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还是“明年”?

2024-09-03 00:00:00吕传益
社会科学动态 2024年2期
关键词:历法左传

摘要:大事纪年法是使用重大事件标记时间“年”的方法,常见于楚地出土文献,备受学者关注。其中,“大事所纪之年”是哪一年,目前在学界存在较大分歧。比较传世文献中的大事纪年和出土文献中的大事纪年,能够判断二者应当是同一种纪年法。对传世文献进行整理研究,得到多条大事纪年记录。以《左传》为例,分析这些记录中“大事”的绝对年代,可以发现大事所纪之年即为大事发生之年。检讨“大事所纪之年为大事发生的下一年”的观点,很可能是前人将大事纪年当成了后世颁历那样每年都需要提前颁布而产生的误会,以及使用了可能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历表。

关键词:大事纪年法;左传;历法;历表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冷门绝学研究专项学者个人项目“出土文献所见楚历新探索研究”(22VJXG007)

中图分类号:K224.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982(2024)02-0106-07

大事纪年法,是常见于楚地出土材料中的一种纪年法,与先秦时期先民们认识时间、使用时间的方式方法密切相关,备受学者们的关注。其中,学界关于该纪年法中“大事所纪之年”是“大事发生之年”还是“大事发生的下一年”的争议一直不断,迄今尚未形成共识。由于前人已经发现传世文献《尚书》《左传》等中存在一些大事纪年记录,而这些传世文献记录比较翔实全面,合理利用这些材料有可能解决上述这个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本文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比较传世文献中的大事纪年和出土文献中的大事纪年的性质出发,拟从传世文献中的大事纪年记录入手,对“大事所纪之年”到底是哪一年的问题展开新的探索,期待对该问题有深入的认识。

一、前人研究回顾

20世纪50年代以来,在楚地一些有文字记载的出土器物和简牍材料中,考古学家发现了零散的大事纪年记录。这一时期的学者们在谈到这些大事发生具体年代的时候,都是把大事所纪之年直接当作大事发生之年(1)。

后来,考古学家在包山二号墓楚简中整理出七条大事纪年记录。经过整理分析,王红星对“大事所纪之年”提出了新看法:大事所纪之年为大事发生的下一年(2)。这个观点得到许多学者响应。例如,刘彬徽称王红星的看法与自己不谋而合(3);武家璧在推算楚历建正的时候说“以头年事纪次年”的结论基本可信(4);王胜利接受“大事所纪之年为大事发生的下一年”观点,不仅在排列包山楚简历谱支持这个观点(5),还在其论著《楚国天文学探索》等中作为楚国纪年法的重要形式直接引用(6);刘信芳说“大事所纪之年为大事发生的下一年”可信,他认为,如果否定了“前一年大事作为次年的纪年”,包山简中根据“东周之客许呈归胙于栽郢之岁”干支日推导出的朔日会与《中国先秦历表》中朔日不合(7),等等。

当然,同时期也有学者不支持王红星的这个观点。林素清认为“以去年所发生的事来说今年是某某事发生之年,实有悖情理”,楚国纪年法不限于大事纪年一种,确定大事纪年之前可用王位纪年法,因此判断王红星之说不足以证明大事纪年一定要用去年之事件纪年(8)。林文虽认为大事发生之年即为所纪年,但解释聘问和军事为主要内容的大事都发生在当年岁首月初,比较牵强。李学勤不同意“楚历以大事纪年是上一年的大事”,认为逻辑上讲不通。他从各国建正不同导致记录相差一年来解释“大司马昭阳败晋师于襄陵之岁”所用的大事就是发生在公元前322年,从而使大事所纪之年的干支与天文学家推算的历谱契合不悖(9)。李学勤认为大事所纪之年即为其发生之年,但没有对王红星的观点进一步反驳。夏含夷也认为大事纪年中“某一年的记载也会等于那一年的标志”,却没给出具体的理由,甚至模糊处理了包山楚简中大事纪年的年代问题——本来七条大事纪年指代了七个年份,但在其所著的文中包含了从前323年到前316年,实际上有八个年份(10)。薛梦潇谈到大事颁布之前国家如何制定纪年的时候,也指出了王红星观点“数代之后,容易造成记忆混乱”的弊端,并认为林素清针对王红星观点进行的修正存在过于牵强的缺陷,然后提出自己所赞同的观点,即大事纪年都是追记,“不存在错位纪年的情况”(11),等等。

后来,还有学者了解反对意见后,继续支持王红星的观点。郑伊凡利用清华简《系年》对李学勤的观点“城郑之岁就是城郑之战的发生年,即为公元前394年”进行补充。与李学勤不同的是,郑文认为城郑之事发生在公元前395年,城郑之岁便是公元前394年(12)。显然,郑伊凡坚持了“楚简大事纪年用前一年发生的大事作为此年的纪年”的观点。

回顾学者们对“大事所纪之年”研究,他们的做法都是考证大事发生的绝对年代,然后将该年的各月朔日干支与历表中相应年份各月的朔日干支对比(13),根据二者的密合程度来确定具体年代。由于出土材料中的大事纪年记录相应的传世史料不完备,而根据记录中出现的月序朔日与历表完美契合的绝对年代与传世文献记载的年代相差一年,尤其以“大司马昭阳败晋师于襄陵之岁”为甚,根据历表推算,符合相关月日干支排列的年为公元前322年,而根据《史记》可知大司马昭阳败晋师于襄陵发生于公元前323年。这些情况导致学界就“大事所纪之年”形成了“大事发生之年”还是“大事发生的下一年”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至今尚无定论。那么,“大事所纪之年”究竟是何年?

二、传世文献中的“大事纪年”记录

就目前而言,解决“大事所纪之年”的问题,主要有两个途径:直接使用出土的大事纪年记录和从传世文献入手。前者囿于出土材料的大事纪年记录数量有限,且这些纪年所使用的大事大多找不到相应史料,无法判断准确的年代。后者则有赖传世文献中保存大事纪年记录。事实上,已经有人发现,除了出土材料之外,在《尚书》《左传》等传世文献中也有大事纪年记录(14)。

诚然,传世文献中大事纪年记录的年代、内容、出处等远比出土文献中的明确,理应比出土文献中的同类记录更适宜用于大事纪年研究。那么,这些大事纪年记录也可以用于出土文献中大事纪年讨论的问题吗?或者说,这两类文献中的大事纪年属于同一类性质的纪年法吗?

出土材料中的大事纪年被发现之后没多久,就有学者关注并讨论大事纪年法的用途或功能。最早有“简历是巫师所用的神历,专门用于死人,不同于社会生活行用的楚历”的看法(15),之后有“大事纪年不是与王位纪年并行的主流纪年法…可能是针对死者的非现实时间制度,属于用于死人明器的内容”的观点(16)。

实际上,前人已经论证过,目前在出土材料所见的大事纪年记录中,安徽寿县、湖北荆门两处相距甚远的不同出土材料中有同一大事纪年“大司马昭阳败晋师于襄陵之岁”,表明当时存在统一安排纪年的做法,这种统一编排需要通过国家行政力量才能做到(17)。并且,用于通关之用的鄂君启金节具有行政效力,必定由官方制定,其文中的“大司马昭阳败晋师于襄陵之岁”应为官方纪年法。除此之外,大事纪年记录多次出现在法律简牍文书中,而法律文书须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规范性和准确性,也表明大事纪年应属于官方使用的纪年方式。这样看来,现有出土的战国楚简牍中的大事纪年记录反映出大事纪年法不仅绝非用于死人,至少还在战国时期曾经是一种官方纪年法,应当已经存在一定的规范性和系统性。既然如此,传世文献中的大事纪年是否也如此呢?

要想了解传世文献中大事纪年的性质,首先需要确定传世文献中有哪些大事纪年记录。

有人发现,在《尚书》和《左传》等传世文献中也有大事纪年记录。例如,夏含夷在研究纪年形式的时候,列出了传世文献《左传》中的七条大事纪年记录,分别为:会于沙随之岁、会于夷仪之岁、齐人城郏之岁、鲁叔仲惠伯会郤成子于承匡之岁、铸刑书之岁、晋韩宣子为政聘于诸侯之岁和蔡侯般弑其君之岁(18)。王晖在谈大事系年的史学意义的时候,也提到了这七条大事纪年(19)。

大事纪年的形式一般是“大事+岁”,可谓是标准形式。但是,商艳涛提出历史上存在着不同形式的大事纪年,如《尚书》中的大事用于纪年,但都不是标准的“大事+岁”的形式,而是“大事+年”(20)。按照该标准,《尚书》中的大事记录有三条,分别为:

“既克商二年,王有疾,弗豫……”(《金滕》)

“……周公居东二年,则罪人斯得。”(《金滕》)

“戊辰,王在新邑,烝祭岁……在十又二月,惟周公诞保文武受命,惟七年。”(《洛诰》)

在杨伯俊编著《春秋左传注》的注释中,有六条大事纪年记录被提及(21)。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将“湨梁之明年”也视作大事纪年的案例,这种做法与商艳涛不拘于“大事+之岁”形式不谋而合。检索《左传》可以发现,它出现在郑国大夫公孙侨与晋人征朝的应对答复中,“湨梁之明年,子蛟老矣,公孙夏从寡君以朝于君”(《左传·襄公二十二年》),用于指代“湨梁之会”的下一年。考察其用法,它与子产这段话中的“我二年六月”“我四年三月”等标记时间的词汇是同一类性质,都属于时间副词,在这里标记一个年份,有理由相信“湨梁之明年”应视作一条大事纪年记录。

还有学者认为,历史上存在直接将大事用于纪年,并以甲骨文中记录为例,如:“癸巳卜,黄贞,王旬无祸?在十月又二,唯王征人方,在□。”(《合集》36484)“王征人方”在这里指代了某年,相当于一条大事纪年。类似的记录在甲骨文中还有很多(22)。其实,在传世文献《国语》中,有用“彘之乱”“温之会”,等等事件替代王公纪年的做法,也是使用事件直接来纪年的情况。与之类似的,《左传》中有多处这样的以事纪年记录,例如“条之役”“千亩之战”。总体而言,从传文的书写方式来看,这些事件用于纪年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很难确定它们与“大事+岁”“大事+年”等形式的纪年性质一致。不过,至少《左传》中“郑子国之来聘”应是大事纪年记录。具体如下:

“十一月,齐侯灭莱,莱恃谋也。于郑子国之来聘也,四月,晏弱城东阳,而遂围莱。甲寅,湮之环城,傅于堞。及杞桓公卒之月,乙未,王湫帅师及正舆子、棠人军齐师,齐师大败之。丁未,入莱……十一月丙辰,而灭之……”(《左传·襄公六年》)

这一段主要内容是追叙齐国消灭莱国的过程。从“郑子国之来聘”事件开始追述,还在这个事件之前使用了介词“于”,其后又标明月份“四月”,可见,它在这里相当于一个年份。虽然“郑子国之来聘”没有加“之岁”这种形式,并不妨碍它相当于一条大事纪年,若有标准形式,即为“郑子国来聘之岁”。

综上情况看来,《左传》中有九条大事纪年记录,依次为:郑子国之来聘、会于沙随之岁、湨梁之明年、会于夷仪之岁、齐人城郏之岁、鲁叔仲惠伯会郤成子于承匡之岁、铸刑书之岁、晋韩宣子为政聘于诸侯之岁、蔡侯般弑其君之岁。

由于《尚书》中仅三条大事纪年记录,其年代在年代模糊的西周初年,难以用于判断大事所纪之年。而《左传》本身是一部内容完整、保存完善的编年体史书,它记录的大事纪年及其所用的“大事”都可以找到相应的出处,如果妥善利用,“大事所纪之年”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从这些大事纪年记录内容可以发现,季武子与晋侯二人谈话中对“会于沙随之岁”的使用毫无障碍;“湨梁之明年”用于官方应对,对话的两国官员应都熟悉这一纪年;师旷清楚“鲁叔仲惠伯会郤成子于承匡之岁”发生的各个大事,反映他对该纪年也很熟悉;苌弘与周景王介绍“蔡侯般弑其君之岁”,用“此”……“也”的口气来提醒周天子,并将其与其他纪年混用,表明对话的二人对该纪年比较熟悉。这些对话中涉及的人物有季武子、晋悼公、晋国使臣、子产、师旷、周景王、苌弘等,他们都熟悉并使用大事纪年。

我们注意到,《左传·昭公七年》记载“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反映了当时“人有十等”的情况(23)。假使这个“十等”确实存在,从身份上来看,上面提到的这些人基本上都是“王”“公”“大夫”的级别。在面对大事纪年法时,其他各个等级的人会怎么样?《左传·襄公三十年》所载师旷答复绛县长者年纪的一事中:

(绛县人)曰“臣,小人也,不知纪年……”吏走问诸朝。

绛县长者作为筑城的舆人自称“不知纪年”,表明“舆”这个阶层不了解大事纪年法。“吏走问诸朝”,“吏”需要去朝堂上询问纪年,表明此吏也不懂大事纪年,所属的群体应当不懂如何使用大事纪年法。竹添光鸿认为此吏是“董事之吏”,即管理舆的吏(24)。根据“皂臣舆”的设定,此吏可能属于“皂”。杜注“舆、隶皆贱官”,而“皂”同样被认为是“贱官”(25),大概自“皂”以下都不熟悉大事纪年法。那么,比“大夫”地位低,比“皂”“舆”地位高的“士”是否了解并使用大事纪年呢?暂无直接材料讨论这个问题,但考虑到大夫级别的贵族在没有正式爵位成为“大夫”之前,属于“士”,很难说他们不掌握大事纪年法。因此,应当承认“士”很可能熟悉大事纪年法。换句话说,能够熟悉并使用大事纪年法的人需要具备一定的身份地位,最低级别大概也要到“士”一级。据此,传世文献中的大事纪年显然不仅不用于死人,还需要颇有身份地位的人群方才有资格掌握。

此外,在《左传·襄公二十二年》所载子产应对晋人征朝的官方对话中,可以见到大事纪年“湨梁之明年”与王公纪年“我二年”“我四年”等一起混用;在《左传·昭公十一年》所载苌弘应对周王的询问中,能够见到大事纪年“蔡侯般弑其君之岁”与岁星纪年“岁在豕韦”“岁及大梁”等同时并行。这几条传世文献中的案例显示,无论在官方场合还是在私人场合,大事纪年法都可与王公纪年法或岁星纪年法等并用通行。这些情况也表明,传世文献中的大事纪年法与当时其他通行的纪年法一样,也应是一种正式的官方纪年法。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传世文献中和出土材料中大事纪年法应当都属于官方性质的纪年法,理应是同一种纪年法。这就意味着,之前所有涉及出土文献中大事纪年法的研究也可以使用传世文献来开展。对传世文献中大事纪年进行的研究,不仅可以反映当时大事纪年法的具体情况,还可以用于检讨前人研究的得失。

接下来,本文就从《左传》所载大事纪年记录入手,分析大事所记之年为何年。

三、从《左传》来分析“大事所纪之年”

“郑子国之来聘”的记录在襄公六年(前567),其事发生在襄公五年(前566)。该纪年后面是“四月,晏弱城东阳”,然后“杞桓公卒之月,棠人军齐师”。杞桓公卒于襄公六年三月(《春秋·襄公六年》)。假如“郑子国之来聘”纪年为大事发生的下一年即襄公六年,按照文中的时间顺序,显然会导致事件“晏弱城东阳”与“棠人军齐师”的顺序产生混乱。该纪年只能解释为大事发生的襄公五年。

“会于沙随之岁”出自季武子所言。原话是“会于沙随之岁,寡君以生”,季武子说我们鲁国现任国君出生于沙随会盟的那一年,晋悼公听到之后,说“十二年矣”。“会于沙随”发生在成公十六年(前575)秋(《左传·成公十六年》),对话之年在襄公九年(前564),按照古人计算年龄的方式,出生年即为一岁,连头带尾正好十二年。“会于沙随之岁”若是“沙随之会”的下年成公十七年,到襄公九年无论如何都数不出十二年。该纪年只能是大事发生之年。

“湨梁之明年”出自子产之言。湨梁之会发生在襄公十六年(前557),此次会盟的“明年”就是襄公十七年(前556),子产的话中还有“间二年,闻君将靖东夏,四月又朝”,“间二年”指中间隔了两年,这个“四月又朝”正好与发生在襄公二十年(前553)夏的“盟于澶渊”对应起来,记录的时间上能够自洽,说明所纪之年就是发生之年。若大事所纪之年为大事发生的下一年,“湨梁之明年”为襄公十八年(前555),“间二年”就是襄公二十一年(前552),该年内郑伯朝晋侯,只有发生在冬十月的会于商任,明显与子产所言的四月不合。除非襄公二十一年的四月还发生过《左传》未载的“郑伯朝晋侯”事件,否则“大事所纪之年为大事发生的下一年”在“湨梁之明年”难以成立,这种情况不仅《左传》未见载,《春秋》也未见载。说明该纪年是大事发生之年更为合理。

“会于夷仪之岁”中的大事“会于夷仪”见载于《左传》两次,分别在襄公二十四年(前549)和襄公二十五年(前548),都在“会于夷仪之岁”(《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记录之前。不过,《左传》明确记载了“会于夷仪之岁,齐人城郏”,该年用“齐人城郏”来标定,《左传·襄公二十四年》中分别有“会于夷仪”和“齐人城郏”二事,说明纪年中的大事指前一次“会于夷仪”,“会于夷仪之岁”即为襄公二十四年,也就证实了大事所纪之年是大事发生之年。如果把“会于夷仪之岁”定为会于夷仪的下一年,并坚持认为“齐人城郏”一事延续到了下一年襄公二十五年,“大事所纪之年为大事发生的下一年”的说法勉强说得通,而且,“其五月,秦晋结成。晋韩起如秦莅盟,秦伯车如晋莅盟,成而不结”的记录在史书上找不到相应的记载,无法排除这些事件发生的时间到底是襄公二十四年还是襄公二十五年。但相比之下,“大事所纪之年为大事发生年”更合理、更有说服力。

“齐人城郏之岁”,其大事“齐人城郏”发生在襄公二十四年。该纪年之下,追述了当年夏天齐人乌余投奔晋国并攻城掠地的史实,又记录了“于是范宣子卒,诸侯弗能治也,及赵文子为政,乃卒治之”。范宣子卒于何时无明文记载,他最后一次出现在记录中是襄公二十四年二月,估计是死于此月之后,到赵文子为政之前,赵文子为政见于襄公二十五年七月。如果持有“大事所纪之年为大事发生的下一年”的观点,将“其夏”“范宣子卒”等一系列事件置于“赵文子为政”之前,这些事件发生的时间排布略显紧凑,但会与“会于夷仪之岁,齐人城郏”的记录产生矛盾。把“齐人城郏之岁”定为襄公二十四年更合理。

“鲁叔仲惠伯会郤成子于承匡之岁”出自晋国大夫师旷之言。他还说“是岁也,狄伐鲁。叔孙庄叔于是败狄于咸,获长狄侨如及虺也豹也,而皆以名其子,七十三年矣”,对照《左传》传文,师旷所说的事件包括该纪年中的大事在内,全部发生在文公十一年(前616)。在师旷的眼中,“鲁叔仲惠伯会郤成子于承匡之岁”就是“鲁叔仲惠伯会郤成子于承匡”的发生之年,不存在“大事所纪之年为大事发生的下一年”之说。如果认为大事所纪之年为大事发生的下一年,会与师旷所言各事件发生时间产生矛盾,也会与绛县人所说的“臣生之年,正月甲子朔,四百有四十五甲子矣,其季于今三之一也”也会发生矛盾。绛县人的年龄为:(445-1)*60+60*(1/3)=26660日,说话时的日期为鲁襄公三十年(前543)二月癸未(或为三月癸未),逆推26660日,其生日即为鲁文公十一年二月甲子(若绛县人说话时的日期为襄公三十年三月癸未,则逆推其出生日为文公十一年三月甲子)(26)。虽然存在鲁历与晋历正月在不同斗建月的问题,但无论如何也不会是鲁文公十二年(前615)。该纪年只可能是大事发生之年。

“铸刑书之岁”见于昭公七年(前535),大事“铸刑书”发生在昭公六年(前536)三月。该纪年后,追述“二月,或梦伯有介而行”,有人梦到伯有说“壬子,余将杀带也。明年壬寅,余又将杀段也”,结果“壬子,驷带卒”,“齐、燕平之月壬寅,公孙段卒”,“齐燕平”见于昭公七年春正月。各个死亡事件发生的时间依次从昭公六年某月“壬子”、七年“齐、燕平之月壬寅”,与梦中伯有所预言的情形一致,说明大事所纪之年为大事发生之年。大事所纪之年若是大事发生的下一年昭公七年,梦中伯有说“明年壬寅,余又将杀段也”就要发生在昭公八年,造成文献记录中各件事件的时间混乱。因此,“铸刑书之岁”只能是事件“铸刑书”发生的昭公六年。

“晋韩宣子为政聘于诸侯之岁”见于昭公七年,其中的大事发生在昭公二年(前540)。该纪年后面记载“婤姶生子,名之曰元”,由于缺乏足够史料作为旁证,无法判断该大事所纪之年是昭公二年还是昭公三年。

“蔡侯般弑其君之岁”见于昭公十一年(前531)苌弘应对周景王的答复。苌弘后面还说,“岁在豕韦,弗过此矣。楚将有之,然壅也”,“岁及大梁,蔡复,楚凶”。“豕韦”是二十八宿中的营室,用以指代岁星纪年法中的“诹訾”,岁星纪年十二年一个循环。该纪年的大事发生在襄公三十年,也是“岁在诹訾”,两次“岁在诹訾”正好相隔12年。“岁及大梁,蔡复,楚凶”是说岁星运行到“大梁”星次的年份内要发生蔡国复国和楚国大凶,“岁在豕韦”是昭公十一年,“岁及大梁”便是昭公十三年(前529),与昭公十三年楚灵王被弑、蔡国恢复的记载情况刚好契合,足以证实“大事所纪之岁即为其发生之年”。如果“大事所纪之年为大事发生的下一年”,会与岁星纪年法“岁在豕韦”产生矛盾。

从这几个大事纪年例子的情况来看,基本可以判断“大事所纪之年是大事发生的下一年”的观点在《左传》中难以成立。

至于《左传》中直接以事纪年记录,如“条之役”“千亩之战”等,以及《国语》中,用“彘之乱”“温之会”等事件替代王公纪年的记录,将其视为大事纪年法,想必也是用来这些事件发生之年来标记年份,而不太可能用于标记下一年。因此,至少在以《左传》为代表的先秦文献中“大事所纪之年是大事发生之年”。推而广之,先秦时期的大事纪年法中,大事所纪之年理应为大事发生之年。

四、对“大事所纪之年为大事发生的下一年”观点的检讨

传世文献中的大事纪年记录反映的大事所纪之年就是大事发生之年,“大事所纪之年为大事发生的下一年”应当是错误的。那么,“大事所纪之年为大事发生的下一年”的观点是如何产生的呢?

整理现有研究发现,学者们坚持“大事所纪之年为大事发生的下一年”的根本原因在于,他们将大事纪年视作国家颁历的内容。具体来说,下一年的官方历法需要提前制定颁布,作为颁历内容的大事纪年所选用大事都是真实发生的事件,无法提前预知,只能在事件发生后才用于纪年。基于这样的认识,历法中提前颁布的内容,除了正朔之外,还包括新的大事纪年等内容,大事所纪之年只能是大事发生的下一年(27)。而且,这样的设计意味着每次选定的事件都需要迅速用于下一年的纪年。

文献表明,西周历法上实行“告朔”制度,即周天子每年都要提前向各诸侯国颁布下一年的新历(28)。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周王室衰微,历法也进入了推步历的新阶段,从《左传》的“闰月不告朔,非礼也”,以及《论语》的“子贡欲去告朔之饩羊”记录来看,提前颁历的“告朔”传统还在继续,只是主导“告朔”的权力已经下移。作为官方纪年法,固然需要通过国家行政力量统一制定颁布,但大事纪年很可能不属于颁历的内容。

首先,《左传》中“湨梁之明年”与《尚书》中“克商二年”“周公居东二年”“惟周公诞保文武受命,惟七年”等记录显示,这些大事纪年的使用期限都超过了本年度,从第二年起就像王公纪年法一样序年,最多已达七年。这些情况表明,不是每年都编排一条新的大事纪年,大事纪年不像这些学者认为的那样伴随颁布历法每年制定更新。

其次,我们还注意到,“鲁叔仲惠伯会郤成子于承匡之岁”“晋韩宣子为政聘于诸侯之岁”两条纪年所用事件中的人物使用了谥号,而这些事件在《春秋》中分别是“叔仲彭生会晋郤缺于承筐”“晋侯使韩起来聘”的形式。大概是在编排大事纪年的时候,出于对先贤的尊敬,对大事中的人物使用了谥号来调整称谓,而先秦人物在死后才得以确定谥号(29)。这些先贤们获谥的时候,他们曾经参与的、用以纪年的事件已经发生很久,也就是说,使用这些过往事件设计的大事纪年是后来追记的。既然大事是后来才确定用于纪年,就不会像学者们认为的那样需要在下一年颁布而急于在本年末或下年初选定,即大事纪年不属于“告朔”制度下颁历的内容。“大事纪年属于颁历内容”这个前提不成立,“大事所纪之年是大事发生的下一年”的观点也就无从说起。

此外,前人研究中用于对照的张培瑜历表(以下简称张表)也存在一些问题,可能让利用它的学者得到“大事所纪之年为大事发生的下一年”的观点。作为研究的前提,张表所有的历日一律使用“夜半”作为一日之始(即日界),也就是将“夜半”为当日开始的时间,“夜半”之前为前一日。现在可以明确的是“夜半”正式作为日界的做法始于太初改历,在此之前的日界情况不明,为了方便推算,前人研究都不加论证的直接将夜半作为日界来安排历日(30),然而,太初改历之前的所有出土材料,但凡包含时称,无一始于“夜半”,最早使用“夜半”作为一日之始时称的实物证据是水泉子汉简(31),其年代在太初改历之后的西汉末年,与历法改革保持了一致。这些情况表明,太初改历之前,人们很可能不以“夜半”为日界。而且,据最新的研究,秦代纪时系统还不能准确标定“夜半”。如果汉代之前并不存在始于“夜半”的纪日法,复原历谱的时候贸然使用,相当于后半夜的时间在古人那里本来是前一天,却被后人当成了后一天,这样一来,后人复原的历谱中有一部分历日干支会与实际情况有一日之差。

不仅仅是张表,目前所有复原的先秦历表都存在这个问题。依据这种历日存在一日之差的历表,很容易使学者们将月份和年代判断失误,从而得到“大事所纪之年为大事发生的下一年”的观点。因此,将今人复原历表作为研究先秦历日的参照物尚可,直接用于判断简牍历日的年代难免出现失误甚至错误。

五、结语

围绕大事纪年法,“大事所纪之年”是学界争论最激烈的问题,而且一直悬而未决。鉴于此,我们考察了前人已有的研究成果,发现传世文献中和出土材料中大事纪年法都属于官方性质的纪年法,理应是同一种纪年法。这就意味着,出土文献中大事纪年法的研究也可以使用传世文献来开展。

虽然多种传世的先秦文献保存了大事纪年记录,但只有《左传》记录的大事纪年及其所用的大事可以找到准确出处,因此,本文以《左传》记录为对象考察先秦时期传世文献中反映的“大事所纪之年”,发现其中所有的记录中大事所纪之年基本上就是大事发生之年,基本确认先秦时期“大事所纪之年”应当为大事发生之年。

据前人观点,一些学者坚持“大事所纪之年为大事发生的下一年”的根本原因在于,他们将大事纪年视作历法的组成部分。把大事纪年视为历法内容,意味着每年的颁历除了颁正朔之外,还要颁布新的大事纪年,即每年都需要选定新的大事。但是,根据传世文献,存在大事纪年的使用期限超过了本年度。这些情况说明,不是每年都制定一条新的大事纪年。更可能的情况是,大事纪年不像历法那样制定,更不属于历法颁布的内容。至于,大事纪年法在当时被如何制定和颁行,有待进一步研究。

注释:

(1) 殷涤非、罗长铭:《寿县出土的鄂君启金节》,《文物参考资料》1958年第4期;马承源:《陈喜壶》,《文物》1961年第2期;于省吾、陈邦怀、黄盛璋、石志廉:《关于〈陈喜壶〉的讨论》,《文物》1961年第10期;平势隆郎:《“楚历”小考》,《中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1年第2期;徐少华:《包山二号楚墓的年代及有关问题》,《江汉考古》1989年第4期;等等。

(2)(27) 王红星:《包山简牍所反映的楚国历法问题——兼论楚历沿革》,原载湖北省荆沙考古队编《包山楚墓》附录二〇,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第521—532页。

(3) 刘彬徽:《从包山楚简纪时材料论及楚国纪年与楚历》,原载湖北省荆沙考古队编《包山楚墓》附录二一,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第533—547页。

(4) 武家璧:《包山楚简历法新证》,《自然科学史研究》1997年第1期。

(5) 王胜利:《包山楚简历法刍议》,《江汉论坛》1997年第2期。

(6) 王胜利:《楚国天文学探索》,湖北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221—222页。

(7) 刘信芳:《战国楚历谱复原研究》,《考古》1997年第11期。

(8) 林素清:《从包山楚简几年材料论楚历》,原载《中国考古学与历史学之整合研究》,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97年版,第1099—1121页。

(9) 李学勤:《有纪年楚简年代的研究》,原载《文物中的古文明》,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445—446页。

(10)(17)(18) 夏含夷:《纪年形式与史书之起源》,载陈致主编《简帛·经典·古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39—46、39—46、39—46页。

(11)(16) 薛梦潇:《早期中国的纪时法与时间大一统》,《社会科学战线》2018年第2期。

(12) 郑伊凡:《再论包山简“鲁阳公以楚师后城郑之岁”——兼谈楚简大事纪年的性质》,《江汉考古》2015年第2期。

(13) 张培瑜:《中国先秦史历表》,齐鲁书社1987年版,第100页。

(14)(20) 商艳涛:《略论先秦古文字材料中的大事纪年》,《中国历史文物》2008年第1期。

(15) 何幼琦:《论包山楚简之历》,《江汉论坛》1993年第11期。

(19) 王晖:《论西周金文记时词语及大事系“年”的史学意义》,《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21)(23) 杨伯峻编著:《春秋左传注》(修订本),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100、1422页。

(22) 汪宁生:《初民时间、空间和数字概念探源》,原载《古俗新研》,敦煌文艺出版社2001年版,第290—294页。

(24) 竹添光鸿:《左传会笺》,辽海出版社2008年版,第391页。

(25) 李毅忠:《春秋战国“舆人”辨正》,《古代文明》2017年第1期。

(26) 陈美东:《中国科学技术史·天文学卷》,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9—60页。

(28) 张培瑜、陈美东、薄树人、胡铁珠:《中国古代历法》,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

(29) 郑玄注、贾公彦疏:《仪礼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959页。

(30) 中国天文学史整理研究小组编:《中国天文学史》,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10页。

(31) 张存良、吴荭:《水泉子汉简初识》,《文物》2009年第10期。

作者简介:吕传益,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文史研究所副研究员,湖北武汉,430077。

(责任编辑 刘晓慧)

猜你喜欢
历法左传
《左传》“其无晋乎”补证
江海学刊(2024年1期)2024-03-14 09:09:58
《左传》《国语》所见旧有繇辞及临时自撰繇辞考辨
遨游天地话历法 穿越时空访古台
军事文摘(2023年20期)2023-10-31 08:43:18
从走马楼西汉简歧异干支谈汉初历法混用问题
《左传》“摄官承乏”新解
《左传》疑难考辨一则
发明新历法
《左传》“讥失教也”句献疑
历史上最长的一年
历法术语“执徐“”大荒落”“敦牂”“协洽”词义及相关考索
语言与翻译(2014年2期)2014-07-12 15:4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