度的系统工程,事关个人发展、家庭稳定和社会进步。政府、学校、社会需共同努力,将遵纪守法的底线思维、法治意识精准嵌入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指导与教育中;需协同治理,将“一站式”法律服务平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地投入大学生就业创业实践实务中;需整体应对,整合司法资源,让事前预警、事中教育、事后恢复等系列政策从纸面落到地面,打好政策组合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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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高维俭.“有的放矢”防范年轻成年人刑事法律风险[J].人民检察,2023(10):42.

[12]孔璋.凝心聚力防控大学生创就业刑事风险[J].人民检察,2023(10):39.

Research on criminal legal risk of college students’ employment and entrepreneurship

Lu Juan1, Guo Qihong2

(1. School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Anhui Business College, Wuhu Anhui 241002; 2.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Wuhu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Zone, Wuhu Anhui 241002)

Abstract: The increasing number of college graduates year by year makes the problem of college students' employment and entrepreneurship more prominent. The government and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re constantly issuing a series of policy documents to implement the strategy of college students’ employment priority. However, the suspected criminal crimes in the employment and entrepreneurship of college students all remind the promotion and encouragement of relevant policies, which cannot be at the cost of ignoring legal risks and ignoring the red line of the rule of law. The common criminal risks in employment and entrepreneurship of college students are summarized and studied, the causes behind them are analyzed, and the strategies for improving the legal education and service system are proposed, so as to help college students turn passivity into initiative as much as possible, and transform the relief after the criminal legal risks in employment and entrepreneurship into prevention and avoidance in advance.

Key words: College students; Job hunting; Start a business; Criminal legal ris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