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的被告人雷汉华无视相关规定,不仅自己骗购所在单位的“房改房”,还帮他人骗购以从中谋利。他最终被法院以犯贪污罪和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刑加罚金。
“房改房”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相关规定,“房改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房。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下称“省机关事务局”)房屋修缮队(下称“修缮队”)系省机关事务局下属的事业单位。2017年2月,经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修缮队更名为湖北省直机关房屋服务中心(下称“房屋服务中心”),明确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负责省直机关房屋维修和白蚁防治等工作。
2008年11月,雷汉华被任命为修缮队副队长(负责人),2009年6月任队长,2017年2月任房屋服务中心主任、党支部副书记。
武汉市武昌区某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以及其上的建筑物产权系省机关事务局所有,建筑占地面积860.86平方米。20世纪50年代,省机关事务局将该地块和其上的建筑安排给修缮队使用。
1990年12月,省机关事务局房管处与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将该地块上部分建筑的使用权划拨给秭归县人民政府驻武汉办事处(下称“秭归汉办”),余下的材料仓库仍由修缮队使用。2004年,修缮队整体搬迁至武昌区洪山路的省机关事务局,修缮队遂将材料仓库移交给秭归汉办,但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该地块的使用权仍归省机关事务局所有。
2008年1月,时任修缮队队长罗某以解决部分无房职工住房困难为由,代表修缮队与个体建筑商夏某签订《合作意向书》,拟以集资建房的形式对材料仓库进行改造,扩建为住宅(下称“案涉房屋”)。因该材料仓库由秭归汉办实际占有并使用,《合作意向书》中约定由修缮队负责与秭归汉办进行协调。
后来,夏某得知时任修缮队工程部主任雷汉华与秭归汉办原副主任邱某关系密切,便请托其帮忙出面协调秭归汉办腾退仓库事宜,同时还请托雷汉华帮忙对外预售案涉房屋,以便筹集资金启动该项目。夏某许诺,雷汉华个人可以低价购买其中的一套住房。雷汉华表示同意。
2008年5月,夏某将案涉房屋建设工程转包给建筑商计某施工。建房期间,修缮队发动未参加“房改”的职工集资,并收取部分集资款。雷汉华为了个人能够低价购买住房,在夏某、计某建房的过程中积极帮忙筹集资金,还参与了案涉房屋的预售工作。夏某口头承诺:将案涉房屋中的501室以2480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给雷汉华。
2008年11月,雷汉华开始担任修缮队副队长(负责人)。他提出,夏某在案涉房屋建设中未办理任何施工手续,要求其将收取的购房款交给修缮队财务入账,未出售的房产则统一由修缮队出售。
雷汉华本人曾于2001年4月以修缮队副科级干部的身份,低价购买修缮队一处建筑面积99.42平方米的房产,按照规定他不能再次享受低价购房待遇。为了能低价购买夏某承诺出售给他的501室房产,雷汉华决定让其妻李某冒充修缮队职工,再以李某的名义购买房产。
2011年9月10日,雷汉华利用担任修缮队队长的职务便利,以修缮队的名义出具虚假证明,虚构李某系修缮队职工的事实,向湖北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申报单位职工购买“房改房”事宜。最终他在仅支付20万元购房款的情况下,将501室房产登记在妻子李某名下。
后经评估,以2008年11月8日为基准日,501室房产的市场单价为5508.58元/平方米,房产评估总价为55.47万余元。扣除雷汉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20万元,他获取差价35.47万余元。
2009年5月,案涉房屋全部建成,共计8层32套住房。雷汉华自家骗购房产尝到了甜头,又动起了歪脑筋:本单位职工大部分都有住房,何不利用这批“房改房”赚钱?后在雷汉华的主导下,共有25套房产被违规出售给不具备购房资格的非本单位人员。
2009年9月,夏某向雷汉华提出,案涉房屋必须证件齐全才能办理《房产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要求修缮队出资办理案涉房屋的相关手续。雷汉华表示同意。
2009年9月18日,雷汉华在未与修缮队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讨论的情况下,擅自代表修缮队与孔某签订《关于房产产权证办理的协议》,约定修缮队全权委托孔某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证明,按房产证所标注的面积以每平方米500元的价格支付费用。随后,雷汉华同意由夏某以“打白条”的方式找修缮队出纳余某支取现金,用于给孔某办理相关证件。2009年9月至2012年4月期间,夏某以“支取办证费”的名义从修缮队账上领取现金多达81.1万元。
2010年3月25日,省机关事务局同意案涉房屋补办手续。同日,省机关事务局向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发函,将案涉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到修缮队名下。11月26日,修缮队向武汉市财政局支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6.75万余元,并缴纳罚款15.32万元。
夏某和孔某找到雷汉华,称案涉房屋的“大房产证”已经办理完毕,但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无法办理个人商品房“两证”,只能以“房改房”的形式将房产办理到个人名下。雷汉华同意以“房改房”形式为案涉房屋的所有购房人办理房产证,并委派修缮队职工彭某协助办证事宜。
自2011年9月起,雷汉华利用担任修缮队队长的职务便利,陆续虚构邱某等25名购房人均为修缮队职工的事实,出具虚假的“房改房”申报材料,帮助这25人以单位职工购买“房改房”的形式办理了个人房屋产权登记。雷汉华个人借此收取“手续费”24.38万元。
经鉴定,在雷汉华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对非本单位人员出售案涉房屋的过程中,修缮队共计少收入售房款768.51万余元,即造成国有资产损失768.51万余元。
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告人雷汉华于2023年4月17日被留置,同年9月18日被拘留,9月28日被逮捕。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汉华犯贪污罪、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对其提起公诉。
2023年11月6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随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雷汉华利用担任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屋修缮队副队长(负责人)、队长的职务便利,通过骗购单位政策性住房等手段,非法敛财59.85万余元。
法院还查明: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雷汉华滥用职权,违规指使修缮队职工为25名非本单位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帮助他们以修缮队职工名义完成“房改房”申报,导致修缮队少获得房产出让收益768.5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汉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雷汉华在未获得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的情况下,违规将修缮队公房低价出售给25名非本单位职工,属于滥用职权,已构成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2024年2月1日,随县人民法院对外公布本案一审判决结果:雷汉华犯贪污罪、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雷汉华违法所得人民币59.85万余元,由随县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雷汉华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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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姚志刚 winter-yao@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