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湾区数字检察建设现状与发展

2024-09-25 00:00:00张璇陈焰王诗颖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4年8期

摘 要:数字检察是数字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引擎。粤港澳大湾区作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领先地区,具备开展数字检察建设的优势条件。近年来,大湾区数字检察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面临监督成效未能匹配大湾区定位、运用数据开展法律监督的效果不突出、数字检察一体化协同的整合度不够等问题。为深化大湾区数字检察发展,需构建集成化、一体化、系统化的法律监督工作模式,提升数字检察服务保障大湾区水平、推进数字检察一体化建设、强化法律监督模型应用成效,实现法律监督工作模式重塑变革。

关键词:数字检察 法律监督 粤港澳大湾区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1]近年来,数字经济发展速度迅猛,带来了国家与社会治理的深刻变革。检察机关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肩负重大责任,开展监督办案必须顺应大数据时代要求。数字检察作为数字技术与检察监督深度融合的产物,正是检察机关顺应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所作出的因应之策。粤港澳大湾区具备丰富的数字经济资源和多元的融合应用场景,是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优势地区。以高水平的检察履职服务保障“数字湾区”建设,是时代赋予大湾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大使命。总结大湾区数字检察建设现状,探索新发展模式,是破解数字检察改革难题,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推动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必然之举。

一、大湾区数字检察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大湾区检察机关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着力推动数字检察在大湾区落地生根。广东省检察机关依托检察大数据中心,整合内外数据资源,强化数据治理,推动全省检察机关大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和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从大湾区各地市来看,数字检察工作以A市、B市和C市最具代表性。

(一)A市数字检察建设的“建用并举”模式

A市是粤港澳大湾区的中心城市和“一带一路”的枢纽城市,其数字检察建设模式是“建用并举”,注重建设规划、动态调整和应用推广。对全院已建或者在建的智慧检务系统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对系统进行分类处理及使用,推动数字检察平台基础的完善。积极推动监督模型研发及试点,搭建法律监督模型试用平台,组织一线检察官在平台上试用、构建法律监督模型,注意发现和收集试点过程中数据获取、模型应用、检察履职、社会治理等方面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需求,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举措。立足本地实际,制定数字检察三年规划及《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研发应用规范指引》等文件,搭建起上下一体工作模式。

(二)B市数字检察建设的“矩阵集成”模式

B市是全国性经济中心城市和国家创新型城市,其数字检察建设模式采用“矩阵集成”模式,注重功能集约化和管理一体化。以华为全栈云和大数据产品为基础构建大数据一体化平台,聚焦业务形成若干主题库,面向数据应用构建若干专题库,为模型搭建、指标分析等数据应用提供支撑,内有模型超市、模型仓库、模型调度、场景应用等功能。依托该平台以及相应分级分层数据获取机制,全面获取轨迹办案办公数据,并对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政法跨部门平台、法治政府信息平台,获取大量行政机关执法数据,以及企业、舆情及裁判文书等外部数据。基于平台的数据模型仓库功能,建立检察官为主、技术人员为辅的机制,先后搭建百余个监督模型。为解决监督模型跑出的批量线索无流程衔接、监督事项游离于业务系统之外等问题,在平台上开发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块,将数据、模型、线索、事项统筹管理,并与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无缝衔接。通过数字专项监督管理模块和数据分析研判模块,形成专项数据统一收集、模型统一搭建、人员统一组织、事项统一分配、成效统一分析的决策指挥模式。

(三)C市数字检察建设的“府检联动”模式

C市是粤港澳大湾区重要节点城市,其数字检察建设模式是“府检联动”,在外部数据共享和协作机制方面取得成效。搭建检察卫星遥感法律监督模型系统,集成指挥中心调度、模型专题展示、线索推送管理、数据统计分析等可视化功能,实现对河湖海岸线保护、入河入海排污口监测、饮用水源保护、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监测、农林用地保护、山体保护等生态环境领域的有效监督。此外,研发应用“职业放贷人”类案监督模型,并与不动产登记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联合制定打击预防“职业放贷人”的制度文件,建立职业放贷行为甄别、规制机制以及工作联络长效机制,实现对非法放贷行为的立体化动态监管。

总体而言,大湾区检察机关以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在研发监督模型、运用模型开展线索排查、通过线索开展监督以及社会治理等方面不断积极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果。

二、大湾区数字检察发展的瓶颈

(一)数字检察监督成效未能匹配大湾区定位

粤港澳大湾区具有数字资源富集、产业基础雄厚、融合应用场景丰富的优势,是中国数字经济最活跃的城市群之一。数字检察在打破地域限制、实现集成突破和整体牵引上具有天然优势。当前大湾区数字检察发展未能结合湾区制度和区位特点,发展成效未能匹配大湾区的战略定位,政策优势未能充分释放,具体而言:在护航湾区发展,打击跨境金融犯罪,助力湾区互联互通等领域,数字检察作用不突出;相关监督线索和成案率不高,检察建议、制度政策等成果较少;数字检察工作区域联动协作机制不健全,各地检察机关的实践探索呈现“条线分割”“单兵作战”态势;推广共用成熟模型、共享全域数据的落地案例较少。

(二)数字检察一体化协同的整合度不够

1.数据源的整合共享程度不高是制约大湾区数字检察发展的瓶颈。数字检察的发展离不开数据的流动、共享与整合。当前检察系统内部数据互不联通,各自建系统之间、自建系统与上级部署建设的系统之间互不关联,阻碍了内部数据的挖掘利用。外部数据获取困难亦同样突出,检察机关与其他政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之间的数据共享规范体系、管理机制尚不健全,信息共享的基础设施尚不完善,跨部门数据共享面临现实困境。由于粤港澳大湾区涉及“一国两制三法域”,在数据流动共享方面,相比于境内数据共享而言面临更大的困难,除隐私保护外,还涉及数据主权及国家安全的考量。

2.检察系统内部配合协调不够充分,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数字检察发展的需要。横向看,法律监督线索分散,导致模型建立带有一定程度的“盲目性”,各模型之间系统性弱,“四大检察”模型发展存在的不平衡,具体如何协调数字检察专门部门和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尚无统一规范,导致效率低下。纵向看,数字检察要求从局部数字检察监督走向全域数字法治监督,以实现监督成效整体跃升。但实践中上级检察机关未能结合本地区社会发展情况和案件特点,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导致基层院各自为政,重复开发建设和投入,或者出现数字检察发展进度差距悬殊的现象。

(三)运用数据开展法律监督的程度不够深入

1.内生数据挖掘利用程度不深。“内生数据”是检察机关自身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产生的,以案卡和电子卷宗形式储存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具备大数据分析应用的巨大价值。但长期以来,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功能局限于办案流转,对相关数据的深度挖掘利用还未能实现。检察业务应用系统、12309检察服务中心等平台之间互不联通,数据孤岛现象突出,数据利用率较低。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的数据有效性亦不充分,由于案卡信息录入不完善、更新不及时、填录错误等问题,业务数据的正确性、时效性、一致性难以保障。检察业务应用系统还缺乏统计分析、矩阵计算等算法设计,数据整合及挖掘能力仍然不足。

2.法律监督模型深度应用不充分。当前,基层对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研发热情很高,但值得推广的模型占比不多,且有效应用能力相对薄弱,在技术上主要是对不同数据源的字段进行碰撞比对发现异常,原理是较为简单的相似度算法,无法直接处理音视频、地理信息等更为复杂的数据。部分地方检察机关仓促开展数字检察改革,由于缺乏调研导致开发的模型缺乏实用性。另有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则将数字检察与信息化建设、法律监督模型研发数量划等号,导致“无规划”“无系统”开发,甚至仅为了凑数和完成指标,造成资源浪费。

三、大湾区数字检察建设的完善路径

(一)提升数字检察服务保障大湾区水平

1.拓展具有大湾区特色的数字检察内容。湾区9市检察院要结合区域特点,把一线办案人员的创造力转化为数字检察的“生产力”。例如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可牵头建立大湾区检察公益诉讼协调指挥中心,通过卫星遥感、无人机采证等技术,实现大湾区公益诉讼跨区域案件协作、联网督导等工作。南沙、横琴、前海等自贸区检察院可联合开展“套代购”等走私犯罪线索摸排、空壳公司涉税监管等数字检察模型的研发应用。前海检察机关要立足《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加强深港金融监管合作,以数字检察护航两地金融法治环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检察机关要依托中国与葡萄牙语国家检察交流合作基地,探索粤澳地区数字化检务协作,案件协查,信息共享。

2.推动法律监督成果跨域共享。针对大湾区数字检察建设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应充分整合现有资源,推进大湾区数据智慧分析平台、法律监督平台、大数据管理平台等一体化平台建设,实现区域内统管共用,避免重复建设。按照强弱互补、地域毗邻、结对互助的原则,推动具有普适性、可复制性的法律监督模型在大湾区范围内推广,由各地在因地制宜的基础上开展监督办案,形成数字检察规模效应。发展落后地区要主动向发达地区吸取经验,尽快缩小区域间的技术差距。发达地区要有意识地加强总结提炼、注重以点带面,力争办理一批典型案件、解决一批顽瘴痼疾、提出一批治理良策、打造一批特色品牌,将类案监督规则上升为系统治理措施,以及推动社会治理的机制。

(二)深入推进数字检察一体化建设

1.实现数据治理一体化。一是打造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完善数据权属界定和保护利用机制,为实现数据共享提供规范支撑;同时建立健全数据监管模式,对数据安全进行全链条监控,对敏感数据进行去标识化脱敏处理,防止发生监督过程中的数据泄露事故。二是探索数据使用平衡机制,完善内部数据挖掘算法,提高数据转实战办案的成功率;拓宽外部数据来源,建立常态化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就大湾区而言,可依托广东省检察机关和港澳司法部门建立的协作机制,建立粤港澳区际犯罪信息互通平台,实现犯罪情报和案件信息实时共享,促进形成个案协查、类案合作机制;还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跨境犯罪数据库,囊括犯罪嫌疑人信息、案件类型与数量、犯罪态势等数据,构建犯罪分析和趋势预测的数字化模型,实现不同法域联合打击犯罪的数字化合作模式。[2]三是调整数据调用思路。探索创新数据调用的思路和方法,依托隐私计算、联邦学习等技术实现“原始数据不出域”和“数据可用不可见”,通过数据间接利用,降低数据直接共享和获取的难度。

2.推动检察一体履职、综合履职。一是上下检察机关之间要纵向贯通统筹。推动大湾区检察机关履职由“条线分割”“单兵作战”向“综合履职”“集成作战”转变。完善“基层实践、市院主抓、省院统筹”三级联动机制,省级院加强统筹谋划,注重模型推广、指导督促;地市级检察院注重业务规律、规则提炼、模型选育构建;基层院要在提出建模思路、运用监督模型上下功夫。二是检察业务部门之间要横向分工协同。数字检察部门要发挥好枢纽作用,推动理念引领、体系整合、机制保障;业务部门要研究监督规律,开展类案监督,推动监督融合,促进系统治理;信息技术部门要建好平台载体、完善服务管理。

(三)强化法律监督模型应用成效

1.设置数字检察专门机构。打造数字检察“团队作战”模式,成立跨条线、跨区域、跨层级的数字检察办案组,通过综合办案优化完善“四大检察”履职结构比,为监督模型构建、优化、验证、推广及类案办理奠定基础。对于数字监督模型推送的线索,由数字检察办案组与有关业务部门开展联合分析评估,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分流、交办,并实时跟进督办,掌握案件办理情况;对重大疑难案件,跨区域、跨部门法律监督案件,充分发挥指挥调度和组织协调作用,推进团队式研判;对适宜由数字检察办案组办理的案件予以直接办理。通过对大数据法律监督线索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数字检察办案组还可以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为上级决策和业务部门办案提供参考依据。大湾区9市可通过建立大湾区各地市检察协作机制,统一各数字检察机构的工作标准和流程,凝聚数字检察工作合力。

2.完善模型项目跟踪管理机制。注重法律监督模型的经济性、兼容性和可复制性,将有限的人财物资源投入到高产出的模型项目中。综合评估不同模型的必要性、可行性、设计规则的逻辑性、开发投入—产出比、技术可实现性、数据可获取性等因素[3],统筹整个大湾区法律监督模型的开发和管理。强化模型应用效能跟踪、督查通报措施,由数字检察专门机构和业务条线共同对模型研究论证,对于没有实用价值的及时清理。尽快统一制发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应用标准和数据模型使用规范,化解因数据结构不同导致模型难以跨地区推广使用的难题,强化模型异地使用的适应能力。[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