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上海相关部门通力协作,着力构建执法司法共同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对重要时段、重点江段、敏感水域的执法监管和依法对非法采砂、非法捕捞行为开展治罪与治理,推动长江流域矿产资源、渔业资源有效保护,为守护“母亲河”绿色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2024年6月13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上海市公安局边防和港航公安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举办“共‘沪’长江生态环境 惩治破坏资源违法犯罪”案例联合发布会,披露5起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例。这5起案例均为发生在长江流域上海段的破坏资源案件,具有较强代表性。行为人均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刑事处罚,表明执法司法机关依法严惩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生物多样性关系人类福祉。长江和长江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生物基因宝库和生态安全屏障,在长江“十年禁捕”背景下,更应当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以全链条治理,遏制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违法犯罪,尤为重要。在前述典型案例中,“张某甲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是公安机关“长江禁渔”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上海“全链条打击长江水域非法捕捞”的首例成功案例。
张某甲自2020年6月起,携其子张某乙,与金某某、孙某某等人,在明知长江、东海水域处于禁渔期,仍密谋组织渔船至上述禁渔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且将水产品分散至江苏启东和宁波慈溪等地市场非法牟利,形成了一条捕捞、运输、销售的完整犯罪链条。2020年7月的一天清晨,张某甲、金某某驾驶厢式货车将非法捕捞而来的水产品转运销赃,途中被上海执法部门当场查获,货车内装有涉嫌非法捕捞的各类渔获物94箱(共计总重量为611.15千克)。该案中,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具有职业化、团伙化等特点,捕捞人员与收购、运输、销售人员长期勾结,形成“一体化产业链”。上海市公安局边防和港航公安分局(以下简称“边防港航分局”)发挥水域治安防控“主力军”作用,以非法捕捞、收购、运输、销售等不同环节作为切入点,与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铁检院”)共同探索实施“江上打、水上查、陆上堵”全链条打击模式。最终,铁检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对张某甲等9人提起公诉。2021年3月2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甲等人被判处6至10个月不等有期徒刑。9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在另一起案件中,犯罪团伙以鳗苗为非法捕捞对象,以老乡、朋友关系为纽带,相关被告人事先承诺收苗,组织多名人员进行捕捞,形成了“捕销一体化产业链”。对于本案,执法部门同样采取全链条打击模式,强化对组织者、收购者的查证和追责,斩断地下产业链条。该案非法捕捞鳗苗涉案人员较多、金额大、法律关系复杂,检察机关从销售账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中发现,该团伙还有既往非法捕捞、出售鳗苗的事实,后引导侦查机关以查获账本为基础,调取银行转账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深挖漏罪漏犯。最终完善证据链条,全面固定了陈某某等人非法捕捞鳗苗、林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证据,在最初认定事实的基础上追加认定犯罪金额40余万元。
非法采砂是指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擅自进行河道、湖泊、海岸等砂石资源的开采活动。这种行为在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其危害性和影响较为突出。
记者注意到,“樊某某等人非法盗采江砂案”中的犯罪团伙人数众多,组织严密,且长期在长江上海段非法采砂。公安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在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环节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深入地侦查,对涉案的非法采砂组织者,采砂船的船主、船长和吸泵的操作者,放风者,货主,负责过驳和运输的船主,负责销售的“黄牛”,收购江砂的石料供应商,帮助销售的码头管理人员进行全面打击,涉案江砂的价值从最初的100余万增加到300余万,有效震慑了长江上海段的非法采砂行为。
同时,强化源头治理,是形成震慑力,持续压缩非法采砂生存空间的题中之义。特别是在我国《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后,非法采砂打击力度有所增强,相关罚款数额从10—30万提升至20—200万,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水务执法总队”)曾查处“蒋某某非法采砂案”,便是依据《长江保护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的行政处罚决定。从全链条来看,采砂船扮演着采砂源头的角色,依法依规将涉案采砂船的采砂机具拆除,予以没收,或没收涉案船舶,能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兼顾惩治力度和治理效果。
遏制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的违法势头,势必要建立、完善多部门协同合作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沙某某非法采砂案”是一起发生在长江河道上海段水域的夜间盗采江砂违法案件,也是上海多部门联勤联动打击非法采砂的一个生动缩影。经水务执法总队联合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以下简称“长航公安局上海分局”)联合调查证实,当事人沙某某系“三无”采砂船负责人,其通过雇佣船员,联系对接采砂作业时间、作业地点等事宜,在案发当晚驾驶“三无”采砂船在吴淞口11号锚地附近水域实施了违法盗采江砂的行为,共采得江砂约326立方米。涉案人员、采砂船舶及违法所得江砂被当场控制。
该案中,上海多部门按照各自权责分工,共同推进案件的依法、规范、高效处理。由长航公安局上海分局对涉案船舶、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由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组织开展调查询问,固定非法采砂证据,并商请铁检院提前介入,依法认定本案尚未构成刑事犯罪,后由行政机关处罚。
长江“十年禁捕”致力于构建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的全社会禁捕退捕体系。
在前述“张某甲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协同作战的成效显著。该案作为一起跨区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类案件,案件的侦破得益于边防港航分局与市公安局各属地分局、长航公安局上海分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场监管、海事、水务等行政部门建立的有效工作联动机制,以及检察机关以集中管辖模式办理此类案件的专业性。
记者了解到,在此基础上,边防港航分局依托长三角警务合作平台,会同苏浙皖三地公安厅积极推进长江下游长江大保护区域警务协作,牵头苏浙皖三地公安机关共同签订《 专项行动警务合作协议》,固化“联席会议,沟通联络、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四项机制,形成了覆盖长三角水陆的长江禁渔信息、破案、指挥执法闭环。
值得一提的是,借助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及上海“平安屋”“平安商户联盟”建设工作契机,边防港航分局在上海全市水域打造“水上流动平安屋”320余座,发动群防群治志愿者500余人,通过组织群防群治力量对涉渔重点从业人员集中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努力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积极贡献法治力量。
长江“十年禁渔”实施以来,沿江各地对打击禁钓水域的垂钓行为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同时兼顾合理休闲垂钓需求和鱼类资源保护要求,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融”。
2023年4月26日8时43分,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通过长江智能管控系统发现有人疑似在崇明区跃进水闸东侧堤坝上使用钓竿进行垂钓,该位置属于崇明区禁止垂钓区域,执法人员当即赶往案发现场。当日9时16分,执法人员在跃进水闸东侧石坝上发现陈某某、朱某某,两人随身携带了一个钓鱼包,在石坝边上芦苇荡中发现了2根钓竿。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陈某、朱某系同事关系,案发现场发现的2根钓竿是两人所有,两人于2023年4月26日8时15分左右到达案发地点开始垂钓,执法人员在案发现场未发现有渔获物。
当事人陈某、朱某在禁钓区域进行垂钓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农业执法部门对其普法教育后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体现农业执法部门对在长江水域违规垂钓案件依法打击,有案必查,同时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办案原则,引导公众知晓、了解禁钓区域、禁用钓具、禁钓方式等相关规定,宣传普及长江禁渔法律法规,增强公民守法意识,取得了良好的执法和普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