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让农民合理分享农业全产业链增值收益是乡村振兴的重要目标之一。本文以GS县的茶产业链为例,探讨了特色农产品产业链的利益分配问题。研究发现,GS县形成了由龙头企业牵头、以中微型加工企业和合作社为主体、散户为补充的“公司+基地+合作社+农户”茶产业发展模式,该模式虽然推动了该县茶产业的发展壮大,却使产业利润以及政策红利大部分都流向了少数龙头企业,数量庞大的小农户获利有限,其联农带农能力较弱。研究认为,GS县茶产业发展模式的本质是政府试图依靠商业资本来统筹组织“纵向一体化”链条,商业资本主导的农业纵向一体化虽是大势所趋,但弊端明显,即弱小、分散的小农户在面对实力雄厚的规模化经营主体时鲜有议价权,其高度从属于资本,从而在产业链的利润分配中处于劣势。鉴于此,各地在推进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必须平衡好资本与农民的利益关系,给予小农户更多的支持,而不应一味将政策支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关键词〕特色农产品;产业链;利益链;资本;小农户
注: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县域政治生态的评价体系与优化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2CDJ047)、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河南省新业态新就业群体党建工作研究”(项目编号:2022CDJ031)阶段性研究成果。
一、问题的提出
如何为亿万小农户提供纵向一体化的服务(产供销)、助其有效对接大市场是乡村振兴重大任务之一。一直以来,决策层比较推崇规模经济效益理论,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便成为国家推进农业现代化的主流思路,具体表现在认为农业单位“越大越好”,甚至将能够集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纵向和横向一体化,即产业化)于一身的规模化大农业企业视为未来中国最理想的农业单位,因而国家的农业政策长期都向大农业企业(比如龙头企业)和大户(后来又加上大“家庭农场”和大“专业合作社”)倾斜,其背后的逻辑是试图依靠商业资本实现农业纵向一体化,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通常采用模式则是“公司+农户”。比如,2021年农业农村部在《关于加快农业全产业链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构建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核心的全产业链体系”“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任‘链主’,由其牵头组织产业链上各环节的各主体、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集团军的方式打造农业全产业链”,并提出“到2025年培育一批年产值超百亿的农业‘链主’企业”。
依靠商业资本推进农业纵向一体化的政策逻辑亦贯穿到特色农产品产业链的打造上,以茶产业为例。2017年农业部发布了《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13—2020年)》,规划重点发展10类144个特色农产品,茶叶名列其中。相关部门制定茶产业政策时遵循了规模经济效益的思路,强调建立成规模农业单位的重要性,并特别突出龙头企业、大户、规模化家庭农场等的作用。比如,农业部发布的《全国茶叶重点区域发展规划》指出,“加大茶叶龙头企业扶持已成为推动我国茶叶产业化进程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依靠国家与地方扶强扶优的倾斜政策,着力优先培育扶持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带动力的加工型和外向型茶叶龙头企业,积极推进农工贸一体化经营”。2018年,农业部又发布了《关于抓住机遇做强茶产业的意见》,指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在最宜区扶持一批茶叶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推进规模化经营,引领标准化生产”“培育大型企业集团,支持企业构建‘龙头企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的原料供应机制”“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重组及合资合作等方式,整合中小企业”等。
那么,商业资本主导的农业纵向一体化能否“联农带农”——为中国的小农提供其必需的加工和销售服务而又保护其利益呢?到底谁在从农产品产业链上获益?小农户还是大商业资本?这便是本文试图探讨的核心问题。为此,本文选取了全国重点产茶县——GS县作为研究对象(为了不给调研地区带来不便,本文将所有地名、人名进行匿名化处理)。该县是发展特色农产品产业的典型代表,茶叶是当地的支柱产业,已经形成了覆盖茶业生产、加工和营销等各个环节的产业链,是被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全国名优绿茶重点区域之一,也被称为“中国名茶之乡”和“中国茶业扶贫示范县”。本文欲以GS县的茶产业链为例,探讨特色农产品产业链的利益分配问题。
在接下来的内容中,本文将首先梳理现有的关于中国农政问题的学术研究成果,这些研究强调了资本对农业的影响和商品研究的不同方法。然后,本文将绘制GS县茶产业链各个环节和主体在内的“图谱”,并重点探讨构成GS县茶产业链的社会经济关系是什么,谁在从该产业链上获益。最后讨论该案例对中国农业改革的启示。
二、理论基础
(一)资本扩张下的中国农业
资本主义对农业的渗透及其对农民的影响一直备受争议。Bernstein将剥削定义为“非生产者(主导)阶层对生产者阶层剩余产品的占有”。他认为,由于商品关系渗透到农业生产中,农民“根本不是‘独立的’,而是相对于资本占据了劳动者的阶级地位……因此,农民同样受到剥削,就像劳动力普遍地受到资本的剥削一样”。此外,与基于转让土地和雇佣劳动力的农业相比,农民的小规模家庭生产似乎是一种更普遍的剥削模式。换句话说,小农生产为资本对农村劳动力的支配(subsumption)提供了更普遍的基础。这些文献有力地纠正了对生产的高度重视而对流通的忽视,因为在生产领域产生的价值只能在流通领域实现。
流通领域是一个有争议的“领域”。一方面,农业企业可能会推动纵向一体化,将农业生产决策和收益的控制权从农户转移出去。在中间商、订单农业和现货市场交易中,农民经常受到剥削。另一方面,纵向一体化也可能是由农民推动的,以维持自身对生产的控制并保护他们的利益。在这些努力中,最突出的是合作社。合作社的集体营销可以通过利用规模经济并创造对买家的抗衡能力来增加农民的收入。
2009年,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在一份公开的报告中指出,中国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垄断的农产品流通体系已转变为以利润为导向的中介市场体系。学者黄宗智认为,中国的农业生产者绝大多数都是独立、分散的小农,他们无法与大商业资本及其代理人进行对等的讨价还价,从而导致不平等交易。有学者进一步认为,中国的小农在生产和流通方面都被资本所支配,他们虽然表面上自主生产,但本质上却沦为商业资本的“隐形雇工”。学者发现,中国农民的实际纯利润(销售收入与生产成本之间的差额)占农产品总利润(零售收入与所有生产和流通成本之间的差额)的比重从1999年的29%下降到2010年的20%,其余部分则被农民和消费者之间的中间商攫取。这种情况表明,政府以农业企业为主导的纵向一体化计划在提高农民的市场议价能力方面表现不佳。政府还鼓励发展专业合作社,以为农民提供包括加工、销售在内的广泛服务。然而,这些合作社大多由当地商人和官员主导,并不代表农民的利益,要么是空壳,要么是为了获得政府税收减免而由商业资本伪装成合作社的组织。有必要指出的是,在资本进入农业的过程中,资本通过控制农业生产的外部条件,并通过多样化的方式来占取农户收益,这并非单独发生在我国。
总的来说,现有文献揭示了中国农业资本主义的特征、趋势和问题。文献告诉我们,目前主要的农业参与者是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大型农场、小农户和地方政府,而且这些参与主体的权力是不对等的,中央政府的政策可能会通过优先考虑大型农场、向农业企业提供补贴以及其他形式的资金和支持来推动农村社会分化的加剧。然而,除了讨论各种形式的资本积累之外,正在进行的转型如何重塑中国农村的社会关系及其对地方政治的影响仍然没有得到充分的讨论。所出现的是农民—新型农业经营者—国家关系的复杂图景,我们希望通过详细阐明支撑某一特色农产品(如茶叶)产业链的社会经济关系来进一步描绘这一图景。
(二)从产业链到商品地理
产业链分析专注于追踪商品的生产、分配和交换过程,并探寻这些过程产生的利益分配。Ribot论述木炭产业链的经典著作论述了相关参与者,评估了链条上的收入和利润,不同群体内部的利益分配,以及维持和控制这些利益的机制。现有大量文献也试图了解特定商品的全球贸易流动如何深刻影响发展中国家农民生计。这包括对已进入全球或至少是跨境产业链的中国商品的各种研究,如羊绒、咖啡、松茸和虫草等。
然而,传统的产业链分析在理解GS县茶产业链方面存在局限性。因为GS县茶产业没有融入西方消费者形塑的全球产业链,而是一个为国内消费者生产、加工和销售产品的国内网络,没有垄断性的龙头企业,没有协同努力来升级整个链条,生产者—购买者关系比较单一,特别是在自上而下的政府干预正在深刻影响农业生产的背景下。传统的分析方法与中国农村复杂的政治环境也格格不入,中国农村的现代化运动—乡村振兴与消除绝对贫困的减贫运动—脱贫攻坚同时进行,这两者都在重塑GS县茶产业链。
这些动态需要一种更具“接地气”的研究方法,一种更符合商品地理学的方法,即认识到“商品的生产、交换和消费是社会关系的组成部分”。自从Harvey敦促批判马克思主义者“揭开隐藏在市场和商品的面纱……讲述社会再生产的完整故事”以来,农业食品研究者和地理学家已经用一系列研究成果来回应:追踪特定产品(包括木瓜、胡萝卜和辣椒酱等),并重新将人和地域联结起来。我们从这些研究中得出的结论是社会环境的重要性以及不同类型节点(人、企业、国家、社会组织等)之间复杂、多变的联结方式。正如Borras等人所强调的那样,由于社会行动者的各种利益,一种作物也可能以多种、灵活的方式使用,并以多种方式重塑其政治经济,而具体如何重塑则取决于这种作物功能“灵活性”是真实的、预期的或想象的。茶叶便具有多种功能,因为它既可供人们直接消费,也可以提取多酚用于制造化学品和个人护理产品。因此,根据作物的多重功能,我们的分析也对新兴的农业生产形式、当地劳动制度、国家的作用以及当地生计的动态给予关注,以获得对GS县茶产业链更深入的理解。
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将关注众多产业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在探寻GS县茶产业链不同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时,我们认为这些是相互依存的复杂网络,而不是固定的、垂直的和单向的关系。此外,我们将这些关系视为由“分散的价值创造活动和关系”以及人与物的偶然关系组成。我们的方法对多种重叠网络的可能性持开放态度,这些网络将不同的参与者聚集在一起,不仅将GS县茶推向市场、创造经济价值,还将GS县茶嵌入中国农村特定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环境中。
三、研究地点和方法
GS县,北枕淮河水,南依大别山,地处豫东南、鄂豫皖三省交界地带,面积1835平方公里,人口93万,辖23个乡镇(街区)、364个村(社区),是某中央部委定点帮扶县。截至2022年底,全县共有茶园面积24万亩(约1.6亿平方米),茶叶年产量9230吨,年均产值9.6亿元左右,荣获2017年全国重点产茶县。现有省级茶叶龙头企业5家,市级龙头企业5家,茶叶专业合作社90个,茶叶初制加工厂200余个,茶叶种植大户6200户,遍布全县10个镇办108个行政村12个社区,实现了“人均一亩茶”,形成了“公司+基地+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发展格局。
笔者对GS县茶产业链的分析基于开放的二手信息和原始数据。网上资料从媒体和中国知网中收集,包括有关GS县茶产业的报告和年鉴,以及市政府、县政府和县茶叶农业企业的网站。2023年在该县进行的实地调查中收集了原始数据。根据网上的信息,笔者走访了GS县4家省级茶叶龙头企业,并采访了他们在村里的员工和镇上的销售人员。然后,采用多地点、灵活的田野调查策略,在两名当地向导的帮助下,采访了茶园分布广泛地区的村干部,并与附近从事茶叶生产和加工的农户进行了交谈。除了走访茶叶企业,笔者还采访了大型茶场、加工厂和销售网点以及小型茶叶企业的经理和员工,并走访了县城的茶街,采访了那里的茶叶销售人员。我们还进一步走访了其他村庄的茶叶生产基地和加工厂。合计在GS县5个乡镇的10个村庄共进行了124次入户访谈。最后,我们还对GS县4个村庄的茶叶种植专业户进行了144份系统抽样调查。
实地调查提供了有关农村生计和GS县茶叶生产组织的一些基本信息,包括农场类型、土地流转和销售渠道,网上资料则提供了各级政府政策和GS县主要茶叶生产企业的详细信息。访谈资料使我们摸清了构成GS县茶产业链的社会经济关系。综合这些数据和材料,我们整理了GS县茶叶的生产历史,描绘了当前的茶叶生产和主要参与者的图景,并分析了解了它们之间的关系和流动情况。
四、研究结果
(一)GS县茶产业的历史
本节先回顾GS县茶叶的生产历史,阐述了其茶产业的起源以及政府创办的茶叶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关系。
“直到上世纪70年代,我们县才有种茶的历史,还出了一位全国劳模”,某乡镇干部告诉笔者。GS县地处大别山脚下,地形以山地丘陵为主,平原有限。为了改善当地农民的生计,该县林业站干部张某从1967年开始在当地的坡地上移植茶树。但直到1971年,在改变耕作策略,改为直接播种,适应当地土壤条件后,才有茶树存活下来。GS县政府随后决定通过在农村推广茶叶种植来带领群众致富。1975年,该县成立GS县茶业站,旨在推广茶叶种植技术。茶业站由引种茶树的张某担任站长,免费向农户发放茶苗,鼓励村民种植茶树。
1978年,改革开放启动之后,县供销社负责采购农产品和供应原材料。当县供销社将大约1万千克几乎未经加工的茶叶退回时,张某意识到,如果没有茶叶加工和营销能力,茶农的生计就不会得到改善,他决定以极低的价格购买这些被退回的茶叶,然后对其进行了再加工并出售,给农民挽回了一些损失。
1985年,张某在茶业站旁边成立了一家国有茶叶公司——GS县茶叶联营公司,并与全县36个茶场建立了正式合作关系。该公司创造了“四统一分”的经营模式,即统一苗木、统一建园、统一技术指导、统一产品回收,分散到农户、合作社栽培生产,实行订单生产。一位茶场创始人说,“我们几十年来一直采用这种‘公司+茶场’的商业模式”。1992年,GS县茶叶联营公司在与茶叶站保持制度联系的同时,脱离了地方财政系统(即不再从县政府获得每年20万元的资金),开始自负盈亏。
GS县茶业站于2011年关闭,但在张某的个人努力和县政府改善农民生计目标的推动下,茶业站在GS县催生出一条较为完整茶产业链。张某则在1996年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后又荣获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表明了中央政府的政治认可以及地方政府持续壮大GS县茶产业的决心。
(二)GS县茶产业链图谱
本部分将绘制GS县茶产业链各个环节和主体在内的“图谱”,即一个专门从事茶叶生产流通、具有地方特色的行动者(或参与者)网络。该产业链成员包括农户、农业企业以及在GS县生产、加工和零售茶叶的其他参与者。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其他官方机构虽不是GS县茶产业链的成员(因为他们不直接生产或销售茶叶),但他们通过资金和资源流动与核心网络联结。
在GS县茶业站的带动下,该县茶产业已经明显发展壮大,并与各种各样的参与者建立了联系,包括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我们的研究重点是农业企业和合作社,因为在实地考察中没有遇到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在当地媒体或政府报道中也很少被提及。图1展示了目前构成GS县茶产业链的社会经济关系网络。我们发现了一个核心的GS县茶产业网络,以及一组远远超出县域的外部网络(包括各种各样的参与者和他们之间的流动)。在接下来的内容中,我们将解释大规模经营者(特别是龙头企业)和小型茶叶企业之间的关系,然后考察资本如何通过该网络流动,最后研究认证和土地流转的“政治”。
1.成为龙头企业
GS县政府非常注重培育茶叶龙头企业,试图通过重点培育龙头企业,聚集资本、技术、人才市场要素,将茶产业链中分散的资源通过利益联结机制整合,引领该县茶产业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抱团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实现产业增效、茶农增收。
GS县的省级茶叶龙头企业包括GS县茶叶联营公司,以及两家相对较新的农业企业,这两家企业分别成立于2009年和2011年,并于2016—2017年获得省级龙头企业认证。省级龙头企业由省政府根据一套特定标准进行认证,除了对业务类型的一般要求外,还有规模要求,这些要求则因地区而异。例如,河南中部的公司需要比豫北和豫南的公司拥有更多的注册资本、固定资产和年销售收入。中央政府政策中使用模糊术语“适度规模”的做法反映了对各地条件差异的考量和政策的灵活性。一家公司需要在前三年实现盈利,并有证据证明其经营能力,还需要以就业带动、保底分红、股份合作等“利益连结”的方式与1000家以上的农户建立正式联系。该公司的大部分原材料也需要从当地农民、家庭农场、合作社或生产基地购买。因此,只有一家积累了一定资本并将其业务与当地农业生产者挂钩的公司才能成为省级农业龙头企业。
为了证明其与农户的联系,申请公司还需要提交生产基地所有权证书或大规模土地和加工设施使用合同,以及与其他农业生产者(如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签署的农产品销售合同,证明其在“带动农民致富”方面的作用。河南所有省级农业龙头企业都必须让各种规模较小的农业生产者参与到其经营活动中。当地一位村支书说:“通常情况下,将数十亩土地从农户流转到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是发展生产基地的先决条件”。在河南,这种做法被称为“公司建基地,基地带农民”。
成为龙头企业的一个现实动机是获得政府财政补贴。一家小茶叶加工企业的老板说:“我们在茶场重建、机械购买和农业保险方面获得了专门补贴,但我们没有大型龙头企业拿的那么多。”另一名龙头企业的工作人员说,他们还因为与一所大学建立技术合作关系而获得补贴。补贴制度是分等级的,有时只限于某些级别的龙头企业,有时只限于特定类型的农业生产者。总的来说,它鼓励农业企业向上“升级”。因此,龙头企业的经营行为不仅要遵循市场逻辑,还受到政治的激励,即响应政府的号召。正如这些参与者所表达的那样,“标准有点严格”,但“成为一名龙头企业有很多政策红利”。
2.龙头企业、合作社和农户
GS县省级龙头企业的一个特点是,它们都有自己的合作社。在河南,省政府允许申请省级龙头企业的公司以“企业组织”的形式正式注册合作社。正如一位龙头企业的经理进一步描述的那样,“合作社独立于公司注册,但由公司的一些创始人注册。我们利用合作社来满足公司的需求”。与公司“结盟”的合作社有多种经济目的。比如,可以获得仅提供给合作社的机械购置补贴;还可获得更便宜的土地流转价格,以在农村创建集中连片的茶叶生产基地。一个龙头企业的高管说,“主要是,我们注册了合作社,便有资格申请仅面向合作社的政府资助项目”。GS县许多规模较小的茶叶公司大多也与合作社“结对”。结果,促使许多假合作社在该县的兴起,也为商业资本创造了伪装成“农民合作社”的空间。
通过策略性地使用合作社,当地茶产业参与者可以获得各种政府“福利”。合作社及其成员可以享受特殊的税收减免,而经营“公司+农户”模式的农业企业则可享受降低的企业所得税。此外,农业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可以获得低息贷款。农业企业和合作社虽然在不同的政府部门中注册,通常也被视为独立的实体,但却可以用来为同一群体的利益服务。某农业企业的一名工作人员说:“合作社负责土地流转以建立生产基地,而公司则负责生产和销售活动。”这些关系还有三个更显著的特点:
首先,合作社为向农业企业流转土地提供了便利。许多合作社鼓励农户使用他们的土地或现金入股以成为股东,这样农民就可以根据商定的利率获得回报。例如,一家与龙头企业结对的合作社设定了每股1000元的基本价格。对于成为股东的农户,前3年的回报率为3%;随后3年为5%;7年后,当茶树成熟可以收获时,这一利率会提升到7%。当协议结束时,应退还农户的原始本金或收回土地(经营权)。合作社以扩大规模的名义、把入股作为获得土地的重要方式。
其次,成立农业企业有时是为了维持合作社的资金。一位茶叶企业经理说,其公司于2016年注册,当时因经营一家合作社(该合作社于2013年开始土地流转)而陷入财务困境,“我们成立公司是为了更好地吸引投资”。两个因素很重要:茶叶生产的性质和利益共享的要求。茶树种植初期并不盈利,但需要持续投入,以确保茶园的基本运行,并以商定的价格向合作社成员分红。然而,大多数农民选择土地入股而不是资金入股,因此合作社负责人往往需要寻求外部资本注入——要么是自己投资,要么是其他投资者。这些利润驱动的活动往往导致“合作社+公司”模式的形成。
再次,通过产业链流动的不仅仅是资本,还有土地、劳动力等。在GS县茶叶收获的时候,更多的“玩家”参与进来,比如茶农、中间商、农业企业、独立加工厂和茶叶零售商,他们之间存在鲜叶、半加工茶叶、包装和品牌的各类交易。然而,情况各不相同。大型农业企业(包括所有省级龙头企业在内)一般都在其生产基地种植茶树,以便拥有自己的鲜叶,可以在基地内或附近的机械化工厂中加工,并用公司自己的品牌包装。这些公司控制着完整的生产线。当一些机械化工厂有过剩的产能时,便从中间商那里购买少量鲜叶进行加工,而另一些则将厂房租赁给更大的专业户来加工鲜叶。较小的农业企业更依赖于从不同的中间商那里购买鲜叶,而后租用工厂进行加工,有时他们会把半成品的茶叶卖给其他公司包装和销售。这种交易和租赁的价格是灵活的,主要基于个人关系。例如,中间商通常向他们青睐的农业企业提供更优惠的价格。
对于小农户来说,他们至少可以通过四种方式与龙头企业建立联系。第一,个体茶农可以直接向中间商或农业企业出售鲜叶。第二,少数农户通过政府的扶贫政策与农业企业直接对接。例如,在某龙头企业的大门外张贴了一封由脱贫户签名的信,感谢该企业通过土地流转和雇工帮助他们“摆脱贫困”。第三(也是最常见的),它们通过土地流转、建设茶叶生产基地连接起来。所有龙头企业几乎都在向农户租赁土地,大力投资建设生产基地。在我们调查的农户中,有19.1%是合作社的成员,并且其中88.9%在过去5年内出租过土地。绝大多数出租土地的村民(不管是不是合作社成员)均表示,他们很多是受到了村干部的鼓励。因此,很多村民通过土地流转与农业企业建立了联系,而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村干部和合作社来“撮合”的。第四,一些村民还在农业企业的生产基地从事有偿劳动,主要是在茶园和加工厂从事日常维护和季节性工作。
3.资本流动
除了上面提到的补贴和免税外,茶叶公司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政府资金。比如,GS县的一些茶业经营者是当地脱贫工作的关键参与者。据了解,GS县的茶叶企业和合作社为20个贫困村的1800户贫困户增收做出了巨大贡献,被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民政部联合管理的中国茶叶流通协会评为“茶叶扶贫示范县”。随着产业扶贫的展开,当地的茶叶企业和合作社可以进一步获得补贴,尽管并不是所有的茶叶企业和合作社都能获得补贴。
与扶贫运动同时开展的是“三变”改革试点(即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这是中央乡村振兴规划的一部分。为响应国家改革农村集体所有制、鼓励股份制的号召,2017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河南省“三变”改革工作导引》,要求以经营性资产为主的较富裕村成立股份制经济合作社,鼓励以资源性资产为主的较贫困村组建集体经济合作社。GS县拨出了1000万元专项资金,在20个村(每个村50万元)推进“三变”改革,以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
村干部向笔者描述了他们村是如何通过“村企联营”来实施“三变”改革的。有的村是升级现有的茶场,即合作社与村里的6家茶叶企业联合建设新的茶场,有的则是“引导”村民转让土地,成为股东和雇工。这些改革使GS县的社会经济关系进一步复杂化,并预示着一种新的行动者的出现。我们的分析表明,“三变”改革实质是政府补贴农业企业的另一种方式,并进一步证实了农业企业正在深入地为国家意志服务。
GS县的茶叶企业还可以获得东中合作基金的支持,这是国务院在2016年设立的一项跨省帮扶计划(类似于对口援建项目)。根据该计划,河南与富裕的沿海省份江苏“结对”。自2017年以来,河南已获得了江苏的24亿元投资,用于支持扶贫项目。比如:2019年,为了实施一个村集体经济项目,GS县的一个省级龙头企业获得了450万元合作资金支持。这笔钱被分配给GS县7个乡镇15个村的股份制经济合作社,用于购买该龙头企业的股份,后者承诺每年以不低于6%的利率向这些村庄发放股息。换言之,这笔450万元合作资金没有直接拨给各村,而是以某种形式转给了龙头企业。据GS县政府公开发布的报告称,该项目帮助1214人脱贫,并将其描述为“村企联合”的又一个典范。
显然,大量的扶贫资金通过不同的渠道流入GS县,这不仅影响了行动者的构成及其关系,而且将GS县茶产业链嵌入扶贫和农村改革的政治背景中。政府主导的龙头企业认证体系为某些农业企业创造了共同的愿景和任务,从而加强了政府与经济精英之间的联系。因此,GS县的茶产业链不仅连接了大大小小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和农户,还与外部网络交叉,连接着各级政府、银行和金融机构。
(三)GS县茶产业的利益分配
GS县某村干部说,“GS县茶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其品质好和群众受益”。在这里,我们将着重探讨GS县茶产业的利益链,即哪些参与者正从该县茶产业链上受益,讲述GS县茶叶“致富故事”,并特别关注茶叶公司的经营策略和农民生计。
GS县的茶叶公司总是在他们的零售店和网站上展示与质量有关的证书,有时还印在茶叶包装上。一是农业农村部颁发给GS县植保站的地理标志证书,该地区生产的所有茶叶都可以在包装上印刷。二是无公害证书,包括河南省农业农村厅颁发给茶叶生产基地的无公害证书,以及农业农村部下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颁发给茶叶企业的无公害证书。三是有机产品证书,由浙江省的一家认证公司分别颁发给茶叶种植和加工部门。该认证公司是由政府授权的、有认证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四是地方政府协助茶企通过ISO9001体系认证。五是至少有一家龙头企业获得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属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证书”,该证书也被国际认证组织GLOBALG.A.P.(一个由欧洲零售商产品工作组开发的国际认证系统)认可。因此,GS县的茶产业参与者与政府机构、各种国际组织以及非农的商业参与者有联系。
获得各类质量证书有政治上的考虑。农业农村部将地理标志农产品描述为通过标示农产品的原产地来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很多GS县茶产业从业者自豪地将这一证书解读为政府对其茶叶质量的认可。然而,其他受访者对认证的重视程度较低。一个茶业公司经理表示,“我们本来不想‘买’有机证书,因为走认证的成本相当高,直到县政府鼓励我们,因为县里正在努力建设一个‘有机茶示范园区’”。一个龙头企业的技术员说,“(企业)没有必要去办很多认证,因为我们主要面对的是本地消费者,大家都知道我们是怎么做的”。此外,GS县政府还统计了当地茶叶企业获得上述证书的数量,以证明其政绩,即通过“升级”茶产业“成功”实现了脱贫。
尽管一些龙头企业在省会郑州开设了零售店,但GS县的茶叶主要还是在当地消费。正如一位小商贩解释的那样,“我们的主要目标是附近的老客户,一旦我们加工好茶,就会立即通过电话或微信联系他们,了解他们的需求,告知我们的产量和价格”。事实上,目前尚不清楚是否所有的生产基地都能盈利。某龙头企业的一名员工表示:“与扩大茶叶生产基地的投资相比,我们公司一直没有从茶叶业务中盈利。相反,我们的总公司一直在利用从房地产等其他业务板块中获得的利润来支持茶叶业务。”尽管如此,该公司仍在尝试扩大市场营销。GS县的茶叶公司会定期参加各类贸易展览会和商品交易会,如由农业农村部和各省政府定期联合举办的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电商似乎是另一种选择。一位龙头企业的经理表示,该公司一直试图在中国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产品,“我们与该平台签署了协议,但尚未运营”。
县政府希望通过壮大茶产业给农民带来好处,而不仅仅使农业企业和合作社获利。在GS县24万亩的茶园中,有8万亩新开发的茶叶生产基地。如前所述,许多农户将土地转让给更大的经营者,以换取租金和股份,一些村民则成为雇工。大型和小型农业企业都很活跃,但它们的做法不同,土地流转协议的详细条款因具体交易而异。比如,出让坡地的价格低于平地;租赁期从20年到50年不等;虽然有一次性土地租金支付,但大多数都是渐进式支付,可以是固定的租金价格,也可以是重新谈判的灵活价格。规模较大的公司也有分红安排。然而,这些机会并没有惠及所有人。在我们的调查中,只有1/5的参与者是合作社成员,只有一小半非合作社成员从事过土地流转,还有很多茶农仍然在独立经营,没有分享茶产业链产生的利润。
因此,村民受益的方式各不相同。大多数土地转让协议是由农业企业或合作社与农户签订的,这使得村民能直接获得租金,租期从5年到30年不等。然而,对于受访的大多数农户来说,农业仍然是他们最重要或第二大收入来源;只有23户农民(约占6%)表示地租是最重要或第二大收入来源。此外,并不是所有想要流转土地的村民都能做到这一点,某茶农表示:“没有人会拿走我的土地,因为它很远,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公司考虑”。随着河南“三变”改革试点的推广,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现在正代表村民与涉农企业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村民随后成为股东。对于东中合作基金资助的村集体经济项目,一位村干部接受采访时表示,前四年股息分红固定为8%,当基地开始采摘时,分红将提高到10%。目前尚不清楚,如果基地无利可图,参与农民将面临什么情况。
在带动农民就业方面,大多数茶叶生产基地雇佣少量的当地村民进行日常维护(如人工除草),而雇佣大量村民在春季进行鲜叶采摘和初步加工。后者多为临时雇工,按日取酬。一位茶叶公司的经理表示,“有时,oJsYRKkp4/HuFl8bzEMPHQ==我们在土地流转协议中承诺优先雇用当地村民”“我们的茶园占地641亩,每年大约需要1000人次的劳动力,公司的人力成本约为60万元。例如,采摘鲜叶的价格为每千克40元,一个熟练工每天可以获得100多元”。相比之下,其中一家龙头企业通过签署协议向村民支付固定工资,虽然这保障了稳定就业,但工资较低,而且有性别差异:男工每天60元,女工每天50元,“但我们为他们提供了良好的技术培训”,该龙头企业的一位经理说。
考虑到新基地和龙头企业的规模,我们采访的大多数村民都表示,他们已较少务农。某老年村民说:“大多数年轻人都去上学或外出打工,我们老年人大多依靠他们寄回来的钱过活,只在茶园季节性地工作,赚点小钱。”一些村民有自己的茶树,不断向中间商出售少量的鲜叶。还有部分村民表示,他们已经转让了所有土地,不再务农,而是在附近的城镇工作。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当地政府还设想开发茶多酚提取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线,如功能性饮料。GS县政府分别计划在2021年和2022年投资一个所谓的多酚开发项目,该项目声称将吸引9000万元投资,预计每年将产生1亿元收入。政府的这种尝试勾勒了一种“宏大商业叙事”,旨在深度挖掘、发挥上GS县茶叶的商业潜力。然而,我们的受访者中没有人表示参与或有兴趣投资这一项目,这使得政府意图“落空”,因为该项目既不能让商业参与者受益,也不能使当地人受益。
总之,GS县茶产业的利益分配是不均衡的。GS县茶产业的受益者主要是农业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它们与外部公司和政府机构进行认证和电子商务合作,旨在提高竞争力和实现利润最大化。并且,还有其他政治动机推动农业企业追求认证。然而,小农户却受益有限:有的出让土地获得租金,有的为农业企业打工以获得(不稳定)工资,纳入政府脱贫计划的贫困户可分享茶叶公司的一小部分收益。可以说,GS县大多数农民无法分享茶产业链产生的利润,许多人现在还依赖非农业收入过活,GS县茶产业带动农户增收能力有限,在改善农民生计方面的作用更有限,“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的政策预期还没有实现。此外,当地政府还试图通过利用茶叶进行多样化的工业生产,但“雷声大,雨点小”,市场没有回应。这反映了当地政府的一厢情愿,更意味着某些政治逻辑和商业逻辑的不兼容性。
五、讨论
到目前为止,本文描绘了构成GS县茶产业链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小型农业企业、小型加工厂、小农户、中间商和零售商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追踪了产业链内的资源流动,并解释了谁从中受益。我们的分析进一步加深了对GS县茶产业链升级、产业扩张背后的政治经济逻辑以及利益分享的不均衡性的理解。
首先,GS县茶产业的规模化能否有效提升产业链价值尚存疑问。农业龙头企业显然是推动上GS县茶产业发展的主角,但领先的龙头企业(拥有完整生产线)的生产活动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对于一些龙头企业来说,茶叶生产尚未盈利,因为GS县茶叶主要供当地人消费。因此,考虑到GS县茶与其他省份(加工能力更强、品牌认可度高、出口稳定)生产的成熟散茶相比缺乏竞争力,尚不确定其销量和利润能否扩大。这表明,对中国农业中资本主义行动者的学术研究需要在方法上细致入微,即并非所有地方的商业资本都能极大地改变农业的构成,当地环境和商品性质至关重要。我们的分析还表明,需要进一步审视各种合作社在中国不断变化的农业生产关系中的作用。GS县的农民合作社大多与农业企业“结盟”,实际上为资本和政府的利益服务。这种做法违背了中央的政策意图,并提出了合作社真实作用的根本问题。由村集体管理的新兴经济合作社,似乎是通过让农户入股来推动农业金融化的一种尝试。它们往往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资本主义的新表现形式。
其次,GS县茶的生产显然充满了多重(不仅仅是资本)逻辑。除了利用房地产等其他利润对农业进行再投资外,作为一个群体,龙头企业还可以获得公共财政分配的各种资金。当然,这种获得是有附加条件的:各地政府已将龙头企业设定为引领农业改革的中坚和实现脱贫目标的主力军。因此,资金流动服务于省级和下级政府的利益,而省级和下级政府反过来又对中央政府的政治意图做出回应。另一个例子是GS县茶与外部认证网络的联系。虽然政府极力推动各种认证,但它们几乎没有什么商业价值,而只有利于当地的政治利益,例如通过各类认证宣传该县在扶贫方面的“成就”。此外,作为一种驱动力量,龙头企业被期望带动小农致富,以完成各级政府的脱贫任务。但政治和资本逻辑并不总是一致的,后者有时会阻碍政府预期目标的实现。这对农业变革意味着,虽然识别中国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积累过程仍然很重要,但考虑这些生产方式和积累如何与非资本逻辑共存以及特定商品如何被赋予不同价值也至关重要。我们的发现与Yeh和Lama的研究产生了共鸣,他们的研究证实了西藏虫草产业链中存在的一系列复杂而有争议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问题,并认为“在当今中国不存在单一的价值体系”。或者,正如Christophers所认为的那样,“消除对商品的迷恋意味着追溯、落后和超越”,而“超越”是这里的核心,历史遗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关键的资本流动更有助于勾勒GS县茶产业链图谱,这远远超出了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线性链条。
再次,我们重申有必要重点关注小农户(特别是贫困户)从这些复杂的关系和资源流动中受益的程度。我们的调查显示,受访者的人均收入为6226元,低于全县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7870元。但那些表示农业仍是他们最重要的收入来源的人(1/3的受访者),其人均收入仅为3723元。由此可见,经过6年大规模和密集的扶贫运动,以农业为主的农户收入仍远低于以非农为主的农户。与因城市化而失去土地的城郊农民不同,GS县农民不会失去土地,而且他们有机会通过土地流转换取在茶叶基地入股和工作。从采访中我们了解到,2019年由于气候较为干燥,GS县3个月的采摘季缩短为1个月,不仅导致农业企业的茶叶产量减少,农民工资收入也大幅减少。这些工作机会具有季节性且分布不均,有时无法获得足够的收入来保障生计。该县乡村振兴局局长在接受采访时说“茶产业已成为我县产业脱贫的支柱产业、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并形成了‘一地五金’增收机制,即:流转土地收‘租金’、务工挣‘薪金’、入股分‘红金’、创业赚‘资金’、兑补得‘现金’,真正实现了‘绿水青山’变‘金山银山’,让‘小小一片叶子,富裕一方百姓’,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贡献了重要力量”。当地农民确实可以拿到“租金”“薪金”“红金”等,但其不稳定且总量有限,只占到了该县GS县茶产业利润的一小部分。
最后,本研究也从侧面检验了当地的扶贫成效。我们考察了该县扶贫资金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种方式。通过获得资金、地方开发项目、鼓励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吸纳贫困户,精准扶贫运动应该被理解为重塑农业的关键过程,但贫困农民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真正从该目标中受益,仍有待观察。
六、结论
本文通过对GS县的实证调研,绘制了该县茶产业链各个环节和主体在内的“图谱”,进而探究了该县茶产业的收益如何分配。
GS县茶产业的兴起可以被理解为地方对中央农业发展目标的回应,即将中国农业从一个小农主导的部门转变为一个具有适度规模生产和现代化价值链的工业化、专业化部门。此外,GS县的茶产业现今与中国当前的扶贫运动、乡村振兴运动紧密相连,使我们能够探究中国正在进行的农村转型中特定地点的深刻政治动态。
尽管中央对农业现代化的追求正在重塑中国农业的组织方式,但实际开展情况是由当地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条件决定的。对GS县茶产业链及其当地农业改革动态进行深入的调查,可以补充现有研究的不足。我们的分析揭示了一个由农业企业、合作社和小农户组成的产业链图谱,展示了这一产业链如何与行为者、政策和资本的外部网络相联系,而通过这些外部网络,扶贫资金、补贴、认证和其他激励措施主要流向龙头企业及其相关合作社。我们还运用一种商品地理的研究方法,了解到GS县的茶产业链是经历了较长的历史过程而形成的,但它现在正受到规模化、专业化的驱动。这个产业链通过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混合逻辑运作,国家渗透到它的许多活动中。本文通过对现有文献进行了大量的实证分析,重点关注社会经济关系的(再)生产,从中发现了与商品化农作物相关的不对称权力关系。
GS县茶等中国农村的作物也具有多元功能。一种作物虽然没有明显的盈利能力,也没有在全球范围内商品化,但它仍然可以服务于当地和外部的政治经济利益。除了自上而下的资本主义动力之外,本文还揭示了GS县以茶为导向的农业转型是由各级政府、各种农业企业、农民和外部商业参与者的利益的复杂组合所塑造的。一旦存在共同利益或关切,国家和农业企业往往会结合在一起。这不是自上而下的资本主义动力,而是一个商品化的过程,它更多地促进了外部资本积累(如认证行业)和更广泛的政治追求。此外,当地政府一直在推动茶叶用途的多元化,但由于资本的不情愿,具体实施受挫。在这里,我们呼吁对中国农村生产关系重组过程中政治和商业利益的(非)耦合进行认真研究。
我们的研究还进一步揭示了像GS县茶等作物的政治经济网络是如何被重塑的。国家选择“有能力”的代理人,并通过资金和其他资源来动员他们,以扩大农业生产规模,推动农业产业化。然而,这些务实的、以逐利为主的代理人通过利用农业企业或合作社来扭曲政府政策,使自己能够最大程度获得各类政治、经济资源。国家的分级补贴制度则进一步分化了农业生产者,使得强者更强——实力强大的农业经营者将变得更强大。这促使人们重新思考,国家如何制定政策才能真正惠及农业人口,既不边缘化小农,也不倾向于创造越来越强大的商业资本。此外,在资本主导的农业纵向一体化过程中,小农始终处于从属地位,比较弱势。通过与商业资本的合作,小农似乎获得了有限的利益,然而他们的生计继续受到相对较低的地租回报、季节性就业的不安全感以及GS县茶叶有限盈利能力的影响。我们对GS县茶业的描述似乎也符合“大规模农业经营者和小农将继续长期共存”的判断。另外,农业企业通过政府的产业化政策和扶贫计划,积累了大量的资本和政治资源,但迄今为止几乎没有证据表明其显著改善当地民生。
综上所述,政府必须反思当前偏资本的农业产业化政策,加大对小农户的支持力度,努力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以实现企业盈利、农户增收双赢局面,防止众多小生产者在利益分配中不断被边缘化。
(作者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纪检监察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