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脂术后引发流产,美容医院能否拒赔

2024-09-11 00:00:00杨学友
检察风云 2024年16期

美容医院在未排查出“患者”已怀孕的情况下对其行吸脂美容手术,引发了人工流产的严重后果,美容医院要担责吗?

吸脂术未见效还引发流产

家住广东省江门市的王某是个爱美的女士,然苦于腿部、腰部过粗久已。为改善体型,2022年6月2日,王某联系某美容医院医生赵某,向其咨询大腿和腰部的吸脂美容手术。赵某将手术前后的对比照片发给王某。看过对比照片,王某觉得这家美容医院的吸脂效果非常好,便于第二天向美容医院预交费用21300元,同时支付了治疗费用26926元。同日,美容医院安排王某做了检查。检查过后,王某通过微信询问赵某是否可以做吸脂手术。赵某向王某发送了检查报告,同时说道:“身体各项指标都挺好的,不用担心,我都看了一遍,没有问题。”

6月4日,王某到美容医院准备做吸脂美容手术。办理入院手续后,医生对其做了入院诊断,并在入院记录上载明,其主诉为“自觉臀上及双侧大腿肥胖3年,哺乳后乳房形态不佳1年余”,婚育史为“已婚已育,配偶及子女体健”,月经史为“2022年5月6日,未在行经期”,辅助检查包括血常规、血清、血糖、尿常规、凝血四项、HCV、胸部正位X线、心电图、乳腺B超等,入院诊断为臀上脂肪堆积、大腿脂肪堆积、哺乳后乳腺萎缩。完成各项检查后,王某签署了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接受了臀上、大腿吸脂术和自体脂肪丰乳术。6月5日,王某出院,并应医院要求签署了自动出院协议书。同日,赵某给王某发微信说明,王某提交的总费用为48280元,已用28280元,包含两次脂肪填充、一次腰腹环吸和一次大腿半环吸脂,以及两天住院费用,剩余20000元,可以转其他项目或退费。

出院后,王某每天都在盼着拥有完美身材。可是,快一个月了,她还没有等来理想的瘦身效果。6月30日这天,王某像往常一样测量大腿围,发现并没有减少多少,担心是手术失败,便向赵某发微信,说道:“一个月了,我的腿没有变细,我很担心是不是手术失败了。”赵某回复她说:“不用焦虑,现在还处于恢复期,再等半年左右。如果不满意,可以再做手术修复。”无奈的王某只好继续等待。然而,让她没想到的是,不仅想要的瘦身效果没有等来,还引来了流产。

2022年7月,王某发现,自6月4日做了手术后,生理期一直没有来,于是,她向赵某咨询吸脂手术是否会影响内分泌。赵某的回复是:吸脂手术会影响一些人的内分泌,但大概半年就可以恢复正常。始终放心不下的王某选择去门诊检查。超声检查报告单显示,王某已经怀孕8周。由于做吸脂美容手术时打了全麻,且因为超过49天不能药流,万般无奈之下,王某于7月12日做了人工流产手术,产生医疗费1169.85元。

起诉赔偿而医院拒绝担责

想到做吸脂手术前,美容医院为自己做了血常规、尿常规等检查,却没有检查出自己已经怀孕,王某十分气愤。她找到赵某:“你们验尿验血是为了什么?不就是防止病人有怀孕或者其他疾病之类不能做手术吗?如果有检查出来怀孕,我就可以选择不做手术,可是现在打了全麻,孩子也没法要了。这是医疗事故,应该全部由医院负责。”对此,赵某却说,这不属于医院的处理范围,验血验尿也不是为了检查患者有没有怀孕,是否怀孕应由患者本人确认,一旦发现怀孕或者怀疑怀孕,都应该由患者提前告知。

双方争执不下。2024年1月初,王某将美容医院告到了法院,要求美容医院赔偿人流手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6.4万元,还要求退还抽脂和自体丰胸手术费2.8万元。

王某认为,自己已于手术前咨询赵某相关事宜,其发来的医院抽脂丰胸的手术效果非常好,但自己术后与术前并没有什么变化,这是院方夸大效果,引诱手术。手术前做的检查包括验血、验尿等项目,检查单结果显示身体指标一切正常,符合手术标准,可术后却发现怀孕,这是美容医院疏忽造成的。而且因为超过49天不能药流,只能刮宫,对身体的伤害极大,所以休养期间只能请月嫂照顾,再加上失业、失去孩子等一连串变故使得心情郁结,导致乳腺增生三级,这一切都是从美容医院夸大事实引诱手术开始的,美容医院具有无法推卸的责任,所以接近一年失业损失的费用以及精神和经济损失费都应由美容医院承担。

美容医院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认为王某所述都是单方面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美容医院表示,术前有了解过王某的生育及生活情况,知晓王某是已婚状态,已生过小孩,并且有告知王某怀孕或有备孕计划的不能进行整形手术。另外,王某签署的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上载明:“若有备孕中(因HCG检测的时限性,所以顾客术前是否怀孕需自行负责)等情况一般不宜手术。若隐瞒病史或特殊情况,由此出现的不良后果,由就医者负责。”手术前,医院也为王某进行了多项检查,但不包含早孕检查,并且已经告知王某没有进行早孕检查。

法院认定主要过错在医院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美容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明知患者怀孕或有备孕计划不能进行整形手术的规定,却并未在术前了解王某有无怀孕或备孕计划、性生活有无采取避孕措施,在对王某进行身体检查时未进行早孕检查,也无证据显示已告知王某在手术前应自行进行早孕检查,并在向王某传达检查结果时明确告知其“身体指标挺好”“没有问题”,由此造成王某在未排查出已怀孕的情况下进行了手术,对王某的损害存在主要过错。同时,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未采取避孕措施,且在美容医院知晓有怀孕和备孕计划不能进行整形手术后,也未进一步核实有无怀孕,由此造成自己在未排查出已怀孕的情况下进行了手术,对自身的损害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法院认定,美容医院应对王某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应自行承担30%的损失。

法院审理确认王某的各项实际经济损失数额后,于2024年1月30日判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某美容医院赔偿王某手术费、人流手术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3918.83元。双方收到判决书后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编辑:张钰梅 zhangclaire08@163.com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497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本案中,美容医院在为王某行美容术前,虽详细告知了多项条款,且条款中包含“顾客术前是否怀孕需自行负责”等内容,但条款不仅存在明显的“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情形,而且此类告知不能替代、亦不能免除其应当尽到的法律责任与义务。所以,本案中美容医院的主要过错是:明知患者怀孕和有备孕计划不能进行整形手术,但在术前并未了解王某有无怀孕或备孕计划、性生活有无采取避孕措施;在对王某做身体检查时未进行早孕检查,也未告知王某在手术前应自行进行早孕检查;而且在向王某传达检查结果时告知其“身体指标挺好”“没有问题”,最终导致王某在未排查出已怀孕的情况下进行了手术。因此,美容医院应当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