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的目标定位

2024-09-11 00:00:00张卓明
检察风云 2024年16期

张卓明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在提升司法能力、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得益于党中央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以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大力推动,司法改革领域“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事情。

党的二十大报告总结性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设,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更为坚实,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并进一步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政治要求,既指明了新时期司法改革的着力点,又重申了司法改革的目标定位。

司法改革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公正司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试图对司法改革的目标定位作一个体系化的分析,以深化对公正司法的理解,推动司法改革理论的发展。

制度目标: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司法改革的制度目标是指我国通过司法体制改革所欲建构和实现的制度形态与理想目标。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五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在吸取经验教训和理论总结的基础上,我国逐步将公正、高效和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立为司法改革的制度目标——

首先,公正是司法制度的价值目标。2013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2015年3月,在中共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中他又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这意味着,公正是司法的化身,没有公正就没有真正的司法。公正司法是法治实施体系的关键环节。公正是司法的价值目标。它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既包括制度公正,也包括个案公正。公正司法首先要求建立一套能够有效保障人权的司法制度,确保拥有专业技能的司法者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确保“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公正司法与司法的权威及公信力密不可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

其次,高效是司法制度的功能目标。早在21世纪初,最高人民法院就将“公正与效率”作为新世纪的工作主题。当时“效率”目标更多集中在提高诉讼效率层面,指运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快地处理更多的案件。效率与公正有着内在联系:一方面程序公正导向的司法制度设计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另一方面司法公正也离不开司法效率。当然,我们也不可忽视两者间的矛盾,总体上司法效率应以司法公正为前提,不能为了追求高效率而损害司法的公正性。相较于“效率”目标,现阶段的“高效”目标更加全面,侧重于提高司法制度的效能,即:通过投入更多的司法资源,以及有效地配置司法资源,更好地实现司法制度的治理功能,在整体上提高司法制度的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如果说效率目标采用的是经济分析法学的方法路径,那么效能目标更多采用的是法社会学的方法路径。近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重提“公正与效率”,并称之为“永恒的工作主题”。其实,很大程度上他也是从提升制度效能角度强调“效率”价值的。

再次,权威是司法制度的政治目标。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有着内在联系:司法公正是司法权威的来源和命脉所在,司法权威是司法高效运行并实现公正的基础和前提。从本质上说,司法权威不是建立于外在强制和武力的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社会大众对司法制度和司法者的信任基础之上。司法权威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建构在制度基础上或通过制度而获得的公信力。所以,司法权威可以说是司法公信力的外在表现。正因为如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体制改革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司法制度的权威性至少表现为:司法职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获得制度性保障,司法机关和司法者拥有社会公信力和尊严,司法决定能够获得有效执行。司法制度的权威性也建立在全体公民对一国宪法和法律的认同基础之上,所以司法制度的权威是宪法和法律权威的重要体现。由于宪法和法律权威是衡量一国法治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所以司法制度的权威是衡量一国法治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目标。

工作目标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所谓工作目标是指通过司法体制改革所欲取得的司法制度之运作目标或司法工作的具体目标。司法制度的公正不仅是抽象的,也是具体的,需要切实体现在制度运作和个案解决中。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我国司法制度的运作目标,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

针对司法不公的群众意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开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司法个案的公平正义有怎样的内涵?它首先是客观意义上的,主要指“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包括各种诉讼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其次是主观意义上的,指“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民群众感受到的方式实现”,包括有关诉求和意见得到应有的回应,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得到尊重。

我们不能简单地将个案的公平正义等同于人民群众特别是当事人对每个案件的办理结果都满意。从评价主体看,个案的公平正义首先指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广大人民群众都认同的公平正义,其次指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公平正义观与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观相契合的公平正义。所谓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是指绝大多数普通人所持有的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司法者在个案中作出的司法判断应该努力追求与人民群众的感受及评判保持一致。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