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司法保护视域下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研讨会综述

2024-09-25 00:00:00张宁宇葛路吕依蔚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4年8期

编者按:为进一步深化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相关理论研究,推动强化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体系建设,促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现代化,2024年6月26日,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委员会2024年年会暨“综合司法保护视域下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研讨会在河南省洛阳市召开。与会代表通过交流,围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数字赋能等方面形成丰硕成果,为未来促进和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供了智力支持,本期《研讨动态》特刊发会议综述,以飨读者。

摘 要: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面临新形势,需要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体系,发挥数字检察驱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质增效的重要引擎作用,以综合司法保护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全链条协同发力整体发力,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2024年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委员会年会暨“综合司法保护视域下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研讨会立足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的变化和犯罪治理的实践发展,探讨推动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强化网络空间治理、发挥数字检察驱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质增效的重要引擎作用等。会议汇集了理论观点,凝聚了治理共识,为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治理 综合司法保护 数字赋能

2024年6月26日,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委员会2024年年会暨“综合司法保护视域下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研讨会在河南省洛阳市召开。来自全国24个省(市、自治区)近90名代表参加会议,与会代表聚焦“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综合司法保护与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和“数字赋能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在完善监护监督、强化网络空间治理、规范数字检察履职助力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等方面形成共识,为未来促进和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供了理论支持。

一、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

近年来,全国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态势[1],一些未成年人极端恶性案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与会人员围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主题,从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犯罪原因、犯罪治理等方面进行交流探讨。

(一)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原因

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苗生明指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上升趋势,形势比较严峻,决定了刑事犯罪问题仍将是未成年人检察监督面临的主要矛盾,是综合司法保护的主要方面。北京师范大学何挺教授认为,要正确看待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的上升,该问题的部分原因是刑法上增加了轻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张宁宇总结北京市2023年未成年人犯罪特点,主要表现为犯罪数量有所上升、罪名相对集中、未成年人利用网络犯罪持续上升、被判处的刑罚以轻缓刑为主等。

除了传统因素影响外,时代的变化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带来新挑战。与会人员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外部成长环境两方面分析了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苗生明专委指出,未成年人犯罪与成长环境网络化、信息化,家庭监护不当、学校教育不足和社会管理弱化等有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张萌指出,信息化时代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带来新的挑战,与网络短视频相伴而存在的安全问题、沉迷问题、打赏问题以及不良示范,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张宁宇认为,未成年人在青春期心理发展阶段,存在自我同一性[2]混乱的问题,叠加外部环境变化的影响,以及当前未成年人的人际交往范围出现线下限缩、线上扩展的趋势,与身边的亲人、朋友交流少,未成年人心理问题较以往更为突出,且呈现“低龄化”的趋势,成为诱发违法犯罪的内在隐患。相对于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网络信息过载、信息冗杂,更容易使未成年人认知失调,一些未成年人形成不健康的价值观,或者模糊了虚拟与现实的界限。

(二)如何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

一是坚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北京师范大学宋英辉教授认为,要充分认识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中刑罚作用的局限性,不管保护或是惩治,从宽或是从严,要坚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坚守未成年人司法的底层逻辑,重在抓前端、治未病,坚持综合治理,兼顾治标治本、短期效果与长远利益,促使未成年人顺利完成社会化。

二是落实与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宋英辉教授认为,我国已构建起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基本法律体系,但许多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并未真正落实,未能发挥预防、惩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作用。一方面,为保证法律实施,需强化监督和责任追究,如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执法监督检查,督促有关责任主体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对不履职的责任主体的责任追究等。另一方面,要完善相关法律,为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提供制度保障,如对专门矫治教育案件的办案程序进行司法化改造、明确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情形;明确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核准追诉案件的办案程序;在《治安处罚法》中增加对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予以处罚的规定等。

三是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体系。与会人员围绕统筹协调主体、检察职能发挥、多方力量参与三个方面进行了研讨。苗生明专委指出,要深刻认识“两法”赋予检察机关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和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的法律监督职责,推动建立集惩治犯罪、教育矫治、维护权益、预防犯罪、有效治理于一体的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机制;更好履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主体责任,坚持“案”“治”并举,将案件办理效果转化为犯罪预防和社会治理效能,助力健全未成年人犯罪综合预防的社会治理体系。张宁宇认为,应当充分发挥检察要素在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体系中的独特功能,以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何挺教授认为,检察机关具有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职能,对预防犯罪工作具有法律监督的概括性授权,且在未检工作中具有多年对接其他主体的实践经验,并参与刑事案件处理全过程,可以作为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统筹和协调主体。中国人民大学龙翼飞教授、首都师范大学席小华教授提出,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不只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需要多种资源、多种力量参与,综合发挥司法机关在内的各主体的特殊要素功能,增进相互间的深度配合。

四是优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的配套机制。犯罪预防与治理要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其中,建立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是与会代表们讨论较多的问题。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检察院王佳琪认为,以风险评估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模式逐步代替传统的报应模式和福利模式,主张通过风险评估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区分。张萌副教授指出,对分级干预的评估应立足我国国情、本土文化、时代新问题、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变化,并结合社会调查进行调整完善。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杨迪介绍了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的昆明实践,指出当前存在的问题包括:分级处遇的执行和监督主体职责分工不明确、法律规定的刚性不足、对严重不良行为范围和标准界定不清晰、专门矫治教育场所匮乏、专业矫治队伍缺乏、矫治经费保障不足、协同治理体系未形成等。提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的方法和路径:由党委领导,明确专门部门或机构牵头统筹,进行实体化办公。将罪错行为分为不良、违法、触法、犯罪四个等级,建立配套实施细则,统一摸排标准,建立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数据库,进而依托大数据开展预防与治理。

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的上升应引起警觉,刑罚惩戒功能的发挥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治理必不可少。针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犯罪治理,刑罚作用具有局限性,需要对犯罪特点做质的分析。要辩证考量未成年人犯罪的普遍性与个案的特殊性,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体系,推动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促进依法惩治、精准帮教和再犯预防有机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治理除了要面向未成年人,还要对监护、儿童困境、辍学、网络、校园欺凌等场景要素进行识别,把“保护、教育、管束”落实到位,促推“六大保护”协同发力。

二、综合司法保护与未成年人犯罪治理

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需要针对与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密切关联的因素重点施治,综合司法保护是提升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水平和全方位司法保护质效的重要举措。与会人员聚焦综合司法保护与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围绕家庭监护监督、涉未公益保护、社会环境治理等方面进行交流。

(一)完善监护监督

研讨中,与会人员多次提到,未成年人犯罪背后大多折射出家庭监护、家庭教育的问题。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王进引入未成年人“受监护权”的概念,指出其包括未成年人受到良好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被善意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以及权利受损时获得救济的权利。不得放弃、不可撤销,在权利受损时无需请求,国家可以并且应当主动采取干预措施。

关于监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张雪梅研究员指出,实践中监护缺失、监护不力或监护不当、甚至监护侵害的问题突出,临时监护人长期监护的实施程序不明确,而监护支持、监护评估制度仍停留在原则性规定,致使监护干预难以开展,儿童福利在综合司法保护中发挥的保障作用有限。张雪梅认为加强和完善监护支持、监护监督、监护干预制度是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关键和基础。王进结合办案实际,分析了未成年人受监护权受损的具体样态,如监护人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不当履行监护职责、直接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监护人死亡、重病等事实上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突发紧急状况,导致未成年人暂时无人照料等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李洛云介绍了北京法院的审判工作实践,在离婚、监护抚养纠纷案件中发放《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把家庭教育作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权益综合保护的关键环节。王进认为,督促监护令因覆盖范围广、拓展深化空间更足、较有强制力,可以作为检察机关监护监督体系的核心。未来,应从强化调查评估、加强针对性、及时跟踪回访、必要时动态调整、充分依托社会支持力量等方面完善“督促监护令”的制发,从增加罚款、信用惩戒、与刑法的衔接机制等方面构建阶梯式强制保障体系以完善执行。张雪梅研究员提出,应将监护监督从家庭教育指导等事后监督做到事前、事中监督:一是通过社区筛查系统以及学校强制报告制度等开展事前监督;二是探索监护监督人制度,迫切的是要探索对非父母担任监护人时的监督制度:如明确设置监护监督人;当监护关系变化时未成年人财产清算可交予监护监督人来执行;立法可赋予监护监督人获取报酬的权利等。

(二)强化网络空间治理

与会代表分析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的难点堵点,共谋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治理新思路。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原丽玮介绍了该省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印发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典型案例,携手网信部门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对网吧行业开展专项监督,推动公安、文化、市场监管等部门处置违规线索,处罚、整顿、关停违规商户等实践经验。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朱一燕介绍了该市检察机关办理利用未成年人信息规避网络游戏防沉迷公益诉讼系列案件中,借助第三方专业检测公司破解电子数据收集难题,借力特聘检察官助理明确网络游戏漏洞专业取证方向等经验。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马连龙认为,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因身份识别困难、证据易被损毁等原因为司法办案带来困难。网络平台也面临管理困境,涉未成年人网络案件的检察监督存在阻碍。提出完善网络平台的监管体系,形成检企合作的共治模式,通过收集、整合网络平台数据,得出信息内容、传播范围、传播受众、传播主体等关键信息,进行网络空间治理的思路。

(三)以公益诉讼助推社会环境治理

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线索来源、履职规范性、证据标准等内容是近年来未成年人检察理论研究的热点之一。研讨会上,张雪梅研究员以点播影院为例,指出新业态领域法律规定、审批权限、行业管理中的乱象,认为可以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职能作用,督促行业管理。与会人员更多围绕公益诉讼的实践问题展开讨论。原丽玮介绍了河南省聚焦武术学校、竞技馆类机构、KTV、酒店等特殊场所、中职院校等案件高发领域开展专项法律监督的具体做法。朱一燕介绍了苏州市开展未检公益诉讼的实践经验:一是针对部分领域监管空白、监管交叉,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注重与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衔接转化,从更高层面推动解决顶层设计问题。二是线索来源方面,升级刑事案件讯问询问和审查报告模板,对食药、监护、网络等领域46项线索进行提示;成立市级线索研判团队,逐案采集案发地点、行为、心理、监护等信息,打造信息库,发现类案线索;研发“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云平台”,设置随手拍等功能,吸引家长、学生、教师、社区网格员加入公益志愿者、观察员队伍,拓展线索来源渠道。三是针对部分问题屡禁不止等情况,定期“回头看”,推动难防难治问题的系统治理。

未成年人犯罪需要综合施策,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和公益维护的多样性、复杂性,要求“四大检察”综合履职、一体发力,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充分运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手段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从根本上改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三、数字赋能未成年人犯罪治理

数字时代,数化万物,万物皆数。与会代表基于数字检察实践,提出关于罪错未成年人风险评估的数字化构想、未成年人检察法律监督数字化改革、涉未成年人网络案件检察监督的数字化路径等,并围绕数据安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数字检察监督的边界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数字未检的风险隐患

数字检察的风险隐患为与会专家、实务代表们重点关注。

一是数据沉睡、数据孤岛产生前置偏见,影响应用效果。研讨会上,与会代表提出,数据壁垒未完全打通,检察机关自身数据也未能充分利用,存在数据沉睡困境。受制于数据孤岛的普遍存在,可能产生数源性偏见,进而带来结论的偏差。在数据孤岛的制约下,数据供给的乏力可能导致判断丧失准确度,继而可能对相关主体权利产生侵害。

二是算法黑箱导致公信危机。王佳琪提到,引入数据、输出结果的数字机理存在较强的不透明性,这种算法黑箱特质与法律基本价值产生冲突,可能使其面临多方面公信力质疑。

三是存在未成年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河南大学刘夏副教授指出,在收集未成年人数据的过程中,要格外注意数据来源的合法性与数据的安全性。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刘晓春副教授指出,未检数字化面临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等敏感问题,需要特殊对待。人工智能时代,网络平台对未成年人数据大多设置了较高的保护级别,加之数据常在不同平台间动态流动,对未检数字化工作中的数据获取、数据对接带来了挑战。

(二)数字未检的发展构想

一是打通数据壁垒,拓展数据来源。王佳琪在罪错未成年人风险评估的数字化构建机制中提出,打通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数据连接,并进一步以政法领域大数据共享平台为基础,形成覆盖公检法司的数据库,并建设以安全合法为底线的罪错未成年人数据安全保障制度。

二是强化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为避免算法黑箱带来的信任缺失,要强化对数字检察履职中涉及当事人权利的保障。要充分吸收当事人意见,围绕个案中结果的生成及其与相关司法决策的联系进行说明,并赋予当事人过程回溯复核、拒绝或更换数据模型使用的权利。

三是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作特殊保护。打造网络平台风险防控体系,明确职责义务、准入要求、使用权限等,建立未成年人数据库全流程动态管理制度,根据信息敏感、重要程度实行分级管理。把握信息归集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在防范网络风险的同时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数字权利。

四是推动数字未检规范化建设。实践中需要通过统一设定技术规范标准、构建跨部门平台联动制度机制、制定具体配套规则等,完善数字未检建设规范,以避免出现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等问题。

(三)数字检察监督的边界

在数字时代,法律监督质效被激发出更多期待,同时,也带来关于履职边界的热议。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认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宪法依据、能够回应时代需求,符合新时代数字法治和智慧司法建设的要求。[3]研讨会上,刘晓春副教授认为,数字检察基于法律监督的理论基础,同时也需要检察机关积极在自身专业能力和司法资源上提供相应的匹配,探索和逐步确立数字检察的合理边界,有助于引导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建设高质效检察监督的长效机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练虹怡也提出,要把握数字检察的边界,除了考虑数据的安全性外,数字检察的履职要以监督效果为导向,开展“有质量的监督”。

数字化治理有助于破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中的责任稀释和“九龙治水”难题。数字检察在发展过程中需要通过打通数据壁垒来抵御算法偏见,通过强化权利保障、规范履职来避免算法黑箱导致的公信危机,还需要对未成年人数字权利、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做特别保护,并以效果为导向、核定自身的资源容量来探索履职边界,从而推动数字赋能与检察效能在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上“双效合一”。

综上,本次研讨会以“综合司法保护视域下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为主题,立足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的变化和犯罪治理的实践发展,提出要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体系,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体系中的独特功能,推动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加强对监护的支持和干预,强化网络空间治理,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避免数据孤岛、算法偏见以及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等风险,界定数字未检的履职边界和规范,发挥数字检察驱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质增效的重要引擎作用,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全链条协同发力整体发力。此外,面对流动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难题、新业态领域监管滞后、网络空间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与保护等困惑,还需要进一步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