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刑事合规作为企业主动应对刑事法律风险的表现,具有两个维度的特征,即纵向维度上应用于刑事法律的各个环节,横向维度上对企业的量刑激励较为明显。以这两个特征为线索,不难发现我国现阶段的企业刑事合规存在激励对象泛化、出罪的理论支撑不足、出罪的实践依据欠妥、程序的本土改造不畅四个障碍。结合我国的合规制度和司法现状,需要肯定合规行为成为经营过失行为的出罪事由;承认合规行为充当企业故意犯罪的从轻情节;通过事前预防引导企业制度的构建;通过暂缓起诉督促企业合规体系的建立。
关键词:刑事合规;责任限制;量刑激励;暂缓起诉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4)15-0069-04
基金项目:本文系2023年度郑州市社科调研课题项目“习近平营商法治观下企业刑事合规本土化路径研究——以郑州自贸区为视角”(编号:0319)的有关成果
Research on the Localization Path of Enterprise Criminal Compliance
Zhu Yaning
(Law Department,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Zhengzhou 451191)
Abstract: As a manifestation of enterprises’ active response to criminal legal risks, corporate criminal compliance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wo dimensions, that is, it is applied to all aspects of criminal law in the vertical dimension, and the sentencing incentive for enterprises in the horizontal dimension is more obvious. Taking these two characteristics as clues, it is not difficult to find that there are four obstacles in China’s current corporate criminal compliance: generalization of incentive objects, insufficient theoretical support for decriminalization, improper practical basis for decriminalization, and poor local transformation of procedures. Combined with China’s compliance system and judicial status quo, it is necessary to affirm that compliance behavior becomes the cause of business negligence; admit that compliance behavior acts as a mitigating circumstance for intentional crimes of enterprises; to guide the construction of enterprise system through prevention in advance; through the suspension of prosecution to urge the establishment of enterprise compliance system.
Keywords: criminal compliance;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sentencing incentive; suspended prosecution
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对企业刑事合规进行了系统的研究,这一概念不属于教义学概念,是域外合规计划刑事化问题在中国本土化转述中形成的跨法域语境的产物。如何将企业刑事合规和我国的企业发展联系起来,涉及企业刑事合规本土化的问题。但是现阶段我国企业刑事合规本土化过程面临着一些问题,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合规制度教义学尚存空白,并且刑事合规理念不完善。同时,在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的背景下,为防止我国企业由于不合规行为而在境外被管辖,应该将企业刑事合规所蕴含的现代公司治理新理念进行本土化。由此可见,研究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本土化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
一、企业刑事合规概述
(一)企业刑事合规的概念
企业合规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是在政府对企业实现自我管理的过程中萌发的,并在行业自律的风气下逐渐发展起来,并形成一套相对完备的制度。在适用的范围上,起初体现在对银行业的监管过程中,后广泛应用于金融领域。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企业犯罪风险也在逐年提升,单单防范金融风险已经不能再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在经济领域最先出现刑事合规制度的应用。
现如今,对于企业刑事合规概念的厘清,存在理论观点和实务观点各踞一方的窘迫境地。法学理论界更多站在国家对经济进行管理的层面,认为企业刑事合规发挥的是外在驱动力的作用,借助本国刑事法律,再辅之以制约、督促、激励等有效制度,促使企业在参与市场经营活动中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运营。法学实务界则站在企业发展的层面,认为企业刑事合规是企业主动应对刑事法律风险的一种表现,内在驱动力远远大于外在的管理,是企业风险防范过程中形成的规则[1]。在笔者看来,企业刑事合规既体现了国家管理的外在驱动作用,也体现了企业内省式的自我革新、自我监管,是在降低企业和内部员工刑事犯罪风险的过程中,形成的得到刑法承认的标准化、技术化的制度,从而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有利于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化环境。
(二)企业刑事合规的性质
首先,是市场主体预防刑事犯罪风险的积极回应。现阶段,我国的犯罪论体系并未与伦理道德和社会规则体系建立起有效的互动,在企业防范风险的过程中,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企业正常运行的最低限度要求具有事后性,因此需要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的企业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其次,是增进全民遵守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在法律并未强制要求企业开展刑事合规的前提下,企业积极主动构建一套防范刑事犯罪风险的规则体系,一方面有效杜绝了陷入刑事追责的困境中,另一方面成了企业将法律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企业文化。最后,是预防犯罪的前置化干预手段。对于企业的发展而言,刑事合规制度的建立在制度层面降低甚至杜绝了刑事风险,帮助企业实现规范化运营,实现了企业正常运行的过程就是降低刑事风险过程的良性循环。
(三)我国企业刑事合规运行的特征
1.应用于刑事法律的各个环节
2023年1月,针对当前刑事合规出现的新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四批刑事合规指导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涉及企业类型多样化,从企业规模看,涵盖大、中、小微各种类型;从企业投资占比情况看,既有中外合资企业,也有外商独资企业;从企业运营的环节看,包含企业从生产到经营各个环节,对于自贸区企业的意义尤为重大。这批指导案例的刑事角度呈现类型化的特征,有保险领域、环境保护领域、财税领域、企业安全生产领域、计算机网络犯罪领域等。其释放的信号有,一是合规的预先准备工作应该提前;二是合规改革的试点推进工作应贯穿企业运行的全过程;三是重点关注重罪案件涉案企业的适用条件和考察流程;四是激发企业实行刑事合规的内在驱动力;五是重点考察涉及多个罪名的企业。从2021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一批刑事合规指导案例以来,循序渐进地在各个环节促进企业的合法化经营,实现企业的标准化运营,提升了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2.对企业的量刑激励较为明显
从目前对涉案企业的处理方式上来看,有四种类型。一是涉案单位主管人员和企业都作不起诉处理;二是检察机关通过对案件的审查,发挥刑事案件立案检察监督的作用,建议并督促主管公安机关对案件予以撤销;三是涉案单位主管人员、主要负责人和企业都进入到法院环节,检察院成功提起公诉,但检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并被法院采纳,最终予以从宽处理;四是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单位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被提起公诉,进入到法院审判环节。
不难看出,现阶段检察机关对于涉案人员和企业的量刑激励较为明显,从宽处理的幅度较大。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现企业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后,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经多方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相关责任主体都可以获得一定的从宽处理,尤其是第一类作不起诉处理的占比较大。
二、企业刑事合规存在的问题
(一)合规的激励对象泛化
当前我国小微企业占比较高,这类企业与大中型企业在治理模式、业务规模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小微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其负责人、主管人员的依赖性较强,难以准确区分自然人与单位意志,因此,在制定激励合规对象时需要注意此类现实国情因素。然而,我们仍然需要对企业合规激励对象泛化的现象保持警惕。在“放过企业,不放过企业家”这种做法下,如果没有将企业作为追溯对象,那么在检察机关考察企业合规适用的过程中,会出现以企业的合规建设放过企业家的情况,这与合规原则相悖。因此,应该综合考虑企业规模、治理模式等因素,尽可能做到公平、公正地对待企业和个人,确保合规激励对象的有效性和合规原则的贯彻[2]。
(二)出罪的理论支撑不足
关于企业合规激励对象的问题,有学者指出,在经济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中,对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决策通常是基于一些理论支撑的,例如“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追溯成本原则”。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对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决策尚缺乏充分的理论支撑。在犯罪论中,构成要件是判断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重要标准。随着合规体系建设的逐步深入,合规整改成为预防犯罪的有效手段之一。合规整改的出罪效果是阻却要件的体现,即通过规范企业行为、减少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存在,从而降低企业合规方面的犯罪风险。在刑法领域,立案调查和移送审查起诉是对涉嫌犯罪行为进行衡量和处理的程序。同时,补救行为的实施有助于减轻损害后果,并在一定程度上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持一致。这种补救行为的理论支撑,进一步突出了企业合规体系建设的迫切性与重要性。
(三)出罪的实践依据欠妥
“企业合规不起诉”是指在企业发生犯罪行为后,如果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整改,大多数情况下检察机关会决定相对不起诉。这种处理方式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可能是最优选择,但存在合理性和合法性两个方面的问题。尽管这种做法在实践中产生了积极的效果,我们对其普遍适用持肯定态度,但仍然无法回避一个问题:即使企业在发生犯罪行为后进行了合规整改,有时仍不适用相对不起诉。此外,将企业合规整改与相对不起诉制度衔接存在逻辑上的悖论。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批典型案例时特别强调了“在普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下”有序开展企业合规改革工作。然而,自然人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没有要求进行整改、考察和验收,且该制度适用范围未排除单位犯罪。因此,如果涉案企业犯罪情节较轻,完全可以直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无需经历合规整改的过程,直接适用相对不起诉。
(四)程序的本土改造不畅
随着我国自贸区的建设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进驻自贸区,涉及国际贸易和跨境业务,这给企业的合规带来了更大的挑战。我国在建立企业合规制度的过程中,不仅需要考虑本国情况,同时也要考虑国际形势,才能使其与国际合规体系相适应。
首先,复杂的法规环境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自贸区往往与国际接轨,吸引了大量国内外企业进驻。然而,国际贸易和投资法规复杂多变,企业可能难以全面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其次,跨境业务挑战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自贸区企业往往从事国际贸易和跨境业务,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合规要求。这增加了企业合规的复杂性,容易因误解导致违反相关法规。最后,市场竞争压力是企业合规面临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在自贸区获得竞争优势,一些企业可能会面临市场竞争压力,导致他们忽视合规要求或采取不当行为。
三、企业刑事合规的适用路径
(一)肯定合规行为成为经营过失行为的出罪事由
以刑法为依据建立的刑事合规机制,在出罪环节与量刑环节应提供了全新的参考因素。企业经营行为不合规可能导致各种过失犯罪,例如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以及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从刑法理论的角度出发,犯罪过失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未能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而不是其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犯罪过失成立的核心在于行为人由于违反了注意义务而未能注意到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结果。举例来说,假设某个犯罪行为人尽到了严格的注意义务,但其行为仍然导致了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属于犯罪过失,因此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企业内部采取了符合行业标准的合规行为,这通常足以证明其已采取有效措施回避危害结果,并已尽到注意义务。即使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相关主体的犯罪过失也应被否认[3]。总的来说,企业经营行为的合规性对于确定犯罪过失的存在至关重要。只有当行为人未能履行注意义务,并由此引发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结果时,才能认定其存在犯罪过失。企业通过采取符合行业标准的合规措施并尽到注意义务,可以有效地降低犯罪过失的发生概率。
(二)承认合规行为充当企业故意犯罪的从轻情节
刑法通过对符合行业标准的合规行为的相关企业,在涉及经营方面的故意犯罪行为上予以从轻处罚,企业的合规行为表明其对刑法规范的忠诚,减轻其责任是合理的从轻处罚情节之一。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如能主动建立和执行刑事合规制度,并通过内部控制、自查自纠等方式预防和纠正违法犯罪行为,就可以视为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和反省,应当予以从轻处罚。这不仅有利于减轻企业的刑事责任,也有助于企业保护声誉,提升社会信任度。
建立刑事合规制度可以有效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防范和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通过加强员工的法律教育和培训,增强员工的合规意识和法律素养,使员工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减少企业内部的违法犯罪行为。此外,企业合规行为的实施还可以增进企业与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和沟通,增进企业对于法律法规的了解和遵守,减少不必要的违法犯罪行为,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信力。
(三)通过事前预防引导企业制度的构建
我国刑事合规仍处于发展初期,为推动企业更好地发展,作为检察机关,应该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人才优势,协助企业制定合规管理制度。通俗来讲,作为检察机关,需要注重将预防犯罪与刑事合规联系到一起,并主动引导企业。也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或者组织培训的方式使企业管理层与经营者对刑事合规制度有更明确的认知,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向企业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提高企业对合规制度的重视程度并主动完善刑事合规制度[4]。除此之外,检察机关应联合监管部门建立科学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提高对企业的适用性,针对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不同的合规制度,从而降低刑事风险。
(四)通过暂缓起诉督促企业合规体系的建立
通过暂缓起诉督促企业建立合规体系,能够有效节约司法成本,减小负面影响,降低涉罪企业二次犯罪可能性,引导企业提高现代化管理能力。检察机关应在深入调研、听取多方意见、参考其他地区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全面、详细、可操作性强的规范指引文件。从实体角度出发,该文件应明确合规不起诉的制度定义、制定目的、适用前提和适用主体条件,提供参考适用的企业犯罪类型。从程序角度,应明确检察机关在合规不起诉制度中的角色定位,明确刑事合规制度的基本流程,明确第三方机构选聘的要求和流程。
具体而言,可以详细规定听取多方意见的程序和方法,以确保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和各方观点,同时明确参考其他地区实践经验的具体渠道和方式,以便充分借鉴先进做法。在确定适用主体条件和企业犯罪类型时,还应当加强与业界专家和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协商,以便准确地把握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情况,避免“一刀切”的情况发生。这样的做法有助于使规范指引文件更加贴近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得到相关企业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了确保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公开透明和程序的公平公正,规范指引文件还应当规定相关信息公开的具体方式和内容,明确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公开相应信息,以及公开的渠道和方式等,让社会公众能够更好地了解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运作情况,从而增强公众对该制度的认可和信任。
四、结语
企业刑事合规的开展顺应我国法治化的进程,加强完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可以为企业建立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条件。在责任承担的层面,企业经营行为的合规性只有当行为人未能履行注意义务,并由此引发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结果时,才能认定其存在犯罪过失,进而承担刑事责任;在量刑层面,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如能主动建立和执行刑事合规制度,并通过内部控制、自查自纠等方式预防和纠正违法犯罪行为,就可以视为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和反省,应当予以从轻处罚。在程序层面,重视检察机关在搭建刑事合规框架上的主体作用,推进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建立,形成预防犯罪的新模式。
参考文献:
[1]杜方正,刘艳红.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法理重塑[J].南京社会科学,2021(3):98-107,119.
[2]马怀德.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政府理论[J].政法论坛,2020(6):11-22.
[3]孙国祥.刑事合规与单位犯罪立法的完善[J].北京社会科学,2024(1):65-70,91.
[4]王贞会.民营企业合规制度体系构建[J].苏州大学学报,2024(1):52-63.
作者简介:朱亚宁(1993—),女,汉族,河南郑州人,单位为郑州经贸学院法律系,研究方向为经济刑法。
(责任编辑:王宝林)