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在我国已有上千年的历史,底蕴丰富,中药与中医所共同构成的中医药体系,是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也是现今世界上保留最完整的传统医学体系。2023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强调要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加大投入与体制机制创新并举,统筹力量集中解决重点领域、重要环节的突出问题,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推进中医药振兴发展。笔者所在的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18年起开始集中管辖全市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类一审刑事案件,从司法办案所反映出的情况来看,中药的振兴发展仍面临一些挑战。
中药类产品主要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药食同源”类保健品等,从犯罪手段上看,主要以制假、售假、非法添加等为主,从罪名上看,主要涉及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罪名。
一是涉中药饮片类。中药饮片是指在中医药理论的指导下,可直接用于调配或制剂的中药材及其中药材的加工炮制品,患者日常所服用的中药汤剂就是由中药饮片煎熬制成。司法实践中,中药饮片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是饮片的性状、用药部位、核心成分含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进而无法实现中药饮片应有的治疗功效,如以米粉加工后切片冒充茯苓、以千穗谷等相似种子冒充菟丝子、以未成熟的野生葡萄晒干染色后冒充五味子等。
二是涉中成药类。中成药是指用一定的配方将中药加工或提取后制成具有一定规格,可以直接用于防病治病的一类药品,如各种丸剂、散剂、冲剂等。中成药因其携带、服用、保存方便,也是最为常见的中药药物。司法实践中,中成药类的制假、售假主要集中在一些受到社会广泛认可且价格较高、销量较好的药物,如以牛皮替代驴皮熬制成胶后冒充东阿阿胶、以牛黄解毒丸冒充安宫牛黄丸等。
三是涉“药食同源”保健品类。“药食同源”是指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相关物质种类通过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名录的方式向社会公布,“药食同源”名录中的中药材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生产。司法实践中,一些宣称带有减肥或男性壮阳功效的保健食品,外包装上通常标注成分为荷叶、决明子、人参、淫羊藿等“药食同源”类物质,但其真实成分却是西布曲明、西地那非等化学物质,从案件数量上看,这也是最为常见的类型。
在日常司法办案和开展综合治理等工作中发现,中药行业的安全发展,在科学性研究、民众认识、宣传规范等多方面,尚存在一些难点。
其一,科学性研究尚有提升空间。因西药的研发需要经过实验室研究、临床实验、生产申报、生产上市等一系列工序环节,因此,西药的副作用及使用禁忌等往往在上市时已经比较明确,而这一点恰恰是很多中药所不具备的,也是中药受到质疑的重要原因之一,鉴于此,我国相关规定明确,应按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中药说明书的“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进行完善。此外,与中药相关的检测技术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如在笔者曾办理过的一起与中成药相关的销售假药案件中,检测涉案中成药是否含有人参成分是判断是否系假药的关键,当前判断一款中成药中是否含有人参成分一般通过检测人参皂荚这一标志物的方式来实现,但是,三七、西洋参、人参中都会不同程度地含有人参皂荚成分,这就给假药认定带来难题。
其二,需要客观理性认识中医药。在当下,中药是否有效是个颇具争议性的话题,特别是随着互联网媒体、社交工具的兴起和广泛应用,逐渐产生两种极端对立的观点。“中药无效论”认为,中药的药效有无缺乏科学依据,在国际社会缺乏普遍性认可,且中医药的产生、发展与一些封建迷信活动高度关联。“中药万能论”认为,中药强调“养命”“养性”,通过对人体的调养从而保证人机体及器官组织的正常运行,而西药属于化学性物质,服用后会对人体造成副作用,特别是在面对癌症、肿瘤等一些严重病症时,中药可以起到奇效。笔者所在单位曾办理过一起中成药类的制售假药案件,被告人利用一些癌症患者对于中药缺乏客观理性认识,向患者兜售所谓的“植物溶癌素”中成药,并声称该药品可治疗多种癌症,但经检测,所谓的“植物溶癌素”系由芡实、茯苓等常见“药食同源”类中药材制成,并不具备治疗多种癌症的功效。
其三,中药违规宣传事件须警惕。近年来,中药相关的违规宣传事件频频出现,主要类型包括以下两种:一是通过冒充中医师身份的方式对中药产品进行宣传推广,如曾出现在各大电视频道的“神医刘××”,以所谓的“中医大师”“苗医传人”的身份推介各种中成药,进而赚取网络流量和产品销量。二是以保健食品的宣传模式来宣传药品,某品牌药酒打出类似“把病喝走”的广告语,但却是非处方药物,并非保健食品,这种宣传方式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第一,行刑合力,强化行业综合治理。在行政层面,中药的育种、选种、种植、炮制、生产、销售、宣传等环节,涉及农委、市场监管局、卫健委等多个监管部门,各部门之间应加强协作配合,消除监管盲区,应形成监管合力,按照“四个最严”的标准强化中药安全监管,特别是加强对中药材种植以及中药饮片炮制环节的监管。此外,中药行业从主体及广告宣传从业主体也应加强自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好中药市场环境。
在刑事层面,对于制售中药类假药、劣药的行为应当始终坚持产、供、销全链条打击、从严打击,此外,还要落实好“行刑衔接”机制,对于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确保精准打击,对于在案件中发现需要对相关人员或机构进行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亦应当将线索及时移送行政主管部门。如笔者在办理一起销售假冒中药饮片案件中,在对涉案人员提起公诉的同时,还建议行政监管部门对涉事药店予以行政处罚,最终,相关涉案药店均被吊销了《药品经营许可证》,案件办理取得了良好效果。
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筑牢安全防线。
第二,深化研究,科学展示中药功效。国务院办公厅《方案》中提出,要通过建立健全中成药临床综合评价方法、现代质量控制体系、符合中药特点的安全评价方法和标准体系、中成药质量优劣评价标准、中药警戒制度等措施,最终建成中药综合评价体系。相比于西药,中药不但能够“治已病”,更是具有“治未病”的独特优势,因此,实现中药科学化、透明化、规范化是打破质疑、走出国门、发挥优势,最终提升自身影响力的必由之路。
第三,加强宣传,传播中药正确声音。在宏观层面,要深刻认识到中药文化是我国长期以来独有的文化瑰宝,弘扬中药文化,是彰显民族文化自信重要途径,要提炼中药文化精神标识,挖掘阐释并推广普及名医名家、医籍名方等中医药文化经典元素,通过支持创作高质量的中药图书、纪录片、影视剧以及各类新媒体产品来进一步提升中药的影响力。
在微观层面,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在履行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职责的同时,也要肩负起普法的任务,通过开展普法宣传、以案说法等形式,借助各类媒体平台向公众传播,提高广大消费者的防范意识、辨别能力,引导普通民众树立正确的中药观。
(作者单位: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