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一些电子产品引发火灾事故,大多是由作为核心部件的锂电池所引发。那么,消费者的维权行动是直接向电子产品生产者发起还是向锂电池生产商发起呢?不久前,广东省广州互联网法院对外公布的一纸判决,为这一疑惑给出了维权指南。
广州人钟某与罗某系亲属关系。2021年9月27日,罗某通过昵称为“吃菜心”的淘宝账号在淘宝天猫“隆威旗舰店”花359元,下单购买案涉商品Romve羊驼按摩枕(以下简称“案涉按摩枕”)一件赠与钟某,钟某于9月30日收件。
2022年7月15日3时30分,钟某居住的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某室(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发生火灾,钟某遂向消防部门报警请求处理。8月5日,广州市南沙区消防救援大队(以下简称“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载明:上述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3平方米,烧毁烧损家具、家电等物品。
消防大队经调查认定:起火位置为案涉房屋客厅;起火点为客厅东侧沙发;起火原因系沙发上的案涉按摩枕内置锂电池热失控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
2022年7月28日,消防大队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锂电池残骸进行痕迹分析鉴定,鉴定意见载明:样品1-1(从残骸中提取的1个样品)为电热作用形成;锂电池残骸具有热失控痕迹特征。
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提供的书证显示,案涉按摩枕产品名称为“羊驼按摩器充电款”,产品型号为S0190227,经销商为网络公司,生产商为东莞市某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玩具公司”)。
事故发生后,钟某及案涉房屋另一所有人龚某索赔未果,于同年10月27日,以网络公司及玩具公司为被告,向广州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其房屋修复费等各项损失27万余元。一审中,网络公司电池供应商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被追加为被告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从消防大队调取的《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载明:在距案涉房屋东墙约0.6米,距阳台玻璃窗约2.8米处发现的三个锂电池铜芯内部的铜箔纸呈炸出状态。
经鉴定,计算出案涉房屋因火灾事故造成装饰装修受损的修复费用为65066元;在实勘现场,各方当事人现场确认原告提供的因案涉火灾受损的物品价值78717元。
网络公司当庭确认按摩仪、充电器、电池均由其自行采购后送至包括玩具公司在内的4家以上玩具厂组装的事实。玩具公司提供微信群“华之翼发货对账沟通群”信息截图(以下简称“案涉截图”)以及货物包装照片显示,除了其公司向网络公司提供型号为S0190227的羊驼按摩器充电款外,还有其他案外人向网络公司提供该型号产品。电子公司亦提供书证,拟证明其供应给网络公司的电池符合质量标准。
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起火原因的认定问题;二是因火灾引发损失的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问题;三是涉案损失的认定问题。
关于争议焦点一,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系沙发上的按摩枕内置锂电池热失控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故一审法院采纳认定书认定的起火原因,即系沙发上的按摩枕内置锂电池热失控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
关于争议焦点二,产品的生产者是指最终产品的生产者,不包括零部件的生产者,案涉按摩枕生产者应为羊驼按摩枕的生产者,不包括零部件“锂电池”的生产者,故两原告主张电子公司承担责任缺少理据。关于案涉按摩枕生产者认定问题,虽然网络公司提供的书证标注的生产商为玩具公司,但案涉截图以及货物包装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同时向网络公司提供相同型号产品的供货商有多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按摩枕的生产者是玩具公司,故两原告主张玩具公司承担责任亦缺少依据。网络公司作为案涉按摩枕的销售者,未能举证证明案涉按摩枕合格,亦未举证证明火灾发生并非由该产品自身缺陷导致,故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三,鉴于各方一致同意因火灾受损物品价值以两原告提供的物品原价作为参考,故确认因火灾造成的物品损失费总额为78717元;因有鉴定报告确认,故对案涉房屋因火灾造成装饰装修受损的修复费用65066元予以确认;5个月租金房屋租金损失认定为18754元;两原告主张房屋修复费131815元过高;两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律师费没有依据;因本案不属于人身损害纠纷,故两原告主张误工费不予支持。
2023年5月29日,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网络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钟某、龚某房屋修复费、物品损失费、房屋租赁费、司法鉴定费共计167537元;驳回钟某、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钟某、龚某及网络公司不服,均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于2023年6月立案受理。
二审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作为案涉按摩枕上的锂电池生产商电子公司应否担责的问题。网络公司上诉称,案涉产品的生产者,在本案中已直接指向直接引发事故的锂电池生产者。事故责任应由认定书所指向的锂电池生产商,即电子公司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在认定侵权因果关系时,引用认定书中“锂电池热失控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的内容,但在对“生产者”进行认定时,忽略直接导致事故责任的电池生产者,故请求改判电子公司承担责任。
电子公司辩称:一方面,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电子公司仅是网络公司的电池供应商之一,并非案涉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不应当对最终的产品质量承担责任。另一方面,网络公司有多家电池供应商,其无证据证明案涉起火产品的电池系其公司供应,且其公司向网络公司供应的电池均有合格的检测报告,本案起火原因也无证据证明系因电池质量问题引发,故其无须担责。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按摩枕产品存在缺陷并判令网络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正确,电子公司因非产品生产者故无须担责。关于损失数额认定。钟某、龚某要求赔偿误工费、律师费损失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二审宣判后,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24年1月26日对外公布本案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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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关于零件生产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从字面含义来理解,上述两个法条中的“生产者”都是指“产品”的生产者,而这里的“产品”既然立法并未明确规定包括零件的生产者,那我们就只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界定。因此,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产品的生产者是指最终产品,即整个产品的生产者,而不包括零部件的生产者是正确的,这也是为什么作为锂电池的生产商电子公司未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