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副院长“好搭档”

2024-09-11 00:00:00郭红敏
检察风云 2024年16期

曾任云南省开远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等职的康华,其敛财手段让人“大开眼界”。最终,受贿434.6万元,伙同副手违规向下属发放提成636.9万多元的康华,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正副院长“腐败搭档”

2022年8月19日,开远市人民医院院长康华,开远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副院长兼总会计师王玲芳经开远市监委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并被采取留置措施。康华,1967年6月生,云南省昭通市人,硕士研究生学历,1991年9月参加工作,曾任开远市中医院院长,开远市卫生局副局长,开远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等职。王玲芳,女,1978年12月生,开远市人,本科学历。

位于云南省东南部的开远市,是一个县级市,隶属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是滇东南地区的交通要塞和中心城市,总人口32万多人。开远市人民医院始建于1942年,是一家综合公立医院。2018年7月,云南省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医疗投资公司”)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宣布康华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并被推荐为常务副总经理。康华和王玲芳是“腐败搭档”。2022年11月4日,康华、王玲芳因涉嫌职务犯罪经红河州监委批准延长留置期三个月。2023年2月18日,康华因涉嫌犯单位受贿罪、贪污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2023年2月18日,王玲芳因涉嫌犯单位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康华和王玲芳职务犯罪案是近年来红河州查处医疗领域腐败的一起典型案例。康华犯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王玲芳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调查终结后,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9月12日,开远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组织开远、蒙自、个旧、建水、泸西、弥勒、石屏7个县市的基层检察院到开远市人民法院观摩评议庭审。公诉人以案释法,结合本案对当前的“医疗腐败”现象、犯罪特点进行深刻剖析,揭露社会危害,回应社会关切。

受贿、滥权涉案千万

康华受贿和滥用职权,发生在他任开远市人民医院院长时,他的敛财“秘笈”让人大开眼界。2018年,康华为了非法获利,把目光瞄向了云南某经贸有限公司,该公司长期与开远市人民医院保持业务往来,为该院提供医疗试剂。2018年9月至2020年4月,康华在明知经营该公司的宋某飞无充足资金,且医院无借款必要的情况下,要求宋某飞向开远市人民医院提供6000万元借款。宋某飞为了公司今后的发展和搞好与康华的关系,只好答应。

而康华之所以这样做,就是为了借机敛财。因为宋某飞筹措不了这么多资金,康华就假惺惺地表示能帮他筹措资金。他先是介绍弟弟康某义借款给宋某飞,从中收取高额借款利息,同时安排王玲芳等人为康某义筹集借款资金。为此,宋某飞先后三次向康某义借款共计3460万元,其中包括王玲芳出资的580万元,程某出资的100万元,康华出资的110万元。

双方商定,宋某飞借款给开远市人民医院应收取的利息,用他应当返还给该院的返点回扣款抵扣。于是,宋某飞先后用其支付给该院的返点回扣折抵借款利息支付给康某义。经鉴定,宋某飞支付给康某义的借款利息共计351.2万元,其中包含王玲芳所得利息82.8万元,程某所得利息12万元。案发后,康华退缴违法所得83.4万元,王玲芳退缴82.8万元,程某退缴12万元。

康华还向汪某、宋某飞等人索贿。2018年底的一天,康华向与医院有业务往来,销售骨科医疗器械的云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汪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汪某按照康华要求,在昆明市昆明铁路局招待所将现金10万元交给王玲芳,由其转交给康华使用。

2019年2月的一天,康华向宋某飞索要13.4万元,宋某飞按照康华要求,在开远市人民医院附近将13.4万元现金交给王玲芳,由其转交给康华使用;2018年底至2019年初,康华向宋某飞索要60万元,宋某飞按照康华要求,先后将现金共计60万元在昆明市交给王玲芳,由其转交给康华使用。

2017年8月至2021年1月,康华未经开远市人民医院集体研究,利用职权擅自决定将该院体检中心一科收入的20%作为提成违规发放给该院体检中心一科主任兼服务发展部主任杨某燕,并与时任分管财务部的副院长兼总会计师王玲芳共谋后,安排王玲芳用汪某公司给医院的返点回扣在账外折抵提成支付给杨某燕。

其间,王玲芳与汪某公司对接,安排对方以付现金的方式将返点回扣存入杨某燕及其亲属账户,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经鉴定,存入杨某燕等人银行账户内的金额为636.9万多元。杨某燕将上述款项用于在昆明、弥勒购置房产、商铺。2022年4月,杨某燕因涉嫌严重违法接受调查。2022年7月4日,杨某燕向办案单位退缴379.6万多元。

终审裁定获刑12年半

开远市人民检察院起诉:2018年9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康华在担任开远市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34.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康华、王玲芳作为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违规向他人发放收入提成636.9万多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康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康华、王玲芳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中,康华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康华退缴部分受贿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中,王玲芳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康华、王玲芳经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2023年10月30日,开远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康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3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被告人王玲芳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缓刑2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被告人康华退缴的违法所得83.4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剩余违法所得256.4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康华、王玲芳滥用职权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除对杨某燕上缴的379.6万多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外,对其余经济损失257.3万多元继续追缴。

康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原审认定上诉人收受宋某飞351.2万元,不应当认定为受贿,上诉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宋某飞谋利。宋某飞向康华转交的借款利息不属于行贿款;一审没有将王玲芳认定为受贿罪的同案犯,将王玲芳收取利息款计算为康华的受贿数额,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等。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认定康华犯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王玲芳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二审维持原判。

2023年12月22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康华及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成立,予以采纳。2024年1月11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4年5月29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的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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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